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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云南回民起义战争.2

作者:施渡桥 当前章节:6751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9

大理陷落后,岑毓英移兵攻顺宁、云州、腾越。1873年3月至5月,上述3城先后被清军攻陷。至此,坚持了18年之久的云南回民起义完全失败了。

六、滇西回民起义军军制

在中国近代农民起义武装中,除太平军的军制最正规、严密,捻军的军制虽然松散却有一定的特点外,滇西回民起义军的军制也有某些值得重视的特点。

(一)指挥体系及军队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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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杜文秀的两件文稿》(宋文熙辑),《近代史资料》1981年第1期,第20~21页。

1856年(咸丰六年)9月,云南滇西回民起义军领袖杜文秀率部攻陷大理,被推举为总统兵马大元帅。10月,建立革命政权,号“平南国”,厘定官制,职分文、武。文职最高官员为总理军机大冢宰,其下依次有:总理军机大参军、总理军机正参军、总理军机左参军、总理军机右参军,军机大参军、军机正参军,大参军、左参军、右参军,吏科参军、户科参军、礼科参军、兵科参军、刑科参军、盐科参军、参议、参谋、行参、承审司、主治、主政、从事、主簿一总理书、司务、硝局、兵营官庄、兵营税务等官职。武职最高官员为大经略,其下依次有:大都督、大司、大将军、将军、都督、中郎将、大翼长、监军、冠军、领军、都指挥、指挥、都尉、监尉、校尉、翼长、先锋、忠翊卫、骁卫、都统制、统制等官职。其中大都督有的冠以不同名号,如扬威大都督、总理赵州大都督、干勇大都督、仁信大都督等。被任命为大都督的数量较少。大司按字编排,如大司徒、大司军、大司农、大司戎、大司寇、大司马、大司令、大司衡等,据现有史料统计约有40余人。大将军一般都冠以不同名号,如彪旗大将军、前凝大将军、前军大将军、辅军大将军、东卫大将军、征北大将军等,有史料可查的约有六七十人。将军,有冠以名号的,如龙威将军、振武将军、惠敏将军、宣仁将军、铁骑将军,以及左将军、右将军、前将军、后将军、二将军等。都督,也有冠以名号的,如镇军都督、二都督、四都督等。凡冠以名号的比未冠名号的职位要高。上述文、武备职,基本按职位高低排列。由于史料不全,很难做到完全精确。

就军事体制而言,分中央、地方、行营三级。

 中央帅府设精悍的军政决策机构。一般选调“见识宏大,老练谨慎官员数员,无论文武,凡有军机大小事件,元帅传集商酌,并先会议妥当,或可或否,请元帅钧裁旖行”①。这个机构,实际担任中央司令部的职能。参加这一机构的成员,一般为大冢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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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杜文秀:《管理军政条例》,见《回民起义》(二),第111页。

参军、大经略、大都督等。

地方分设将领镇守。军队每攻占一地,即派将军、中郎将等镇守,其属员有参谋、参军等,均归大将军统率。重要地方则派大司镇守。据1866年(同治五年)10月云贵总督劳崇光对35个州县及要地调查,由杜文秀分派各地的守将计有:大司13人,将军15人,都督5人,中郎将1人,参军1人。

行营战斗部队。一般派都督指挥,属官有都指挥、都尉、监尉、校尉等,统归大都督统率。

军队的具体编制,以10人为什,什有什长;10什为棚,棚有参军或参谋;每三五棚由统制或都统制统率;10棚以上由将军或都督统率;将军、都督以上则有大将军、大司,再上则有大都督、元帅。凡遇重大军事行动,由中央派出统带官,作为大元帅的代表,所有带兵官均受其节制。如10万大军围攻省城昆明时,杜文秀即派其女蔡杜氏到前线监军。

杜文秀对军官的选拔、晋升要求比较严格,规定:“保举官员,须审查才能,酌量功勋。果然堪授此职,方可保举前来。亦须循序渐进,勿得越级滥保。若有不论才能功勋,或私自受贿,或亲故滥行保举,实属不重名器。一经查觉,本人罢职,该保举官滥保一员,降一级,二员降二级,如至十员以上,罢职。”①

(二)军事纪律条例

杜文秀在起义后发布的《管理军政条例》,对地方官吏和军队官兵提出了具体而又严格的要求,体现了他希望地方官吏做到清廉自奉、勤于政事,军队官兵做到上下同心、令行禁止、勇敢杀敌、秋毫无犯的良苦用心。现将军队纪律条例抄录如下。

关于军令执行28条:

1、发兵征讨地方,须委统带官一员,即如元帅亲临,所有各将官,无论何职,务须听号令,勿得违抗。如违,准管带官按所订军令认真惩办,而统带官亦须秉公提调,量能委派,不得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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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杜文秀:《管理军政条例》,见《回民起义》(二),第111页。

