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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作者:谌旭彬 当前章节:15361 字 更新时间:2026-7-20 13:08

两宋人口盛世的真实历史

此前两章解释了宋代人口大爆炸的发生逻辑。扼要言之,唐中后期两税法改革之前,自秦汉至隋唐的千余年是以人头税为主体的时代。人头税是压制民众生育意愿的限制因素,所以这千余年里人口峰值始终无法突破六七千万这个上限,且经常出现“生子辄杀”“生子不举”的社会现象。两税法之后,财政“蛋糕”的主体变为田亩税,滋生人丁不再直接等同于滋生税负,人口峰值上限被解除,随之在北宋出现了大爆炸。

但是,从人头税时代进入田亩税的时代不是一蹴而就的,中国人口史的那条隐形脉络也不会骤然消失殆尽。尤其是,当偏安一隅的南宋朝廷“取民无艺”,人头税汲取力度再次回升时,很多百姓也只好重新拾起“生子辄杀”这一残酷的生存策略。

北宋百姓不要第四个孩子

(唐)陆贽:《翰苑集》卷二二,“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条。

两税法改革将所有的田亩税、人头税和各种苛捐杂税,皆合并在两税之中,然后“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 。按规定就不应该再向百姓征调劳役,因为两税里已经包含了役钱。官府需要劳役时,须拿钱向民间去雇佣。也不应该再向百姓直接征收“口钱”“算钱”等人口税。

遗憾的是,百姓没有任何办法去监督官府,也没有任何办法去阻止他们重复征税。所以,在晚唐和五代十国的乱世,各藩镇与暴君们再次重启了部分人头税。百姓“生子辄杀”的记载,也随之再次集中出现,成了一种可怕的社会现象。比如,《湘山野录》记载:

(北宋)僧文莹:《湘山野录》卷一。

吴越旧式,民间尽算丁壮钱以增赋舆。贫匮之家,父母不能保守,或弃于襁褓,或卖为僮妾,至有提携寄于释老者。?

各政权的征税名号各有差异,为叙述方便,后文统一称丁身钱。(清)吴任臣:《十国春秋》卷八一,《吴越重懿王世家上》。(清)吴任臣:《十国春秋》卷九一,《闽康宗本纪》。(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〇。

据此可知,吴越国的统治者钱氏向百姓按人头收“丁壮钱”,底层百姓生计艰难,只好将刚生下的孩子或忍痛抛弃,或卖给他人做僮仆小妾,还有人选择将孩子送到寺院里做和尚。其实,除吴越国之外,吴国、南汉国、闽国、楚国等,也均向百姓收取沉重的丁身钱? 。其中,吴越国的丁身钱标准是“每身钱三百六十”? ;闽国收丁身钱时“诸州各计日算钱”? ;楚国收钱也收米,“自马氏时税民丁身钱,岁输银二万八千两,民生子,至壮不敢束发”? ,与吴越国一样,楚国百姓也被逼得不敢生孩子,生了孩子也要隐藏年龄,不敢给孩子举行成年礼。

继承了两税法的北宋,虽然终结了五代十国乱世,却无意变更原吴越国、吴国、南汉国、闽国、楚国统治区域内的丁身钱暴政。据《续资治通鉴》记载,在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卷二十九。北宋钱塘僧人文莹也在《湘山野录》中说,吴越之地长期收丁身钱,“真宗一切蠲放,吴俗始苏”,直到宋真宗取消这项重税,吴越之地百姓“生子不举”的风俗才渐渐消失。

两浙、福建、荆湖、广南诸州循伪制输丁身钱,岁凡四十五万四百贯,民有子者或弃不养,或卖为僮仆,或度为释老。秋七月壬申朔,诏悉除之。?

据此可知,在原吴越国、闽国、楚国等政权的统治区域,丁身钱这项暴政直到宋真宗时代才被废除。因为该恶政的存在,这些地方的部分百姓,在北宋初年仍选择弃养子女或将子女卖为奴仆、送给寺院。

宋真宗免除丁身钱虽是善政,落实到地方却不容易。福建的漳州、泉州与兴化军三地官府,便“无人论奏”,继续向本地百姓收取这项税赋。当时,这三处地方的做法是将丁口钱折算成大米缴纳。诏书里只提了“丁口钱”,地方政府遂以“身丁米”不等于“身丁钱”为由不响应诏书,也不向朝廷做任何说明,继续向百姓征人头税。直到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才有福建路转运使蔡襄上奏,揭露了这件荒唐事。奏疏里说:

(北宋)蔡襄:《乞减放漳泉州兴化军人户身丁米札子》,《蔡襄全集》,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88页。

臣伏见泉州、漳州、兴化军人户每年输纳身丁米七斗五升,……南方地狭人贫,终年佣作,仅能了得身丁。其间不能输纳者,父子流移,逃避他所。又有甚者,往往生子不举。人情至此,可为嗟痛。……真宗皇帝哀怜百姓穷困之弊,祥符中特降御札,蠲除两浙、福建六路身丁钱四十五万贯。其时漳、泉、兴三州亦是丁钱折变作米,无人论奏,因依科纳。遂至先朝大惠不及三郡,三郡之人引领北望,迄今又四十年矣。臣闻圣人以生为德,以孝为本。今陛下之民至有父母不肯养子,不亦累于生生之德乎??

