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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2

作者:谌旭彬 当前章节:11847 字 更新时间:2026-7-20 13:08

京城也在赵宋政权的管控之下,并非法外之地,为什么百姓自地方州县迁往京城之后能够逃避徭役?理由其实很简单:差役制度按户等摊派给乡户,确定户等的标准的家庭资产。所以,进开封城做城市居民可以逃避差役;迁居到开封府下属县乡也可以逃避差役——开封府是富户群聚之地,迁徙者在地方州县很可能会被确定为第一等户、第二等户,迁居至开封府后却很可能连前四等户都排不进去。排不进去,自然也就规避了那些可以让人破产亡家的差役。正因为朝廷关心的是户等与徭役,所以宋仁宗的诏书里同时又说:“其分遣族人徙他处者,仍留旧籍等第,即贫下户听之”,那些依旧在原籍按原定户等承担差役的家庭,可以允许他们将部分家庭成员迁徙到京城来;那些承担差役很少或根本不必承担差役的“贫下户”,也可以放任他们迁入京城。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十。

地方百姓“举户鬻产徙京师”能够引起宋仁宗的关注,说明这种现象在当时已较普遍。景祐四年(1037)十一月,宋仁宗又下诏给河北转运司说:“如闻城邑上户,近岁多徙居河南或京师以避徭役,恐边郡寖虚,宜令本路禁止之。”? 可见,此时仍有很多地方上的富户为了规避差役,选择从偏僻的河北二三线地区(城市)迁往富户更多的河南一线地区,甚至直接迁入京城。在制度性暴政的戕害下,富户们普遍“宁为凤尾,不做鸡头”,不愿在二三线地区作一等户、二等户,宁愿去到京城作普通百姓。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十。

同年七月,宋仁宗还下诏给河南府,要他们将配置在皇陵里的“柏子户”(负责守护皇陵,因皇陵普遍种植松柏而得名)做一次集中清理。其中,永安陵(宋太祖赵匡胤父亲赵弘殷之墓)、永昌陵(宋太祖之墓)与永熙陵(宋太宗之墓)只许留下四十户,永定陵(宋真宗之墓)只许留下五十户,多余的都要裁减。裁减的办法是谁的资产越多就裁减谁,原因是有人向宋仁宗报告,说“柏子户多富民,窜名籍中,以规避徭役”。为了规避差役,富户宁愿变成守墓的柏子户(有没有真去守墓是另一回事)。?

富户们纷纷逃离二三线地区,在景祐年间成为一种被皇帝关注到的社会现象,当然不是偶然的。景祐时代,衙前差役正在推行,虽未全面铺开,但第一批被摊派的富户已尝到了破产亡家的滋味。沉痛的现实教训,让富户们不得不思考应对之策。而北宋政府也很敏锐地捕捉到了富户们的这种做法。宋仁宗的诏书,多少也会起到一些阻遏效果。毕竟,对无远弗届的皇权而言,要认定一个人是在“恶意卖家产迁居京师”,并没有多少难度。

但是,只要差役这种制度性暴政不变,贫困地区的富户就一定会想方设法往富裕的地区迁徙,富裕地区的富户也会想方设法往更富裕的地区迁徙。在经历了宋仁宗的两次打击后,这种迁徙可能不会再呈现为大规模的洪流,但它不会消失,会如同涓涓细流般长期存在。这种迁徙也会自最贫困的地方州县到最富裕的京师,一环紧扣一环。它不只是人口的流动,也是财富的流动、安全感的流动。东京开封的“繁华”,与这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流动,明显是有关系的。

田主不做,要做佃户

再说放弃自耕农身份寻找官户庇荫。这是很传统的自救之道。自秦汉而下,百姓经常选择连人带田产荫庇到官户豪族门下,成为他们的佃户。百姓宁愿忍受更沉重的田租,也要逃离朝廷的苛捐杂税和劳役,逃离编户齐民的身份。

北宋初年税赋沉重,这类现象已很常见。宋太宗端拱年间(988—989),京师周边百姓便常常放弃自耕农的身份去做佃户。史载:

(元)脱脱等:《宋史·食货上一》。

畿甸民苦税重,兄弟既壮乃析居,其田亩聚税于一家,即弃去;县岁按所弃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冒名佃作。?

