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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作者:谌旭彬 当前章节:15465 字 更新时间:2026-7-20 13:08

无为的红利

前文将宋代繁华的主因归为人口大爆炸,归为计划外的人口红利——之所以说是“计划外”,是因为这种人口的增长并不是统治者制度设计的初衷。两税法对中国人口史的影响便是如此。唐德宗与杨炎设计两税法是为了增加财政税收,不是为了改善百姓的生育境况。宋人夸耀人口盛世时,也鲜少有人意识到这个人口盛世与两税法有关。

指朝廷不再控制土地分配,而是允许土地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流通。

但历史终究是复杂的。没有任何一场繁华仅基于单方面原因。在笔者看来,宋朝的繁华除了与人口红利高度相关外,至少还有一项就是“田制不立”? 。在笔者看来,北宋的“田制不立”乃是一种无为红利——对秦制政权而言,不做什么往往远比做了什么更重要,这是被历史证明了无数遍的铁律。

“田制不立”是一场大解放

“田制不立”是北宋土地政策与前代最大的不同。

秦制政权崇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属于朝廷,在土地上求生的人丁也属于朝廷。有人说宋朝的“田制不立”是承认农民拥有名下土地的私有产权,这恐怕是个误解。土地私有产权是中国与近代西方文明接触后才引入的理念,宋朝的皇帝们信奉的政治伦理仍是古老的“打天下坐天下”,他们口头上虽然承认天下乃天下人的天下,实际中却很难认同土地乃天下人的土地,更加不会认为土地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宋朝的“田制不立”,实际上是指赵宋皇权执政期间没有对土地实施大规模的强制再分配,也允许土地的使用权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但这绝不意味着赵宋皇权放弃了对土地实施强制再分配的权力,皇权只是权宜之计,没有去动用这种权力罢了。

说到土地私有产权,便不能不提秦制政权的一项重要统治术,即“消灭产权,扩张特权”。这也是周秦之变的核心内容。在封建时代(指商周时期)或者说贵族时代,封建贵族对名下土地拥有完整的支配权。君王不能随意剥夺贵族的土地,不能将贵族名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拆分,更不能随意汲取贵族名下土地的产出收益,这种完整支配权即相当于后世的私有产权。周秦之变后,封建贵族被消灭,土地的私有产权也随之消失,君主成为最大的地主,皇权可随时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然而,君主终究不能一人治理天下。在封建时代,君主须依赖贵族,其获取贵族支持的主要手段是分疆裂土,也就是承认其名下土地的私有产权。周秦之变消灭了贵族,也消灭了私有产权,君主转而依赖官僚集团维持统治,其获取官僚集团拥护的主要手段也转而变成赋予官僚集团各种特权,其中最大的一项特权就是免纳赋税与免服劳役。

据《晋书·食货志》记载:“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占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以产权治国可能催生出规则与契约精神,以特权治国则只能催生腐败。产权必须依赖律法,律法会形成固定文本,会有明确的内涵与外延。但特权不行。特权只能依附于皇权存在,特权是模糊的,没有边界,可以肆意妄为。自两汉以下,中国历史上兼并百姓土地的主要势力始终是那些被皇权赋予了特权的官僚集团,哪怕皇权制定了限制性政策也没用——西晋的占田制便明确规定了不同品级官员的占田上限? ,结果这些规定皆形同虚设。只要不威胁到皇权,皇权便没有动力因底层民众利益受损而惹翻其统治基础。此外,秦制模式下的官僚特权浮沉不定,其代际传承充满了偶然性。西汉的开国丞相萧何便很恐惧这种浮沉不定,他最后选择在贫瘠之地置办田宅,且“不治垣屋”,理由是“后世贤,师吾俭;不贤,毋为势家所夺”——萧何以官僚集团第一人的身份享受了极大特权,但他也很担忧这特权无法继承,一旦子孙后代的权势变弱,特权等级下降,那些依赖特权而持有的肥田与豪宅便很可能被特权等级更高者夺走。相比承认私有产权并维护其有序流转,秦制皇权更喜欢以特权治国,更喜欢以特权浮沉不定来操控官僚集团。产权会生出诉求,要将皇权纳入法治的轨道;特权却永远只能做皇权的附庸。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田制不立”实可谓宋代最大的德政之一。宋代也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为理所当然,也是一个“消灭产权,扩张特权”的时代,但“不立田制”多多少少意味着官府在对产权的压迫上有所松动,已不再粗暴干涉土地的自由买卖——严格来说,是不再粗暴干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再限制民众拥有田地的亩数。这意味着土地资源可以通过市场获得更合理的配置,意味着生产力获得解放,也意味着同样数量的土地在宋代可以生产出较之前代更多的粮食。