蔡襄说,这三州之地的百姓终年劳作,仅能凑足给朝廷的丁身米。有些负担不起丁身米的家庭,只好父子分离逃亡他乡。许多家庭选择了“生子不举”,生了孩子便将之送人或忍痛杀死。

因残存的丁身钱而“生子不举”,只是北宋杀子之风的一小部分。在那些没有丁身钱负担的地方,其实也广泛存在杀子的社会现象。

宋神宗元丰年间,苏轼谪居湖北黄州担任团练副使,便从一位叫作王天麟的朋友处得知,荆湖北路的岳州、鄂州与淮南西路的黄州等地,存在可怕的杀子之风:

(北宋)苏轼:《与朱鄂州书》,《苏轼文集编年笺注(诗词附)》第六册,巴蜀书社2011年版,第330—331页。

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初生,辄以冷水浸杀,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有神山乡百姓石揆者,连杀两子,……闻鄂人有秦光亨者,今已及第,为安州司法。方其在母也,其舅陈遵梦一小儿挽其衣,若有所诉。比两夕,辄见之,其状甚急。遵独念其姊有娠将产,而意不乐多子,岂其应是乎?驰往省之,则儿已在水盆中矣,救之得免。?

(北宋)苏轼:《黄鄂之风》,《苏轼文集编年笺注(诗词附)》第十册,巴蜀书社2011年版,第223页。

近闻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江南(笔者注:指位于长江以南的鄂州)尤甚,闻之不忍。?

上述见闻被苏轼写在书信里,告知了好友朱寿昌。

朱当时在鄂州担任地方官。苏给朱出主意,建议他采取鼓励百姓举报的办法,来消灭这种风气,“立赏召人告官,赏钱以犯人及邻保家财充,若客户则及其地主”,也就是用赏钱来鼓励百姓举报杀子者。赏钱由犯人和邻保地主出,理由是无论谁家有女性怀孕,十个月的时间里,其邻保、地主没理由毫无知晓,知晓了而不报官,罚他们给举报者提供赏钱,一点都不冤。苏轼还支持黄州一位叫作古耕道的士大夫,让他发动黄州当地的富人捐钱,来帮助那些“贫甚不举子者”。苏轼自己带头捐钱“十千”。

需要注意的是:苏轼在岳、鄂、黄三州耳闻目睹的杀子风气,与本书第二章提到的秦汉至隋唐时代的杀子风气,有一个很重要的不同。后者杀子,往往“生子辄杀”,是根本养育不起后代。郭世道“埋儿奉母”,杀害的便是自己的第一个儿子。岳、鄂、黄三州百姓杀子,则是“只养二男一女”,超过此数者不养;是“尤讳养女”,不愿多养女孩。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二》。(北宋)王得臣:《麈史》,上卷“惠政”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苏轼所见也不是个案。如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宣州百姓吕堂上书说,据他所见,苏南、皖南、赣北一带有“薅子”的风气,“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谓之薅子。即其土风,宣、歙为甚,江宁次之,饶、信又次之”? 。家中男孩多则杀男孩,女孩多则杀女孩。另一位北宋人王得臣也记载称,福建一带有“洗儿”的风气:“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为其赀产不足以赡也。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才产即溺之,谓之洗儿,建、剑尤甚”。? 因为财力不足以养活太多子女,福建人生到第四个孩子就不要了,会将之杀掉;若生的是女儿,不会超过三个。生孩子的时候,旁边放上一盆水,生下来便直接溺死。

薅子也好,洗儿也罢,都是无可奈何的残忍。但从养不起后代,到养不起太多后代;从生子辄弃杀,到生第四个孩子才弃杀,两害相权式的残忍在程度上毕竟有所减弱,多多少少,仍算是一种时代的“进步”。这“进步”的主因,便是以人头税为主的时代,变成了以田亩税为主的时代。家庭人丁的多少,不再与家庭的被汲取总量直接挂钩。宋代人口数量较之前代已发生巨大突破,主因之一也在这里。

南宋百姓宁杀子不输税

在秦制时代,一个个原子化的百姓,没有任何与朝廷讨价还价的能力。所以即便进入田亩税时代,某些人头税也仍会时常被某些孜孜于汲取的政权翻出来,重新施加在百姓身上。当这种事情发生时,杀子之风也会随之复苏。

南宋曾出现这种情况。

(南宋)朱熹:《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

朱熹曾评价两宋的财政汲取力度,称“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 ,两宋政权是历代汲取手段的集大成者。其中,南宋的汲取力度又远大于北宋。漆侠先生依据《宋史》《宋会要辑稿》以及宋人留下的奏章、笔记资料,计算过两宋300余年间的赋税汲取强度。具体见下表(表7):

