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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作者:谌旭彬 当前章节:15362 字 更新时间:2026-7-20 13:08

差役与乡下人

前五章讲了两宋的繁华的成因。接下来两章,将聚焦两宋的民生,即两宋的乡下人与城里人过着怎样的生活。

将统治成本转嫁给民户

要想理解两宋的民生状况,必须先了解当时的户等制度。

北宋中期对“官户”的定义是“诸称品官之家,谓品官父祖子孙及同居者”,但并非做了官就可以成为官户,而是“唯以军功捕盗或选人换授至陛朝官,方许作官户”。见《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四十九。

户等即家庭资产等级,是针对民户中的主户而言的。两宋政权将天下人分为官户? 与民户。官户属于统治集团,享受各种税赋与劳役免征的特权。民户分为乡户与坊郭户,乡户指乡村百姓,坊郭户指城市百姓,都是被统治者。这些被统治者里,又有主户与客户之分,主户指农村土地主与城市经营者,客户指农村的佃户与城里的打工人。所谓户等制度,就是将被统治者中的主户按家庭资产的多少分为不同等级,形成“乡村五等户制度”和“坊郭十等户制度”。

户等划分的依据是家庭资产。乡户主要是田宅,坊郭户主要是房舍、铺店等不动产和商品、工具、存款等动产。不同地区在统计时的标准不一,有些地方比较宽松,只统计主要资产,有些地方则极为苛刻,连簸箕、板凳都要折算成钱计入资产。多少资产算一等户,多少资产算二等户,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看地方政府“需要”多少一等户,“需要”多少二等户。搞户等制度,主要是为了方便两宋政权找出最富有的那批百姓,让他们来替朝廷做事。其中,乡村富户(上户)的主要负担是替官府承担差役,城市富户(上户)的主要负担是替官府承担行役。本章先谈乡村百姓与差役制度。资料来源:邢铁:《户等制度史纲》,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98页。

①?需要注意的是,示意图仅展示宋代户等划分的一般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宋代的户等划分有许多不统一的地方。如乡村五等户制度中的上、下户划分,有些地方是以第三等户为分界线,有些地方会将第四等户也纳入上户之中。坊郭十等户制度,多数地方只针对主户,不涉及客户。但据欧阳修所见,在辽州等地,客户也被纳入坊郭十等户制度之中。坊郭户的上、下户划分界线,会因地区不同而存在差别。

宋代乡村的差役制度,与秦汉时代的劳役,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秦汉时代的劳役,主要指兵役和徭役,即身为被统治者的全体成年男丁,都得去给朝廷当兵打仗,都得去给朝廷干苦力活。如果不去,就要给朝廷交钱。宋代的差役,就工作内容而言,大体相当于秦汉时代地方郡县的那些掾属、胥吏与乡官,需要承担与地方治理直接相关的许多职责,所以又叫作“职役”。但二者的社会地位却天壤之别。秦汉时代的掾属、胥吏与乡官,是高于普通百姓的存在,是一种受人仰视的身份。宋代的差役则不然,他们是纯粹的劳役,只有替官府完成工作的义务,没有权利也没有报酬。在秦汉时代,人们很乐意成为掾属、胥吏与乡官;但在宋代,没有任何人想被官府摊派去服差役。

关于宋代差役大致情形,《文献通考》卷十二有一段总结:

国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以课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奔走驱使;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拣、掐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

这段文字,主要是介绍宋代常见的差役名目及其职责。其中,衙前主要负责替政府管理、运输物资;里正、户长与乡书手,主要负责为政府征收赋税;耆长、弓手与壮丁,主要负责替政府抓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主要负责随时听命供官府驱使。此外,县一级的曹司至押、录,州一级的曹司至孔目官,以及杂职、虞侯、拣、掐这些人,都属于差役的范畴。当然,《文献通考》列举这些,并不是说这些已是宋代差役名目的全部。

按常识,政府既然已经向民众征了许许多多的税,便应该自行承担统治成本,并向民众提供基本秩序。政府应该用财政收入供养各类政府工作人员,让他们去履行抓捕盗贼之类的天然义务。但两宋政府没有这样做,通过差役制度,它们将大量的统治成本与治理责任转嫁给了民众。

不过,这种转嫁制度倒也并非赵宋政权的原创。《文献通考》里说“国初循旧制”,意思是宋朝的这套差役制度,其实发端于唐末五代乱世。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考一》。“炼”,通“链”,意为“锁于令厅之中”。

