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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作者:谌旭彬 当前章节:15365 字 更新时间:2026-7-20 13:08

行役与城里人

上一章谈了宋代乡村百姓的辗转腾挪与两害相权。本章再谈谈宋代的城市居民,也就是“坊郭户”的境遇。

城里人的钱算谁的钱?

以长安城为例。据妹尾达彦考证,唐都长安人口最盛的天宝年间,人口约为70万。包括长安城内的县管辖人口30余万,军人10万左右,僧尼、道士及其他宗教人口2万—3万人,宗室、宫人、宦官、科举应试者、外国人等5万余人,脱漏人口10万余人。(见:[日]妹尾达彦,李全福译:《唐都长安城的人口数与城内人口分布》,《中国古都研究(十二):中国古都学会第十二届年会论文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6—187页)。县管辖人口中有大量属于官僚贵族的家室,此外城内还有耕地的农民——宋敏求《长安志》卷七《唐京城》中写道:“自朱雀门南第六横街以南率无居人宅第。自兴善寺以南四坊,东西尽郭,虽时有居者,烟火不接,耕垦种植,阡陌相连。”可知唐长安城的建筑规模虽大,但并未拥有足够的城市人口,以致距离政治中心较远的南城无城市居民定居,变成了农民的耕地。换言之,若将官僚贵族、军人、僧尼道士、宗室宫人及农民等剔除后,唐长安城内脱产从事商业经营的纯城市居民只有10万—20万人左右。唐长安城尚且如此,其他城市的情况也就可想而知了。

宋代之前,中国城市人口的比例很低,且多数为官僚贵族之家? ;连“坊郭户”这个专指城市居民的称呼,也要到晚唐五代才慢慢普及开来。当生活在城墙内的群体主要是统治阶层的人时,自然没必要为城市居民单独制定税赋政策。但到了宋代,情况开始变得不同。大量普通民众涌入城市,或经营商业,或给人打工。城市人口的主体,渐渐从统治者变成了被统治者。

宋代究竟有多少城市人口?

赵冈、陈钟毅:《中国历史的城市人口》,《食货月刊》卷十三,第3、4期。王隶:《宋代经济史稿》,长春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页。葛剑雄主编,吴松弟著:《中国人口史(第三卷)辽宋金元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9页。

对于这个问题,学者们的研究结论各不相同,差距较大。如赵冈认为北宋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20.1%,南宋为22.4%。? 王隶的意见是“宋代坊郭户很可能占到全国总人口的6%—10%以上”? 。《中国人口史》第三卷认为“就全南宋地域而言,将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定在12%,或许更合理一些”? 。不管具体比例如何,宋代城市居民数量众多,是个不争的事实。

两宋政府自然不会放任这些坊郭户游离在汲取系统之外。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八十八,“元祐元年九月丁丑”条。(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九十四,“元祐二年正月殿中侍御史孙升言”条。

傅尧俞在北宋哲宗年间做过吏部侍郎。他总结说,北宋政府对城乡百姓有一套基本的汲取思路,即“乡村以人丁出力,城郭以等第出财,谓之差科”? 。差就是差役,指乡村百姓要出人力去承担衙前差役之类的工作。科是科配,指城市居民要出钱替官府去采购商品或销售商品。傅尧俞的官场同僚、在北宋哲宗年间担任过殿中侍御史的孙升也有相似总结:“城郭之民,祖宗以来无役而有科率,科率有名而无常数”? 。按大宋祖制,城市居民不必承担差役(出力替官府办事),而须承担科率(出钱替官府办事)。科率有具体名目无固定数字,要出多少钱才算完成科率任务全由官府说了算。

上一章说过,为了让乡村里的富户出力,也就是强迫他们来承担衙前差役之类的负担,宋朝政府在乡村实施了户等划分,将乡村主户,即名下拥有田产之家(无田产者被称作客户),按资产多寡分为五个等级,然后将各种差役负担摊派给资产等级靠前者。

宋神宗时,监察御史刘挚总结说:“坊郭十等户自来已是承应官中配买之物,及饥馑、盗贼、河防、城垒缓急科率,郡县赖之。”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二十四,“熙宁四年六月庚申”条。

这套办法也被用在了城市居民身上。城市主户,即名下拥有房产之家(无房产者被称作客户),会被宋朝政府按家庭资产多寡划分为十个等级。其中大体以五等以上为上户,六等以下为下户。上户要承担科配(或者叫科率)工作,以满足官府的各种需要,具体包括供纳物品、配借钱物、提供工役等? 。因这些负担往往会通过行会来摊派,所以又通称“行役”。

以上,是宋朝政府对城市居民的财政定性。其实,这种定性在宋代还有更直白、更露骨的表达。比如,苏辙在奏章中曾对宋神宗如此说道:

(北宋)苏辙:《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栾城集》卷三五。

城郭人户虽号兼并,然而缓急之际,郡县所赖。饥馑之岁,将劝之分以助民;盗贼之岁,将借其力以捍敌。故财之在城郭者,与在官府无异也。?