意思是,京师周边百姓苦于朝廷的沉重汲取,兄弟成年之后便会分家,便会有人抛弃田产逃走。县级衙门每年会统计被抛弃的田地,然后减去相应的田租。实际上那些逃走者并不是真的离开了本乡本土,他们会藏匿在别人家里,假冒他人的名字来租佃这些被抛弃的土地。

关于宋代的“逃户”问题,可参见陈明光《宋朝逃田产权制度的变迁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的演变》一文,收入于《寸薪集》,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22—438页。

好好的田主不做,反抛弃田地所有权假逃,再冒名回来做佃户这样奇闻异事的主因,是田主要承担更沉重的税赋,反不如佃户过得轻松。当时的制度规定,官府为逃户保留田地所有权一定时限后,如果逃户仍没有返回家乡,这些田地就将由官府转租给同乡百姓。为吸引人来租种,以避免田地荒芜,朝廷会在税赋方面为租佃者提供优待政策。意即,相比拥有田地所有权做田主,反不如抛弃田地再冒名回来租种田地。所有权能提供安全感,但京师周边的百姓过得太苦,他们不要所有权,不要安全感,只求减轻被汲取的力度。?

北宋朝廷也很清楚百姓这些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小手段。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

淳化五年(994)正月,郑州知州何昌龄上奏宋太宗,提出了一项打击建议。他说:“诸州逃民,非实流亡,皆规免租税,与邻里相囊橐为奸尔,愿一切检责之。”宋太宗让何昌龄负责在郑州、怀州、磁州、相州等地部署实施这件事情。何昌龄的办法是“凡民十家为保,一室逃,即均其税于九家;二室、三室逃,亦均其税。乡里不得诉,州县不得蠲其租”。何昌龄的这套办法,实际上是想要通过集体惩罚来离间百姓,让百姓自己将逃户交出来。可他得到的结果却是“民被其害,皆逃去,无敢言者”,同保的百姓干脆集体做了逃户。?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

何昌龄的办法破产了,他本人也被调离了知州一职。次年,也就是至道元年(995),开封府上奏宋太宗说,京畿之地十四县,到该年二月份之前,“民逃者一万二百八十五户”,实际上许多人是“坐家申逃”,藏在本乡本土却向官府报告说已经逃亡,目的只为冒名租种田地成为负担更轻的佃户。宋太宗命人分赴各县坐镇,限期一个月将这些百姓挖出来。如果是自己主动站出来坦白,那就“不复收所隐之税”,不再追索以前逃避的税赋。反之,若是被官府搜出,就得一笔一笔全补上。百姓害怕,于是“归业者甚众”。?

待到差役制度在宋真宗、宋仁宗时代渐渐完善定型,成为宋代百姓最闻风丧胆的负担之后,逃离编户齐民的风气又有了新变化。这个新变化,就是百姓会连人带田投奔官户,成为他们的荫庇人口;或者干脆放弃民户的身份,成为僧道。差役会让富户破产亡家,而官户与僧道,恰好不需要承担差役——宋代的官户,指的是“品官及有荫子孙”,即官员本人所在家庭,及按制度可享受荫庇特权的后代子孙。

百姓“用脚投票”遁入官户之中,在宋真宗时代就已经很严重了。天禧四年(1018)正月,宋真宗下诏说: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五。

诸民伪里田产要契,托衣冠形势户庇役者,限百日自首,改户输税。限满不首,许人陈告,命官除名,余人决配。?

衣冠户与形势户这两个名词皆始于唐与五代。衣冠户比较好理解,即官户。形势户的涵义要模糊一些,按张泽咸先生的考据,形势户指的是在官府做事的“吏人”。他认为,宋代百姓之所以要将田产庇护到形势户名下,是因为这些形势户“在政府当差,一般地主虚报逃移,冒充了形势户的客户(即佃户)或者伪称与形势户同籍异财。于是,他们便可以不去官府另外当差了”。见张泽咸:《唐代的衣冠户和形势户》,《中华文史论丛》1980年第3辑。另可参见廖寅:《何以称“形势”:宋代形势户溯源辨正》,《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意思是:有很多百姓伪造田产买卖合同,给官户一定好处后,将自己的田产托庇在“衣冠形势户”? 名下,然后摇身一变成为租种官户田产的佃户(实际上仍然是在耕种自己的土地),以此来逃避朝廷的差役摊派。宋真宗限令他们在一百天之内自首。超过期限后,朝廷将鼓励举报,举报者有赏。被举报的官户会被除名,再无免除差役的特权;其他人会被决杖配役。