本来,唐代实施两税法,将租、庸、调和其他一切杂税(不管合法与否)都合并到一起征收之后,政府便不应该再向百姓征发劳役,那样等于重复汲取。政府如果有劳役方面的需要,应从财政里拿钱出来雇人,因为百姓缴的两税里已包含了这笔钱。可是,在秦制时代,民众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制约朝廷,只能任凭朝廷将一切苛捐杂税都合并到两税之中,然后眼睁睁看着这些苛捐杂税在两税法时代再次冒出来。差役方面的情况自然也是如此。不过,朝廷也很清楚,底层百姓缴完两税之后已无余力,已榨不出多少油水,所以他们将汲取的目标重点放在了民间富人身上。比如,唐宣宗于大中九年(855)下诏,以州县百姓差役不均为由,命令地方各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炼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 ,也就是要各县统计百姓的家庭资产,将贫富程度与差役挂钩,制成摊派差役的簿册,送给上级部门存档,官府有差役要办,就按这个簿册点名,让富人们来承担。于是,运输官府物资这类原本该由州郡官府承担的工作,就被转嫁到了地方富民的头上。

李埏:《李埏文集》第二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95页。顾士敏:《北宋“衙前”考》,《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4期。

唐末五代是乱世,百姓经常死于兵灾或流亡他乡,官府没有办法掌控并及时更新民间的富户数据。于是,军阀们使用了更加简单粗暴的办法——军队每到一地,便临时强迫地方上的里长之类的领头人物,向他们要房子、饮食、马料乃至壮丁。久而久之,用军人来强迫地方领头人物承担统治成本(征税征丁)和治理责任(维持秩序),就成了一种官府的常规操作模式? 。当时的差役中,之所以有“衙前”这种军队色彩明显的名目,就是因为唐末五代盛行以军人强迫百姓承担差役? 。

北宋平定乱世后,觉得这套制度挺好,既能保证汲取,又能转移成本与责任,遂决定将其正规化,在太平时代全面推广。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间(976—984),时任京西转运使的程能上奏建议: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考一》。

诸州户供官役素无等第,望品定为九等,著于籍,以上四等量轻重给役,余五等免之,后有贫富,随所升降。望令本路施行,俟稍便宜,即颁于天下。?

程能的意思是:现在天下太平了,差役制度却没有与民众的家庭财富挂钩。他希望朝廷能够清查民众的家产,将之定为九个等级,编成簿册,由最富有的前四个等级的民众承担不同程度的差役,后五个等级比较穷,不必负担差役。民众的家庭贫富会有变化,朝廷也会每隔一段时间便重新调查民众的家产,然后更新簿册。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考一》。

这项建议得到宋太宗的许可,试点工作随后展开。至晚在淳化五年(994),程能的建议已经变成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政策。该年,宋太宗下诏,“令天下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勿得冒名以给役”? 。民众已按家庭财富被划为九等,最富有的第一等户必须承担“里正”的工作,第二等户必须承担“户长”的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摊派给民户直接承担的职役,宋代州县官府之中还有大量编制内的吏役。这类职位大多以招募的方式填充,虽无俸禄却手握权力可以贪污受贿,甚至可以左右地方长官意志,故招募往往流于形式,多被当地旧吏及其子弟垄断。而按户等摊派给民户的各类杂役,则全然无利可图,对民户而言只是纯粹的负担乃至灾难。可参见陈振:《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28—131页。梁太济:《两宋的户等划分》,收入于《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此后,富户们须免费乃至贴钱给官府办事,渐渐成了宋代的一项固定制度? 。其摊派模式大致是:乡村民户按家庭资产(当时的名词是“家业钱”)的多寡划分为九个等级,下五等户免差役,上四等户按户等高低轮流为地方上的路、府(州军监)和县级衙门服务。第一等户轮充里正、衙前等最沉重的差役,第二等户轮充耆长、户长、乡书手等职,第三、第四等户轮充弓手、壮丁等。大概是因为下五等户集体免差役,再细分为五等意义不大,不如合五为一,九等制后来又慢慢演变成五等制? 。此外,官户、僧道、女户和单丁户免役。城市居民不摊派差役,而另有行役。

孀母改嫁,老父自杀

可能会有意见认为,按户等高低,让资产最多的富户去承担差役,资产比较少的穷人则不必承担差役,这明明是一种抑制贫富分化的好办法嘛。

确实有些宋人也这样认为。但这只是拍脑袋想当然式的结论。差役制度确实降低了北宋社会的贫富分化(当然,官户是不包括在内的),但这种降低,不是以均富为前提,而是建立在共同贫困的基础之上。这种共同贫困,具体表现为两点:

一、百姓想尽办法分家,宁愿成为抗风险能力很弱的小门小户。

二、百姓不愿努力奋斗,不愿努力求富,宁愿做穷人。

先说第一点。

百姓们想尽办法分家的缘由其实很简单。

朝廷按户等摊派差役,资产到了官府划定的富户线,便要去给衙门当差,去承担税粮运输、盗贼抓捕之类的工作。当这种差役既没有工资,成本还需自理,有了损失须负责赔偿。官户不用承担差役,有背景的豪族也不用,结果就是被选中服役者,往往是民间的普通富户。这些普通富户无权无势,对上只能承受衙门官吏的各种压榨,对下又未必有能量完成摊派的任务。比如,替官府征税这项任务就很难完成——这些轮流承担差役的富户常年生活在乡村之中,他们没办法像“空降”的酷吏那样对无力缴足税赋的乡民施以严厉的手段,也没有能力从有背景的豪族口中榨出隐匿的税赋。完不成的份额,最终只能由这些普通富户自己承担,拿自己的家产来补足窟窿。所以宋代百姓普遍将差役视为倾家荡产的祸事。司马光在《涑水记闻》中讲了这样一则故事:

(北宋)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四。

李南公知长沙县,……有一村多豪户,税不可督,所差户长辄逃去。南公曰:“然则此村无用户长,知县自督之。”书其村名,帖之于柱。豪右皆惧,是岁初限未满,此村税最先集。又诸村多诡名,税存户亡,每岁户长代纳,亦不可差。南公悉召其村豪右,谓之曰:“此田不过汝曹所典买耳,与汝期一月,为我推究,不则汝曹均输之。”及期,尽得冒佃之人,使各承其税。?

户长是常见的差役名目,主要负责替官府督收赋税。长沙县下属村庄里被指派为户长的富户们,之所以动辄弃家逃亡,主要原因是他们没有办法也没有力量从“豪户”们那里将税赋征上来。征不上来,户长就只好拿自己的家产“代纳”。问题是,富户们“代纳”至家破人亡也未必能够补足,所以他们一听到消息说轮到自己做户长,就要逃走。逃走的人太多,长沙知县李南公只好变更办法,自己去这些村子坐镇。不同于无权无势的户长,知县是有权力的官员,对付村级“豪户”绰绰有余,于是很顺利地将税赋收了上来。

既然被摊派差役的后果如此可怕,百姓只好两害相权取其轻。既然差役是按家庭财富等级来摊派的,且单丁之家可以免役,分家便是最好的规避之法。毕竟,像长沙县的富户那样拖家带口逃亡,成本实在太高,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会选择那样做。分家的代价则要小得多,也容易操作。一个大家庭的资产分给多个小家庭后,各小家庭的资产很容易掉到朝廷划定的富户线之下。小家庭如果只剩下一个成年男丁,也可以安心摆脱差役。在这种生存逻辑的支配下,两宋的“别籍异财”(获得独立户籍分割家产)之风刮得非常猛烈。不管朝廷做出多么鲜亮的诱导措施,或者发出怎样严厉的禁令,都无法阻止百姓分家分资产。

(北宋)窦仪等:《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禁西川山南诸道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仍不同居诏》。(元)脱脱等:《宋史》列传第二百一十五《孝义》。

按宋太祖时代制定的法律,祖父母、父母健在而子孙分了家产单过者,要被处以三年徒刑。如果是祖父母、父母让子孙分家单过,或者将子孙过继给别人做后代,祖父母和父母要处以两年徒刑,子孙不连坐。子孙要想分家,必须等祖父母和父母都死了,且下葬完毕守丧二十七个月之后。如果在守丧期间迫不及待分家,也要被处以一年的徒刑。? 朝廷制定这样的法律,自是出于统治的需要,如宋太祖在诏书中所说的那般:“犬马尚能有养,而父子岂可异居?”? 子孙与祖父母、父母分家单过,会对宋帝国的养老问题产生负面影响,会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禁令之外,两宋政府也像辽、金、元那般,经常发起针对四世同居、五世同居乃至十五世同居者的表彰活动? 。

表格数据引自俞宗宪《论王安石免役法》一文的整理,收入于《宋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第108—109页。

但这些大棒与胡萝卜,皆敌不过差役制度对整个社会的异化。下表展示的,是北宋的主户与客户(租种他人土地者)的“家庭平均男性人口”的变化? 。主户指拥有土地与资产者,这些人按家庭资产被分为九等,前四等需要承担差役。客户指租种他人田地者,不会被摊派差役。

表8?北宋主户与客户的“家庭平均男性人口”的变化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续资治通鉴长编》数据整理所制。

从表中可以看到,在宋仁宗天圣年间,主户家庭的平均男性人口超过了3人,在景祐年间还有一点上升的趋势,但在这之后,自庆历年间开始,主户家庭的平均男性人口便一路下跌,到宋神宗熙宁、元丰年间,已跌至每户男性人口仅1.5人的程度。这是因为,在天圣、景祐年间,“衙前差役”这一后来令宋代百姓闻之色变的摊派还未普及,朝廷还在使用传统的“衙前军将”(以由朝廷供养的军人承担该差事,或者给承担该差事的百姓赏赐官衔)。要到宋仁宗宝元、庆历年间,让民间富户闻风丧胆的“里正衙前”才会普及。要到皇祐、至和年间,“里正衙前”才渐渐被另一种同样让民间富户闻风丧胆的“乡户衙前”取代。所以在庆历、皇祐、嘉祐年间,主户家庭为减轻暴政带来的伤害,普遍开始想方设法“别籍异财”,通过分家从大家庭变为小家庭。而到了熙宁、元丰年间,王安石变法再次加重了主户家庭的负担,为了躲避负担,许多百姓被迫析户分家,变成规模更小的家庭。