当时,王安石推行役法改革,想让城市居民如乡村百姓一般承担劳役,向朝廷交一笔役钱。苏辙认为这违背了北宋政府之前对城市居民的财政定性,加重了城市居民的负担,于是上奏反对。苏辙说,城市居民经营商业做买卖,虽然顶着“兼并”的大帽子,但他们的存在对地方郡县而言非常重要。郡县遭了灾荒,得依赖这些城市居民出钱来救济;郡县出了盗贼,也得依赖这些城市居民出力来抵御。总而言之,财富放在城市居民手中,也算是放在朝廷官府的口袋里。

(南宋)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一,“祖宗兵制名《枢廷备检》”条。

苏辙虽然是在替城市居民讲话,是在反对王安石搞役法改革加重城市居民的负担,但他坦白无碍地说出“财之在城郭者,与在官府无异也”这种话,显见这种认知在当时相当普遍。据说,早在北宋初年时,宋太祖赵匡胤便讲过这样的话:“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 在赵匡胤眼中,钱放在富户手中只是暂存,到了需要的时候,富户们的钱都得变成赵宋王朝的钱。

类似的坦白之言,也见于北宋人梁焘的奏章。

时为宋哲宗元祐二年(1087)三月,朝廷下旨要在全开封城搞一次“大拘掠”,也就是财产大清查和收入大管控。清查管控的对象,是那些欠了朝廷“市易均月钱”的人——王安石变法期间成立过一个叫作“市易务”的新机构,专职向缺乏本金的城市商户提供低息贷款。因朝廷以贷出多少款项、收到多少利息来考核市易务的绩效,最终导致这项金融服务变成了强制摊派,商户们有资金需要,得贷;没资金需要,也得贷。搞到最后,经济倒退,市面萧条,很多账就成了收不回来的烂账。“大拘掠”的目的,就是要用没收房屋之类的强制手段去收回这些烂账。

梁焘当时的身份是右谏议大夫。他听闻消息后紧急上奏,劝宋哲宗不要这样搞,要给开封城的城市居民留条活路。奏章里说: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九十六,“元祐二年三月丙子”条。

祖宗之朝,京师之民被德泽最深,居常无毫发之扰,故大姓数百家。庆历中,西鄙用兵,急于财用,三司患不足者数十万,议者请呼数十大姓计之,一日而足,曾不扰民而国家事办。祖宗养此京师之民,无所动摇者,正为如此。臣愿陛下以祖宗之法为法,存全爱养京师已敝之民,一二十年之间,方得如旧,诚远计也。?

按梁焘的说法,宋朝政府放任开封城内发育出数百家大富户,目的是为了在某些特殊时刻将这些富户拉出来替朝廷效力,将他们积攒的钱财变成朝廷的钱财。他举了个实例:宋仁宗庆历年间与西夏开战,急需用钱,朝廷将数十家大富户召集过来,强迫他们出钱,一天之内就填上了军费缺口。梁焘希望宋哲宗不要破坏这种祖宗之法,不要搞“大拘掠”,要让被王安石变法折腾至元气大伤的开封百姓休养生息,如此再过个一二十年,就又可以发育出一批大富户,供朝廷在紧急之时取用。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九十八,“元祐二年四月己亥”条。

梁焘是在替开封城的百姓说话。可是,他说服皇帝的理由不是抽象的以民为本,而是具体的利益,即开封百姓的钱便是官府的钱、朝廷的钱。这逻辑与苏辙的“财之在城郭者,与在官府无异也”可谓如出一辙。不独梁焘与苏辙如此认为,侍御史王岩叟在上奏宋哲宗时,也曾说朝廷对城市百姓“居常养之”的目的是“以备缓急耳”,他建议朝廷部分免除坊郭户(即城市百姓)的助役钱,“使藏于其家,以待朝廷一日之取,与蓄之于公,亦何异?”? 暂将钱存在城市百姓家中,等将来朝廷有需要了再汲取出来,与将钱直接存在官府并无区别。这些言论虽是站在城市民众的立场,但也意味着当时的知识分子普遍没有尊重民众私有财产的意识。在他们看来,城里人的财富就是朝廷的财富,只要朝廷有需要,城市居民就应该奉上他们的私产。

回到梁焘的奏章。奏章披露了宋仁宗为凑足与西夏作战的军费,曾召集开封城内的富户,向他们要钱。但梁焘没有细说这些钱是怎么要的,又是怎么还的。好在傅尧俞于元祐元年(1086)给宋哲宗的奏章里尚保存有部分信息: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八十八,“元祐元年九月丁丑”条。

庆历中,羌贼叛扰,借大姓李氏钱二十余万贯,后与数人京官名目以偿之。顷岁,河东用兵,上等科配,一户至有万缗之费,力不能堪,艰苦万状。?

