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的材料很多,不再一一列举。总结起来,明清两代的生子不育有两个特点:一是被抛弃或被杀害的孩子,大多不是家中独子,而是有了多个孩子之后才杀子或弃子,也就是朱高炽说的“多生辄弃之不育”。二是抛弃或杀害男婴之事有所退潮,抛弃或杀害女婴之事上升为更受关注的社会现象。
(明)宋濂等:《元史·刑法志二》。《明宪宗实录》卷二六四,“成化二十一年四月壬子”条。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说明清两代之前女婴被抛弃或遭杀害的情况不严重。元代针对杀女婴,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诸生女溺死者,没其家财之半以劳军。首者为奴,即以为良。有司失举者,罪之。”? 前文提到,元延祐四年(1317),针对福建浦城县祖父母杀害刚出生的孙子一案,元朝政府的处罚标准是施以杖刑七十(可纳钱免刑)。在元代统治者看来,溺杀女婴的现象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有必要采取严厉的打击政策。到了明代,打击溺杀女婴现象的手段进一步升级,明宪宗时代制定的政策是“所产女子如仍溺死者,许邻里举首,发戍远方”? ,不是杖责,不是没收半数家产,而是发配流放至边远地区。这同样说明在明代的“生子不育”现象里,溺杀女婴是更严重的问题。
上述两个特点共存,造就的结果便是“富家溺女,贫家溺子”。这是雍正十一年(1733)刻版《黔阳县志》里的原话:
《黔阳县志》卷一,雍正十一年刻版。“□”系原文辨读不清者。
黔俗,富家溺女,贫家溺子。万历三十七年,县令王公讳体道申详两院,立石县前,酌定聘礼妆□。称家贫富,以为三等,不许索求,违者治罪。富家产女存活至二人者,旌以仁育字匾。贫家存活产子至二人者,赏以银米。□事□聘,上等无过十六两,中等无过十两,下等无过六两。妆奁上等大小衣服俱无过四套,首饰无过六两,中等大小衣服各无过二套,首饰无过四两,下等衣服一套,簪钏二事。极贫者令男家自备,永着为令。行之既久,敝俗复兴,知县张扶翼刊示申明,其□责令坊里户首邻人互相举察,如有实贫不能存活男女者,据实列名报县,给与银米衣布,以资育养,全活多者赏,其户邻违者一体治罪。?
明清两代黔阳县的治所,大致在今天湖南省的洪江市。这段县志记载了两件事情:一、明朝时,黔阳这个地方存在“富家溺女,贫家溺子”的风气(贫困人家的女婴自然更难存活)。万历三十七年(1609),王体道来到这个地方做县令,为缓解这种现象,特意制定了一套政策。二,到了清朝康熙年间,张扶翼(也是《黔阳县志》的编纂者)来到黔阳做知县,发现这个地方仍然存在“富家溺女,贫家溺子”的风气,于是又将王体道当年的旧政策翻出来,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对民风实施整顿。
王体道的政策,大体能够说明富家为何要溺女,贫家又为何要溺子。贫家养活两个儿子,可以从官府那里得到银两和米粮;富家养活两个女儿,官府给他们的奖赏只是写有“仁育”字样的匾额。显见贫家溺子是因为养不活孩子;富家溺女则不然——从王体道按家庭贫富状况,对聘礼、妆奁的规模实施了一系列硬性规定来看,富家不愿养活女儿的主因,乃是觉得女儿将来要嫁出去,还得倒贴嫁妆,是一笔亏本买卖。当然,王体道的政策,得让官府出钱出粮出匾额出人力(核查资产来划分每户的财富等级),其不可持续是可想而知的。张扶翼发动民众举报并株连邻居的办法,才是官府既不必付出成本,又能对百姓实施高压的传统技能。
明清时代,不独黔阳这样的中部郡县存在“富家溺女,贫家溺子”的现象,东部较为发达的地区也是如此。康熙年间,江苏仪征县开设育婴堂收养民间弃儿,由仪征籍名人陈邦桢撰写《育婴堂记》。其中写道:
(清)陈邦桢:《育婴堂记》,收入于《康熙仪徵县志》卷一一,《艺文下》。
罪莫大焉、罪莫加焉,则溺子之一事是也。而溺女为尤甚。溺子者,或以贫,或以众,或以变,或以私,或以母之病。而溺女者,不过惧其长而有妨己之贪吝,人道绝矣。?
陈邦桢说:溺女是比溺子更罪大恶极之事。溺子者往往是因为家境贫穷、孩子太多。溺女者则不同,往往是担忧女孩子长大了会妨害父母的“贪吝”之心(主要是指女子会出嫁到别家且要付出嫁妆)。陈的这段叙述,与《黔阳县志》里的“富家溺女,贫家溺子”大体是一个意思,不过贫家会溺子,当然也会溺女。
(清)张廷玉等:《明史·张淳传》。(清)张廷玉等:《明史·胡贵贞传》。
总体而言,相比两宋,明清两代的溺子之风已大为减弱,溺女之风成了更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反映在史料中,是《明史》与《清史稿》中溺子的资料较少,溺女的资料却很多。比如,《明史·循吏传》里记载,“永(康)人贫,生女多不举”? ,在永康做知县的张淳,只好拿出自己的俸禄去救助这些可怜的女婴。《明史·列女传》里也记载,江西乐平女子胡贵贞“生时,父母欲不举”? ,这位胡贵贞的命运很悲惨,先是遭到亲生父母抛弃,被邻家捡回来收为童养媳,后来邻家败落,亲生父母又试图将胡抢回嫁给别人(实际上相当于卖掉),胡被逼无奈选择了自杀。《清史稿》中关于“溺女”的记载也很多,不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