反观表中的客户家庭,自天圣至嘉祐年间,其“户均男性人口”基本保持稳定,没有大的变化,甚至还呈现出了些微的上升趋势。这自然是因为客户家庭不会被摊派衙前等会导致破户亡家的差役。熙宁、元丰年间,客户的“户均男性人口”突然下降,则是因为王安石变法大大增加了客户的负担(如保甲法规定,无论主户、客户,只要家中有两丁以上者,便须出一人充当保丁,这些保丁须承担巡夜、抓捕盗贼等工作,还要拿出部分耕作时间接受军事训练),许多客户为规避变法带来的新负担,只能与主户们一样也开始分家,变成更小的家庭。

需要注意的是,统计数据能够清晰展示差役制度对整个社会的异化,却不足以呈现这种异化的残酷性。好在,部分北宋官员通过奏章、书信等保留下了一些这方面的资料。比如,宋仁宗时代,并州知州韩琦向皇帝上奏说:

(元)脱脱等:《宋史·食货上五》。

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免沟壑之患。?

州县生民太苦了,其中最苦的是差役中的“里正衙前”。为了规避这种苦,百姓已被逼到了让寡居的老母亲改嫁,与亲族分居,不惜将田地送人,甚至不惜自杀以求让家庭成为单丁状态的地步。如此种种,都是为了让大家庭变成小家庭,让小家庭的资产变少,以求低于官府划定的富户线。

宋神宗时,又有大臣韩绛上奏:

(元)脱脱等:《宋史·食货上五》。

闻京东民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日,吾当求死,使汝曹免于冻馁,遂自缢而死。又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其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减其户等者。田归官户不役之家,而役并于同等见存之户。?

在开封城附近州县,发生了父亲上吊自杀,让儿子成为家中唯一男丁,以求避免衙前差役的事情;在江南地区,也发生了“嫁其祖母及与母析居以避役者”的事情,有人将自己的老祖母改嫁出去了,有人与自己的母亲分家而居。还有人低价将自己名下的田产卖给“官户不役之家”,目的只是为了减少资产降低自己的财富等级,以免被摊派差役。

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大臣吴充也上奏批评差役制度。他说:

(北宋)吴充:《言乡役事奏》,熙宁元年五月。收入于曾枣庄、刘琳主编,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全宋文》第三十九册,巴蜀书社1994年版,第434页。

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户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丁。甚者嫁母离亲,以求兄弟异籍。?

百姓们为了规避沉重的差役,不敢多耕种土地,否则户等就要上升,就会成为被摊派的对象。为了减少户下人丁,骨肉亲人们也不敢聚为一家。有些人为了让兄弟分家,不惜将母亲给嫁掉。

百姓之所以纷纷让老祖母与老母亲改嫁,是因为宋代的法律如前文所言,严禁百姓在祖父母和父母健在之时分家。如果家中有守寡的老祖母和老母亲,就只有将她们改嫁出去,让大家庭上无长辈,百姓才可以按律合法分家。吴充说“甚者嫁母离亲,以求兄弟异籍”,就是这个意思。老母亲嫁到别家去了,家中的兄弟们分家单独立户,就不能算是违法。如果大家庭里剩下的长辈,不是老祖母与老母亲,而是老祖父与老父亲,又该怎么办?其实没办法,只能让老祖父或者老父亲自我牺牲“主动”去死。韩琦说百姓“非命求死,以就单丁”;韩绛说京东之民为逃避衙前差役而由父亲“自缢而死”,都是这类情形。

活跃于宋仁宗时代的官员李觏,根据自己的见闻,写有一首题为《哀老妇》的长诗,用文学形式记录下了北宋差役法下百姓被迫让老母亲改嫁的人伦惨剧。摘录部分内容如下:

里中一老妇,行行啼路隅。

自悼未亡人,暮年从二夫。

寡时十八九,嫁时六十余。

昔日遗腹儿,今兹垂白鬓。

子岂不欲养,母岂不怀居。

繇役及下户,财尽无所输。

异籍幸可免,嫁母乃良图。

牵车送出门,急若盗贼驱。

儿孙孙有妇,小大攀且呼。

(北宋)李觏:《直讲李先生文集》卷三十五,《哀老妇》。

回头与永诀,欲死无刑诛。?

