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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口史的脉络:从秦汉到隋唐.2

作者:谌旭彬 当前章节:5845 字 更新时间:2026-7-20 13:08

于振波:《吴简户籍文书所见女子婚龄》,收入于长沙简牍博物馆编:《走马楼吴简研究论文精选(上)》,岳麓书社2016年版,第609页。黎石生:《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婚育状况考察》,《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年版,第224页。

孙权对骆统的谏言“深加意焉”,但实际情况并无改善。长沙走马楼出土吴简中的户籍资料显示,孙权称帝十余年后的长沙郡百姓仍不愿生育子女——这批吴简保存的户籍资料显示,十五岁是当时长沙郡女子结婚的基本年龄,“只有极少数女子在不满十五岁时结婚,二十岁以上的未婚女子也不多”? ,可该郡吏民之妻养育子女的平均年龄却达到了三十岁? ,远高于十五岁的基本结婚年龄。养育年龄高出结婚年龄如此之多,唯一的解释只能是孙吴百姓为减轻生存负担,普遍推迟了养育时间。当时避孕技术有限,要想推迟养育时间,必然存在着隐秘的杀子行为。

魏吴两国的情况如此,同时代的蜀汉有无杀子之风?

(西晋)陈寿:《三国志·蜀书·后主传》。(唐)房玄龄:《晋书·王濬传》。(唐)房玄龄:《晋书·地理志上》。

《三国志·蜀书》中未见直接记载。这可能是蜀国“国不置史,注记无官”? 所致。但《晋书·王濬传》中留下了一段资料。内中称,司马昭派军队灭蜀后,王濬被任命为巴郡太守,他到任后发现“郡边吴境,兵士苦役,生男多不养”。这种生子不养的风气,当是蜀汉时代的遗留。王濬在巴郡太守任上采取措施,“严其科条,宽其徭课,其产育者皆与休复,所全活者数千人”? ,制定严厉的惩罚政策,减轻百姓的劳役,让生育子女的家庭可以喘息。巴郡当时“统县四,户三千三百”? 。如此稀少的户口数,与王濬“全活者数千人”的记载对比,可知巴郡百姓在蜀汉时代的生存境况,已恶劣到了何种程度。而这种恶劣的生存境况,正是蜀汉政权的无节制榨取所致。两害相权取其轻,巴郡百姓为了让自己能够活下去,只好选择杀害自己的孩子。

以上种种自秦汉至三国时代的杀子现象,虽各有不同的具体原因,但究其本质,皆是底层民众为逃避沉重的人头税而不得不两害相权取其轻——贡禹将西汉百姓“生子辄杀”归因为汉武帝开启了“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的恶政,《零陵先贤传》将“民多不举子”归因为汉末统治者实施了“产子一岁,辄出口钱”的恶政,皆是将问题指向人头税。且需要注意的是,三岁出口钱也好,一岁出口钱也罢,不过是各类人头税里压垮百姓的最后一根稻草。汉代的人头税包括口钱(针对未成年人)、算赋(针对成年人)、徭役与兵役四大项。贡禹们重点提到口钱,不是因为口钱最沉重(相反,它在四大项里相对最轻),而是因为它是新增的苛政,是直接与养育孩子相关的苛政。换言之,口钱之所以能够让汉代底层百姓感到尖锐的疼痛,之所以会被贡禹们拿到朝堂之上讨论,之所以是压垮百姓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因为由其他税目构成的人头税本就非常沉重。如果考虑到口钱须用货币缴纳,而普通民众获得货币的难度远高于获得粮食与绢布,这最后一根稻草其实也很重。

(东汉)班固:《汉书·食货志》。(东汉)班固:《汉书·高帝纪》。(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章帝纪》。(西晋)陈寿:《三国志·魏书·王朗传》。