与唐代的均田制做个简单对比,便能很清晰地看到这一点。均田制的前提是土地国有,然后由官府向民众授田,授田依据是人丁多少与年龄大小。其中丁男(21—59岁)、中男(16—20岁)可分得一顷田,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口分田死后要还给国家,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皆禁止买卖。老人、残疾者与寡妇等也能分到田地,只是数量要少于丁男和中男。相应的,民户须承担与其获授田亩数量相匹配的税赋与劳役。这套制度看起来似乎很公平也很合理,政府向民众授田,民众向政府纳税服役,授多少田就纳多少税、服多少役。可具体落实下来问题多多,且主要问题皆出在官府——政策禁止百姓卖出田地,却禁止不了有特权的官僚以低价兼并百姓的土地,更无法将被兼并的土地清查出来。政策承诺给百姓授田,但随着人口增长,官府手中掌握的田地越来越少,新增人丁无法获授足额的田地,却需要按足额田地的标准承担赋税与劳役。其结果便是民众纷纷选择逃亡,抛弃父母、土地与房宅,成为朝廷户籍管控不到的流民(更详细的情形,可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二小节《千万唐民选择大逃亡》)。民众被迫从土地上逃走,意味着土地被浪费,意味着土地没有得到合理配置。均田制实际上成了社会财富总量提升的制度性障碍。

(元)脱脱等:《宋史·食货志上》。《奏浙西灾伤第一状》,收入于(北宋)苏轼著,邓立勋编校:《苏东坡全集》下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382页。(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七,“哲宗元祐二年三月”条。《奉使淮西与虞丞相书》,收入于(南宋)薛季宣撰,张良权点校:《薛季宣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09页。

反观宋代不立田制,政府不介入土地分配,也不限制土地的自由买卖,虽导致拥有特权的达官显贵田连阡陌,“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为俗”? ,但土地的利用率获得了提升。首先,主户(即田地的拥有者)断然不会放任土地荒芜,必然努力招募耕作技术优异的佃户(也称作客户)来耕作。其次,佃户也会选择主户。自两税法后,佃户与主户在法律关系上渐趋平等。到了宋代,佃户已不再是主户的附庸,而是享有相等的人身自由。若主户给出的待遇不好,耕作技术出众的佃户往往会另择出路。据苏轼观察,北宋的主户们置庄田招佃客,动机虽是为了收取租课而非行仁义做好事,但遇到水灾旱灾年份,主户们“必须放免欠负借贷种粮”? ,否则客户会感到寒心,从而选择离去。客户离去后田地荒芜,造成的损失更大。北宋人王岩叟也曾上奏说:“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未收获间,借贷周给,无所不至,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他之。”? 佃户青黄不接的时候,主户必须殷勤提供帮助,否则佃户们就会在次年选择离开,主户临时招募佃户,多半要有更大的经济损失。南宋人薛季宣出使淮西,途经六安、霍邱等地,当地县官“皆言安丰之境,主户常苦无客,今岁流移至者,争欲得之,借贷种粮与夫室庐牛具之属,其费动百千计,例不取息”。? 当地的主户为了留住佃户,愿意借钱给佃户买种粮、造房屋,购买耕牛和农具,借出去的这些钱都不要利息。主户挑选佃户,佃户也挑选主户;主户须想方设法提升待遇以吸引优质佃户,佃户也须提升耕作技术以增强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这种市场化的资源配置,会让主户与佃户摆脱传统的控制与被控制、压迫与被压迫关系,形成良性互动。这也是宋朝政府虽常将打击豪强兼并挂在嘴上,但宋朝民变鲜少与豪强兼并直接相关,反而多源于政府巧取豪夺的主要缘故。

为避免田地流入官僚集团之手后朝廷的两税锐减,宋朝政府出台过相应的限制性政策。如北宋初年有规定:“品官之家,乡村田产得免差科:一品一百顷,二品九十顷,下至八品二十顷,九品十顷。其格外数,悉同编户。”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但官僚们既是特权阶层,自有各种办法规避这类限制。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33“北宋主客户口数”,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80—183页。

宋代没有严重的流民问题,也无大规模抛荒现象,可以说都与“不立田制”有直接关系。可惜的是,有些宋代士大夫意识不到这一点。他们觉得不立田制后大量土地落入不纳税赋、不服劳役的官僚之手? ,朝廷的两税收入受损,所以必须均田,必须由朝廷重新分配天下的耕地。当然,因官僚集团是“不立田制”的获益者,这类呼吁很难变成政策。实际上,宋朝政府从“不立田制”中获益更多——北宋约有30%—40%的人口名下没有耕地? ,只能迁徙不定四处谋生,这些人没有变成流民,没有引发暴动,是因为各式各样的田庄能够给他们提供足够多的谋生机会,也能够帮助他们摆脱繁重的赋役(北宋赋役负担主要集中在有田产的主户)。以宋徽宗年间人口峰值超过1亿计,占总人口30%—40%的客户,其实就是多达三四千万之众的“打工人”。如果北宋立了田制,官府之手将土地流转管控起来,民间就不会出现大量田庄,就不会有巨大的“自由劳动力”市场,就吸纳不了这些“打工人”,那么他们容易变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对此,南宋人王柏有一段很精彩的总结:

(南宋)王柏:《鲁斋集》卷七《赈济利害书》,收入于王云五主编的 “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29页。

嗟夫,田不井授,王政湮芜,官不养民而民养官矣。农夫资巨室之土,巨室资农夫之力,彼此自相资,有无自相恤,而官不与也,故曰官不养民。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以之禄士,以之饷军,经费万端,其如尽出于农也,故曰民养官矣。?