诗里说,老妇人十八九岁死了丈夫,守寡多年,含辛茹苦将遗腹子养大,到了六十多岁的时候却被迫再次改嫁。不是儿子们不愿意赡养她,也不是做母亲的自己不愿与儿子们住在一起。实在是朝廷的“繇役”(也就是差役)降落头顶,家财全部耗光也承担不起,只有分家变成小户才能免遭此难。要想合法分家,只有将守寡多年的老母亲改嫁出去。孙子们拉拉扯扯喊叫不止,都舍不得老祖母,但又有什么办法呢?儿子们只能像被盗贼用刀子逼着那般,赶紧用车子将老母亲送走。

类似由差役制度引发的惨剧,直到南宋仍在发生。且因南宋既向百姓征收免役钱,又恢复了差役法,情况变得更加严重。南宋人林季仲耳闻目睹了太多此类悲剧,留有这样一段痛彻心扉的文字:

(清)陆心源撰,吴伯雄点校:《宋史翼》卷十,《林季仲传》,浙江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206页。

思所以脱此(指差役)而不得时,则有老母在堂抑令出嫁者,兄弟服阕不敢同居者,指己生之子为他人之子者,寄本户之产为他户之产者,或尽室逃移,或全户典卖,或强迫子弟出为僧道,或毁伤肢体规为废疾。习俗至此,何止可为恸哭而已哉!?

让老母亲改嫁,不敢与亲兄弟同住,将自己生的孩子说成别人的孩子,将自己的家产寄托到别人名下,乃至于典买产业全家出逃,强迫子弟出家为僧为道,自残身体成为残疾人,如此种种,皆是为了躲避南宋朝廷的差役摊派。

百姓不敢成为富人

差役法引发宋代民间普遍贫困的第二项具体表现,是百姓不愿努力奋斗,不愿成为富人。

治平是宋英宗的年号,但英宗其实已在治平四年初去世。司马光在该年九月上奏的对象是新登基的宋神宗,只是年号未改,仍是治平四年。

司马光在治平四年(1067)九月向宋神宗? 呈递过一篇《论衙前劄子》,集中谈的就是这个问题。在劄子的开篇,司马光提到,自己之所以上奏,是响应宋神宗让大家提建议出主意的诏书。而皇帝之所以下诏书让官员和百姓一起给朝廷提建议出主意,是因为差役制度民间经济已经弄出了大问题。这个大问题简言之就是:

这段话是司马光的总结。宋神宗诏书中的相应原文是:“深惟其故,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烦,使吾民无敢力田积谷,求致厚产,以避其扰。至有遗亲背义,自谋安全者多矣。不幸逢其异政,骨肉或不相保,愁怨亡聊之声,岂不悖人理、动天道欤!……其令中外臣庶,限诏下一月,并许条陈差役利害,寔封以闻,无有所隐。”见(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

州郡差役之烦,使民无敢力田积谷,求致厚产,至有遗亲背义,自求安全。?

地方州郡向百姓摊派的差役太沉重了,以致百姓已经不敢再努力耕种积攒粮食,不敢让家庭资产上升成为富户。这沉重的差役甚至还迫使百姓抛弃亲人背离孝义搞分家,只为降低家庭财富等级来规避差役自我保全。

百姓不肯努力创造财富,朝廷可汲取的财富总量就会变少。这是不利于统治稳定的事情,所以宋神宗下诏让群臣和民间有识之士畅所欲言,想要寻一个解决之道。司马光在劄子里说,陛下让众人发表意见,这是“尧舜之用心”,是天下百姓的福气。然后,他描述了差役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现实状况:

(北宋)司马光著,王根林点校:《司马光奏议》,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1—252页。

臣窃见顷岁国家以民间苦里正之役,废罢里正,置乡户衙前。又以诸乡贫富不同,东乡上户家业千贯,亦为里正;西乡上户家业百贯,亦为里正。应副重难,劳逸不均,乃令立定衙前人数,每遇有阙,于一县诸乡中,选物力最高者一户补充。行之到今,已逾十年,民间贫困,愈甚于旧。议者以为一州一县,利害各殊,今一概立法,未能尽善。又里正止管催税,人所愿为;衙前主管官物,乃有破坏家产者。然则民之所苦,在于衙前,不在里正。今废里正而存衙前,是废其所乐,而存其所苦也。又向者每乡止有里正一人,借使有上等十户,一户应役,则九户休息,可以晏然无事,专意营生。其所以劳逸不均,盖由衙前一概差遣,不以家业所直为准。若使直千贯者应副十分重难,直百贯者应副一分重难,则自然均平。今乃将一县诸乡,混同为一,选物力最高者差充衙前,如此则有物力人户常充重役,自非家计沦落,则永无休息之期矣。有司但知选差富户,为抑强扶弱,宽假贫民。殊不知富者既尽,赋役不归于贫者,将安适矣。借使今日家产直十万者充衙前,数年之降十万者尽,则九万必当之矣。九万者尽,则八万者必当之矣。自非磨减消耗至于困穷而为盗贼,无所止矣。故置乡户衙前以来,民益困乏,不敢营生,富者返不如贫,贫者不敢求富,日削月腹,有减无增。以此为富民之术,不亦疏乎??

