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北京五金商铺研究1914-1940(出版书)》作者:卢忠民【完结】 > 北京五金商铺研究1914-1940.txt

第三章 新行业与旧血脉:北京五金商铺的资本与财务监管制度

作者:卢忠民 当前章节:3043 字 更新时间:2026-7-4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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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资本由日积而来”。① 也有一些商铺学徒学成后与人合伙开设新铺,

如开泰恒铺东之一江德谦, 1923 年 17 岁时来京在打磨厂同义德五金行学

徒六年, 后由师兄弟几人开设开泰恒五金行, 经营 4 年后改为自己经

营。② 有些专业人士在某五金商铺任职的同时, 又与人合伙组织开设其他

五金商铺, 但在新开商铺不任职。 如曹广立之父既是鸿昌德五金行的经

理, 又是祥盛德五金行的铺东之一。③ 庆德成出资人之一的曹岐山, 在该

铺不执行业务, 而其开设资本是在鸿昌德作事工资累积所得, 并且曹曾是

鸿昌德总经理。④ 也有在天津五金业经商, 却又到北京出资组织五金商铺

的, 但在京新开商铺内不任职。 如万德新出资人之一的王俊峰, 是天津万

德栈五金行司账, 在京不执行业务。⑤ 也有的一直在五金业或相关行业

经商赚钱后又与人合伙开设五金商铺, 如王星臣 1911 年 16 岁时来京铁

行学徒, 1913 年 18 岁时自营铁行。 1927 年与人合伙开设万盛铁号, 在

万盛铁号不执行业务。⑥ 此外, 还有极少数是五金业业外人士, 但也是

经商的, 在他业经商的同时又与人合伙开设五金商铺, 在新开五金铺内

不执行业务, 如曹秀乡之父既是同义公布店的经理, 又是祥盛德五金行

的铺东之一。⑦ 总之, 上述这些五金商铺的启动资本来源都是有经商收

入的投资成分。 第三种, 祖遗继承商铺资本。 如万和成五金行开设于咸

丰九年 (1859) , “ 在当初, 股东就是 3 家, 以后分家分成 10 余家” 。⑧

义丰长五金行的股东中只继承性质的就有 16 家⑨。 可见, 分家是祖遗资

本继承的主要方式。

有了资本, 下面就应该是将这些资本组织在一起, 以便为进一步经营

做准备, 这就是资本的组织形式问题。 近代中国商业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有独资、 合伙、 股份公司三种, 但以传统的独资、 合伙形式为主。 “若论

其进展之程序, 则先有个人企业之组织, 后以社会经济发展, 个人事业之

① 北京市档案馆: 《义丰长五金行》, 档号 22 - 7 - 305, 1953 年。

② 北京市档案馆: 《开泰恒五金行》, 档号 22 - 7 - 281, 1951 年。

③ 北京市档案馆: 《祥盛德五金行》, 档号 22 - 7 - 367, 1952 年。

④ 北京市档案馆: 《庆德成五金行》, 档号 22 - 7 - 308, 1952 年。

⑤ 北京市档案馆: 《万德新五金行》, 档号 22 - 4 - 854, 1952 年。

⑥ 北京市档案馆: 《万盛铁号》, 档号 22 - 4 - 872 - 3, 1952 年。

⑦ 北京市档案馆: 《祥盛德五金行》, 档号 22 - 7 - 367, 1952 年。

⑧ 北京市档案馆: 《民国三十三至三十六年变更申请书买契各类收据、 三五反材料》, 档号

J86 - 1 - 159, 1944—1947 年。

⑨ 北京市档案馆: 《义丰长五金行》, 档号 22 - 7 - 305, 195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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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五金商铺研究(1914—1940)

经营, 感资本不足, 范围狭小, 遂进而有合伙企业之组织。”① 由于独资

营业为商业组织较为简单, 主要适用于 “ 需资不多, 危险性少, 事务简

单, 一人即可主持之商业”, 并以商号之形式表现②, 又因资料所限, 所

以我们研究五金商铺的资本经营方式就以合伙为主。

合伙是民国时期占主导地位的资本组织形式。 合伙经营, 在中国传统

工商业中 “起步甚早, 从近年来的考古资料看, 早在秦汉时期就有了商

人合股做生意的记录”③。 在唐代合伙已明确见于史料, 至明清两代则十

分普遍。④ 到 20 世纪 30 年代, “合伙组织, 以数字计, 在吾国恐仍较独

资组织及公司组织为多”⑤, “几占全国事业之泰半”⑥。 关于合伙, 说法

不一, 民国时期的学者杨荫溥认为, 企业合伙 “ 为二人以上, 共同出资,

以共同经营企业, 而分受其营业所生利益, 及分担其所生损失之契约结合

也。 企业合伙组织, 又分普通合伙, 及隐名合伙组织两种”⑦。 楼有忠认

为合伙企业, 即 “ 二人或二人以上之自由组合, 互以资本、 劳力或才能

为出资, 经营共同事业之谓也。 其组织须有契约之缔定, 根据契约以为营

业之方针, 毋庸经官厅注册之手续, 故法律不承认其为法人也”⑧。 今之

学者杨国桢将此概括为: 合伙制 (又称合本、 合股制), 是 “两人以上共

同提供资本或实物、 技术等, 共同分配盈余或承担债务”。⑨ 《现代经济词

典》 认为在合伙 “ 这种组织形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他们的贡献

(资本或力量) 数量和可能得到的利润的分配方法取得协议”〇10。 综上, 我

们认为在合伙关系中, 合伙人须在二人或以上, 并必签订合约及对债务负

有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 人力成为同货币一样的可占有股份

① 楼有钟: 《合伙会计概要》, 《商学期刊》 1934 年第 8 期。

②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纂: 《 中国经济年鉴》 第二册, 商务印书馆 1934 年

版, 第 (M) 1 页。

③ 陈支平、 卢增荣: 《从契约文书看清代工商业合股委托经营方式的转变》, 《中国社会经

济史研究》 2000 年第 2 期。

④ 杨国桢: 《明清以来商人的 “合本” 经营的契约形式》,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87 年

第 3 期。

⑤ 杨荫溥: 《吾国合伙组织之研究》, 《经济学季刊》 1931 年第 2 卷第 4 期。

⑥ 楼有钟: 《合伙会计概要》, 《商学期刊》 1934 年第 8 期。

⑦ 杨荫溥: 《吾国合伙组织之研究》, 《经济学季刊》 1931 年第 2 卷第 4 期。

⑧ 楼有钟: 《合伙会计概要》, 《商学期刊》 1934 年第 8 期。

⑨ 杨国桢: 《明清以来商人的 “合本” 经营的契约形式》,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1987 年

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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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美] 格林沃尔德编: 《现代经济词典》, 《现代经济词典》 翻译组译, 商务印书馆 1981

年版, 第 3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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