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小 (参见第二章第三节)。 不过, 由于有些商铺有人力股份的掌柜有入
护身银的规定, 所以他们对商号经营风险也应负有财产连带责任。
其次, 股份合伙人负责经营。 在这种情况下, 银股铺东一般都是业务
执行人, 并依各自的能力享受不同的人力股份, 如北京广聚兴五金行
1924 年合同中规定: 郑殿邦、 朱金珂、 张增贵三人各出资 1200 元, 作东
股 1. 5 分, 即 “财股共计四分五厘, 经理郑殿邦应占身股一分整, 副经
理朱金珂占身股九厘, 协理张增贵占身股八厘, 以后加增身股不得越过一
分”。① 这表明, 郑、 朱、 张三人投资开设广聚兴, 三人同时又分担经营
业务责任, 虽然投资数额相同, 但拥有的人力股份额却有差异, 说明合伙
人各自的经营能力与经营责任是不同的。 有的商铺在各铺东分担负责经营
业务的同时还聘请他人协助经营, 并给以人力股份, 如 1927 年王万柱、
屈仙臣、 王星臣三人合伙开设万盛铁号, 每人出资 500 元, 共计资金
1500 元整, 作为东股三股; 同时, 王万柱、 屈仙臣、 王星臣又各有身股
一股, 外加王魁起身股一股, 身股共四股, 银股身股共七股。② 这表明为
万盛铁号出资的王万柱、 屈仙臣、 王星臣三人同时又是实际业务的经营
者, 拥有相同的人力股份; 此外还让王魁起协助经营, 亦给人力股一股,
与三个铺东的人力股股份相等。 显然, 万盛铁号的主要经营大权在担负经
营责任的铺东手中, 这种状况不利于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也不利
于商铺的长远发展。 当然, 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 到抗战时期, 万盛铁号
的上述经营方式有所变化, 到 1942 年商铺改组时, 东股增为五股, 并增
设监理股一股, 而人力股份减至九厘。③ 即该铺的经营权趋于集中与合理
化, 两权分离的程度加强。 此外, 股份合伙人负责经营, 由于出资人又是
经营者, 虽然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是集中于一人手中, 但两权分离的
程度不是很明显, 这就易造成商铺内部经营者之间的矛盾, 从而影响商铺
的正常发展。 如创设于 1922 年的广聚兴五金行, 到 1926 年年底结算大账
时经营者之间发生争执, “张增贵因意见不合, 情愿告退”, 1927 年正月
经郑耕久、 张枫宸、 刘济民、 郑桐轩进行调停, 张增贵立退股文约。 此后
广聚兴五金行的内部矛盾仍在继续, 到 1935 年同心堂又退东股, 郑殿邦
退出人力股, 这时只剩下铺东兼经理人的朱金珂一个, 遂将广聚兴改为广
① 北京市档案馆: 《广聚兴五金行》, 档号 J87 - 1 - 105, 《合同》, 1924 年。
② 北京市档案馆: 《万盛铁号》, 档号 22 - 4 - 872 - 3, 1952 年。
③ 北京市档案馆: 《万盛铁号》, 档号 22 - 4 - 872 - 3, 195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