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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行业与旧血脉:北京五金商铺的资本与财务监管制度

作者:卢忠民 当前章节:2772 字 更新时间:2026-7-4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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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为多挣一厘人力股被写入万金账而奋斗。

上述万金账的约束作用不只针对店员, 对股东也起作用。 如广聚兴五

金行万金账曾在 1932 年账期有如下记载 “ 因家具股前存洋 1680. 33 元,

算账时未除, 因东 (铺东) 改账甚乱, 故移至下面算账在 (再) 除去”。①

这说明, 广聚兴铺东干涉店内账务, 司账人员对其做法无可奈何, 将这种

事实记入万金账内, 这对铺东以后的行为应该有所警示。 当然, 铺东也有

所收敛, 因在以后的账内未再发现此等记载。

总之, 万金账所具有的约束与激励作用是并存的, 是商铺实现管理的

一个有效途径。 当然, 由于五金商铺 1937 年以前一般是三年一账期, 所

以万金账对重要事项的记载也是三年一记; 1937 年之后一般变为一年一

账期, 即万金账是一年一记, 这意味着记载间隔缩短, 即万金账对员工的

约束与激励作用更为及时与频繁。

其四, 账簿有时成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主要依据, 具有保护私有产

权的作用。 这里举一有关合伙账目的纠纷案②以说明账簿在维护股东权益

方面的作用。

原告王王氏, 被告信昌五金行, 事由是信昌五金行账目不清, 欺骗股

东, 时间 1942 年 3 月。 原来原告先祖父王某于 1934 年加入信昌五金行成

为股东之一, 出资千元与人合股, 所有该行股款共计八千元, 规定各合伙

人每届账期按股款多少分劈红利, 并委托经理专门经营业务。 然而, 该号

经理殷子宣 “诈欺成性, 屡次声明该号赔累, 已将多数股东恐吓退出东

股, 内中已知焦姓股东抽出股款二千元, 王姓股东抽出股款二千元”, 信

昌五金行所余股款仅剩原告与被告。 原告屡次要求清算账目, 该号经理殷

子宣不允, 并且 “ 在此百物昂贵, 生活困难之期, 于三十年冬仅付原告

利息洋二百元”。 于是, 原告再次要求清算账目, 殷子宣 “ 再搪塞延宕,

不但赔累, 即日非账期不能清算” 等情。 原告认为信昌五金行 “ 财产积

货盈余不下数百万之巨, 何有赔累之可言, 显有倾东侵占情形”, 为此,

原告具状声请法院 “ 传被告信昌五金行经理人殷子宣到案, 将成立信昌

五金行时起 (即 1934 年) 至现下止之各种账簿提出交院清算, 如有赔累

甘愿变产赔款, 如有盈余请将按股均分”。 这应该是原告的合理要求, 因

为原告作为信昌五金行的股东之一, 有权在账期按所持股份分得红利, 然

而由于经理殷子宣的原因, 原告王王氏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幸好有账簿

① 北京市档案馆: 《广聚兴五金行》, 档号 J87 - 1 - 3, 《万金宝账》, 1924 年。

② 北京市档案馆: 《账目》, 档号 J65 - 18 - 1074, 1942 年。 (被告信昌五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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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五金商铺研究(1914—1940)

可资查考, 信昌五金行的盈亏情形如果细查各种账簿应该是一目了然的,

除非经理殷子宣在账簿中做了手脚。 然而, 由于各账簿之间有一定逻辑关

系, 如流水账、 誊清账、 备查账与万金账等各账簿间的数据是节节相扣、

一脉相承的, 如果涂改作手脚因工程浩大, 也不是一时半时就能完成的;

并且, 由于一些重要账簿要求使用会计专用数码, 所以也不易涂改, 除非

另假造新账簿, 然自 1934 年至 1942 年 3 月的账簿那么多, 怎么可能在很

短的时间内造出全新的假账簿? 这充分表明, 账簿在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方

面所起的作用是如何大, 起码账簿是股东用以证明商铺盈亏的主要依据。

可以想象, 如果没有这些账簿作为证据, 原告对其权益的维护可能是束手

无策。

最后, 账簿作为商铺正当经营的证据, 还具有保护商铺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的作用。 这里以一则赊欠款不还纠纷案进行说明。

原告义生五金行, 被告聚源成等, 事由货款赊欠不还, 时间 1942 年

6 月。 原来义生五金行前聘任周群旺为经理, 嗣以意见不合将周群旺解

聘, 在与周办理解聘手续时, “恐伊在外赊欠货款价目及家数不符, 曾派

伙友随同周前往各家核对, 结果计欠货款者有十余处, 货款数额, 并无不

符”。 其中一些欠款商家于周走后, 均将义生五金行的货款偿还, 但以下

数家延不清偿, 计: 聚源成欠洋 130 元, 恒兴公司欠洋 1645. 15 元, 大华

玻璃庄欠洋 250 元, 利华斋欠洋 250 元, 源盛长欠洋 183. 3 元, 子健医院

欠洋 92 元, 第二病院欠洋 234 元。 因有核对之账单及账簿为凭, 以上各

家亦均承认欠义生五金行货款, 但迄今尚未归还, 屡次催讨, 支吾不付,

为此具状请求: “将货款归还, 免生讼端。”① 这表明义生五金行在外欠款

要求归还这一权益的基本依据是账单与账簿, 因为当时北京商业习惯一般

是往来账款要以账簿为凭, 法庭的判决也以账簿为据, 所以账簿作为商铺

的有效证据, 在维护商铺合法权益方面应该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遇有

货款纠纷时尤其如此。

以上所谈只是账簿制度的积极作用, 实际上它也有某些消极的方面,

如各五金商铺在历年盘货结账时一般要压低盘货价格, 并规定以各种比例

的折扣数将所盘货物入账, 这实际是通过账簿这一媒介隐藏大量的本应属

于全体员工的未分配利润, 变相地减少了职工所得。 另外, 五金商铺经营

管理与会计人员多偏重经验, 且苦于新账簿之繁难, 所以成法相沿, 改革

步伐迟缓, 对新账簿不学或不乐于采用, 并且账簿设置也不是很全, 皆不

① 北京市档案馆: 《欠债》, 档号 J65 - 18 - 3336, 1942 年。 (原告义生五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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