“羌贼”即指李元昊的西夏政权。傅尧俞说,仁宗时为了凑足对西夏用兵的经费,朝廷向富户们借了很多钱,其中仅李氏一家就借了二十余万贯。这些钱最后没还,只给了富户们几个“京官名目”就算两清。给个“京官名目”对朝廷来说不算成本,几十万贯资财对百姓而言却是实打实的家产,富户们显然亏惨了。傅尧俞还提到,这类情况发生了不止一次。比较近的一次是河东发生战事(可能是指宋神宗时代由河东出兵进攻西夏),朝廷再次向富户们伸手,标准是每户摊派万缗(缗等于贯)。很多人负担不起这笔钱,困苦不堪。

被宋仁宗强行“借”了二十余万贯的大姓李氏,很可能就是梁焘提到的“数十大姓”中的一户。当然,因宋仁宗朝对西夏的战事持续多年,也有可能是两次不同的借款。

值得注意的是,傅尧俞披露这段往事,并不是要否定北宋朝廷向富户伸手这个行为。和梁焘一样,傅尧俞只是想用这些事例来规劝宋哲宗不要竭泽而渔,否则民间经济凋敝,以后就没有这种“取于民以为助”的机会了。

开封城百姓的钱是官府的钱,其他城市百姓的钱当然也是。庆历元年(1041),陕西经略安抚副使韩琦途经邠州、乾州、泾州、渭州等地,即发现当地城郭之民也被朝廷强制借了钱。韩琦后来上奏宋仁宗说: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三十一,“庆历元年二月丙戌”条。

所至人户,经臣有状称为不任科率,乞行减放。内潘原县郭下丝绢行人十余家,每家配借钱七十贯文,哀诉求免。?

韩琦说,因北宋与西夏的战事,这些州县的百姓都遭到了临时科配。很多人听说韩琦来了,就给他递状子,说实在承受不住,乞求将负担减轻一点。其中,潘原县城中有十余户丝绢行的百姓,每户被摊派了七十贯的借钱额度,他们拿不出这笔钱借给朝廷,哀求韩琦希望免掉。韩琦对宋仁宗说,他知道朝廷没钱,不想给朝廷添麻烦,所以没答应这些百姓的诉求,只希望朝廷抓住时机讨贼,不要因朝中有不同意见而使战事长期拖下去,那样的话经济状况会更糟糕。

由韩琦的奏折可知,宋仁宗当年不止向开封城内的数十大姓借钱数十万贯,也不止向大姓李氏借钱二十余万贯,还曾向很底层的普通城市住户借钱。潘原县位于今天的甘肃平凉一带,在北宋时代属于贫困地区,该县“每家配借钱七十贯文”(配借的意思就是强制出借)的那些丝绢业人士,大概已是该县比较富有之人。

这七十贯钱宋仁宗有没有还?笔者找不到直接的材料来说明。从大姓李氏的二十余万贯钱最后被赖账来推测,潘原县的小民们大概率拿不到宋仁宗的还款。七十贯钱之于这些小民,就重要性而言,要远大于二十万贯之于大姓李氏。没有了二十万贯,李氏还是大姓,还是富豪;可没有了七十贯,潘原县的小民们就要破产,可能就活不下去。但对皇帝来说,这些钱的性质都一样,都是:

财之在城郭者,与在官府无异也。

行会是控制的手段

在宋代的城市里生活,有两桩大事难以回避。一桩是如果有所经营,便须加入行会之中。另一项是要想在城市中长期生活,必须要有房屋以供栖身。这两桩事情皆是宋代城市居民的大痛点。

先说行会。

周宝珠认为不止此数,真实数目应介于唐代长安220行和南宋临安414行之间。见周宝珠:《宋代东京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5页。

行会,即有组织的行业共同体。北宋所有大中型城市皆设有行会。一般认为,北宋有商业行会160个左右? ,多数设在开封。与西欧封建时代的城市行会不同,宋代的这些行会并非自发形成的商人互助组织,而是普遍受到官府的强力控制。其存在的首要目的,不是维护商人利益,而是满足官府需要。正如宋人耐得翁所言:

(南宋)耐得翁:《都城纪胜》“诸行”条。吴自牧《梦粱录》里也有相同的表述:“市肄谓之团行者,盖因官府回买而立此名,不以物之大小,皆为团行,虽置医卜工役,亦有差使,则与当行同也。”见该书卷十三“团行”条。

市肄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

意思是,官府会向城市居民“科索”各种商品与劳役服务。为方便“科索”,官府就强制要求商人成立行会。无论经营的是什么,卖商品也好,提供技术与劳力服务也好(如木匠石匠),只要官府用得上,就得成立行会。有了行会,官府采购商品或者征发劳役,就可以很方便地找到摊派对象。需要大米,可以找米行;需要螃蟹,可以找蟹行;需要造衙门,可以找木匠行、石匠行。甚至连医生与算命者,也都必须成立行会,以方便官府“科索”。总而言之,官府有什么样的需要,就会成立什么样的行会。