在这段文字里,司马光将问题追溯到了宋仁宗时代那场变“里正衙前”为“乡户衙前”的改革。

“里正衙前”,顾名思义,是让“里正”这个群体来负责衙前这项差役。“乡户衙前”,顾名思义,是让“乡户”这个群体来负责衙前这项差役。从“里正”到“乡户”,最核心的变化是富户的筛选方式不同。

这个例子其实是并州知州韩琦上奏说给宋仁宗听的。韩琦的原话是:“假有一县甲乙二乡,甲乡第一等户十五户,计赀为钱三百万,乙乡第一等户五户,计赀为钱五十万;番休递役,即甲乡十五年一周,乙乡五年一周。富者休息有余,贫者败亡相继,岂朝廷为民父母意乎?”见(元)脱脱等:《宋史·食货上五》,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297页。

里正衙前时代,由本乡的一等户轮流充当里正,二等户轮流充当户长,让他们免费替官府承担管理仓储、运输物资、征收赋税等职务。仓库的物资有了损毁,运输途中有了消耗,赋税没有能够征足,都得由这些里正和户长拿自己的财产来赔偿。这样做有一个问题:假如某县有甲乙两个乡,甲乡比较富有,符合当地官府制定的一等户资产标准者有15户,他们的总资产是300万钱,平均下来每户资产20万钱;乙乡比较穷,符合一等户资产标准者只有5户,他们的总资产只有50万钱,平均下来每户资产仅10万钱。按里正衙役的摊派模式,甲乡15户人家轮流,每户承担一年,要15年才轮完一次;乙乡5户人家轮流,每户承担一年,5年就要轮完一次。结果就是富裕之乡的一等户负担更轻,倾家荡产的速度更慢;贫穷之乡的一等户负担更重,倾家荡产的速度更快。? 可想而知,在这种畸形制度下,乙乡的富户要想好好活下去,要么转移资产拖家带口迁往甲乡,要么自甘贫困想方设法减少自己的资产。

这个制度名为“乡户五则法”,由韩绛、蔡襄等人商议拟定。原文:“凡差乡户衙前,视赀产多寡置籍,分为五则,又第其役轻重放此。假有第一等重役十,当役十人,列第一等户百;第二等重役五,当役五人,列第二等户五十,以备十番役使。”(元)脱脱等:《宋史·食货上五》。

宋仁宗也明白这种制度难以长期维持,所以在至和年间(1054—1055)废除了里正衙前,改行乡户衙前——具体做法是不改变承担衙前差役的总人数,但要打破乡的限制,以县为单位,按资产的多少将资产过线须承担衙前差役的富户分为五则,也就是再细分出五个等级,衙前差役的具体内容也按负担的轻重分为五个等级。如果第一等重的差役有十项,要十户人家承担,那就从富户里按资产多少选出一百个上等户,让他们依次轮流;如果第二等重的差役有五项,要五户人家承担,那就从剩余的富户里选出五十个二等户,让他们依次轮流。?

北宋景祐四年(1037)十一月,宋仁宗下诏给河北转运司说:“如闻城邑上户,近岁多徙居河南或京师,以避徭役,恐边郡寖虚,宜令本路禁止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十)可见当时有很多地方上的富户为了规避差役,选择从偏僻之地前往富户更多的河南乃至京城。这些富户在地方会被归入第一等户、第二等户,但到了京城很可能连前四等户都进不去。

司马光在劄子里对宋神宗说,乡户衙前这种制度听起来不错,实际效果却是十多年搞下来,百姓越来越穷了,比搞里正衙前那时候更糟糕。为什么会这样?因为真正让百姓害怕的不是做“里正”,而是做“衙前”。里正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官府催收赋税,这个工作人们愿意做;但衙前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官府的各类物资,会让富户们家破人亡,所以大家都害怕。朝廷变里正衙前为乡户衙前,是把里正取消,把衙前留下;是把百姓不害怕的东西取消,把百姓害怕的东西留下,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以前,每个乡只有一名里正,如果这个乡有十户人家属于上等户,每户轮流做一年里正,是做一年休息九年,这九年时间可以缓冲一下承担里正衙前造成的伤害。如今的做法,是把县里各乡所有富户混到一起,专门挑选其中资产最高者来承担衙前差役,谁资产越多,谁就专门负责轮流承担最重的差役。长此以往,资产越多的富户破产得越快。第一等富户没了——包括被动破产、主动减少财富与迁徙他乡? ,最沉重的差役就会轮到第二等富户;第二等富户没了,就会轮到第三等富户。最终,肯定还是要落到穷人头上。今天官府将家产超过十万钱者弄来承担衙前差役,数年之后这批人的资产锐减,就该轮到家产超过九万钱者了。推行乡户衙前之后,整个社会陷入“民益困乏,不敢营生,富者返不如贫,贫者不敢求富”的困境,其核心原因便在这里。

接下来,司马光向皇帝讲述了自己的一段亲身见闻:

(北宋)司马光著,王根林点校:《司马光奏议》,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2页。

臣尝行于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皆言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抉以为衙前矣。况敢益田畴、葺庐舍乎??

