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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口史的脉络:从秦汉到隋唐

作者:谌旭彬 当前章节:15422 字 更新时间:2026-7-20 13:08

上一章尝试阐释了两宋“繁华”的发生逻辑,将两宋繁华的源头追溯到了人口总量的大爆炸。接下来理应回答这场人口大爆炸究竟从何而来。但在正式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本章想要将视线拉至更早的秦汉时代,先试着回答另一个问题:为什么北宋之前的朝期,自秦汉到隋唐,没有发生过人口大爆炸?

回答这个问题,将牵扯出一条中国人口史的隐形脉络。

峰值停滞近千年

人口数量增长的原因很多。开垦土地、精耕细作、修筑水利、改良农具与农作物等,都有助于人口增长。其中效果最显著的方式,莫过于社会结束动荡,进入和平时代。

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导论、先秦至南北朝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页。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导论、先秦至南北朝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页。(东汉)班固:《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第八下》。(西晋)司马彪:《续汉书·郡国志一》,刘昭引《帝王世纪》,转引自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导论、先秦至南北朝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2页。(唐)房玄龄等:《晋书·地理志》,转引自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导论、先秦至南北朝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2页。(唐)房玄龄等:《晋书·地理志》,转引自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导论、先秦至南北朝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2页。(唐)魏征等:《隋书·地理志》,转引自冻国栋:《中国人口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复旦大学2002年版,第54页。(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地理志》,转引自冻国栋:《中国人口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复旦大学2002年版,第96页。葛剑雄主编,吴松弟著:《中国人口史(第三卷)辽宋金元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21页。

数据很足以说明这一点。秦灭六国实现统一后,全国人口总数一度接近4000万? ,经历秦末乱世,到汉初文景时期已只剩下约1400万—1800万? 。经过百余年的和平,到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又增长至5959.4879万? 。不久后新莽政权崩溃,绿林、赤眉、铜马等流民军兴起,人口又进入锐减阶段,到东汉光武中兴时只剩下2100.7820万? 。此后又经历百余年的和平时光,到汉桓帝永寿二年(156),总人口又增长至5647.6856万? 。不久后进入乱世,先是诸路军阀混战,后是魏、蜀、吴三国争雄,至西晋太康元年(280),全国人口已只剩下1616.3863万? 。南北朝时代略过不提。再往后,隋炀帝大业五年(609),多年承平又让全国人口数恢复至4601.9956万? 。不久后隋末大乱,至唐朝贞观时代已剩人口1235.1681万? 。此后经百余年太平,至天宝十四年(755),人口又增长至7000万的规模? 。

上述人口起伏情况,大体如下面这张简图所示。为方便后面的讨论,简图增入宋初太平兴国五年(980)的人口数据3540万,与北宋末大观三年(1109)的人口数据1.4亿——考虑到疆域面积相近更好比较,这里采用了包括宋、辽、西夏和大理在内的总人口数据。

可以看到,简图中的每一个峰值,相对于前一个谷值,都是一次人口总量的大恢复。这种大恢复的主因,正是时代自残酷的乱世进入难得的太平年岁。同时还可以注意到,自秦汉到隋唐,人口总量大恢复的变化不大,其峰值始终在6000万这个水平徘徊,无法突破7000万这个上限。而且,从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的近6000万人口,到唐天宝十四年(755)的约7000万人口,七个半世纪的时间里,在大体相当的疆域里,峰值人口只增长了约1000万,增长速度可以说是犹如蜗牛爬行——可以设想,如果秦帝国统一后与民休息而非疯狂虐民,国祚稍长,其峰值人口大概率也能攀升到五六千万的水平,如此,蜗牛般爬行的时间跨度甚至达到了千年之久。故此,《中国人口史》第三卷才会评价说:

葛剑雄主编,吴松弟著:《中国人口史(第三卷)辽宋金元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21页。

北宋以前我国人口增长缓慢。?

这种缓慢的人口峰值增长,实是在提醒我们:自秦汉至隋唐这段时期里,必然存在某种共通的、制度性的限制因素,在制约着人口峰值的提升。

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155页。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160页。

众所周知,自秦汉至隋唐,铁制农具普及了,水利灌溉设施更多更好了,有许多农作物引进与更新,种植技术也有进步。此类因素全部加在一起,可以让粮食亩产发生很大的提升。吴慧的经典著作《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认为“唐代的亩产比汉代增长了四分之一还多”? ,便是一个很中肯的结论。可是,自汉至唐,人口峰值数据却仅提升了六分之一。可见这个共通的、制度性的限制因素,大幅抵消掉了生产力提升(粮食亩产增长)对人口增长的正面影响。自唐入宋的情况则大不相同。据吴慧的研究,宋代的粮食亩产较之唐代,增长了12.5%? ,相当于生产力水平提升了八分之一。大体相当疆域下的宋代人口峰值数据较之唐代,却整整提升了一倍。这意味着限制因素已解除或部分解除,其对人口峰值数据的压制效果已消失或部分消失。

那么,这个自秦汉至隋唐始终存在的限制因素,究竟是什么?