这种通过行会来实施的劳役摊派,就是“行役”。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五,“熙宁六年五月戊辰”条。其原文是“官司下行买物,如时估所无,不得创立行户”。

有时候会出现一种情况,官府需要的商品比较小众,城内并无商户经营。这时候,官府的常规做法是强迫经营其他货物的商人,去成立一个新行会,然后再将该采购任务摊派给这些商户。商户们对这种做法深恶痛绝,又毫无办法。直到熙宁六年(1073),才由宋神宗下旨,明确禁止了这种做法? 。闹到由皇帝亲自下旨严禁的地步,说明强制商人成立超出其经营范围的行会这种现象,在当时已经泛滥成灾。

官府的物品征购任务,并非平摊给行会内的商户,而是根据商户的户等高低进行分配。谁的家庭资产多,谁的户等就高,就会被摊派更多份额。行会内的商户会分成若干批次,轮流给朝廷服役。一般是每十天一轮,所以有个专门的词汇叫作“当旬”。

北宋都城开封是当时商业最繁荣的城市,也是官府衙门最多的所在,城内行会承受的管控和负担也是最重的。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四,“熙宁六年四月庚辰”条。

初,京师供百物有行,虽与外州军等,而官司上下须索,无虑十倍以上,凡诸行赔纳猥多,而赍操输送之费复不在是。下逮稗贩、贫民,亦多以故失职。?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中所总计的“贵价令作贱价,上等令作下等”。

意思是,开封城与地方州军一样,所有商品皆有行会,官府需要什么,就责令相应行会提供。不同的是,开封城内府衙众多,对行会的科敛勒索规模是地方州军的十倍以上,很多人因此赔得很惨。连最底层的小贩和贫民也很难幸免。商户们赔得惨,主要还是他们面对官府的不正当侵害时毫无抵抗能力——官府不但可以强行将货物的采购价定得远低于市场价,还可以肆意打压货物质量品级,强行将上等货物评定为下等货物? ,乃至于可以无限期拖欠商户的货款。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另可见(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五,“开宝七年四月乙丑”条。

对宋代商人而言,商品究竟该按什么价格卖给官府,其实是个心照不宣的问题。赚官府的钱,或者让官府觉得你赚了他的钱(实际上并没有),有可能成为很严重的问题。宋太祖开宝七年(974)便已有过血淋淋的教训。当时,有一名马军都头叫作史圭,专门向朝廷举报开封城内的商户,说他们卖给官府的商品价格不当,让官府吃了亏。结果被举报的商户“往往坐诛”,许多人被朝廷砍了脑袋。城内商人胆战心惊,惶惶不可终日,只得“廛市之间,列肆尽闭”,成片成片的商铺全关了门,形同罢市。都城全面萧条,事情终于闹得宋太祖也知道了。于是宋太祖下诏说,以前用不正当价格骗官府钱财的事情,不许再举报再追究,谁举报就惩罚谁。但是,今后若再有商人“买卖官物依前敢有欺谩”,胆敢再赚官府的钱,就要没收其所有的家财物业,且鼓励举报,举报者可得“赏钱百千”。? 宋太祖的这道诏书意味深长。与其说他是在安抚商人,不如说他是在警告商人千万不要动从官府赚钱的念头,千万不要觉得可以按市场价将商品卖给官府——什么样的价格算“欺谩”,是没有客观标准,完全由官府说了算的。宋太祖虽然在诏书里承诺了不再杀人,却留下了没收所有家财物业这一极可怕的惩罚。为了规避惩罚,商人们通常只能无条件接受官府的采购价。

(宋)蔡襄撰,陈庆元等校注:《蔡襄全集》,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04页。(元)脱脱等:《宋史·食货下八》。真德秀的原文是:“物同则价同,岂有公私之异。今州县有所谓市令司者,又有所谓行户者,每官司敷买,视市直率减十之二三。或不即还,甚至白著。民户何以堪此?”见(南宋)真德秀:《西山文集》卷四十,《谭州谕同官咨目》。

接受了官府的低采购价后,行会商人们还得做好采购款被长期拖欠的心理准备。北宋仁宗年间,知开封府蔡襄上奏说,官府向“内东门市行”的商人采购,却“累年未偿价钱”? ,商人们完成了采购任务,却长期拿不到官府的采购款。南宋的情况也差不多,理宗年间,有官员上奏说:“官司以官价买物,行铺以时值计,十不得二三”——官府的采买价格不到市场价的十分之二三;且“迁延岁月而不偿”,五年十年拖欠着不结账;行会商人们没办法,只能“迁居以避其扰,改业以逃其害”。奏章里还说,连蔬菜鱼肉与日用品这类东西,各级官府也都“皆以官价强取之”,以致那些做小本生意的商贩起早贪黑终日辛苦,结果却连本钱都亏没了。如此种种暴政,已造成“商旅不行,衣食路绝”的严重后果。奏章希望皇帝下旨给各路、州、县的官府衙门,勒令他们必须按市场价格买东西,不许动不动就使用“官价”? 。生活在宋理宗时代的真德秀,也在知潭州任上批评当地政府不该拿行户当“提款机”。真德秀说:货物相同则价格理应相同,岂能因为是公家采购就脱离市场价?如今州县普遍设有“市令司”负责采购,每有采购任务就强迫本地行户去办,可采购价相比市场价往往低了十分之二三,还不给现款甚至直接打白条,那些做了行户的百姓哪里承受得住这种暴政??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四,“熙宁六年四月庚辰”条。(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四,“熙宁六年四月庚辰”条。