司马光说,自己曾行走于乡间村落之中,见到百姓赖以经营谋生的东西都很少,就问他们缘故。百姓都说是不敢努力经营。在现在这种制度下,多种一棵桑树,多置办一头耕牛,多储蓄两年的粮食,多收藏十匹布帛,就会被邻里视为富户,从而被选中去承担衙前差役。这些都不敢做,更不要说增加田产、修筑房舍了。这些见闻让司马光非常忧伤,让他对着宋神宗发出了“安有圣帝在上,四方无事,而立法使民不敢为久生之计乎?”的质问。

在司马光的时代,这是没有答案的天问。

(元)脱脱等:《宋史·列传第七十》,“吕夷简”条。

其实,司马光的这些观察,在当时的有识之士中乃是常识。比如,宋仁宗景祐初年,吕公绰做郑州知州,当地父老向他诉苦说:“官籍民产,第赋役重轻,至不敢多蓄牛,田畴久芜秽。”? 意思是官府依据百姓的资产等级来摊派赋役,资产越多赋役就越重,于是郑州百姓大多不敢再养牛,耕牛不足又导致了当地的农田荒芜。

再如,宋仁宗去世之年,苏轼写信给韩琦,说自己在陕西凤翔做官,“见民之所最畏者,莫若衙前之役”,百姓最怕被摊派承担衙前差役。而且凤翔官府在核定百姓家产时,是要连锅碗瓢盆都换算成钱计算在内的。差役是从最富有的百姓开始摊派,但最富有的百姓因差役破产后,就只能再摊派给次一等级的富户,“最下至于家赀及二百千者,于法皆可科”——这样一级级往下推,最后闹到家产仅仅二百贯(一千文等于一贯)者,也要去承担差役了。苏轼无奈地对韩琦感慨道:

《上韩魏公论场务书》,收入于(北宋)苏轼著、邓立勋编校:《苏东坡全集》下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第191页。

自近岁以来,凡所科者,鲜有能大过二百千者也。夫为王民,自瓮盎釜甑以上计之而不能满二百千,则何以为民?今也,及二百千则不免焉,民之穷困,亦可知矣。?

活在大宋朝,自锅碗瓢盆算起,家产不足两百贯,其实已经很苦了。如今,这些家产不足两百贯的人户,竟然还要承担差役,其境况就更惨了。

程民生:《宋代物价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72—573页。

家产只有两百贯,在当时确实是很穷的状态。按宋人自己的理解,北宋百姓要想过上中等人户的生活,家产得有约一千贯;南宋百姓要想过上中等人户的生活,家产得有三千到一万贯之间(不是说南宋人更富有,而是南宋物价高昂通胀严重)? 。差役制度原则上以富户为负担对象,这些富户的家产,原则上应该超过中等人家。可凤翔的现实,却是家产不足两百贯的底层百姓也要被拉出来承担差役。可见当地已经陷入普遍贫困的状态,而差役正是导致普遍贫困的罪魁祸首之一。

略晚于司马光,另一位官员郑獬也上奏宋神宗,讲述了自己的家乡安州如何被衙前之役折腾成了普遍贫穷的状态。

郑獬说,据他所见,安州最大的政治弊病就是衙前差役,凡承担了这类差役的人家都会陷入贫苦。官府每次摊派衙前,州县就会派人去乡间,挨家挨户核定百姓的家产,“应是在家之物,以致鸡犬、箕帚、匕筯已来,一钱之直,苟可以充二百贯,即定差作衙前”——不要说田地和房子,只要是百姓家里有的东西,一只鸡、一条狗、一把扫帚、一根勺子、一双筷子,都要折算成钱。目的是竭尽全力给百姓凑足两百贯家产,然后就可以将衙前差役摊派到他们头上。这些百姓离开乡间到衙门后,会被胥吏们欺压,往往要花费上百贯钱后才能见到地方官。他们领了差事后,比如负责纲运——也就是将物资运送至京城或者其他州,仅路费加上途中的关津之费,就要花掉三五百贯。最可怕的是被指派去负责酒务的经营管理(宋代实行酒类官营),主管一次就要耗费一千余贯。此外,地方上摊派衙前差役时还经常搞叠加。比如,家中已有一名男丁被摊派去主管场务(经营场所)了,官府往往又会把押送纲运(运输物资)的任务摊派过来。百姓没办法,只好让家人来替自己管理场务,自己去押送纲运。如果所在州府再有临时性的差遣,又得让其他家人来应付。这等于是一个人被摊派做衙前,需要三个人才能满足官府的需要。这样的话,自家农事就完全没人经营了,家庭经济状况会急转直下。更要命的是,担任衙前差役给朝廷做这些事情全无报酬,所有成本都得自己出。出了问题,比如不会经营场务而让官府赔了钱,又得从自己的家产中拿钱来赔偿。最终就会造就这样一种惨况:

(北宋)郑獬:《郧溪集》卷一二,《论安州差役状》。

以至全家破坏,弃卖田业,父子离散,见今有在本处乞丐者不少。纵有能保全得些小家活,役满后不及年岁,或止是一两月,便却差充,不至乞丐则差役不止。盖本州土人贫薄,以条贯满二百贯者差役,则为生计者尽不敢满二百贯,虽岁丰谷多亦不敢收蓄,随而破败,唯恐其生计之充,以避差役。以此民愈贫,差役愈不给,虽不满二百贯亦差做衙前。?