宋真宗的这套办法效果不大。

乾兴是宋真宗的年号。乾兴元年十二月时,宋真宗已去世,宋仁宗已即位但尚未改元。(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考一》。

乾兴元年(1022)十二月,有人上奏宋仁宗? 说,差役制度已经将百姓逼到了“破尽家业,方得休闲”的地步,百姓的应对之策是:“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因为浮浪,或纵惰游”。宋仁宗让三司官员讨论此事。三司回复说,现下的情况确实如此,乡村中那些有庄田有资产的百姓,为了规避差役,往往将田产隐藏庇护在形势户名下,他们种着自己的田地,却对官府说是佃户。三司还说:之前已有敕令,要这些人在一个月内自首,如果逾期还不自首,政府将鼓励举报,举报者有赏,被举报者严惩。之前还有敕令,要那些用假买卖合同将田产庇护在“形势豪强户”名下、图谋规避差役的百姓,在一个月内向官府自首,回归编户齐民,如果逾期不自首被人告发,官户要被除名,相关的公人和百姓要被责打脊杖和发配。这些敕令的效果都不太好。所以现在计划推行新政策,朝廷命官置办的庄田最多只能有三十顷,“衙前将吏”这些可以免除差役者最多只能置办十五顷,且买田不可以跨州。?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九十三。(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六》。

宋仁宗批准了新政策。大概是后来的事实证明,新政策确实比其他办法更有效,于是,将官户的免差役资格与田产数量挂钩,就成了一项常规政策。宋仁宗嘉祐六年(1061)规定,做了官之后,购买的田产价值超过五千万以上者,要“复役如初”? ,会丧失免差役的资格。宋徽宗时期也规定,官府的乡村田产“免差科”有上限,一品官一百顷,二品官九十顷,依次减少,到第八品只有二十顷,第九品只有十顷;田地超过这个上限的部分,须与普通百姓一样承担差役? 。

(元)脱脱等:《宋史·食货上六》。

朝廷的反制政策有效,对普通百姓而言自然不是好事。其实,即便朝廷的反制政策无效,因官户数量相比民户终究有限,还是会有大量普通百姓成为官府差役的摊派对象,要去面对破产亡家的命运。所以,宋代史料中才会留下许多普通百姓想尽办法分家,想尽办法减少资产,想尽办法远离致富,甚至忍痛让老祖母老母亲改嫁、忍痛让老祖父老父亲自杀的记载。毕竟,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是开封,有着不计其数的官户人家可供百姓藏匿,可供他们两害相权取其轻。宋神宗时,据谏议大夫鲜于侁披露,“开封府多官户,祥符县至阖乡止有一户应差”? ,开封府下属祥符县的某乡,因官户资源充足,百姓全“用脚投票”跑掉了,该乡只剩下一户百姓可以摊派差役。

大家一起去做和尚

(北宋)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二,“祖宗圣训”。转引自[日]牧田谛亮著,索文林译:《中国近世佛教史研究》,中国书店2010年版,第134页。(元)脱脱等:《宋史·食货上五》。

再说出家做僧人。宋太宗时,浙江、福建等东南地区的百姓为逃避差役和徭役,已出现了“连村跨邑去为僧”的社会现象。在宋太宗时期,泉州地方官府曾上报说,当地“未剃僧尼系籍者四千余人,其已剃者数万人,尤可惊骇”? 。宋仁宗统治前期,百姓群体出家的现象也很严重。史载,“民避役者,或窜名浮图籍,号为出家,赵州至千余人,诏出家者须落发为僧,乃听免役”? ,仅赵州一地就有上千人为了逃避差役而出家。为了打击这股风气,宋仁宗下诏要求出家者必须真的削发为僧,走完程序获得官府正式颁发的度牒后,才能免掉他们的差役。

(元)脱脱等:《宋史》列传第五十八《张洞》。

以出家为僧来规避差役,其实是一条很窄的路。为控制编户齐民的数量,宋朝政府制定了抑制百姓出家的政策。在至和元年(1054)以前,政策只允许地方各路“三百人度一人”,后来人口有了较大增长,宋仁宗才特许变更为“百人度一人”,一百个男性里头允许一人出家为僧。在这种民僧人数比的控制下,宋仁宗时期登记在册的僧人仍多达三十余万,相当于各地的出家名额都用光了。?