人头税是限制因素

答案是人头税。

这里必须说明:本章提及人头税,皆是就其广义而言,指以家庭人丁的多寡为依据来征收钱粮人力的所有汲取名目。狭义人头税一般指算赋(按人头向成年人收取)和口赋(按人头向未成年人收取),是两种具体税目。与人头税对应的概念是田亩税(资产税),也就是以耕地(资产)的多寡肥瘦为依据来征收钱粮人力的所有汲取名目。

中国秦制时代的税赋(取其广义,包括钱粮与劳役),皆由人头税与田亩税两大块构成。汉代的田亩税主要指田赋,人头税则包括口钱(针对未成年人)、算赋(针对成年人)、徭役与兵役四大项。唐朝前半期实行租庸调制。租指田租,每名成年男丁每年纳租税两石,庸是按人头向朝廷服劳役,调是按人头向朝廷缴纳绢绵布帛,皆属于广义的人头税。学者高树林以粮价折算的方式,测算过汉代与唐代前半期百姓每户每年的田亩税和人头税的比例。他的结论是:在汉代,人头税占到了百姓负担的九成以上,田亩税只占了不到一成。在唐代前半期的租庸调时代,人头税占到了百姓负担的约六到七成,仍远大于田亩税。具体数据见下表:

表6?汉、唐(租庸调时期)赋役指数表

资料来源:高树林:《试论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税役变化问题》,《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1期。

正因为人头税在汉代占到了百姓负担的九成以上,所以汉文帝在田亩税上实施“三十税一”政策,并不能改变民不聊生的现实。晁错对汉文帝讲百姓凄惨的生存境况时,重点就落在了人头税上面。他说:

(东汉)班固:《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第四上》。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

五口之家中,至少有两名成年劳动力要经常去服劳役,要去“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一年四季不得休息。这些负担都属于人头税。晁错的意思是:这些常规而沉重的人头税,加上非常规的水旱灾害、急暴之政与额外赋敛,共同迫使汉文帝时期的百姓不得不卖掉田宅,甚至卖儿鬻女,以寻求活命的机会。

(西汉)贾谊:《请封建子弟疏》,(东汉)班固《汉书》卷四十八《贾谊传》。

同时期的贾谊也留下了相似的论述。他告诉汉文帝,淮南之地的郡县百姓之所以纷纷抛弃家园,逃亡到诸侯王的地盘,不是因为田赋(田亩税)太重,而是徭役(人头税)太重:“其吏民繇役往来长安者,自悉而补,中道衣敝,钱用诸费称此,其苦属汉而欲得王至甚”? ——往来长安的徭役将这些百姓压得喘不过气来,所以他们不想做郡县百姓了,都想去做王国的百姓。汉文帝在田亩税上搞了“三十税一”,但人头税才是汉帝国百姓最沉重的负担,“三十税一”无法阻止汉帝国的百姓“用脚投票”逃走。

秦制时代,以政策间接催生是一种政策常态,且往往强迫与诱导并行。如西汉惠帝时代,已制定有强迫百姓结婚生育的政策:“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将年满15岁到30岁之间的女性不嫁者分作五等,每上升一等,便加征一算的未婚税。至30岁时将加征至每年五算,这对未婚女性而言是极重的负担。见(东汉)班固:《汉书》卷二惠帝纪》。东汉汉章时期,则下诏说:“人有产子者复,勿筭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筭一岁。”通过减免税赋来诱导民众提高生育率。见(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章帝纪》。世界现代史上,则有苏联、罗马尼亚等国曾出台“未婚、鳏寡及少子女公民税”。苏联的办法是向按月领工资者分别征收工资的6%(无子女者)、1%(一个子女者)和0.5%(两个子女者);向非按月领工资者每年征税90卢布(无子女者)、30卢布(一个子女者)、15卢布(两个子女者)。见[苏联]K. H. 普洛特尼科大著,邓子基译:《苏联国家预算》,财政经济出版社1953年版,第66—67页。

理解了人头税在秦汉至隋唐时代税赋体系中的绝对主体地位,便不难明白它为什么会成为压抑人口峰值的限制器。原因并不复杂:人口峰值要想出现大爆炸,百姓就要有强烈的生育意愿。政治权力再强大,也只能间接催生,无法直接管控女性的子宫。? 所以百姓的生育意愿,通常会是一个趋近理性的经济行为。在传统农业社会,百姓生育子女的意愿是强是弱,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民众当下的物质生活水准。

二、现行制度下,生养孩子能否给家庭带来好处,孩子是否有好的未来。

当下物质生活水准高,百姓的生育意愿就高;反之,百姓的生育意愿就低。觉得现行制度下生养孩子,有助于在未来提升家庭的生存境况,孩子也会有好的未来,百姓的生育意愿就高;反之,百姓的生育意愿就低。而这两个因素,恰恰都会受到人头税的强力制约。