王柏敏锐地观察到,自北宋不立田制以来,社会就发生了巨大变革。百姓对朝廷的依附大为削弱,农夫出力,田主出地,无须官府掺和进来,他们就可以互相依赖,互相养活彼此。农夫与田主共分土地上的产出,田主向朝廷缴纳各种税赋、承担各种劳役。“官府养民”的旧说辞已不再成立,无法使人信服,如今明明白白已是“民众养官”的时代。

除此之外,还有一点应该看到:朝廷貌似因官僚兼并土地而失去了部分两税收入,实际上却是获利的。第一,官僚兼并土地在占田法时代、均田法时代也存在,只要以特权治国,这种事情就不可避免。为了换来官僚集团的效忠,皇权必然要损失掉部分财政收入。第二,不立田制激活了土地的使用效率,增加了社会的财富总量,实际上间接增加了两宋政权的财政收入。第三,因为特权沉浮不定及富人多子析产的缘故,不立田制并没有导致耕地的高度集中。相反,田产的分散化趋势自宋代开始越来越明显,“千年田,八百主”是宋人普遍认同的生活经验。

这种变化也可以从垦荒政策的区别中感受到。人头税时代,西晋鼓励垦荒的政策是占田法,北魏、北齐、北周与隋唐两代鼓励垦荒的政策是均田法,二者都明确限制百姓拥有田产的数量。到了田亩税时代,也就是北宋初年,宋太祖为鼓励民间垦荒以增加整个社会的可汲取财富,曾下诏承诺“只纳旧租,永不通检”,宋太宗为鼓励百姓垦荒,又下诏承诺凡是无主的荒地旷土,皆“许他人承佃为永业”“许民请佃,便为永业”。这些鼓励垦荒的政策都没有提及拥有田产总量的限制。没有提,是因为统治者认为不需要再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不立田制是宋代的一项大德政,但这项德政不能归功于宋朝的统治者,更不能因此为赵宋皇权歌功颂德。经济的自然增长不是政府的作用,官权力因自身利益的缘故没有胡乱干预社会,从而使得经济可以更健康地自然增长,也不能算是政府的功劳。不立田制这件事,从来就不是皇权主动推行的制度设计,而是两税法出现后,人头税时代转型为资产税(田亩税)时代的必然产物。在人头税时代,皇权按人头向百姓摊派赋税和劳役,人丁是最重要的资源。皇权要想按人头顺利汲取到这些赋税和劳役,首要之务是保证被汲取百姓名下有足额的生产资料(也就是土地)。如果皇权不能保证这一点,百姓名下没有足额土地,负担不起按人头摊派的赋税与劳役,就会选择藏匿或者逃跑。两税法开启资产税(田亩税)时代后,皇权汲取赋税与劳役的依据从人头变成了资产,田产成了最重要的资源。只要能控制住田产数据、控制住田产的主人,皇权便能汲取到赋税与劳役。至于百姓名下是否拥有足额田产,已不是皇权需要在乎的问题。于是,皇权也就无动机再创立田制,田制的有无不再影响权力的收益,权力自然也就没了创立田制的动力。这是时代被迫进入资产税时代的必然结果,这当中没有值得赞誉的雄才,更没有值得欣赏的远见。?

换言之,不立田制让土地的利用率变得更高,让整个社会变得更有弹性。但这不是皇权制度设计的初衷,只是皇权无心插柳的结果。放眼中国历史,大部分的时代进步皆是如此。我们常有一种思维误区,在解释某个时代的繁荣或进步时会条件反射式地沿着“统治者当时做了什么”去思考,实则若将思维路径替换为“统治者当时没有做什么”,得到的答案有可能更接近事情的真相。一味沿着“统治者当时做了什么”去思考,其实是于无意识中接受了统治者的自我标榜——唐太宗必定会将“贞观之治”宣传为自己的成就,朱元璋也曾公然在《大诰》里说明帝国百姓能过上太平日子全是自己的功劳。而在历史的真实逻辑里,站在民生立场,统治者没有做什么,往往要远比做了什么更加重要。宋代的不立田制,便是一个典型案例。

依赖市场胜过依赖权力

虽有许多宋人反对不立田制,想要让政府将耕地的分配和流转重新管起来,但也有部分宋人懂得市场的好处。南宋人董煟便是其中之一。

对今人而言,董煟大该是个鲜为人知的历史人物。这位南宋绍熙四年(1193)的进士只做过知县之类的小官,没什么传奇故事可供后世流传。其最著名的事迹,是撰写了中国首部处理灾荒的专著《救荒活民书》。书中,董煟将救荒的核心政策总结为五项。前三项相当常规,分别是国家开常平仓放粮、地方开义仓放粮(义仓之粮本就是民众为应对荒年而储蓄)与劝大户来开仓放粮。后两项却与当时官府的常规做法相反——第四项是“遏籴有禁”。地方州县遇到灾荒便禁止本地粮食出境,董煟认为这种做法只会加重灾情。第五项是“抑价有禁”。地方政府遇到灾荒便出面压制市场上的粮价,甚至直接由官府定出很低的粮价,董煟也认为这种做法会给民众带来更大的灾难。