这是郑獬耳闻目睹的家乡情境。因为官府一度以家产达到两百贯为摊派衙前差役的标准,安州百姓为了逃避破户亡家的命运,纷纷自觉管控家产,即便年成好丰收了也绝不藏粮,而是随手将之败光,绝不让自己的家产超过两百贯。百姓不敢求富,官府的应对,自然是不断下调摊派衙前差役的标准线。如此这般你来我往,安州百姓也就越来越穷,很多人沦为乞丐。也只有成为毫无家产的乞丐,才能真正彻底摆脱衙前差役。

苏轼说凤翔官府在统计百姓资产时连“瓮盎釜甑”都要算进去,郑獬说安州官府在统计百姓资产时连“鸡犬、箕帚、匕箸”也要算进去,其实也是当时的一种常态。

(元)脱脱等:《宋史》列传第七十九《彭思永》。(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八十。

也许,北宋政府制定推行差役法的初衷,除了将部分统治成本和治理责任转嫁给民众之外,确实存有“均贫富”的用心——按照某些朴素的观点,想当然地认为,让最富裕的头四等民户承担差役,等于在掐尖;不够富裕的后五等民户不必承担差役,等于在给他们提升家境的机会。长此以往,富人的财富变少,穷人的财富变多,那么大家就都“富裕”了。遗憾的是,社会与经济自有其规律,不会按照这类朴素的观点发展,所以北宋君臣最终收获的只有“共同贫穷”。早在宋仁宗时代,就已是“北俗以桑麻为产籍,民惧赋不敢艺,日益贫”? ,“河东户役,惟课桑以定物力之差,故农人不敢植桑,而蚕益薄”? ,北方百姓为了减少家产免遭暴政的戕害,连常规的桑麻都不肯种,普遍宁愿做穷人。到了宋神宗时代,这种状况不但没有改观,反而更加严重。史载,当“中书议劝民栽桑”时,宋神宗一针见血指出了民众普遍不肯种植桑树的根源:

(元)脱脱等:《宋史·食货上一》。

农桑,衣食之本。民不敢自力者,正以州县约以为赀,升其户等耳。?

种了桑树,州县便会将桑树折成钱,算进百姓的家庭资产当中。家庭资产提升了,百姓便会被摊派各种会导致破户亡家的差役。所以,百姓两害相权取其轻,干脆就不种桑了。朝廷追求“富裕”,百姓却宁愿“贫穷”,宋神宗很清楚这当中的逻辑。

(南宋)刘克庄:《德兴义田序》,收入于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329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南宋)陈亮:《信州永丰县社坛记》,收入于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280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清楚了这当中的逻辑,宋神宗又不愿看到可供朝廷汲取的“蛋糕”变得越来越小,自然就要改革,于是就有了王安石变法中的“废除差役法,改行免役法”。然而,免役法改革并不成功,增加了朝廷的财富,却并未减轻民众的负担。这也是免役法一度被司马光废除的重要原因。及至南宋,免役法与差役法并行,百姓遭遇双重汲取,情况也就更糟。于是,百姓很自然地又一次陷入“以无产为幸”? “民不肯受役,至破家而不顾”? 的困境。相比努力劳作提升家庭资产,然后被朝廷拉去承担差役,落一个破户亡家的结局,那些无计避秦的南宋民众宁愿做穷人,宁愿生活在贫困之中。

去东京,逃离二三线地区

想办法成为小户人家,想办法远离勤劳致富,是两宋百姓应对差役法这一制度性暴政的主要手段。除此之外,还有三种做法:一,自二三线地区移居一线地区;二,抛弃自耕农身份寻找官户庇荫;三,出家为僧。这三种做法不算太主流,是因为并非所有人都有能力实施。拖家带口迁徙需要成本,古人安土重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多数人支付不起迁徙成本。官户的庇荫不是想得到就能得到。做和尚所需的度牒价格也不便宜。

先说自二三线地区移居一线地区。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十六。

景祐二年(1035)正月,宋仁宗下诏给京东、京西、陕西、河北、河东、淮南六路转运使,要他们“检察州县,毋得举户鬻产徙京师以避徭役”? ,也就是下令全面清查下属州县,全力打击卖掉田地与家产举家迁往京城的现象,不能让这些百姓逃避徭役的图谋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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