人头税会直接地压制民众的物质生活水准。在农耕时代,民众的物质生活水准主要取决于名下土地能够产出多少粮食布帛,以及这些粮食布帛有多少能够留在自己手里。简言之就是:

民众的财富留存量≈土地出产总量-政权汲取量

这个公式里的政权汲取量,无论是汉代的算赋、口赋、劳役与徭役,还是唐代前半期的租庸调制,皆主要取决于家庭人口数据。家庭人丁越多,被汲取量就越大。而公式里的土地出产总量却并不直接等于土地亩产乘以土地亩数。土地亩产固然会随着各种因素如工具与种植技术的改进而慢慢提升,政权的汲取能力也会随着统治技术的“进步”与“完善”而不断提升;且土地上的劳动力还会经常因政权对兵役、劳役的汲取而减少——男丁被征发去给朝廷服劳役与兵役,就无法参与耕种,土地产出就要降低;服劳役和兵役还需要自备路费、衣物与工具,会直接削减家庭财富。也就是说,在人头税时代,当政权提升汲取强度、加大汲取量时,土地出产总量往往也会相应下降。一升一降之间,民众的财富留存量会急剧减少。

(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九六《唐纪十二》。

正因为土地出产总量与政权汲取强度之间存在这样的关系,所以人头税时代的民众物质生活水准,往往很难有质的改善。汉代文景之治时期的百姓如贾谊所言百姓设法逃跑,唐代贞观之治时期的百姓也同样被逼自断手脚。贞观十六年(642),李世民下发诏书说:“自今有自伤残者,据法加罪,仍从赋役”? ,透露了贞观时代的百姓被朝廷的劳役逼得活不下去,只能砍手砍脚去做残疾人。如果帝王们野心勃勃要去实践自己的“雄才大略”,钱粮与人力的征发将大幅提升,土地的出产总量将大幅下降,民众的财富留存量会急剧减少,情况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变得更加糟糕。隋末遍地流民便是因此而起。

此外,人头税也会压制民众对未来的期望,降低他们生育孩子的意愿。在王朝初期,战乱结束,土地多而人口少,增加劳动力可以耕种更多的土地,获得更多的收入,这个多出来的收入通常会大于政权按人头汲取造成的损失,可以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民众的生育意愿一般比较强。但到了王朝中晚期,当人口已增至四五千万的规模时,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已经很少,已没有多余的荒地可以开垦,增加劳动力带来的精耕细作远不足以抵消新增的人头税,这时民众就会对生育之事感到悲观,认为多养孩子会恶化家庭的生存境况。

总而言之,生育意愿这种事,既取决于民众的经济状况能否支撑其多养孩子,也取决于现行制度下民众对未来的预判,取决于多养孩子是否能给家庭的未来带来正面影响。理解这一点,有助于破除现代人常有的一种错觉。这种错觉认为,古人养育孩子成本较低,主要就是给孩子提供衣食。只要孩子有衣穿有饭吃,冻不死饿不死,古人就会倾向于多生多养。毕竟当时的医疗水平低下,孩子成活率低,多生几个可以加大保障。多一个孩子也多一分劳动力。这种说法逻辑上似乎是自洽的,但这种自洽只在部分时段里(如地多人少的和平时期)成立。

在另一些时段里,古人也会选择抑制自己的生育意愿。毕竟古人也有自己的经济理性。古人需要权衡多养孩子会不会带来无法承受的人头税,需要权衡抚养孩子会不会占用家庭中的女性劳动力,使土地无法得到充分耕种,使家庭收入急剧变少——假设一个五口之家由一名老人、一对成年夫妻和两个子女构成,丈夫被朝廷征去服劳役,妻子必须成为家庭的核心劳动力,承担起下地耕种的重任,此时若有老人和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就会分身乏术。这是人头税时代所有普通百姓皆会面临的困境。面对沉重的人头税,他们经常需要两害相权。当民众权衡之后认为家庭承受不起增加人丁的后果时,就会选择少生孩子或不生孩子。

在秦汉至隋唐时代的史料中,这类两害相权的现象经常出现。其最激烈、最极端的表现,在史料中通常被称作“生子不举”——古人缺乏安全的避孕手段与流产技术,怀孕后只能将孩子生下来。而家庭又因沉重的人头税无法承受新增人丁,父母们只好将刚生下来的孩子忍痛抛弃或者杀死。这是中国人口史上极隐形的一条脉络。揭示这条隐形脉络的存在,呈现其残酷性,并廓清其发生逻辑,才能真正理解北宋之前的朝代——自秦汉到隋唐——为何从未发生过人口大爆炸。笔者接下来将用两大章篇幅,扼要梳理这条隐形的脉络。

秦汉贫民生子辄杀

为减轻人头税暴政带来的伤害而忍痛不生孩子、不养孩子,甚至杀死孩子的现象,秦代(国)便已出现。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法律答问”里,记载了这样一条律法: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法律答问释文注释”,第109页。

“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殹(也),毋(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为杀子。?