对于为何不能压制粮价,董煟有一番解释:

(南宋)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中,“不抑价”条。

比年为政者不明立法之意,谓民间无钱,须当籍定其价。不知官抑其价则客米不来。若他处腾涌而此间之价独低,则谁肯兴贩?兴贩不至则境内乏食。上户之民有蓄积者愈不敢出矣。饥民手持其钱,终日皇皇无告籴之所……若客贩不来,上户闭籴,有饥死而已耳,有劫掠而已耳。可不思所以救之哉?惟不抑价非惟舟车辐凑,而上户亦恐后时,争先发廪,而米价亦自低矣。?

这段论述可谓洞彻世情。董煟说,灾荒之年,官府常以民众没钱为由出面压制粮价。殊不知粮价遭了官府的压制后,别处粮价高,本地粮价低,商人肯定不愿再将外面的粮食运进来。外粮不来,境内就会缺粮。境内越缺粮,有积蓄的富户为了自保就越不敢把粮食拿出来。结果必然是饥民们手里拿着钱却找不到可以买粮的地方。饥民们要么饿死,要么铤而走险去抢劫。反之,如果不压制粮价,让外面的粮食不断运进来,本地的富户也会把粮食拿到市场上出售,粮价反而会很自然地降下来。

董煟还说,他走访底层时发现了一个奇特现象:在饥荒年份,有余粮的富户普遍不愿将粮食卖给本地民众,反更乐意与“外县牙人”(外地粮食收购商)做生意。究其原因仍在于官府对粮价的压制。官府压制粮价的本意虽是“存恤细民”,想要帮底层民众一把,但最终导致周边地区的粮价高于本地。富户不愿贱卖粮食,民众想要加价购粮,富户又怕因违反官府政策被人告发。最后,富户宁愿把粮食卖给外地粮商,本地民众反陷入更深的饥荒。董煟认为,只要政府不压制粮价,富户考虑到运费与人情等因素,必会优先选择将粮食卖给本地民众。

(南宋)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中,“不抑价”条。

为了增强说服力,董煟还举了两个真实的历史案例。一例是范仲淹在杭州做地方官时,当地出现饥荒,市场谷价涨至每斗120文。范仲淹不但不压制粮价,反将粮价提升至每斗180文,“商贾闻之,晨夕争先惟恐后”,粮食源源而来,粮价随之下落。另一例是包拯在庐州做地方官时,当地发生饥荒,包拯“亦不限米价,而商贾载至者遂多,不日米贱”? 。

(唐)李翱:《李文公集》卷一二,《故东川节度使卢公传》。

宋代商业发达,粮食总量较前代充裕,商业信息的传播也比较充分,且交通便利,这是董煟提出上述主张的时代背景。其实,在董煟之前,利用市场的资源调节能力来救荒,已有不少案例见于史册。比如除董煟书中提到的范仲淹与包拯外,唐代的卢坦也做过类似的事情。唐宪宗元和初年,卢坦在宣州做地方官,遇上江淮大旱,米价大涨。有人劝卢坦压制米价,卢坦回应说:宣州本地产米不足,须靠外地运米进来,若压制米价则米商不再运米进入宣州,“价虽贱则无谷奈何?”卢坦不压制米价,结果“商人舟米以来者相望”,粮商纷纷涌入。卢坦的政策能够奏效,同样与唐代中后期的宣州商业发达、交通便利有直接关系。?

以现代经济学来审视,董煟其实只是在强调一个基本常识: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能力要远强于统治者的政策与指挥,所以应该市场的归市场,道德的归道德,不可混为一谈。救荒是官府的义务,要想履行好这一义务,须得先尊重市场,尊重最基本的经济规律。若是以道德为说辞,以政策为准绳,强迫粮商与富户低价卖粮,看似是在做好事,实际效果必定适得其反。

遗憾的是,这个基本常识并没有随着《救荒活民书》的出现(该书曾呈送给南宋朝廷)而得到普及。清乾隆二年(1737),清廷户部出台救荒政策,规定粮商输送至灾区的运米船须由官府指定目的地,不许粮商依据市场行情自由行动。在礼部做官的方苞获知此事后深感不妥,紧急给朝廷上了一道札子,内中说:

(清)方苞:《方望溪全集》,《请除官给米商印照札子》,中国书店1991年版,第274页。

凡贩米客商逐贵去贱,本不待教而喻。凡米价贵贱,视被灾浅深:灾浅者价贵,灾深者价必尤贵。若必限定到某处粜卖,不可改移,假如沿途米价更贵于所报往卖之处,则此地之饥困必更甚于彼地。客商不敢违法而擅卖,贫民嗷嗷待哺,必欲强买,窃恐争夺抢攘之患,更必丛生矣。大凡米价腾贵之地,一遇客商辏集,价必稍减。此地稍减,又争往他所。听其自便,流通更速。若价昂既不敢卖,价减又不得不卖,商贾用本求利,必视此为畏途而观望不前。?