以低于市场甚多的“官价”采买并拖欠采购款之外,行会商人还得面临官吏的刁难与盘剥。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开封城肉行中以徐中正为首的二十六家屠户,曾联名向朝廷请愿,“乞出免行役钱,更不以肉供诸处”? 。宋神宗召集相关衙门讨论此事,承认了行会制度确实扰民,皇帝还举了个例子,说“近三司副使有以买靴皮不良,决行人二十者”。? 靴行里有二十名商人被官府严惩,就因为官府认定他们采购的靴皮不好。靴子的质量标准全由官员张嘴说,行会商人没法反驳只能认栽。肉行的商人们大概率也遭遇了相似盘剥。试想,他们给衙门供肉的官价本就已经很低,且要被拖欠货款,如今还要被衙门里的官员、胥吏刁难,或说送来的肉品质不佳,或说送来的肉缺斤短两。这种奔着让肉商们倾家荡产的采买任务谁会愿意接呢?然而皇权无远弗届,不接又不行,所以这些肉行商人宁愿直接给官府交一笔免行役钱。哪怕这笔免行役钱远高于实际肉价,只要能规避种种法外盘剥,也是合算的。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六,“熙宁六年八月己丑”条。(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五十一,“熙宁七年三月辛酉”条。

不止是肉行。在熙宁年间,开封城内的米行和麦行也曾向朝廷诉苦,说“岁供余禾荞麦等荐新,皆有陪费”? ,他们要负责给朝廷的各类祠祭活动提供最新鲜的粮食,每次接这种生意都要亏本。在熙宁七年(1074),还发生了米行商人自杀事件:“米行有当旬头曹赟者,以须索糯米五百石不能供,至雉经以死。”? “旬头”是指当时的米行实施了按旬轮流的行头制度,也就是每过十天就轮到下一个人做米行的行头,这期间官府有采买需求,会去找当值的行头,由他来组织行内商人完成采买工作。这位米商曹赟很不幸,在轮值期间接到了官府采购五百石糯米的任务,他搞不定这件事,只好上吊自杀。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北宋)韩琦:《韩魏公集》卷一八,《家传》。

其实不止是采购。许多时候行会还得替官府卖东西。官府囤积的东西可能没有多少市场价值,但用什么价格卖得由官府说了算。至于按官定价格卖不卖得掉,那就不是官府要操心的事情了。比如,宋真宗曾命人将宫内的一批“无字号不及色额”? (非品牌货、质量不怎么样)的器物首饰交给开封城内的相应行会出售。给皇帝卖东西价格自然是只能高不敢低。宋神宗时,河北路为筹措实施青苗法的本钱,将朝廷调拨给河北的绢摊派给各州军所辖城市的行户,要他们在半年之内卖掉并将钱交上来。然而,官定卖价是每匹绢“一贯五百三十文至一贯六百文”,远高于当时的市场价。于是,整个河北路的行户们集体倒了大霉。高于市场价本就难卖,绢的数量多限时紧,又意味着会有大批绢同时进入市场,绢的市场价会进一步被拉低。少数资产雄厚的大商人可以将绢存放在仓库里,先垫款给官府。资产有限的“近下等第人户”就只能咬紧牙关,以低价将绢卖掉,然后“破卖家财方能贴赔送纳了当”,卖了自己的家产来将缺额补足,只求免遭官府的严惩。?

在官府摊派与压榨较轻的某些地域,宋代行会也可以成为互助组织而非互害组织。据南宋人刘漫塘讲,他在金陵城见到的行会,与开封、临安的行会大不相同:“向在金陵,亲见小民有行院之说,且如有卖炊饼者,自别处来,未有其地与资,而一城卖饼之家便借市,某从炊具,某贷面料,百需皆裕,谓之护引。行院无一毫忌心,此等风俗可爱。”见(南宋)车若水:《脚气集》。(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巳”条。

既然行会存在的首要目的是方便官府实施科敛盘剥,那么,站在行会商户的立场,自然是希望行会的成员越多越好。? 毕竟,成员越多就意味着分担盘剥的人越多。故此,王安石才会观察到开封城内“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辄走却数家,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已”? ——年年都有行会内的商户因承担不起官府盘剥而破产关店离开行会;年年也都有行会强迫商户入行,为此经常闹出纠纷。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五十一,“熙宁七年三月己未”条。

