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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商铺的经营管理。 不过, 这些状况到 1938 年以后待多数商铺采用四
脚账之后逐渐得到改善。 再者, 由于 “ 本市营业税系按各商号资本额及
营业额分别征收, 而按照营业额征收之营业税则系以各商号之流水账簿为
根据……几商号不肯交出上年账簿, 仅交出本出数月账簿”①。 这种状况,
也许会造成某些商铺为逃税而做假账的可能。 尽管如此, 笔者认为, 账簿
制度的利还是要大于弊, 在促进五金商铺经营管理与发展方面作用是不容
忽视的。
① 北京市档案馆: 《 财政局拟定商号不交账簿定税办法及市府指令》, 档号 J1 - 5 - 98,
193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