表7?两宋财政汲取强度表

资料来源: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南开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53―454页。原表中的数据来源从略。

(清)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二十五,中国书店1987年版,第335页。

南宋的统治面积约为北宋的四分之三(可能还不到),宋孝宗时代距离靖康之变也不过短短数十年,经济与人口皆尚未恢复到巨变前的水平。其财政汲取总额却已直追依靠王安石变法高强度敛财的宋神宗时期。南宋百姓所要承担的赋税压力远大于北宋百姓,便可想而知了。这也是为什么清代史学家赵翼在评价南宋时,要说它是一个“取民无艺”? 的政权,批评它只知道无止境地搜刮民脂民膏。

方健:《宋代人口研究新论——兼与吴松弟教授商榷》,收入于张其凡、李裕民主编:《徐规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1—142页。

南宋“取民无艺”的典型证据之一,就是被北宋朝野视为暴政、在宋真宗与宋仁宗时期一度被取消了的丁税(丁身钱),在南宋又以各种名目重新冒了出来。百姓的负担大幅提升——方健依据南宋地方志《嘉泰会稽志》卷五《赋税》提供的资料,做过这样一番统计:“其(绍兴府)所载南宋新增税赋:①和买10万匹,已是五次蠲减之数,每匹以折钱6.5贯文计,则为65万贯;②役钱167928.950贯文;③水陆茶钱8008.203贯文;④小绫2500匹,折钱15422.5贯;⑤湖田米66003.74石,如以每石3贯折计,为钱198011.22贯文;⑥职田米15999.5石,折价47998.5贯文;⑦折帛钱330432.628贯文。这7项合计为1417802贯文,意味着平均每丁增加4.232贯文的税赋负担,较之北宋初每丁160文的身丁而言,增加了25.45倍。”?

于是,在宋高宗绍兴七年(1137)十二月,礼部尚书刘大中上奏说,浙东百姓苦于人头税,已经开始拒绝养活新生儿了:

(宋)佚名:《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二十二。

今浙东之民有不举子者。臣尝承乏外郡,每见百姓诉丁盐绸绢最为疾苦。盖为其子成丁则出绸绢,终其身不可免。愚民宁杀子,不欲输绸绢;又资财嫁遣力所不及,故生女者例不举。诚由赋役烦重,人不聊生所致也。?

大意是:现下,许多浙东百姓生了儿子不肯养育。臣我以前做过地方官,经常听百姓说最痛苦的负担是丁盐绸绢。养了儿子,到了成丁之年,就要给朝廷缴纳绸绢,而且是年年要缴。所以愚民宁愿杀子来逃避。养了女儿又会发愁没嫁妆将她嫁出去,所以他们生了女儿也不养。总之,百姓杀子的原因,是朝廷赋税太重导致的。

(元)脱脱等:《宋史·高宗本纪六》。(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一。(南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三九,“绍兴十一年三月乙巳”条。“举子仓”的具体情形,可参见杨芳:《宋代仓廪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版,第316—329页。

次年五月,宋高宗下发了一道谕旨:“禁贫民不举子,其不能育者,给钱养之。”? 严禁南宋百姓生了孩子不养活。与该诏书相匹配的新政策,是“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 ——乡村人里的第五等,城里人里的第七等(当时官府按资产多少给百姓家庭划定等级),这些贫困家庭如果生了孩子无力抚养,每个孩子可以找官府领四千文“免役宽剩钱”。绍兴十一年(1141),宋高宗又应地方官员的奏请,准许自妇人怀孕的第五个月起,无论家庭贫富,均免除其丈夫一年的“杂差役”,好让丈夫可以安心照顾产妇和婴儿? 。此外,南宋政府还在地方设立了专门的“举子仓”。这些仓库的粮食,专门用来救助那些生了孩子无力抚养的家庭,一般标准是生一个孩子便“给米一石”,约相当于今天的60公斤? 。

宋代有比前代更完备的户口统计制度,每三年编制一次户籍,每三年编制一次丁账,王安石变法后又每三年编制一次保甲簿。南宋在做户口调查时,还采取了“上门点对”(基层人员挨家挨户上门查户口)的统计方式。户口的增加、丁口的繁衍,也是宋代官员考核、升职增禄的主要依据。所以两宋时代虽有隐匿人口,却已很难再出现唐代前半期那种大规模的逃亡藏匿现象。

朝廷频繁出台禁止百姓生子不养的政策,可知这种情况在当时,已成为一种引起社会关注的现象。?