王安石还对宋神宗讲了一则自己的亲身见闻:“臣曾雇一洗濯妇人,自言有儿能作饼,缘行例重,无钱陪费,开张不得。”? 这洗衣妇人的儿子只因交不起饼行的“行例钱”,就没法在开封城内做卖饼的小生意。洗衣妇人觉得儿子很可怜,其实饼行也觉得自己收“行例钱”天经地义。官府的科敛盘剥是要直接摊派到饼行的,是要由行里的饼贩集体承担的,一旦开了可以不入饼行而在开封城自由卖饼的先例,那入了饼行的商贩就会感到极大的不公平,就要闹事,饼行就要维持不下去。只有将所有卖饼商户都卷入饼行之中,让所有卖饼者都来“公平承担”官府的盘剥,这畸形的行会才能正常运转。

与行会一样,官府也希望将更多的商户卷入行会。行会内的商户越多,行会内商户的规模越大,官府可盘剥的对象就越多,能盘剥到的财富也就越多。王安石变法实施“免行役钱”(行户交钱给政府,政府拿着这笔钱自己去采买物资,不再摊派采买任务给行户)之后,官府盘查商户、强迫商户进入行会的积极性更是暴增。这笔钱是直接上交给官府的,每个在开封城内做生意的行户都得交。交了钱的行户看到没交钱的商人走街串巷卖东西,认为会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会积极举报。官府接到举报,会认为商户游离在行会之外,相当于官府少了一笔收入,也会积极出动严厉处理。故此,时人郑侠才会观察到如下这般极端的事情:

(北宋)郑侠:《西塘集》卷一,《免行钱事》。

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卖易与纳免行钱人争利。仰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税钱,方得在市卖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赏。此指挥行凡十余日之间,京师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负水担粥以至麻鞋头发之属,无敢不投行者。?

郑侠说,“免行役钱”这项改革启动后,那些不在行会里的人全不能上街做生意了,法律不允许他们与缴纳了“免行役钱”的商户争利。除非他们前往官府登记加入行会,把这笔钱给交了,才可以在街市上做生意。不去官府登记加入行会而擅自做生意者有罪,举报者有赏。所以现在的开封城,连提个瓶子走街串巷卖茶水,都必须加入行会;挑个担子走街串巷卖粥,都必须加入行会;卖双麻鞋、替人梳洗头发,都得加入行会。否则就不能营业,就是犯罪。

郑侠将这些情况汇报给宋神宗,但最后的处理办法仅止于“些少擎负贩卖者免投行”,只豁免了那些靠肩挑手提卖东西的小商贩,特许他们可以不进入行会,可以不缴纳“免行役钱”。

房子是汲取的工具

介绍完行会,再说房子。

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四川人吕陶向皇帝呈递了一道奏章。内中说,四川嘉州一带的“坊郭人户”,也就是城市居民,正纷纷离开城市回到乡村居住。他们还在急切售卖城里的房屋与产业。可是卖不掉,这些“前城市居民”非常焦虑。

为什么会这样?

(北宋)吕陶:《乞别定坊郭之法以宽民力奏》,收入于曾枣庄、刘琳主编,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全宋文》第三十七册,巴蜀书社1994年版,第192页。

吕陶解释说,成都府与梓州路原本以户为单位、按田产税钱的多少来摊派差役,主要承担者是乡村富户。后来朝廷出台新政策免役法,“坊郭十等人户”——也就是按家庭资产被分为十个等级的城市居民,如果有经营行为而非纯粹给别人打工,也都要出一笔“营运钱”。政策推行下去之后,地方政府非常开心,全力督促下级州县务必将尽可能多的城市居民纳入需缴营运钱的范畴。州县官员领会上级指示,既不查百姓家产的虚实,也不管百姓是否真有经营活动,只要在城市与乡镇拥有房屋,就认定为营运钱纳税户,且将房子的市值与纳税多寡直接挂钩。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让许多城里人骤然感觉房子是个祸患,于是就发生了“嘉州坊郭人户以至闭户移避于乡村居住”这种反常之事。人回到乡村,城市房产还在名下,官府仍以之为据催逼营运钱,于是这些人又开始低价售卖房屋。但人人皆知拥有城市房产很麻烦,所以很难卖掉。?