所谓“城旦舂”,指的是一种残酷程度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城旦”对应男性,本意是筑城;“舂”对应女性,本意是舂米。“城旦舂”的意思便是犯人须无限期为官府服劳役,实际劳役的范围很广,并不限于筑城和舂米。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法律答问释文注释”,第110页。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为这段“法律答问”提供的译文是:“擅自杀子,应黥为城旦舂? 。如小儿生下时身上长有异物,以及肢体不全,因而杀死,不予治罪。如新生小儿,身体完好,没有生长异物,只是由于孩子太多,不愿他活下来,就不加养育而把他杀死,应如何论处?作为杀子。”? 简言之就是按照秦律,父母杀害畸形儿无罪,弃养正常婴儿则要受到严惩。

秦政高度功利化,视民众为可汲取的劳动力资源,而非值得爱护与关怀的活生生的“人”。对秦制政权而言,畸形儿无法成长为合格的劳动力,对国家而言没有价值,故鼓励父母将其杀害(在秦政的高强度汲取下,父母往往不具备抚养畸形儿的能力,政治上的滑坡一定会引发人伦道德上的滑坡);正常婴儿则不然,故须制定律法来重点保护。这条“法律答问”显示,在秦国治下,是存在父母杀死正常婴儿现象的。如果正常婴儿被父母弃养或杀害只是很少见的个案,似不必有这样一条“法律答问”。父母杀害畸形儿尚可理解,为什么还要杀害正常婴儿?“答问”撰写者提供的解释是“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意思是孩子多了养不起,故一生下来就将之杀死。

这个解释很模糊,没说清秦民为何养不起孩子。先秦时代生产力低下、土地产出不足,自然是重要原因之一。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易被忽略的关键原因,那就是:

(明)董说:《七国考》卷二,《秦食货志》,引《大事记》,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88页。

秦赋户口,百姓贺死吊生,故秦谣云“渭水不洗,口赋起”,即苛政猛于虎之谣。?

(西汉)司马迁:《史记·秦本纪》。(西汉)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集解”引刘歆《新序》:“今卫鞅内刻刀锯之刑,外深铁钺之诛,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一日临渭而论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于天地,畜怨积仇比于丘山。”

这里的“秦赋户口”,指商鞅变法期间开启的“初为赋”? 政策。该政策的核心内容是“舍地税人”,也就是从按土地亩数征税,转变为按户下人丁数量征税,家中人丁的多少与家庭的税赋负担直接挂钩。税赋政策改革造成的直接结果,是百姓对生死的看法发生了改变,听闻亲戚友邻家中有人去世,便去祝贺;听闻亲戚友邻家中有孩子出生,便去吊问。“渭水不洗,口赋起”是一句在秦民中流传的民谣,意思是“渭水边冤死者的血还没洗干净? ,口赋又要来夺人性命”。

(西汉)司马迁:《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西汉)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引董仲舒的话称:秦代“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见(东汉)班固:《汉书·食货志上》。可见在西汉人的历史记忆里,秦代的人头税(口赋)是“赋税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史料有限,秦代(国)人头税的具体情况已经不详。大略可知的是,狭义人头税“口赋”在当时由少府主管,收的是钱而非粮食。这意味着民众纳税前须先将粮食拿到市场上换成钱,多受一次盘剥。《史记·张耳陈余列传》里记载,武臣等人前往赵地游说豪杰反秦,其说辞之一是“头会箕敛,以供军费,财匮力尽,民不聊生”? 。所谓“头会箕敛”,即按人头向百姓征税,征税时以畚箕来装钱。人头税成为武臣用来策反豪杰的说辞,可见其已招致天怒人怨。《史记·秦始皇本纪》也记载,义军蜂起之后,李斯等一干朝廷重臣曾联名向秦二世上奏,将局势恶化的主因归结为“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 ——“戍漕转作”这些劳役正是广义的人头税。在汉代人的历史记忆里,秦代的“赋税大”也包括了狭义的人头税“口赋”? 。

汉承秦制。为躲避人头税而忍痛杀子,在两汉也仍是常见现象。琅琊人贡禹在八十岁时被汉元帝提拔为御史大夫,位列三公,只做了几个月便去世了。大约是自觉人生快要走到尽头,贡禹在短短几个月的御史大夫任上给汉元帝上书数十次,提了一大堆旨在改善民生的建议。其中一条是建议皇帝提高“口钱”的征收年龄,别从三岁就开始收,最好是等孩子七岁了再征。贡禹说:

(东汉)班固:《汉书》卷七十二《贡禹传》。

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

“(高帝四年)八月,初为算赋”。见(东汉)班固:《汉书·高帝纪上》。

“口赋”是西汉的狭义人头税。儿童叫“口赋”,成年人叫“算赋”。算赋在刘邦时代便已存在? ,口赋出现的时间略晚一些。按贡禹的说法,是汉武帝刘彻为满足其频繁征伐的欲望,才搞出孩子满三岁便须缴纳口赋的苛政,大大加重了百姓负担。西汉初年制定强迫百姓结婚生育的政策,如今却以口赋来剥削生育孩子的百姓。那些活不下去的百姓只好“生子辄杀”。

(东汉)班固:《汉书》卷二十七《五行志》。西汉百姓为了逃避口钱负担而不愿养育孩子的现象是不分男女的。这种不分男女,意味着女童的境况可能更惨——即便家庭有能力负担口钱,也未必愿意养育女童。(东汉)班固:《汉书》卷九十七《外戚传下》记载,汉成帝的皇后赵飞燕“初生时,父母不举,三日不死,乃收养之”,便曾被父母遗弃。东汉的情况也差不多,据《东观汉记》卷六记载,汉章帝的“敬隐宋皇后”生于王莽时期,“其母不举,弃之南山下”,在天寒地冻里硬挨了一个晚上没死,然后被好心人捡到养育成人。汉宣帝五凤三年(256)三月曾下诏“减天下口钱”,可知此时仍在按汉武帝时代的政策向百姓的未成年子女征收人头税。见(东汉)班固:《汉书·宣帝纪》。另据(东汉)班固:《汉书》卷七十二《王吉传》,王吉曾在给汉宣帝的上疏中提到“聘妻送女亡节,则贫人不及,故不举子”,因为经济压力,宣帝时代有许多贫民不愿意养育生下来的儿子。

贡禹生于公元前124年(汉武帝元朔五年),在刘彻时代生活了三十七个年头,是刘彻穷兵黩武酿成“天下户口减半”? 惨剧的亲历者。“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的暴政将百姓逼至“生子辄杀”的地步,是他在黑暗时代里的见闻。如果贡禹的上书没有被《汉书》扼要简短地保存下来,那么,这些一出生便被父母亲手杀死的无名孩童便会消失在历史深处,半点痕迹也难以留下? 。后人能够记住的,便只有刘彻的“雄才大略”。而且很显然,该暴政并未随着刘彻的死亡而消失? ,反而一直延续到了汉元帝时代。所以贡禹才会给汉元帝上书,希望朝廷将征收口钱的年龄标准从三岁提升到七岁。

(唐)虞世南:《北堂书钞》卷七十五,引(三国)谢承《后汉书》卷七《宋度传》。(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党锢列传·贾彪传》。

汉元帝采纳了贡禹的建议。但仅将口钱的征收年龄从三岁提高到七岁,并不足以改变那些无名之子的命运。所以到了东汉时代,底层百姓仍在杀害自己的孩子。宋度大约活跃于汉和帝至汉安帝时代。他到长沙做太守,发现当地百姓“多以乏衣食,产乳不举”,因生活困顿而不愿养育新生儿,宋度遂召集三老痛责,出台政策“禁民杀子”,结果“比年之间,养子者三千余人,男女皆以宋为名也”,短短一年间便有三千余名孩子被救了下来,这些孩子的姓名里皆有一个“宋”字。? 类似的情况也见于《后汉书·贾彪传》。内中说,贾彪饱读儒家典籍,以“孝廉”的身份出仕,做了新息长(新息县的县令)。他到任后发现当地“小民困贫,多不养子”,辖区内频繁发生父母杀子的惨剧。贾彪不忍见到“母子相残,违天逆道”,出台政策宣布杀害子女者“与杀人同罪”。在贾彪担任新息长的数年时间里,当地百姓“养子者千数”。这些孩子皆认贾彪为父,男孩被称作“贾子”,女孩被称作“贾女”。?

无论是宋度造就的“比年之间,养子者三千余人”,还是贾彪造就的“数年间,人养子者千数”,都是很可怕的数据,意味着当时底层百姓不分男女杀害新生儿的行为是常见现象。这现象不会仅发生在长沙与新息,只因宋度与贾彪是当时的模范官员,长沙与新息的杀子现象才被史书意外记载了下来。还有更多被父母弃养或杀害的孩子,没能在史书中留下半点痕迹。

史书记录“男女皆以宋为名”和“贾子贾女”这种现象,大约是想用这类细节来褒赞传主。但换个角度思考,与其说这种现象是百姓在感激宋度与贾彪(感激当然是有的,这毋庸置疑),不如说是百姓希望以这种称呼,向宋度与贾彪这些地方官员传递一种信息:你们用强制性政策让这批孩子活了下来,便应担负起(至少部分担负起)养育这些孩子的责任。这种微妙的信息传递,可以在《后汉书·侯霸传》中得到佐证: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侯霸传》。

(刘玄)更始元年,遣使征霸,百姓老弱相携号哭,遮使者车,或当道而卧。皆曰:“愿乞侯君复留期年。”民至乃戒乳妇勿得举子,侯君当去,必不能全。使者虑霸就征,临淮必乱,不敢授玺书,具以状闻。?