(宋)佚名:《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十。

这些政策也只是看起来美好,实则并未改变南宋百姓养子成本过高的问题。所以,到了宋孝宗时代,“民不举子”仍是南宋社会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乾道年间,在处州(今浙江境内)做地方官的范成大,便曾上奏朝廷称,“处州丁钱太重,遂有不举子之风”? ——人头税收得太狠,所以处州百姓不肯养儿子。

(南宋)郑忠裔:《郑忠肃奏议遗集》卷上,《请禁民不举子状》。南宋时期,福建的生子不举情况相当严重,不少资料将之归因为当地有杀子的恶劣风俗。福建在五代十国时期,确实因闽国的人头税沉重而有杀子之风。福建入宋后,闽国的人头税并未取消,所以直到宋真宗时期当地仍因人头税沉重而有严重的生子不举现象。到宋仁宗时,这种现象仍未断绝。故此,与其说福建百姓杀子是陋俗所致,不如说这种陋俗是残暴的统治所为。

大略同期,在福建做过提刑官的郑兴裔,也有一道给孝宗的奏章,叫作《请禁民不举子状》,主旨是希望朝廷出台政策禁止百姓杀害子女。奏章说:“生子恒多不举”这种风俗,相沿至今所在多有,其中又以“建剑汀邵四州”最为严重,原因是“自军兴以来,户口凋残。贪吏奸胥又复肆其凌虐,丁盐绸绢诛求无艺,愚蠢小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税。”郑兴裔告诉孝宗,自己“提刑福建路”两年了,这两年里耳闻目睹了太多父母杀害子女的惨剧,“于兹闻见所及,惨状不可名言”。他提供给朝廷的对策是,恢复本朝“杀子孙徒二年”的律例,发动民众举报,“告官审实,以犯人家财给之”,若举报属实,便将“不举子”家庭的财产奖励给举报人。?

(南宋)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卷二十一,《朝散郎直秘阁致仕陈君墓志铭》。同书卷二十一的《方公(滋)墓志铭》也提道:“湖州丁绢最重,至生子不敢举。”

郑兴裔的办法可能未被朝廷采纳,也可能是采纳了但没有什么效果,后来被放弃了。稍晚一些时候,孝宗淳熙年间去福建南剑州做地方官的陈安节,发现当地“民俗类不举子”后,采取的挽救办法,已不是发动民众举报,而是“劝其举者,官赋之粟者三年”? ,由官府连续三年给生养孩子的家庭提供粮食。据陈安节的墓志铭讲,有了这三年的粮食补助,南剑州百姓不肯生养孩子的风气,被刹住了。三年粮食补助不是小数目,墓志铭对陈安节政绩的叙述,也许不算夸张。

还有一个典型案例,是大略同期的严州(在今天的浙江境内)。据南宋人吕祖谦说,严州是一个多盗贼的地方。多盗贼的原因,不是民风彪悍,也不是地处偏僻,而是“丁钱偏重于他邦,原其情状,实可怜悯”,当地百姓被人头税压得喘不过气来,只好上山去作盗匪。据严州地方官府实地探访:

(南宋)吕祖谦:《东莱集》卷三,《为张严州作乞免丁钱奏状》。

深山穷谷至有年三十余,颜状老苍不敢裹头。县吏恐丁数亏折,时复搜括相验,纠令输纳,谓之“貌丁”。民间既无避免之路,生子往往不举,规脱丁口。一岁之间,婴孺夭阏不知其几。小民虽愚,岂无父子之爱?徒以厄于重赋,忍灭天性,亲相贼杀,伤动和气,悖逆人理,莫斯为甚。?

严州的偏僻山谷之中,藏着很多年过三十、容貌老成却不裹头、不行成人礼的男丁(行了成人礼就要纳入簿册开始缴人头税)。地方官吏为了将他们抓出来,经常下乡挨家挨户搜查,这种搜查有个专有名词叫作“貌丁”,就是当面检验老百姓的面容相貌来判断其是否已经成年,是否应纳人头税。老百姓被“貌丁”逼得无路可走,只好生了孩子不养活,以求减少家庭的人丁。一年之间不知有多少孩子因此夭折。底层百姓虽然愚昧,也有父子之爱。他们之所以如此泯灭人性,很大程度上是被沉重的税赋所逼。

(南宋)董弅辑:《严陵集》卷九,《均减严州丁税记》。

也许是严州的情况太过惨不忍睹,朝野舆论的批评之声也很大,南宋政府最终实施了减税政策。据做过南宋朝廷谏官的詹元宗讲:严州百姓以耕田、养蚕、种茶、割漆为主业,全家人终年劳作“仅得以无饥”,加上朝廷的种种摊派与苛捐杂税,便活得极为艰难。朝廷实施了重大减税政策后,具体而言是:该州共计175740人,每年减免14292匹绢,相当于“昔之取者以其十,今之取者以其四”? ,如果说以前的税负是十成,那现在就只剩四成了——严州百姓终于不再杀子了:

(南宋)董弅辑:《严陵集》卷九,《均减严州丁税记》。

严之习俗,苦于丁税之苛,有贫不举子之患。至是不复有闻。?