人可以迁居,也可以寻找荫庇,而房产无法隐遁。正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政府掌控了城市居民名下的房产数据,就可以很顺畅地向城市居民征收屋税并摊派劳役。换言之,房子成了政府对城市居民实施汲取的有效抓手。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卢杞传》。(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四》。

追溯起来,宋代的屋税其实源自唐代的间架税。间指四根柱子之间形成的空间,架指房屋顶部的架构。一般来说,房子上有几根横檩就是几架。唐建中四年(783),唐德宗采纳户部侍郎赵赞的建议,以军费不足为由在长安城开征间架税,具体操作办法是以两架为一间,然后依据房屋间数和房屋质量来收取,上等房屋每间纳税两千文,中等房屋每间纳税一千文,下等房屋每间纳税五百文,间数越多、质量越好者纳税越重。该税种出台后,官吏们“秉算执筹”闯入民宅,挨家挨户统计房屋间数,核定房屋质量,且鼓励民众互相告发,凡隐藏房产一间者杖责六十,举报者可得赏钱五十贯,赏钱从被告发者的家产中扣除。长安百姓怨声载道,无论贫富皆不胜其苦。因间架税引发的民愤极大,同年爆发的泾原兵变甚至打出了“不税汝间架”的口号,以争取长安百姓的支持。唐德宗无力抵御兵变,自长安出逃,间架税也随之流产。? 但秦制模式下,民众没有与官府讨价还价的能力,税种一旦被创造出来,除非在技术上无法有效实施,要消失很难。间架税也是如此。后晋与后周都曾开征此税,只不过因间架税已被历史定性为暴政,它们给该税种换了个名称,叫作“屋税”。两宋的屋税便是由此而来,其征收范围是“州县寨镇”? 之内的房屋,也就是针对所有拥有房产的城市居民征收房产税。

(北宋)韩琦:《安阳集》卷二十,《韩琦家传》。

以屋税为依据来摊派各种负担,也有个漏洞。就是只能针对“坊郭主户”,也就是城市中有房产的富民。对那些在城市做佣工、靠租房度日的“坊郭客户”没有多少控制力。宋仁宗庆历年间,朝廷在河北诸州实施盐法,将官营食盐强制摊派给“坊郭主客户”,韩琦便上奏说效果不佳:“主户则尚能随屋税纳官,客户则逃移莫知其处,但名挂簿书而已”? ——在城镇中有房产的主户无处可藏,会在缴纳房屋税的时候一并把盐钱也交了;可那些在城镇中没房产的客户,会逃得无影无踪。

包伟民:《宋代城市税制再议》,《文史哲》2011年第3期。

朝廷当然也知道这一点。所以在城市划分户等的时候,既会将不动产(房屋、作坊与店铺)算进来,也会将动产算进来(商品与财物)。为尽可能多地将城市居民划为上等户,好让他们来替官府免费做事,负责清查资产的官吏常闯入百姓家中,搜索至鸡飞狗跳的程度。但查不动产的行政成本终究太高,官府多数时候更愿意以名下有无房产为依据,来向城市居民摊派负担。于是,屋税“常被官府视为城郭其他税役起征的基础赋税”? ,当官府想要向城市居民摊派某种新的负担时,房屋税的额度就成了计算新摊派额度的基础。房屋税少,新摊派就少;房屋税多,新摊派也多。四川嘉州官府征收营运钱,不管百姓“有无营运”,只看百姓是否有“屋宅在城市”,其实是很常规的做法。

当房子失去安居的本义,成了一种财政汲取工具,城市的房宅市场会很自然地走向畸形。北宋都城开封的房价和房租价格便是如此。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二,“淳化二年六月乙酉”条。(北宋)王禹偁:《小畜集》卷十六,《李氏园亭记》。(北宋)杨侃:《皇畿赋》,收入于吕祖谦编:《宋文鉴》卷二,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0页。(南宋)王称:《东都事略》卷第三十七,“杨砺传”条。(元)脱脱等:《宋史·楚昭辅传》。(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三,“咸平五年十月”条。

先说房价。众所周知,开封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城市,早在宋太宗时代就已是“养甲兵数十万,居人百万”? 。此后直至北宋灭亡,这座城市的人口规模始终维持在百万级别。城内土地有限,又聚集着北宋王朝最有钱、最有地位的人群,地价自然很高。王禹偁在宋太宗端拱、淳化年间做过京官,他对开封地价的感受是“重城之中,双阙之下,尺地寸土,与金同价”? 。地价是房价的基础,地价高房价自然也高。到了宋真宗时期,开封城已是房屋密集,“坊无广巷,市不通骑”? 。工部侍郎、枢密副使杨砺长期租房居住,他去世后,宋真宗前往祭拜,皇帝的车驾进不去巷子,只好下车步行。? 连枢密副使也要租房子住,可见除原住民外,只有非富即贵者才能在开封城内置办房产。宋太宗赐钱给枢密使楚昭辅,让他在京城购买房产时,赏赐金额是“白金万两”? ,约相当于1万贯铜钱。宋真宗咸平年间,宰相向敏中以5000贯钱买入前宰相薛居正的房子,被人控告倚仗权势“贱贸”? ,可知5000贯这个价格大体可以视为高官显贵豪宅的起步价。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三十六,“元丰六年闰六月己卯”条。

权贵住宅的价格很高,普通民居的价格同样不低。宋神宗元丰年间有过一次拆迁,对象是开封城内距离城墙30步以内的民居。共计拆迁130户,官府发放22600贯铜钱作为拆迁补偿,平均每户民居的房价是174贯铜钱。考虑到城墙周边属“恶劣地段”,官府制定的赔偿标准大概率也不会高于市场价,开封城内普通民居的平均实际价格应高于174贯。?