按正常程序,一个人在宋朝要想成为僧人,须经过“试经”,也就是前往所在州府参加诵念佛教经文的考试。可是,到了宋仁宗嘉祐年间,朝廷却开始公开对外卖起了度牒。这大概是因为皇帝也意识到了,既然僧人这个身份上挂靠着免差役免税赋这样的好处,那就不妨将度牒当成一件商品卖给百姓。那些想要获得免差役资格的富户,自会积极购买。如此,通过度牒的数量和价格,朝廷既可以控制天下僧人的数量,也可以额外获得一笔财政收入。

可参见《漆侠全集》第三卷,河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2—273页。

到宋神宗时代,出售度牒已成为一项制度化的常规政策。为提高交易价格,这些度牒的姓名栏全部空白。这意味着不管是谁,只要买到了度牒,就可以在上面填上自己的姓名,然后获得免除差役的资格。宋神宗熙宁年间,朝廷每年约出售9000道度牒,每道售价130贯,每年可为政府提供约120万贯收入? 。此时的度牒大体上还很受欢迎,即便王安石变法废除差役制度改行免役法,僧人也只是按半数缴纳免役钱,买度牒仍然有收益。正如赵翼所言:

(清)赵翼:《廿二史劄记》卷十九,“度牒”条。

(百姓)一得度牒即可免丁钱、庇家产,因而影射包揽,可知此民所以趋之若鹜也。?

(南宋)李心传撰,辛更儒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第三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第900页。(南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四。

可是,到了宋徽宗时期,情况就开始不同了。宋徽宗奢侈无度,又好大喜功,在汲取民力一事上穷凶极恶。其中大观三年(1109)出售的度牒数量多达3万道,价格也提升至每道220贯。为了将这么多的度牒卖出去,甚至按行政区划搞起了强行配卖,不管有没有需求,都必须卖掉摊派下来的度牒。到宣和七年(1125),天下僧道总人数已超过百万之众。进入南宋后,情况变得更加糟糕。宋高宗为筹措军费,也搞起了度牒的强行配卖,且出售数量完全没有节制。时人批评说,因强行配卖度牒,整个国家已是“下户贫民,俱已困乏”? ,且陷入了一种“无路不逢僧”? 的状态。

百姓幻想着遁入空门以减轻苛政的伤害,皇帝们却反将度牒弄成了新型敛财工具。百姓辗转腾挪,终是避秦无计。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大概便是指此而言。

民间自救举步维艰

差役猛如虎。南宋高宗绍兴十二年(1142),终于有浙东金华县长仙乡的十一户乡民决定联合起来自救,以避免被差役制度逼至破户亡家的地步。其具体办法是:

(南宋)朱熹:《吴芾神道碑》,《朱子全书》第二十四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111页。

自以甲乙第其产,以次就役。?

这十一户百姓按各自家产的多少给自己排序,然后再按家产排序,自行轮流去给官府服差役。这当中的关键,是乡民们切断了官吏索贿敲诈的路径。宋朝的差役摊派以户等为依据,户等按资产等级划分。按旧做法,户等由官府派人来评定。谁是要服差役的上等户,谁是不需要服差役的下等户,谁是将被优先摊派最沉重差役的一等户,谁是只需承担相对较轻差役的二等户、三等户,名义上取决于民户的资产,但实际上却取决于官吏的意志。行贿到位的上等户可以被操作变成下等户,行贿不到位的下等户也有可能变成上等户。行贿到位的一等户可以变成二等户、三等户,行贿不到位的二等户、三等户也可以变成一等户。不难想见,这种竞相行贿必会造成深度内卷,起初是部分人行贿,然后是所有人行贿,再然后是所有人比拼谁行贿更卖力。这场内卷的极致是诉讼。资产少而户等高、须承担沉重差役的民户,会去衙门喊冤,会去举报资产多而户等低的邻居乃至亲友。正如南宋官员陈傅良所言:

(南宋)陈傅良:《义役规约序》,收入于(明)王瓒、(明)蔡芳编,胡珠生校注:《弘治温州府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621页。

今天下……民不能堪,虽叔伯兄弟,相讼以避役久矣。叔伯兄弟相讼以避役,非其愿相仇也,势使然也。虽势使然,而非其愿相仇之心不泯,于是义役兴焉。?