(南宋)刘克庄:《后村集》卷一百四十五,《龙学余尚书》。(南宋)周必大:《文忠集》卷六十三,《中大夫秘阁修撰赐紫金鱼袋赵君善俊神道碑》。

可惜的是,严州的减税政策是个特例,并未普及至南宋的其他地区。其他南宋地方官,仍要继续面临辖下百姓不肯养活新生子女的难题。如在安庆府做过地方官的余嵘,面对“乡俗不举子”,他能做的只是设立三所救助机构,“各给钱米药饵”? ,往机构里拨一点钱粮和药物,能救助一个是一个。另一位在福建为官的赵善俊,则软硬兼施,一面“痛惩不举子者”,一面“凡产育给金谷”? 。这些措施效果有限,很容易人走茶凉、人亡政息。所以,终南宋一朝,始终没能彻底解决“民不举子”这个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南宋群臣这些谈论“民不举子”的奏章,很难找到“例只养二男一女”“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这类字眼。这意味着在人头税的压迫下,南宋百姓的杀子现象要远比北宋严重。

人头税的重压,也必然会在生育率上有所反映。葛剑雄在《中国人口发展史》中提道:

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四川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220页。

从绍兴二十九年到嘉定十六年(1159—1223)这64年间,(南宋的)户数只增长了114.23%,年平均增长率只有1.23‰,是相当低的。在此期间,南宋境内大多数情况下是比较稳定的,人口的自然增长似不应如此之低。?

值得注意的是,前文提到的杀子事件里,有多起恰好发生在“绍兴二十九年到嘉定十六年(1159—1223)”前后。换言之,若能将南宋政权治下存在极重的人头税这个事实,与南宋“愚民”宁愿杀子以避人头税这种社会风气考量进去,这60余年间相当低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就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这种低增长率是南宋政权暴政的应有结果,是秦汉至隋唐那些人头税负担沉重的时代里频繁发生过的事情,不需要对其有任何惊异之感。

与辽、金、元横向比较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比较既未必全面,更未必准确,仅是一种浅显的个人观感。我姑妄言之,读者诸君不妨姑妄阅之。辽国(916—1125)大体与北宋(960—1127)同期,金国(1115—1234)大体与南宋(1127—1279)同期。元一般认为始于1271年,忽必烈定国号为“大元”,但一个政权其来有自,不会因为定国号之事而断裂为截然不同的时代。元政权的历史若从铁木真建立大蒙古国(1206)算起,与南宋存在70余年的交叉;若从灭金(1234)后与南宋大范围接壤算起,与南宋也有40余年的交叉。所以这里将元纳入横向比较这一小节当中。

这里也横向比较一下与两宋存在时代交叉的辽、金、元的情况? 。在辽代、金代与元代史料当中,也能见到一些“民不举子”的记载。如元至元二十七年(1290),福建浦城县发生了一起祖父母溺死刚出生孙子的惨案:

(元)佚名:《元典章》,刑部卷之四(典章四十一),“杀卑幼”之“溺子依故杀子孙论罪”条。

至元二十九年六月,孝悌里张次十状告:至元二十七年十月十三日,族人张烨同妻阿黄,将男张朴妻阿詹产下男子,不容洗养,于桶中溺死。公事议行间,又据前福州路闽清县尉张宁呈:南方之民,有贫而不济,或为男女数多,初生之时遽行溺死。浦城之风,独此为盛。?

(元)王恽:《秋涧集》卷九十二,《论草冦钟明亮事状》。(元)佚名:《元典章》,刑部卷之四(典章四十一),“杀卑幼”之“溺子依故杀子孙论罪”条。

此案发生时,元朝政府在福建的统治已持续了十余年,但社会尚未安定。至元二十年(1283),黄华聚众十余万在福建起事,造成很大的震荡,“福建一道,收附之后,户几百万。黄华一变,十去其四”? 。至元二十六年,又有钟明亮拥众十万在广东起事,战火烧到了福建境内。相应的,当地百姓的负担也极重。浦城县溺杀婴儿之风盛行,原因便在这里。这桩发生在至元二十七年的祖父母溺杀亲孙案,直到延祐四年(1317)才被建宁路地方政府将卷宗抄录到刑部。刑部随后下达指示:“今后若有将所生男女不行举养者,许诸人告发到官,以故杀子孙论罪。邻右社长里正人等失觉察者,亦行治罪。”? 也就是鼓励百姓举报,将生子不育等同于故意杀害子孙之罪(杖七十,也可以交钱赎刑),还要株连那些不参与举报的邻居与里正。

元律中有“诸有司治赋敛急,致贫民鬻男女为输者,追还所鬻男女,而正有司罪,价勿偿”的规定,可见官吏以赋税劳役逼迫百姓,使其卖儿卖女的现象是存在的。见(明)宋濂等:《元史·刑法志二》。

但相对而言,在辽、金、元三代,生子不育的现象未曾像宋朝(主要是南宋)那般成为中央与地方官员经常讨论、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这或许是因为:,一,辽、金、元三代在税赋劳役的汲取力度上,与两宋存在差距;二,在家庭形态上,辽、金、元三代与两宋也有很大的不同。