西汉末年的临淮郡(王莽时代改名淮平)也存在百姓生子不养的现象,且颇为严重。侯霸来做地方官之后情况有所改善。可是,当侯霸即将离任时,当地百姓立即禁止正在哺乳的母亲继续养育孩子,理由是侯霸在任时地方郡县愿意承担孩子的养育费用(提供物资援助或者减免人头税等),侯霸离去后,新来的郡守却未必愿意承担这项开支。如此,继续选择养育孩子的家庭便会陷入困境。

与秦代相似,东汉王朝也很关心百姓的生育情况,如汉章帝曾下诏,“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筭三岁’。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筭一岁,着以为令。”见(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章帝纪》。这种政策取向,会让部分地方官将打击民间的杀子之风当作政绩来做。做法当然也有两种,宋度与贾彪的做法可以让百姓受益,酷吏王吉的做法则只能满足他“喜名声”的欲望(事实上并不能给他带来什么好名声)。(南朝宋)范晔:《后汉书·酷吏列传·王吉传》。

其实,郡守不愿承担养育孩子的责任还不是最严重的事情。更可怕的是遭遇酷吏,这类人往往不择手段,只求完成打击民间杀子之风的任务? 。东汉末年“十常侍”之一王甫的养子王吉便是这样一个酷吏。他二十多岁时做了沛相,在任上专以严刑峻法治理民众,“专选剽悍吏,击断非法。若有生子不养,即斩其父母,合土棘埋之。……视事五年,凡杀万余人”。王吉消灭杀子现象的办法,是直接斩杀那些无奈杀害婴儿的父母。他还会将被杀者“皆磔尸车上,随其罪目,宣示属县。夏月腐烂,则以绳连其骨,周遍一郡乃止,见者骇惧”? 。王吉将尸体砍碎,用车拉着在下属各县巡游,遇上夏天尸体容易腐坏,便用绳子将骨头串联起来,在沛国全境搞骷髅游街,令人不寒而栗。

与秦国(代)和西汉的情况相似,东汉民众不愿养育子女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为了躲避人头税。晋代史料《零陵先贤传》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北魏)郦道元著,陈桥驿校释:《水经注校释》,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61页。

郑产字景载,泉陵人也,为白土啬夫。汉末多事,国用不足,产子一岁,辄出口钱。民多不举子,产乃敕民勿得杀子,口钱当自产出。产言其郡县,为表上言,钱得除,更名白土为更生乡也。?

[日]池田雄一著,郑威译:《中国古代的聚落与地方行政》,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10—514页。

郑产生活于东汉末年,是零陵郡泉陵县白土乡的一名“乡啬夫”,主要职责是替朝廷收取赋税、受理词讼? 。当时的人头税政策已回到汉武帝时代的强度,新生儿满一岁官府便要上门征收“口钱”。为规避这种盘剥,百姓多选择杀死刚生下来的孩子。郑产劝说辖下百姓不要杀孩子,还愿意替那些困顿的父母缴纳孩子的人头税。此事最后以郑产向上级郡县汇报情况、该乡孩子的人头税作为特例被取消而了结。为感激郑产,当地百姓将地名改成了“更生乡”,意思是感谢郑产给了孩子们第二次生命。

史书没有记载“男女皆以宋为名”的那些孩子,被呼作“贾子”“贾女”的那些孩子和“更生乡”的那些新生儿的最终命运。但大致情状不难推知:宋度有任期,贾彪有任期,郑产上级郡县的主官也有任期,任期到了便是人去政息;而且即便在任期内,他们也只能管控百姓不要杀死刚出生的孩子,无法管控抚养过程中的“意外”。他们的举措,终究只救得了一时一地。少数有良心之人的修修补补,改变不了底层百姓普遍性的悲惨遭遇。当宋度离开长沙、贾彪离开新息、新上司不再支持郑产,“小民困贫,多不养子”的状态便会全面复原。长沙郡、新息县与更生乡之外,没有宋度,没有贾彪,也没有郑产,情况只会更糟。

三国百姓生子不举

魏、蜀、吴三国鼎立时期,“不举子”同样是底层百姓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之举。

(西晋)陈寿:《三国志·魏书·郑浑传》。其原文是:“(郑浑)迁下蔡长、邵陵令。天下未定,民皆剽轻,不念产殖;其生子无以相活,率皆不举。浑所在夺其渔猎之具,课使耕桑,又兼开稻田,重去子之法。民初畏罪,后稍丰给,无不举赡;所育男女,多以郑为字。”