据南宋官员戴埴于《鼠璞》中所言:“夫力役之出,庸并于两税,继有徭役之雇钱,以隶经总司,复役率钱为义役,是三出钱而不免役。”免役钱、差役法,再加上之前的庸并入两税,南宋百姓实际上是交了三次役钱而仍不能免役。

陈傅良这段话点明了一个简单却总被忽略的常识:时代的道德滑坡往往源于政治滑坡。南宋百姓被逼至叔伯兄弟也要互相诉讼对簿公堂的地步,不是这些人的素质不行,而是南宋政府推行的差役制度对民众的汲取实在太狠——南宋向民众收免役钱,却又恢复差役法,民众出了免役钱却不能免役,等于遭遇了双重汲取? 。民众为了躲避这可怕的差役,只好行贿官吏以降低户等。有人偷偷摸摸降了户等,自然就有人被顶上去成为受害者。受害者要喊冤要举报,于是就有了兄弟互相告发、叔侄互相诉讼,整个社会的人伦被践踏。从行贿到诉讼,苛政将民间变成了互害社会,官吏们的口袋越来越鼓,乡户们的资产越来越少,而该服的差役却丝毫未减。好在,兄弟叔侄相亲、邻居友人互助终究是人类的天性,当乡户们发现继续内斗只会养肥贪官污吏,无助于减轻自身负担时,“义役”这种自救手段也就应运而生了。

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203页。(南宋)吕祖谦:《金华汪君将仕墓志铭》,《吕祖谦全集》第一册,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177页。

“义役”出现后,迅速在江浙地区传播开来,金坛、瑞安、黟县、饶州、婺州、处州等地皆可见到由富民主导的类似自救组织。义役的操作方式也渐趋丰富与合理,其中以绍兴十九年(1149)金华县西山乡的办法最具代表性。该乡有一位叫汪灌的富户,目睹本乡之人非父兄则子弟,本都是亲族,却“顾哄于役,坠恩驰义”,竟因差役问题而行贿、诉讼乃至举报,纷纷变亲为仇。汪灌深感耻辱,遂召集乡中大姓二十一户商议推行义役。他给众人算了一笔账,说如今给官府服差役做里正(里正是当时各类差役负担里最重者),一年下来,不但自家的生计顾不上,还大概要耗费三十万钱——绍兴年间江浙地区的米价约为每升三十文至六十文? ,三十万钱相当于五十石至一百石大米。宋代一石约为今天的一百二十市斤。可见确实是一笔相当沉重的负担。汪灌建议与会者自定贫富为三个等级,按等级来安排服差役的先后顺序,众人再分别拿出对应的钱来帮助服差役之人,以避免其陷入破户亡家的困境。日后若有人家境变得更富有或是家产缩水,也可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修改贫富等级。后因出钱资助服役者比较繁琐,又改为由与会众人“割田百亩”,用这一百亩田地的收入来给服差役者提供补助,使其可以安心服役,不必担心家破人亡。?

上述约定被写成文书,送至金华县衙门存档,又制作了许多副本,交由与会者收藏。淳熙元年(1174),吕祖谦为已去世的汪灌撰写墓志铭,赞誉说“自绍兴己巳迄于今,几三十年,西山役讼不至于公门”,自从当地民间社会以义役自救,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西山乡再没有发生因差役问题而上衙门打官司之事。乡户们不再内斗,衙门的官吏自然也就少了敲诈勒索上下其手的机会。

(南宋)朱熹:《奏义役利害状》,收入于郭齐、尹波点校:《朱熹集(二)》,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723页。

当然,义役不完美,也有很多问题。南宋人针对义役的缺点,留有许多批评意见,如朱熹在考察了处州的义役模式后,认为有四大“未尽善”之处。第一,为了资助服差役者,使其免遭破户亡家之祸,当地让上户、官户、寺庙道观都要出义田,这是好事。可是,当地还让只有一二亩田地的下户也要出义田,这些人因资产少、户等低,本不用服差役,让他们出义田,是加重了他们的负担。第二,当地搞义役制度时,设置有“役首”,由此人来管理义田的田租、排定服差役的次序,这些役首有很多并不能做到公正无私,常闹出纠纷。第三,服差役的次序是按资产的多寡来排定的,三五年后,贫者可能变富,富者也可能变穷,现在排出来的次序不再适用,到时候还会闹纠纷。第四,有些役首在排服差役的次序时,会出于私心,让上户承担比较安逸的差役,让中下户去承担更为沉重的差役。?