辽代的汲取力度不如北宋,有宋人的直接观感为证。北宋政府为了从百姓身上更便捷、更强力地汲取财富,对包括食盐在内的多种日常生活必需品实施朝廷专卖政策,百姓只能吃政府控制下的高价盐。但河北地区是个例外,还一度存在盐业自由市场,民众可以吃到民间商人贩卖的低价盐。宋仁宗时代,朝廷开支越来越大,终于有人盯上了河北,建议朝廷禁掉当地的盐业自由市场,改由官府专卖经营,以增加财政收入。谏官余靖上奏反对,理由是:

(元)脱脱等:《宋史·食货下》。

臣尝痛燕蓟之地,陷入契丹几百年,而民忘南顾心者,大率契丹之法简易,盐麹俱贱,科役不烦故也。昔太祖推恩河朔,故许通商。今若榷之,价必腾踊,民苟怀怨,悔将何及。河朔土多盐卤,小民税地不生五谷,唯刮卤煎盐以纳二税,禁之必至逃亡。盐价若高,犯法亦众,边民怨望,非国之福,乞且仍旧通商。?

北宋的河北地区是与辽国交界的边境地带。余靖说,燕蓟之地被契丹占领了近百年,那里的百姓早已没有回归中原王朝的念头,主因是契丹的律法简易,契丹的盐价低贱,契丹的劳役征发不频繁。本朝太祖皇帝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一点才特许河朔地区的百姓自由通商,特许他们从民间商人那里购买低价食盐。朝廷现在如果在河北地区搞食盐专卖,盐价必定往上涨,河北地区的百姓一定会对朝廷心生怨恨。加上河北地区土地贫瘠,农耕出产不足,很多百姓要靠着制盐卖盐过日子。如果将中原普遍实施的食盐专卖政策推广到河北地区,百姓必然活不下去,必然缴纳不起给朝廷的二税,必然会有百姓逃亡,必然会有百姓铤而走险去贩卖私盐。让边境地区百姓对朝廷心生怨念,将他们逼至犯法与逃亡的地步,绝非朝廷之福。

余靖的言下之意,是河北乃宋辽边境地带,针对当地的政策必须先算政治账,不能只算经济账。北宋政府在河北边境地区实施与中原全然不同的食盐政策,是为了与辽国比拼体制优越性。内地百姓逃无可逃,自然可以逼着他们去吃朝廷控制下的高价盐,以提升朝廷的财政收入;但河北地区与辽国交界,当地百姓的生活状况会被拿来与对面辽国百姓做直观对比,如果两边的生活水准相差太远,当地百姓是会“用脚投票”逃亡去辽国的。在河北,要让当地百姓感受到朝廷的恩惠,不能让他们心寒。毕竟,如果政治账亏了,经济账再漂亮也没意义。

当辽国有“急速调发之政”时,也会发生边境百姓南逃至宋朝境内的事情。如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三月,河北沿边安抚使报告说:“雄州两输户,避北界差夫及科柱木修涿州城,各携家属来,近本州并关城居止。”“两输户”指生活在宋辽雄州边境缓冲地带“两属地”的民众,辽国会向这些百姓征收租税和劳役,北宋则会向他们摊派差役。因为要同时向辽、宋两国输纳税赋劳役,所以叫作“两输户”。该报告的意思是:辽国启动了涿州城的修筑,需要征发大量劳役,生活在两属地的百姓就拖家带口往南跑到了北宋境内。见《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北宋)苏辙:《栾城集》卷四十二,《二论北朝政事大略》。(北宋)苏辙:《栾城集》卷十六,《惠州》。

其实,不独余靖如此觉得。苏辙在宋哲宗元祐四年(1089)做过“北朝皇帝生辰国信使”,以贺寿使者的身份前往辽国。他的所见所闻是:燕地的契丹百姓大多过得还行,除非发生特殊情况有“急速调发之政”? ;在寻常年份里,辽国的情况是“赋役颇轻,汉人亦易于供应”? 。出使辽国期间,苏辙还写有诗作《奉使契丹二十八首》。在其中一首题为《惠州》的诗里,苏辙自注道:“传闻南朝逃叛者多在其间”? ,这里的惠州大致位于今天的辽宁省建平县一带,苏辙用?“逃叛者”三字,显示据他的耳闻,该州有不少百姓是从宋朝逃亡过来的。其观感与余靖大体相同。

(南宋)徐梦莘编:《三朝北盟会编(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75—176页。

余靖与苏辙的观感也有实例可证。北宋联金灭辽后,收回了燕云十六州的一部分,随即将北宋境内的盐法一并移植了过来。据《三朝北盟会编》记载,在辽国统治时代,当地“每贯四百文得盐一百二十斤”,也就是11.6文钱可以买到1斤盐;北宋接收该地后,启动食盐专卖政策,“每斤至二百五十文足,或二百八十文足”,将盐价提升到了250—280文钱一斤,足足是之前的20余倍。?