比如,河南开封人郑浑在曹魏时期做过下蔡长与邵陵令。他到任后发现当地百姓不愿从事耕作,生了孩子后“率皆不举”,普遍选择抛弃或杀害,而非将之养育成人。郑浑派人抢夺百姓打鱼捕猎的工具,强迫他们耕种纺织,组织开挖稻田,并制定了严厉的法令来惩罚杀子行为。百姓们畏惧惩罚不再杀子,这些存活下来的男孩女孩“多以郑为字”。? 下蔡的位置,大致相当于今安徽凤台县一带,属淮北平原,本是传统农耕区。当地百姓放弃收成高且稳定的农耕纺织,转而以收成低且不稳定的渔猎为生,自不会是百姓犯傻,只可能是官府对农耕者的税赋盘剥太重,使得农耕纺织带来的收益,反小于收益稳定性差的打鱼捕猎。

(西晋)陈寿:《三国志·魏书·何夔传》。(西晋)陈寿:《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西晋)陈寿:《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曹操统治时代的税赋政策也确实可以催生这种效果。建安二年(197),曹操“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 ;建安九年,曹操下令“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 。与汉代旧制相比,新税赋政策的主要变化有两点。田亩税方面,汉代旧制是“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具体税负取决于田亩的实际收成,曹操的新政策则是按亩数固定征税,不管田地收成如何,官府从每亩田地汲取的税额是固定的。人头税方面,汉代旧制是按人头向未成年人征收口钱,向成年人征收算钱,曹操的新政策则是向每户征收实物,不管该户百姓家中有多少人丁,皆须统一向官府缴纳两匹绢与两斤绵。税赋政策如此变动的用意相当明显。一是降低官府征税的行政成本,二是确保官府的财政可以旱涝保收。核查农田收成、核查人丁增减,是常规的行政成本。曹操的税赋改革,将这些成本取消了。乱世中还有很多非常规的行政成本,比如兵祸、盗匪与流民皆可能对耕作收成与人丁多寡造成巨大影响,荀攸、郭嘉等人给曹操献策“决泗、沂水以灌(下邳)城”? ,便对该地区的农耕造成了巨大的破坏;频繁征发劳役也会导致百姓无法遵循时令耕作,进而导致减产乃至无收。官府如果体恤百姓,在征税时将这些不确定因素考虑进去,便等于大幅增加了非常规的行政成本,且会减少财政收入。这是曹操所不愿见到的结果,所以才有了固定征田亩税、固定征户税的新政策。这种毫不考虑现实情况的新政策,相当于将乱世里的种种不确定因素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了民众,以确保官府以低行政成本获取高财政收入。人头税不再收钱,改收绢和绵这样的实物,也是同样的逻辑。乱世之中钱不再值钱,实物的价值上升,所以官府只收实物。总而言之,曹操此番税制改革的核心诉求是将影响财政收入的所有负面因素转嫁给民众,以确保可以汲取到足够的物力来支撑其频繁征战。

新税制的用意如此,底层百姓的日子自然也就变得更为艰难。这一点,当时之人便已道出。建安二年(197)曹操出台新征税政策时,时任长广太守的何夔发表过不同意见:

(西晋)陈寿:《三国志·魏书·何夔传》。

自丧乱以来,民人失所,今虽小安,然服教日浅。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也。所领六县,疆域初定,加以饥馑,若一切齐以科禁,恐或有不从教者。有不从教者不得不诛,则非观民设教随时之意也。?

何夔说,自天下大乱以来,百姓流离失所,如今虽稍稍安定,但时日尚浅。新制定的税赋政策很严厉,百姓完不成要被严惩。长广郡(今山东青岛、莱阳与海阳一带)下属六县,百姓还在饿肚子,若全盘推行新税赋政策,恐怕会有活不下去的百姓要起来反抗。反抗者按律该杀。用政策将百姓们逼到犯法被杀的境地,这是不对的。

东汉末年三国时期从事渔猎也要纳税。以“鱼税”为例:《三国志·魏书·王昶传》记载,裴松之注引《别传》记载,任嘏未进入曹操集团之前,曾“家贫卖鱼,会官税鱼,鱼贵数倍,嘏取直如常”。吴国也设有专门收鱼税的官吏,《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孟仁“自能结网,手以捕鱼,作鲊寄母,母因以还之,曰:‘汝为鱼官,而以鲊寄我,非避嫌也。’”。鱼税的征收方式不详,可能主要针对的是鱼市中的买卖。若对百姓捕鱼自食也要征税,则监控难度太大,征税成本太高,对官府而言未必划算。(西晋)陈寿:《三国志·魏书·郑浑传》。