这种重见于《汉书·食货志》,内中记载:“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 这是晁错对汉文帝说的话。最普通常见的五口之家,两个成年男性劳动力每年须给官府服劳役,服役期间的成本自理,服役时间加路途来回往往需要数月。这意味着该普通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无法安心从事生产耕作,意味着土地产出的减少,也意味着女性在生产耕作中必须承担更多责任。如果该家庭选择生育子女,抚养孩子的重担与生产耕作的重担,便将同时落在女性身上,顾此失彼是大概率事件。两汉三国时代的帝王将相们也很清楚这一点,他们非常了解百姓不愿养育子女的主要原因何在。西汉初年人丁稀少,为让百姓将新生儿养育下来,刘邦下诏规定:“民产子,复勿事二岁”? ——生了孩子的家庭,两年时间内不征发劳役。东汉初年的政策也是如此:“人有产子者复,勿筭三岁”? ——不但不征发劳役(时长不详),还免除了成年人三年的人头税。前文提到王朗向曹丕进谏,也是主张?“新生必复,则孩者无不育之累”? ——百姓生了孩子后应免除其劳役负担,让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可以安心耕种并照顾产妇。唯有如此,百姓才不会觉得养育孩子很困难,才不会选择忍痛杀子。

曹魏的农奴制度,以屯田制度维系。可分为民屯与军屯两种。成为曹魏的民屯百姓后,将终身被束缚屯中,不能随意迁徙,不能变成郡县的编户齐民,只能世代受军事化管制。做曹魏的民屯农奴,不但没有人身自由可言,还须将50%(不使用官牛)或60%(使用官牛)的产出交给政府,并无条件从事诸如垦荒、修路、造屋、输租等各种徭役,也包括给长官做家奴,非常时期还得参与战事 。每个屯田点都是一座劳役集中营。军屯的情况更惨,相当于民屯的升级版。详情可参见笔者所著《秦制两千年:封建帝王的权力规则》一书第八章《如何自群雄中胜出》,浙江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

遗憾的是,这类优待政策的持续性相当有限。汉武帝为了实现自己的雄才大略,想尽办法汲取民力,弄到婴儿生下来便要交口钱的地步,生孩子后免除徭役的优待政策自然早已作废。曹魏集团为了能够在乱世争雄中获胜,以极严酷的手段控制辖下民众,推行农奴制度? ,只求从百姓身上汲取到更多的人力与物力,因生育而免除徭役的优待政策也早已成为历史遗迹。王朗劝谏曹丕重启优待政策,便足以说明这些政策早已作废。后续也没有史料能显示王朗的劝谏得到落实。

两晋与南朝的情况

笔者在西晋史料中未能见到百姓忍痛杀子已成为社会现象的记载。

这或许与西晋仅存在了50余年有直接关系——西汉与东汉的前50年中,百姓忍痛杀子也尚未成为引起朝廷关注的社会现象。毕竟王朝初建之时耕地多而人口少——据《晋书·地理志》记载,西晋太康元年(280)平吴后,晋朝政府掌控下的民户只有245.9840万户,人口只有1616.3863万人,仅相当于西汉元始二年(公元2年)政府掌控人口数量的七分之二——只要政府不像魏、蜀、吴三国那般丧心病狂地汲取人力物力,民众一般还是有生育意愿的。西晋罢州郡之兵,让那些在曹魏时代形同军管奴隶的屯田兵回归农户,又实施占田制,允许贵族与百姓按不同上限占有田地,这些政策与曹魏时代相比也确实可以称作善政。

实际上,占田制本就存有刺激民众生育的用意。西晋初年有大量无人耕种的土地,为鼓励民众积极垦荒,占田制将贵族按官品分为不同等级,最高的第一品至多可占田五十顷,最低的第九品至多可占田十顷——贵族不负担税赋劳役,为他们制定占田上限是为了防止土地被无节制兼并,以保证朝廷的税源。平民也有占田上限:

(唐)房玄龄:《晋书·食货志》。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西晋政府按劳动能力将民众分为三类。16—60岁者叫正丁,13—15岁与61—65岁者为次丁;?12岁以下与66岁以上者称老小。按占田制的规定,百姓家中凡有一名男子,不论年龄大小,皆可占有田地70亩;凡有一名女子,不论年龄大小,皆可占有田地30亩。到了征收赋税的时候,丁男(16—60岁)只按50亩收,丁女(16—60岁)只按20亩收,次丁男(13—15岁或61—65岁)只按25亩收,次丁女(13—15岁或61—65岁)名下田地一律不收。换言之就是只要开垦的荒地达到占田标准的上限,民众就能有相当可观的一部分耕地不必缴纳赋税。多生孩子后可以多占田,且在孩子成长至13岁以前这部分田地不必缴纳赋税,也有助于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占田制鼓励民众垦荒并多生育子女的用意,可以说是非常明显。

葛剑雄认为,因史料所限“目前对西晋的人口数只能作很粗略的估计”,“八王之乱”演变为大混战的永康元年(300)可能是西晋人口的峰值,“实际人口可能达到3500万”。见《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导论、先秦至南北朝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8页。

荒地数量会不断减少,占田制注定无法长期维持,但西晋的存续时间很短,其人口峰值远不能与两汉相比? ,人均耕地与赋役负担之间的矛盾尚未激化,故而在西晋史料中很难见到百姓忍痛杀子已成为社会现象的记载。直到东晋与南朝,底层百姓以杀子为手段来两害相权,才再次频繁出现在史料当中。

(唐)杜佑:《通典·礼二十九》,“养兄弟子为后后自生子议”条。(唐)房玄龄:《晋书·殷仲堪传》。(南朝梁)沈约:《宋书·周朗传》。(唐)李延寿:《南史·任昉传》。

东晋成帝年间,散骑侍郎贺乔之妻于氏给朝廷上表,其中提到“又今世人生子,往往有杀而不举者”? 。东晋孝武帝时代的殷仲堪做晋陵太守时,曾“居郡禁产子不举”? ,此事作为政绩写入正史传记,显见在殷仲堪治理的晋陵郡境内,百姓杀子是一种已引起政府关注的社会现象。南朝刘宋时,官员周朗上书说,朝廷虽制定了严厉的“禁杀子之科”,以严酷的法律禁止百姓杀子,现实却是“贫者但供吏,……生子每不敢举”? 。南朝梁武帝时代,任昉做义兴太守,“时产子者不举,昉严其制,罪同杀人。孕者供其资费,济者千室”? 。当地许多人生了孩子后选择杀掉,任昉以严刑峻法追究杀子者,又为孕妇提供资助,惠及上千户百姓。

(南朝梁)沈约:《宋书·郭世道传》。《南史》中将“郭世道”写作“郭世通”。

刘宋时代,还发生过一件将“埋儿养母”的惨剧当成“孝义”典范来宣传的荒唐之事。当时的会稽郡有一人名叫郭世道,他14岁时没了父亲,留下一个继母。郭世道成婚后,“妇生一男,夫妻共议曰:‘勤身供养,力犹不足,若养此儿,则所费者大。’乃垂泣瘗之”? 。郭氏夫妇居然将孩子给埋了!郭世道埋儿在当时被视为孝行,实则是夫妇二人没有办法同时养育老人与孩子。刘宋时代以律法严禁杀子(这类律法的存在本身便说明当时杀子之风兴盛),强调孝行是郭世道免受惩罚的关键。由此反推,汉代的孝行故事“郭巨埋儿”,或许也是基于相似的逻辑。

两晋与南朝时代的郭世道们养不起孩子的原因,与他们秦汉三国时代的前辈完全相同,主要是人头税太沉重,人头税的汲取力度不受约束,常常失控。东晋孝武帝时,官员范宁上疏谈过这个问题。他说:

(唐)房玄龄:《晋书·范汪传附范宁传》。

今四境晏如,烽燧不举,而仓庾虚耗,帑藏空匮。古者使人,岁不过三日,今之劳扰,殆无三日休停,至有残形剪发,要求复除,生儿不复举养,鳏寡不敢妻娶。岂不怨结人鬼,感伤和气。臣恐社稷之忧,积薪不足以为喻。?