金代的汲取,可能也要比同时期的南宋更轻一些。

“支移”更具体的情况,可参见陈振:《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48—352页。

两宋征收税粮,须由百姓将之送往指定之地。金代征收两税也是如此。但金代的规定是:百姓输送粟米时可依据路程的远近,来递减其纳税额度。这相当于减轻了百姓长途运输的负担,也遏制了官吏通过恶意指派路程更远的粮仓来向百姓索贿的机会。反观两宋,百姓输送税粮时,官府会以“支移”的名目向百姓征收“脚钱”。所谓“支移”,顾名思义,指的是民众不但须足额缴纳田赋,还须自费将田赋运送到需要粮草的边境州郡。在实际操作中,官府为了创收,将民运改为官运,“支移”的费用就变成了民众须向官府缴纳“地里脚钱”,哪怕粮食无须出境,这笔钱也必须得缴。? 一减一增之间,两国民众的负担很容易显出差距。

(北宋)包拯:《包孝肃奏议集》卷七,《请免陈州添折见钱》。

再如,两宋征税有“折变”。就是原定该交麦子,官府可能会根据需要将之“折变”成交布帛;原定该交丝绸的,官府会根据需要将之“折变”成交大米。金代也有“折变”(折纳)。不同的是,两宋的折变漫无原则,官府往往以最大限度提升汲取额为折变依据。如包拯上奏提到,江淮两浙的赋税,本来是该交小麦的,如果家中没有小麦,就每斗小麦折算为34文钱来缴纳。发运司衙门在征税时,却将小麦折变为钱,让所有百姓必须交铜钱来纳税,且制定了小麦兑换为钱的标准,是每斗折算为94文钱。这就意味着:一个原本只需缴纳一斗麦子或34文钱的普通百姓,经过官府的这番“折变”之后,必须将麦子拿到市场上卖掉,然后给官府缴纳94文钱,负担瞬间暴涨为原来的三倍——如果再考虑到征税期会有许多人被迫将麦子拿到市场上出售,麦价会大幅降低,负担的增长额度显然远不止原来的三倍。? 金代的折变则不同,其基本原则是首先保证“本色”的征收,在此基础上允许百姓以本地所产之物来折算缴纳。即官府在当地征收的如果是粟米,当地同时又产小麦,则须先保证粟米的征收储藏充足,然后允许小麦收成较多者以小麦纳税。

白寿彝总主编,陈振主编:《中国通史:第七卷五代辽宋夏金时期(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650页。刘浦江:《金代杂税论略》,《辽金史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页。

因为税制上有这类区别,所以《中国通史》的看法是“金代赋税负担,一般来说比辽、宋轻”,“辽、宋除正税(田赋)之外,尚有许多附加于田赋的各种杂税,到金时,原辽、宋时繁多的田亩附加税名称,大部分已不见记载。金代两税的征收额与北宋相比,北宋秋税中田八升,下田七升四合,金代夏、秋两税合在一起为五升三合,比北宋秋税下田所输尚少二升一合。金代两税轻于辽、宋,这是北方经济恢复和人口大幅度增长的—个很重要的原因”。? 刘浦江也认为,“通观金代赋税,其正税(土地税、物力钱、征榷税)是不能算重的。金代两税的税率及官田租率都略低于宋代的水平,……至于牛头税更是一种象征性的税赋。金代物力的范围虽然很广,但物力钱的税率只有0.6%左右。就是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征榷,与宋代相比也并不算高”。?

家庭形态方面,大概是兴起于游牧民族的缘故,辽、金、元三个政权皆鼓励民众聚族而居形成大家庭——游牧易受自然灾害的侵袭,也易受其他部落的攻击,有血缘者组成大家庭,诸多大家庭再组成大部落,是最合宜的生存策略。

葛剑雄主编,吴松弟著:《中国人口史(第三卷)辽宋金元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160页。葛剑雄主编,吴松弟著:《中国人口史(第三卷)辽宋金元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

金代政策,民间百姓三代同居,可获评孝义之家,所属地方州县将其事迹申报朝廷后,可免去该户人家三年的劳役征发。《中国人口史》第三卷的统计数据显示,“金代诸年的户均人口在6.36—6.71间”,远大于宋代的户均人口,即便减去金代内迁中原的那些带有一定数量奴仆的东北民族家庭如猛安谋克户等,“户均口数仍达6.2”? 。该书还认为“辽的每户平均人口应大体同于金代”? 。

元代的政策也鼓励百姓多代同居。至元三十年(1293)五月,汴梁路政府申报称,其辖下管城县百姓赵毓三代同居,请求表彰。礼部审查复议后给驳回了,理由不是申报不实,而是类似的申报太多:

黄时鉴点校:《通制条格》,卷十七“孝子义夫节妇”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25页。

方今自翁及孙三世同居,如赵毓者比比皆是,若与旌褒,纷纷指例,无益劝惩。今后五世同居安和者,旌表其门,以革泛滥。?