程民生:《宋代物价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58—560页。程民生:《宋代物价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70页。(北宋)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十三,《论国计出纳事》。原文是“略计中等禁军一卒,岁给约五十千”。(北宋)刘斧:《青琐高议》之“杀鸡报”,古典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22页。原文是“每杀一鸡,得佣钱十文,日有数百钱”。马吉杀鸡这个故事的主题是报应,讲述者刻意渲染马吉杀鸡太多,然后说他最后如被杀之鸡一般痛苦死去。故事里说十文钱杀一只鸡大概可信,说马吉每天靠杀鸡可得数百文钱,可能须打个折扣才妥当。

豪宅起步价5000贯与普通民居174贯,是个什么概念?可以参考程民生《宋代物价研究》一书对北宋民众收入与支出的梳理。该书考据认为,北宋普通民众每天的收入约为100文? ,也就是月收入3贯。宋朝百姓维持五口之家的生存,每天的花费也恰在100文左右? ,若是家中只有一个成年男丁出去挣钱,那就根本攒不下钱来。当然,在开封城内做摊贩与佣工,收入水平应该高于100文这个平均值,但也高不出太多。有两个数据可供参考。第一个数据是宋仁宗时,主管财政的三司使张方平上奏说,朝廷养活一名禁军及其家庭,每年得支出50贯? 。禁军要在京城驻防,年收入50贯相当于每天收入137文,只比平均收入水平略高。第二个数据是宋仁宗庆历年间,有名为马吉者在开封城内以替人杀鸡为业,杀一只鸡收费10文? 。如果马吉每天杀20只鸡,税后收入也只有100多文钱。

(元)脱脱等:《宋史·食货下一》。(南宋)徐梦莘编:《三朝北盟会编》卷三十六,“靖康元年二月八日”条。(北宋)翁彦国:《上徽宗乞今后非有大勋业者不赐第》,收入于《宋朝诸臣奏议》卷一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1页。

北宋王朝立国越久,开封城内的权贵就越多,可利用的土地就越少,房价自然也就越高。到了宋徽宗时代,“人臣赐第,一第无虑数十万缗,稍增雄丽,非百万不可”? 。那时候的开封城早已无闲地可用,新晋权贵为修建豪宅,常大规模强拆民房,许多普通百姓因此家破人亡。如蔡京为了造一座西园,毁掉民房数百间之多,这些百姓无处申诉,“惟与妻子日夜号哭告天而已”? 。宣和二年(1120),御史中丞翁彦国曾上奏尖锐批评宋徽宗赏赐宅第太多,批评京城官员常借着皇帝赏赐宅第的机会,动用官府力量强拆民房甚至霸占整条街坊,让百姓流离失所,全然不是太平盛世应有的景象。翁还说,强制拆迁时,官府虽然会给百姓一笔所谓的补偿金,但京城人口众多房屋密集,拿着钱也无处买地再建房宅,所谓补偿金不过是强拆的遮羞布? 。由此可见,到了宋徽宗时代,开封城已成为权贵的乐园,普通百姓要想在城里买房定居乃是妄想。

杨师群:《东京店宅务:北宋官营房地产业》,《史林》1991年第1期。

买不起房,便只好租房。按杨师群的估计,“北宋东京城内外,约有半数以上人户是租屋居住的。其中从一般官员到贫苦市民,各阶层人士都有”。?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端拱二年‘国初’”条。(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十五二》。

北宋开封城的出租房主要来自朝廷设立的房屋出租机构“店宅务”,和官僚权贵及其依附商人控制的私营邸店。朝廷经营租房业务始于五代。北宋建立后将之发扬光大,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店宅务”(又名“楼店务”)。店宅务的主要职责是收租,然后“以其钱供宫中脂泽”? ,也就是这些租金进的不是国库,而是皇帝的腰包。这个机构初设时有三名头目,分别来自朝官、三班和内侍,下属是500名“修造指挥”? 。后来随着业务扩张,头目和下属人数都有增长。

杨师群:《东京店宅务:北宋官营房地产业》,《史林》1991年第1期。

店宅务成立之初掌控的房屋只有五六千间。但上有皇权加持,下有牟利驱动,店宅务成立后即迅猛扩张,在开封城内大量拿地,或自己建房或转租给商人,且不断强行买进城内民居。扩张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使得宋太宗不得不在淳化四年(993)颁布诏书,禁止店宅务继续在京城购入房屋扩张出租房规模。但诏书效应有限。到了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店宅务手中已拥有2.33万间邸店,年租金收入是140093贯。到宋仁宗天圣三年(1025),邸店数量增至2.62万间,但年租金收入略有下降,为134639贯。到了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店宅务控制的房产包括出租屋14626间、空地654段、宅子164所,年租金收入增长至216581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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