漆侠先生认为“义役比差役还要残酷”(见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南开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98页),笔者认为不正确。毕竟,民间役首与衙门官吏的权力是两码事,不能等量齐观,更不能认定民间推举的役首实施暴政的危害要大于衙门里的官吏。

尽管有这些缺点,义役仍是一场行之有效的民间自救运动。毕竟,这些缺点在旧的差役模式里也有,而且更严重——民间推选出来的役首不公正,自会有乡户们联合起来抵制,役首本就生活在乡间,与其他乡户低头不见抬头见,再如何不公也不至于将事情做绝。役首排定的服差役次序过了几年后不再适用,乡户们也可以要求集体商议重新制定次序,役首是无力阻止的。而在旧的差役模式里,不公来自索贿受贿的衙门官吏,乡户们拿他们毫无办法;衙门官吏态度消极,不想增加自己的工作量,不愿意及时更新乡民们的户等,进而变更服差役的次序,乡民们也拿他们毫无办法。之所以如此,当然是因为役首们的权力是乡户集体赋予,是可以制约的权力;而衙门官吏的权力是皇权的延伸,并不受民意的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做起恶来是无解的,乡户们只能咬牙忍受。这也正是义役虽然缺点很多,但直到南宋末年,文天祥等有良知的知识分子仍在倡导义役的主因。?

遗憾的是,这场民间自救运动虽传播甚广,也得到了不少有良知的地方官员的支持,但并没有能够在南宋境内全面推广开来,其中最大的阻力便来自地方衙门的官吏。毕竟,推行义役相当于断了地方衙门官吏一条极重要的腐败路径。正如做过衢州知州的南宋官员袁甫所观察到的那样:

(南宋)袁甫:《知衢州事奏便民五事状》,收入于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323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6页。

盖差役之利,在吏而不在民。义役之利,在民而不在吏。差役如旧,则请嘱之门开;义役一成,则渔取之路绝。非得仁守廉令出力以维持之,其不乘间伺隙、沮其谋而败其成者鲜矣。?

在袁甫看来,义役严重损害了地方衙门胥吏的利益。只要乡户们搞义役,这些胥吏就会跳出来搞破坏。如果当地官员没有仁爱廉洁的品德,也与胥吏们沆瀣一气,当地的义役定会失败。而残酷的常识是:在官权力不受民意制约的时代,仁爱廉洁的官员从来都是少数。

(南宋)孙应时:《烛湖集》卷九,《余姚县义役记》。

类似的观察也见于另一位南宋官员孙应时。孙是浙江余姚人。宋孝宗淳熙年间,余姚百姓痛恨差役已久,在当地有声望的父老的组织下搞起了义役。孙应时当时正在家乡闲住,是余姚义役兴起的见证者。据他讲,义役推行开来之后,“豪宗大姓,无复仇讼,而欢然相亲。……唯是奸胥猾吏,无以弄权取资,嗾群不逞,专欲沮阻”? ——百姓不再因差役而互相仇视,原本的互害社会变回了互助社会。只有那些无法再弄权索贿的胥吏对义役恨之入骨,在竭力唆使不逞之徒去破坏义役。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第一百四十九,“淳熙十一年春正月丙午”条。

宋孝宗淳熙十一年(1184),监察御史谢谔又披露,在江东路、江西路等地,“民间有便于义役之处,官司乘此颇有摇动”,百姓想搞义役,但地方官府并不支持。且有饶州德兴县与吉州吉水县的乡户来京控诉,说当地胥吏痛恨义役制度断了他们索贿的财路,“日夕伺隙,思败其谋”,鸡蛋里挑石头专门给义役找茬,要阻止民间百姓以义役自救。其中,从德兴县来京控诉的乡户,还带来了一块“本县旧刊义役石碑”,从石碑上的内容可以看出,当地百姓是真的想要搞义役。? 将乡户们逼至千里迢迢带着石碑上京控诉的地步,自不难想见德兴县当地官吏对义役的敌视程度。

以上种种,其实也只不过是在彰显一个基本常识:在官权力不受民意制约的地方,民间社会非但难以指望官府的救助,甚至连自救也会举步维艰。

数据里的“共同贫穷”