(清)董诰等:《清高宗纯皇帝实录》,“乾隆三年十月甲辰”条。

方苞担忧两件事情。首先,粮商运米至指定地点的途中,难免遇到灾情严重之地,百姓想要买粮,粮商碍于官府的规定不敢卖粮。百姓为了求生势必强买,武力冲突将层出不穷。其次,粮商要追求利润,米价的贵贱与灾情的深浅直接相关,如今的政策有可能导致粮商在粮价上涨之地不敢卖粮,在粮价下降之地则不得不卖粮。为了不亏本,粮商必然选择观望不前。没有商人将粮食运进灾区,灾民的境况将会更惨。遗憾的是,方苞的意见未被采纳。后续发生之事也恰如方苞所料——乾隆三年(1738)十月,苏州织造海保上奏朝廷,说自从户部的新救荒政策公布后,“已经旬日,而(商贩米船)愿往灾邑者甚少”。?

方苞的建议不被采纳,主因并非清廷中枢不懂得让市场调节资源的原理与好处,而是秦制政权素来以“君父话语”为统治术——朱元璋在《大诰》中即以拯救、养育明帝国百姓的君父自居,认为自己是明帝国百姓最大的恩人,没了自己明帝国百姓就过不上太平日子——如果承认没有了帝王及其代理人的“折腾”,市场也可以有效调配资源,甚至会调配得更好,且可以帮助民众走出灾荒,那么致力于让百姓感恩的“君父话语”就会丧失根基。从这个角度而言,秦制政权天然要反对市场,也天然不会喜欢无为的红利。不立田制这场基于无为的大红利,对宋朝政府而言只是个意外,并非皇权主动追求所致。

权力有为的悲剧之青苗法

不立田制是权力无为给社会带来的红利。那么,如果两宋的皇权试图有为,且就初衷而言对普通民众也怀有善意,又会发生什么?

柯昌颐:《王安石评传》,华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72页。

作为宋朝皇权最著名的有为事件,王安石变法毫无疑问是一个极佳的观察对象。有种常见说辞,认为王安石变法本意很好,可惜坏在用了许多小人,是“不肖官吏之为虐”? 把变法搞坏了。此说看似有理,实则全无逻辑可言。首先,没有哪种措施在公布时会宣称其本意是坏的,是要恶意针对普通民众。即便是要恶意针对,也会用各种美丽辞藻做一番修饰。其次,政策皆需要人去落实,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本就必须将人事的现状考虑进去。不考虑人事现状,默认政策的执行者皆是道德模范,待到政策在执行时偏离本意酿成了恶果,再来抱怨政策的执行者全是坏人,绝非合格的决策者该做的事情。所以,王安石变法的真问题不是变法被逐利小人扭曲,而是在赵宋王朝的制度架构下,变法只能沦为小人逐利的狂欢。换言之,小人当道不是变法坏掉的原因,而是变法必然造就的结果。

青苗法与市易法,皆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点。

据韩琦披露,青苗法的利息是“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见(清)毕沅:《续资治通鉴》第二册,岳麓书社2008年版,第79页。

先说青苗法。按照熙宁二年(1069)秋颁布的官方文件,王安石设计青苗法的目的,是要解决百姓青黄不接饿肚子的问题。其操作模式是:州县民户可在每年夏秋两收之前,向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食。等青黄不接过去,民户须于春秋征收两税之时,向官府归还本金并缴纳利息。按王安石的说法,青苗法对百姓有极大好处。以往青黄不接时,“兼并之家”会趁机提高借粮贷款的利息。如今官府站了出来,在粮价低的时候以高价买入,在粮价高的时候以平价卖出,并在青黄不接之时为民众提供比民间利息更低的贷款? 。如此,这既可以让百姓获利,还可以打击兼并之家。总之,青苗法是官府提供给百姓的一大利民措施。

(北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上卷,《上五事书》,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8页。(南宋)杨仲良:《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第二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00页。

据此,王安石还向宋神宗承诺青苗法一定会成功:“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则青苗之令已行矣。”? 王安石认为,官府收的利息比豪民轻,百姓必然支持青苗法,青苗法必然行得通。针对批评之声,王安石还说:百姓对自身利害看得很清楚,他们对青苗法的赞扬必然出自本心;士大夫反对青苗法,是因为官府放贷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他们有私心,“其言必不应事实也”? ,不能将批评者的话当真。

青苗法就这样一项粗看起来似乎本意很好的变法政策,但实际情况与王安石的描述大相径庭。据在基层做官的毕仲游讲,青苗法落实到地方后非但没有给百姓带来好处,反造成了极坏的后果。那些真正需要借粮贷款的底层人,普遍借不到粮食也贷不到款;那些不需要借粮贷款的富足之家,却不得不向官府借粮贷款:

(北宋)毕仲游:《西台集》卷五,《青苗议》。

青苗之法,本为民间不足而贷之,则所谓下户者,理合先贷。而下户憔悴苟活,易于结请,难于输纳。州县之吏,厄以诏条与曩日监司之威,既不敢不散,又虑散而难纳,故少俵于户,多与上等,利其易于催取。州县之吏,人人惰于散敛,苟以塞责。盖散钱之理,散而不敛,则不问等第高下;散而敛之,则必别其等差,度其可以还官,然后敢与,乃天下之人情。称贷之不理,不足怪者也。故立法则欲济下户,散钱则多与上等。下户贫穷,义当周恤,而势不敢遍;上户自足,无假官钱,而强与之使出息。若以法禁之,使不与上等而贷下户,则官钱十出,九将不归,又非散敛之理。名欲厚民,事乃剥下。名为惠政,实有利心;此青苗不便之大略也。?

毕仲游这段话,将青苗法被人事制度扭曲、导致政策方向发生逆转的内在逻辑,讲得清清楚楚:一,政策的初衷,是赈济那些容易青黄不接的贫困户。按这一初衷,贷款应该优先贷给他们。二,可是,贫困户挣扎在生存线上,号召他们主动来找官府贷款容易,要他们向官府还款并缴纳利息却很难。三,州县的官吏,须完成上级派下来的任务,既要将青苗钱散出去,又要将本金和利息收回来。为完成任务保住职位,便只能将青苗钱多多贷给有钱的上等户,因为他们还得起,还不起时也有资产可以拿来抵押没收。四,于是,结果就变成了:最不需要贷款的上等户,被地方官吏以权势逼迫不得不贷款,然后不得不给官府输送利息。最需要贷款的下等户,他们的贷款申请,反而很难得到响应。一项本意在于给百姓提供福利的政策,反变成了压榨百姓的利器。

王安石不懂北宋官僚系统的这套运作逻辑吗?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四》。

当然不会。他从县级地方官做起,一路做到宰相,必定懂北宋的官僚系统的运作模式。可他仍制定这样的变法政策,是因为青苗法本就存有转移朝廷义务并增加财政收入的用心。这一点清晰见于他为青苗法所打的“补丁”——该“补丁”将青苗法与保甲制度融合在一起,要求那些“自愿借贷”青苗钱的百姓,须每五户或十户人家组成一甲,且每个甲里必须有“第三等以上有力人户”来充当甲首,才能向官府申请贷款。北宋政府按资产将百姓划分为多个等级,第三等户被认为是富户的起始线。让贷款者组成保甲,让富户充当甲首,是为了确保一旦有人借了朝廷的青苗钱却还不起时,官府可以去找保甲内的其他民户要钱。若所有民户都拿不出钱来,官府也可以去找甲首索要本金和利息。?

对官府而言,这项操作除了旱涝保收之外,还有很多好处。比如将赈济青黄不接贫民的成本转嫁给了富户。贫民得到赈济后会感激官府的青苗钱政策,实际出血者(还本金出利息)则是富民。同时,官民矛盾也被转移为贫民与富民的矛盾。富民配合贫民入保变成了一种义务。富民若不愿配合,很容易招来贷不到青苗钱的贫民的怨恨。配合入保后,贫民还不起青苗钱的本息,得由富民代偿,又会招来富民的怨恨。官府则名利兼收,既得了赈济贫民的美名,又通过贷出青苗钱得了收入,是唯一的获利者。

翰林学士范镇上疏宋神宗,痛骂青苗法是残民之术,便是因为他洞悉了青苗法的上述用心。奏疏中说:

(北宋)范镇:《再请罢青苗法疏》。收入于曾枣庄、刘琳主编,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全宋文》第二十册,巴蜀书社1991年版,第532页。

陛下嫉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少取与多取,犹五十步之与百步耳,何择焉?……贫富之不均久矣,贫者十盖七八,何也?力役科买之数也,非富民之多取也。富者才二三,既榷其利,又责其保任下户,下户逃则于富者取偿,是促富者使贫也。贫者既已贫矣,又促富者使贫,万一契丹渝盟,……岂不殆哉?且富民有道,在于节费;节费有道,在于减兵;……何用遣使者汲汲于聚敛而取怨于天下之民乎?……而言者乃谓富人动摇,又建议欲设赏以捕系之,是监谤也,监谤而可为于此世乎?亦犹兴利者之为也。?