按范宁的观察,那时节的东晋王朝四海平静没有战乱,却国库空虚没钱没粮,鳏寡之人不敢娶妻,百姓生子不肯养育,已到了干柴成堆只欠火星的危险境地。究其原因仍在于人头税太重,百姓已被种种劳役折腾至“殆无三日休停”的地步。有人主动将自己弄成残疾人来逃避劳役,有人生了孩子故意杀死,鳏寡之人也不敢成家。范宁对东晋百姓杀子的观察,与贡禹对西汉百姓杀子的观察、王朗对曹魏百姓杀子的观察,大体是一样的。

(南朝梁)沈约:《宋书·徐豁传》。(南朝梁)沈约:《宋书·王弘传》。

南朝刘宋时代,徐豁做始兴太守,当地百姓“断截肢体,产子不养”。徐豁也在给朝廷的表章中说主要原因是人头税太重。“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按家中人丁数量向百姓征收米粮,16岁以上者收六十斛,13岁至15岁者收三十斛。13岁的小孩子没有能力耕作,却要缴这么重的人头税,所以百姓都不肯养孩子。即便养下来,到了13岁“便自逃逸”,纷纷逃往蛮族的地盘? 。另一位同时代的官员王弘也说,孩子13岁就要服“半役”,承担相当于成年男丁半数的劳役,实在是一项苛政。因为有这样的苛政,所以百姓们“一身之切,逃窜求免;家人远计,胎孕不育”? 。13岁孩子的耕作所得,不足以负担他名下的劳役(通常会被折算为钱粮)。对本就生计艰难的家庭而言,养孩子就成了一桩再清楚不过的亏本之事。所以有孩子的家庭,到了13岁就让孩子逃走成为化外之民;没孩子的家庭,夫妻从长远考虑会选择生了孩子不养育,或将之抛弃,或将之杀死。

南朝萧齐时代的竟陵王萧子良,也有大体相同的观察:

(南朝梁)萧子显:《南齐书·竟陵王子良传》。

东郡使民,年无常限,在所相承,准令上直。每至州台使命,切求悬急,应充猥役,必由穷困。乃有畏失严期,自残躯命,亦有斩绝手足,以避徭役。生育弗起,殆为恒事。守长不务先富民,而唯言益国,岂有民贫于下,而国富于上邪??

萧子良说,底层百姓之所以砍手砍脚搞自残,之所以生了孩子不愿养活成了常态,是因为官府按人头摊派给他们的劳役太沉重。一年之内该服多少劳役没有标准,朝廷与官府感觉有需要就去抓丁,任务下派到地方就要立即执行,不给百姓半点缓冲时间。有权的人不会被摊派,有钱的人可以行贿,最后承受负担的全是底层民众。底层民众只好自残,只好不养孩子。

(唐)李延寿:《南史·齐本纪第四》。本文第二、三、四小节的内容,部分参考了李贞德《汉隋之间的“生子不举”问题》,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95年第3期。

两晋与南朝的帝王们,当然也深知百姓杀子的原因何在。所以,齐武帝的人口政策是“申明不举子之科,若有产子者,复其父”? 。意思是,用严刑峻法惩罚杀子的父母;谁家生了孩子,孩子的父亲当年就可以不用去服劳役,可以在家从事耕作生产、照顾孕妇。齐明帝的人口政策也是“民产子者,蠲其父母调役一年,又赐米十斛。新婚者,蠲夫役一年”,同样将免除劳役当作最重要的催生手段。遗憾的是,这类政策本就无法治本,实施起来又时断时续效果有限,远不足以实质性减轻压在底层民众身上的人头税负担。?

略言之,自秦汉至两晋南朝,对普通家庭而言,人头即负担,增加人头即增加负担。民众被人头税压榨苦了,又没有与官府正面博弈的能力,便只能逆向操作,以少生孩子,甚至主动杀子的方式减少人头税,以减轻自己的生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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