本章的最后,我们要介绍一组数据。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考一》。

北宋乾兴元年(1022)十二月,有官员上奏宋仁宗说,“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得千户”? 。意思是按照乡村五等户制度,一个有三千户人口的县,大概只有三分之一的百姓资产可归入中上等户,可以承担官府摊派的差役。剩下的三分之二都是底层穷人。

(北宋)张方平:《乐全集》卷二一,《论天下州县新添置弓手事宜》。

庆历元年(1041),张方平上奏说,“逐县五等版籍,中等以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 。意思是按照乡村五等户制度,大多数县只有不到五分之一的百姓资产可归入中上等户,剩下的五分之四都是底层穷人。其中资产最低的第四等户和第五等户,占到了所有乡户的十分之九。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四十三,“庆历三年九月丁卯”条。

庆历三年(1043),范仲淹上奏说,“今河南府主客户七万五千九百余户,仍置一十九县(主户五万七百,客户二万五千二百),巩县七百户,偃师一千一百户,逐县三等而堪役者不过百家,而所要役人不下二百数”。? 范仲淹说河南府下属各县可供摊派差役的富户(三等及以上)普遍不足100户。这里按100户算,河南府下属19县共有资产三等及以上的百姓1900户,只占到了全部户数的2.5%,或者说只占到全部主户的3.75%。余下的都是非常贫困的底层人。

(南宋)范成大:《吴郡志》卷一九,《水利》。

熙宁三年(1070),郏亶作《吴门水利书》,里面提道,“苏州五县之民,自五等已上至一等不下十五万户。……又自三等已上至一等不下五千户,可量其财而取之。”?

(北宋)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六,《论率钱募役事》。

熙宁九年(1076),张方平又上奏宋神宗说:“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户不满千,……四等以下户不啻九千”? 。

(北宋)刘安世:《尽言集》卷十一,《论役法之弊》。

元祐年间(1086—1094),刘安世上奏宋哲宗说,“且治平之前,天下户口一千二百七十余万,而旧法役人五十三万六千余人。元丰之后,户口一千八百三十五万九千有奇,较之治平已增五百六十余万,而新定役人,止于四十二万九千余人,比之旧法,却减十万七千之额”。? 在宋英宗治平时期(1064—1067)以前,那时候行的是差役法,朝廷控制的户口下,只有4.2%的百姓资产过线可供摊派差役,剩下的都是穷人。宋神宗元丰时期(1087—1085)之后,那时候实行的是募役法,朝廷控制的总户口上升,募来服差役的人数却减少了,二者的比例已跌至2.3%——这种减少,说明朝廷如果使用专业人员来办理公务,本就用不着那么多差役。当然了,募役法的问题后文再说,刘安世此处提供的最有价值的信息,是到宋英宗治平时期,已只有4.2%的百姓可算作中上等户。

南宋乾道五年(1169),吕祖谦替严州知州张栻起草了一份呈给朝廷的《乞免丁钱奏状》,里面提到,严州一共有六个县,其人口具体构成如下:

(南宋)吕祖谦:《东莱集》卷三,《为张严州作乞免丁钱奏状》。

第一等至第四等户止有一万七百一十八丁,其第五等有产税户共管七万一千四百七十九丁;虽名为有户,大率所纳不过尺寸分厘、升合抄勺,虽有若无,不能自给。其无产税户共管四万一百九十丁,并无寸土尺椽,饥寒转徙,朝不谋夕。本州统管一十二万二千三百九十三丁,而第五等有产税户、无产税户共管一十一万一千六百七十五丁;是十分之中,九分以上尫瘠困迫,无所从出。?

因为奏状的主旨是希望南宋朝廷能够免除严州百姓的“丁钱”,所以吕祖谦提供的数据是“丁数”而非“户数”。按吕祖谦的数据,严州中上等户(第一至第四等户)里的丁数,只占到了全部丁数的8.76%,无力承担差役的底层贫民(第五等户和无产税户)占到了91.24%。

以上这些数据的统计口径略有差异。比如,有些将中上等户的范围定为第一至第三等户,有些将第四等户也包括进来;有些只统计了主户,有些同时提供了主户与客户的数据。但总体而言,这些差异不影响我们得出一个结论:两宋政府长期实施户等制度,按家庭资产等级向民众摊派差役,名义上虽然牢牢占据着“抑制兼并之家”的道德高地,实际得到的结果却是共同贫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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