(元)洪焱祖:《杏庭摘稿》,五言古诗《宛丘》,钦定四库全书本。

礼部说“三世同居”的家庭“比比皆是”,实在褒奖不过来,应是实话。元人洪焱祖(1267—1329)自寿春前往宛丘,沿途见到的情形便是“数户赋一兵,优游且殷实。北人尚兼并,差徭合众力。束矢莫能折,床肤讵剥及”——百姓多是大家庭,共同承担一份赋税徭役,负担较轻,日子过得殷实,捆成一束的箭很难被折断,聚成大家族的百姓也很少遇到危及生存的灾祸。顺带着,洪还反思了一番江南百姓爱分家单过的民风:“南人虽弟昆,小户亦缕析。岁久弱弗支,贪官肆蚕食”——南方百姓即便是亲兄弟,也要分割成小户人家单过。小户人家脆弱无依,只能任凭贪官们肆意剥夺汲取。?

其实,洪焱祖描述的,只是元朝前半期的江南百姓(南宋灭亡时洪12岁)。这些百姓尚有南宋遗风,但后来也慢慢变了。元至大二年(1309),有官员上奏元武宗,建议朝廷增加江南地区的赋税,并让江南富户集体送儿子入军作为人质,理由是江南百姓的日子过得“太舒坦”,财富积累太丰足,民间组织能力太发达:

(清)毕沅:《续资治通鉴》第三册,“元纪十四”条,岳麓书社1992年版,第741页。

江南平垂四十年,其民止输地税、商税,余皆无与。其富室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动辄百千家,有多至万家者,其力可知。乞自今有岁收粮满五万石以上者,令石输二升于官,仍质一子而军之。?

(明)于慎行:《谷山笔麈》卷十二,《赋币》。吴履震:《五茸志逸随笔》卷七,转引自谢国桢选编:《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256页。

江南富豪们能够荫庇成百上千户百姓,多者甚至上万,这是两宋时代绝难见到之事。这种现象的出现,既说明元朝政府的财富汲取能力不足(并非不想,而是技术手段不如两宋那般“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也说明元朝政府的人口控制能力有限。汲取能力不足,控制能力有限,对民间而言自然是好事。所以,元朝官员虽愤愤不平,明朝人却常怀念那段时光。于慎行是明朝隆庆二年(1568)的进士,官至礼部尚书。他说:“元平江南,政令疏阔,赋税宽简,他无征发,以故富家大族,役使小民,动至千百,至今佃户苍头有至千百者,其来非一朝一夕也。”? 明末清初之人吴履震也说,“胜国(元朝)时,法网疏阔,征税极微。吾松僻处海上,颇称乐土。富民以豪奢相尚,……一家雄踞一乡,小民慑服,称为野皇帝”。? 意思都是说元朝统治下的江南,控制比较弱(政令疏阔、法网疏阔),税赋比较轻(赋税宽简、征税极微),民间富豪拥有强大的组织能力(佃户苍头有至千百者,一家雄踞一乡)。

大家族可以很有效地消弭民间的“不举子”之风。

元代隐士冷正叔的故事便是一个典型案例。冷正叔是江西分宁人,南宋末年参加过童子科考试,“以文武艺冠一时”。南宋灭亡后,冷回到家乡过起了隐士生活,专注于打理家族事务,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成就是创办了家族义田。时人赞誉道:

(元)刘岳申:《申斋集》卷九,《有元隐君子冷正叔桐乡阡碣》。

方义田之未成也,族多不举子,有不娶者,有流落无死所者。及义田既成,族无不举子,男女无无室家者矣。有过五十而娶有子者,有六十始育八十而以天年终者,有老且死他邦不远千里而来归者,有濒死而生者,死而得所归者。?

没有义田的时代,冷氏族中常有生了孩子便抛弃或杀死之事,有人无力婚娶,有人流落四方连死都找不到地方。义田创设之后,族中再无杀害新生儿的事情,族中男女也都结婚成家了。冷正叔的这段美谈,说明了一个极为简单的道理:只要减轻对百姓的汲取,放松对百姓的管控,给予他们一定的自由,百姓便会有足够的能力去创造自我救济的社会机制,“生子辄杀”的惨剧也会自然而然减少乃至消失。

两宋时代的百姓不知道这个道理吗?当然也是知道的。只不过,两宋的户等制度与差役制度会逼着百姓去分家,会逼着他们变成抗风险能力很弱的小门小户。这是一个大话题,我们下一章再细说。

与明清两代纵向比较

最后再纵向比较一下两宋和明清的情况。

(清)嵇璜等:《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六,“八年七月申弃子不育禁”条。

明清两代的史料里,也能见到忍痛弃子或杀子的记载。如明成祖永乐八年(1410),监国皇太子朱高炽对礼部尚书吕震说:“近谓京师愚民有厌子息,多生辄弃之不育者。”? 朱高炽的解决之道是“再有犯者,两邻加罪”,也就是启动连坐之法,强迫民间邻里互相举报。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四九《都察院五》。

清代的北京城也是如此。康熙十二年(1673),清廷出台规定,八旗百姓“有贫穷不能抚养其子者”,允许他们将孩子送往官府设置的育婴堂,“如有轻弃道途,致伤生命,及家主逼勒奴仆抛弃者,令五城司坊官严行禁止”。? 五城兵马司负责京城治安,让兵马司衙门去整顿百姓抛弃子女的问题,可见城内生子不育的情况不是个案,而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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