范镇正面批评了宋神宗,说他不该对富人存有偏见,不该将富人贷款给贫民收取利息视为罪恶之事。富人贷款的利率高,官府贷款的利率低,都是在收利息,是五十步笑百步,本质上没什么不同。范镇还说,当今天下穷人占了十之七八,富人只有十之二三。穷人之所以穷,不是因为富人,而是因为官府的“力役科买”将他们压得喘不过气来。富户如此之少,还要用青苗法从他们身上抽血,强迫他们与穷人结保,为穷人贷的青苗钱做担保,穷人逃债便强迫富人赔偿本金和利息,这是要让富人也全变成穷人。穷人本来就已经很穷了,富人再变成穷人,那便是除了朝廷之外举国皆穷。万一契丹毁盟南侵,后果将难以预料。

在范镇看来,治理天下最重要的事情是富民。要想富民,首要之事是朝廷节省开支,比如裁减规模高达百万的禁军,而不是派出一批又一批官员去掏百姓的钱袋子。范镇还批评王安石不该以身份为原罪给人扣帽子,不该听到批评意见就定性成“富人动摇”,更不该设立赏金来蛊惑民众告发那些对变法有意见的富人,进而将之逮捕起来。范镇说,这种应对批评的手段不是正道,是“兴利者”才会使用的套路。

范镇的奏疏堂堂正正,戳破了青苗法的真相。略有遗憾处是他遗漏了市场的作用。在市场里,放贷者与贷款者自由出入,利息过高的贷款很难获得主顾,在放贷者与贷款者的自由博弈下,利率必定会稳定在一个双方皆可接受的范畴。青苗法强迫百姓贷款则不然,放贷者手握权柄,可随意伤害贷款者;民间借贷被青苗法全面摧毁,贷款者除了踏入官府之门外,再无其他选择。没有选择余地的市场,是最坏的市场。

(北宋)司马光:《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收入于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全宋文》第二十八册,巴蜀书社1992年版,第153—154页。(北宋)苏辙:《诗病五事》其五,收入于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全宋文》第四十七册,巴蜀书社1994年版,第390页。

范镇之外,司马光与苏辙等人也曾严厉批评青苗法。司马光说:百姓贫富常与其“材性愚智”相关,能力强者挣大钱,能力弱者做普通人,不可将富有视为有罪。如今推行青苗钱,州县官员担忧欠款和欠息收不上来,“必令贫富相兼,共强保甲,仍以富者为之魁首”,穷人贷到钱后很快用光,遇到青黄不接,连朝廷正税都缴不上,根本还不起青苗钱的本金与利息。官吏们催得急了,穷人会跑路。没跑路的富人便需要替这些欠钱的穷人还款还利息。这种搞法,“臣恐十年之外,富者无几何矣”。只要搞上十年,天下便会陷入集体贫穷。? 苏辙的意见与司马光大体相同,皆认为天下有富人有穷人很正常。苏辙说,官府的职责不是消灭富人,而是让富人“安其富而不横”,让穷人“安其贫而不匮”,以公正的法律去约束富人不为非作歹;以适当的政策去帮助穷人让他们没有生存危机。他批评王安石搞青苗法是“志欲破富民以惠贫民”,是见识短浅的“小丈夫”行为,是行不通的。?

青苗法是个沉重的历史教训。在北宋这种典型的秦制王朝,也就是官僚系统始终围绕着汲取与控制来构筑的国家,无为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红利,有为却大概率意味着灾难。即便王安石的初衷真的是希望用青苗法来帮助底层贫民,负责实施青苗法的官僚系统也不会让这初衷实现。因为皇权与官僚系统的权力不受有力的监督,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没动力为民众服务,必然以谋利为第一要务,青苗法在他们手中也必然会变成汲取与控制的新工具。何况青苗法的初衷并不纯粹,本就有着提升财政收入与打击富民的用心,其结果只会更糟。

这也正是王安石变法对赵宋王朝有大功、对赵宋百姓却有大害的主因。王安石无法改革人事,无法约束皇权与官权,却出台了一大堆提升衙门权力、扩张衙门业务的新政,相当于扩张了权力汲取的空间与机会,却未能相应增强对权力的约束。其结局当然只会给底层民众带来灾难。变法提升了君权,也提升了官权,还提升了胥吏之权,却让众多富人纷纷破产,让穷人变得更穷,实可谓一场因皇权追求有为而酿成的大悲剧。

权力有为的悲剧之市易法

与青苗法一样,市易法的初衷也很好。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一,“熙宁五年三月丙午”条下“先是”。

青苗法试图帮助乡村农户,市易法则试图帮助城市居民。宋神宗熙宁初年,有底层草民魏继宗上书指陈时弊,痛斥开封城的商品与物价皆操控在“富人大姓”手中,外地商旅要受他们盘剥,带来的商品卖不出导致常常亏损,很多商人已不愿来京城做买卖;城内百姓也要受他们盘剥,只能以高价购买商品,已是民不聊生。魏继宗建议宋神宗设置“常平市易司”,选择懂经济事务的官员来执掌,专门负责监控、调节市场上的物价,“贱则少增价取之,令不至伤商;贵则少损价出之,令不至害民”——市场上某种货物的价格过低了,市易司就抬高价格去收购,以保护商人的利益;市场上某种货物的价格过高了,市易司就降低价格向外出售,以保护百姓的利益。与此同时,市易司还能“取余息以给公上”,可在调节物价买入卖出的过程中挣到钱,为国库增加收入。如此,朝廷从富人手里夺回了操控市场物价的权力,外地商旅愿意来开封做买卖了,开封百姓可以用合理的价格买到商品,国库也增加了收入,实可谓一举四得。?