因何夔的抗议,长广郡得到了优待,曹操特批给该郡三年缓冲期。可想而知,那些没有缓冲期的州郡须立即执行新税制,百姓的生存境况会立即恶化。下蔡百姓抛弃土地转行从事渔猎,原因或许便在这里? 。从事渔猎可以勉强养活自己,却不足以支持生儿育女,于是就有了郑浑所见到的“率皆不举”。郑浑其实也明白,百姓选择渔猎而非耕作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之举。要扭转这种现象,仅仅以暴力手段毁掉百姓的渔猎工具,以严刑峻法去惩治百姓的杀子行为是不够的,还得“兼开稻田”? 让百姓能够活下去。之后,便有了百姓给生养下来的孩子取名“以郑为字”的老套戏码——与前文提到过的“男女皆以宋为名”“贾子贾女”相似,“以郑为字”里既有对郑浑的感激,也是在用孩子们姓名里的“郑”字来提醒郑浑须对养育这些孩子负起责任。

陈琳:《饮马长城窟行》,收入于(北宋)郭茂倩编纂:《乐府诗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499页。

郑浑这样的人不多,所以曹魏集团治下的百姓“不举子”现象,终曹操之世始终未能得到改善。曾随曹操北征的陈琳(卒于建安二十二年,公元217年),留下了“生男慎莫举,生女哺用脯”? (生了男孩千万别养活,生了女孩就喂她吃肉脯)这般沉痛的诗句。建安二十五年,御史大夫王朗又上疏劝谏刚刚继任魏王的曹丕,希望他对百姓能够好一点。其中有四项主张与生育问题直接相关:

(西晋)陈寿:《三国志·魏书·王朗传》。

嫁娶以时,则男女无怨旷之恨;胎养必全,则孕者无自伤之哀;新生必复,则孩者无不育之累;壮而后役,则幼者无离家之思。?

汉章帝元和二年曾下诏:“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筭一岁,着以为令。”见(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章帝纪》。

第一项主张是希望百姓在适当的年龄结得起婚。第二项是希望怀孕的女性能够安心养胎——按汉代政策,让女性安心养胎的核心福利,是不征发她们的丈夫去给朝廷服兵役和劳役,自怀孕起一年之内不上门征收人头税? 。第三项讲的是要让百姓养得起孩子,具体手段是要“复”,即免除百姓的劳役负担。第四项讲的是要耐心等孩子长大成人,然后再征发驱使他们,不要在他们还是个未发育完全的孩子时,就将其抓来当兵服劳役。王朗在奏疏里给曹丕提这些建议,意味着在曹魏集团的统治下,普通百姓很难结得起婚、怀得起孕、生得起孩子、未成年便要被官府奴役这类现象,不但存在且颇为常见,这是一种需要引起重视的社会现象。

曹魏如此,孙吴的情况也好不到哪里去。

(西晋)陈寿:《三国志·吴书·骆统传》。

建安二十二年(217)左右,将军骆统上疏孙权,希望孙吴集团能够对下辖人口急骤减少的情况引起重视。骆统说,江东现在的情况是“郡县荒虚,田畴芜旷,听闻属城,民户浸寡,又多残老,少有丁夫”,郡县全空了,田地全荒了,百姓也都没了,能征发到的全是残疾人与老人,很少能征到壮丁。骆统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孙吴的士兵太惨,“前后出为兵者,生则困苦无有温饱,死则委弃骸骨不反”,活着得不到温饱,死了尸骨无法回乡,所以百姓“恋本畏远,同之于死”,将当兵视为死亡的同义词。每次征兵,征到的都是“羸谨居家重累者”。略有积蓄的家庭为逃避征发会选择行贿,不惜将家产全部掏空;性格剽悍之徒则结党遁入险阻之地,干脆不再服从孙吴政权的统治。恶性循环之下,百姓们受不了官府无休止的汲取和征发,“嗷然愁扰,愁扰则不营业,不营业则致穷困”,干脆选择放弃努力耕作,甘愿坠入穷困。? 更要命的是,百姓不愿再养育孩子了:

(西晋)陈寿:《三国志·吴书·骆统传》。

民间非居处小能自供,生产儿子,多不起养;屯田贫兵,亦多弃子。?

孙吴治下的百姓放弃努力自甘贫困,与曹魏治下的百姓放弃农耕退回渔猎,其实是一回事。孙吴治下的百姓资产不到一定程度便不肯养育孩子,贫苦的屯田兵也选择抛弃自己的孩子,与曹魏治下的百姓不愿养育孩子也是一回事。都是避秦无计下的两害相权取其轻。

(西晋)陈寿:《三国志·吴书·骆统传》。

最后,骆统还对孙权说:上天让孩子被生下来,父母却将其杀死,恐会“干逆和气,感动阴阳”,引起不好的天人感应,殿下你创基建国,追求的是世代传承,如今却“兵民减耗,后生不育”,不但人口存量越来越少,人口增量也在消失,实非持久之道。骆统希望用这些说辞让孙权将眼光放得更长远一点,给百姓一点喘息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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