(北宋)郑侠:《西塘集》卷一,《免行钱事》。(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条下之“先是”。

魏继宗对开封城内商业生态的观察是准确的。在畸形的官办行会制度的控制下,开封的商业主要操控在那些有官权力背景的商人手中,城内商人不加入行会即不被允许做买卖,而没有权力背景者加入行会,又会被官府摊派各种沉重的行役。如郑侠在给宋神宗的奏疏中提到,不加入行会且缴纳会费而在开封城内做买卖是有罪的,会被举报。在开封,提瓶卖水须加入茶行,挑担卖粥须加入粥行,摆摊卖鞋也得加入鞋行。? 没有权力背景的外地商人带着货物来到开封,也会遭遇城内行会的强势打压。如王安石曾向宋神宗披露,开封城的茶叶生意控制在十余户有官权力背景的大商人手中,这些人掌握着开封的茶行。外地客商运茶叶来开封,须先拜见这十余户大商人,请他们吃饭喝酒,再以亏本的低价卖给他们茶叶。客商把这些人伺候好了,才会被允许将剩余的茶叶以高价卖给茶行里那些没有官权力背景的“下户”。王安石还说,不但茶行这样操作,开封城里的其他行业“盖皆如此”,都是这样操作。? 至于官办行会戕害商人与城市居民的更详细情况,本书后文第七章有专节介绍,这里仅简要提及不做赘述。

魏继宗的初衷是好的,但他开出的药方很快被证明不但不能治病,还是极猛烈的毒药。

北宋熙宁五年(1072),宋神宗与王安石采纳魏继宗的建议,在开封城内设置市易务正式推行市易法。其基本工作流程是:市易务会从开封城各行会中招募一批牙人(经济人)和行人(加入了同业行会的商人),这些牙人和行人须有财产抵押和人员担保,平日里主要负责以平价为市易务买入货物。当客商带着商品来到开封时,可以选择将货物直接卖给行会商人,如果对行会不信任,也可以选择卖给市易务。市易务将召集牙人、行人与客商共同评估确定商品的价格,然后根据行会内商人的需求数量,从市易务里支取官钱收购。客商如果不想要钱,也可以折算成市易务里的其他商品。市易务把货物买下后,会依据商铺财产抵押的数量,将货物分发给各商铺,让他们按市场价出售,且约定在半年或一年之内将货款与利息还给市易务。半年的利息是10%,一年的利息是20%。如果逾期,每个月增收2%的罚款。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二,“熙宁五年四月丙子”条下“先是”。

按魏继宗的设想,市易务的主要功能是打击那些搞垄断兼并的大商人,以改善整个开封城的商业环境。王安石也很认同这一点。市易务长官吕嘉问秉承王安石的意志拟定“市易十三条”,其中一条便是:“兼并之家,较固取利,有害新法,令市易务觉察,申三司按置以法。”较固即垄断。该条款实际上是想要赋予市易务以“垄断取利”为罪名去打击开封大商人的权力。但该条款被宋神宗以“减去此条,其余皆可施行”的御批给否决了。御史刘孝孙据此赞颂宋神宗“宽仁爱民之至”,王安石却批评刘孝孙胡说八道,且强调皇帝本就负有抑豪强、申贫弱、均贫富的天职,陛下如今删除该条款,等于是让那些兼并之家“有以窥见陛下于权制豪强有所不敢”,搞垄断兼并以谋利的大商人知道陛下不敢动他们,就会“内连近习,外惑言事官,使之腾口也”,就会变本加厉地制造舆论,让陛下身边的人和包括御史在内的言官替他们的利益说话。?

虽然王安石反复抗议,宋神宗最终还是没有赋予市易务以“垄断取利”为罪名去打击开封大商人的权力。这倒并非是宋神宗要刻意袒护大商人,只是开封城里的这些大商人几乎都有朝中权贵做靠山,有些是朝中权贵的亲友,有些直接就是朝中权贵在商业领域的“白手套”,真要在市易法的章程里公开写入这么一条,只会给市易务招来阻力。所以,不管王安石如何反复刺激宋神宗,说他“不敢明立法令”,宋神宗的态度始终是“已有律,自可施行,故不须立条”。不难想象,如果在开封城内搞垄断兼并者,是没有权力背景的普通商人,宋神宗的打击政策必定雷厉风行,且无丝毫犹豫。所以,这里的真问题不是“资本太强大让皇帝缩手缩脚”,而是“权力集团太强大让皇帝也得讲策略”。

其实,即便宋神宗同意王安石的要求,赋予市易务以“垄断取利”为罪名去打击开封大商人的权力,对普通民众而言也未必是好事。毕竟,市易务的权力与朝中权贵的权力,皆来源于皇权,皆是皇权的衍生物。市易务固然可以打击权贵,但旧权贵曾操控市场剥削普通人,作为新权贵的市易务,就不会操控市场剥削普通人吗?当然也会。事实也正是如此这般发展的。市易法在开封实施后不久,即推广到了全国。熙宁七年(1074),提议搞市易法的魏继宗,终于忍耐不下去,愤然抨击市易法早已违背了帮助普通商人与普通城市居民的初衷,成了敛财者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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