喜之人委以平顺之事,故意使之成功;亦不得于所恶之人,委以凶险之事,故意使之获罪。如违,实属存心偏袒,有负委托至意,应参处拿问。

2、各将官奉统带官差委,或出扎先锋营,或出外巡风,或攻打接应,或接应子药粮草等项,务须札到即行,勿得抗拗推诿。如违,无害于事,罢职;有害于事,拟斩。

3、发兵征讨贼匪,无论何员,统带官所请赏号银两银牌什物各项,须择委公正廉明干员,以两员随营管理。如官兵有功者,或应赏银牌,或应赏银两以及什物,亦或负伤官兵应赏药料银两等项,由统带官酌定数目给飞,向该管官处请领。该管官须问明给赏原因,登明簿记,俟凯旋之日造册呈报,以凭核算,悬榜晓谕。

4、将官奉委出扎先锋营,被敌人围攻,由卯至戌,而无援应,或坚守数日而无救援,亦或营中子药粮米缺欠,水道被阻,一旦失守,免议,仍饬随营立功。如子药等项不缺,不待援应兵至,倏然退让,无害于事,带兵官杖一百,罢职,仍饬随营立功赎罪,其余将官分别议处。如系紧要营垒,有关大局,无故退让,以有害大局论,带兵官斩首示众,其余将官概行罢职。

5、带兵官发给赏号,须论功大小,秉公赏给。如有徇私偏赏,以及挟仇不赏等弊,一经查觉,降一级。至该管奖赏官员,如有私吞或与统带官串通鲸吞等弊,一经查觉,分别治罪。自十两以至五十两者,除追缴外,罢职;自五十两至一百以上者,拟斩。

6、将官奉札调遣,札上限定日期,须按期立至。如违期不到,无害于事,违一日,降一级;违至两三日者,罢职。如札委攻打接应,或援应别处,达时不至,使营垒失守,有害大事,带兵官斩首,其余罢职。

7、带兵官奉委扎营,被敌人围攻,势至危急,不能坚守,意欲退让。其余将官严督兵丁努力保守不让,保全营盘。无论先锋翼长等职,准其越级加升,带兵官罢职。

8、带兵官攻打敌人营盘,无论将官兵丁,如有奋勇立功,带兵官须认真详报。若隐瞒不报,使众兵生怨,查觉,带兵官降一级。如官兵本属无功,而带兵官或因亲故,冒报有功,希图奖慰,查觉,降一级。

9、带兵官攻破城池村寨,所得银钱货物多寡,无论银钱在数百数千数万,货物至十驮百驮千驮,须禀报统带官归入大公,以充军需。对于禀报官兵,量银货多寡奖赏。若官兵不报,私自瓜分,或以多报少,一经查觉,除追缴外,官责五十军棍,兵责一百,插耳游街。倘若官已报入公,而统带官又私自肥己,不报帅辕,或以多报少等弊,一经查觉,自五十两以上至一百者,降一级;自一百至二百以上者,除追缴外,倍罚,罢职。

10、带兵官攻开城镇村庄,但得粮草,必须禀报统带官查封。(违者)一经查觉,官则罢职,兵则插耳游营。

11、带兵官攻破城池营垒,所得子药硝磺军需等项,必须禀报统带官,运入大营保存。对于禀报官兵,量所得多少,以便奖赏。倘若不报,任意糟踏焚烧,一经查觉,官则罢职,兵则插耳示众。

12、带兵官攻破城池,三日内招抚流离,不准奸淫抢掳,焚烧民房,亦不准擅自杀人,借故复仇等情。(违者)一经查觉,不论官兵,按军法斩首。

13、带兵官经过(敌)投诚地方,如有扌尚①入村寨,妄动一草一木,奸淫吓诈等情,查出,不论官兵,均枭首示众。

14、带兵官发兵征讨地方,必须随地办粮,派钱粮官二三员,管理粮草收支等事。如有盗卖糟踏等情,该管粮官应得斩罪。至于各营有冒支多领,盗卖粮草等弊,亦应得斩罪。

15、带兵官凡遇敌人前来投诚,不论何营官兵相遇,须禀明统带官,问明虚实,毋得阻拦惊吓妄杀。违者枭首。

16、带兵官攻破紧要营垒一座,统带官奖银百两,加升。其余官兵,论功大小奖赏。带兵官给银百两,大小兵丁均论升赏。

 17、带兵官对敌阵亡,每兵恤赏银五十两,官则分品级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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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音争zheng,引的意思。

从优抚恤。负伤官兵由统带官派员查验,果系头部血伤,重则赏银三十两,轻则赏银二十两,各记一功。若是退缩背伤,勿论受伤轻重”概赏钱三千文。

18、带兵官不论何职,应带兵若干,须先事禀请元帅核示分拨,毋得擅自调用。若事处紧急,有刻不容缓之势,准先调后禀。如违,参处拿问。

19、军官犯令,不论官阶大小,轻则由统带官按军法治罪,重者禀请元帅钧裁施行。若是兵丁犯法,轻则由带兵官分别惩究,重则禀请统带官严办。

20、文武官镇守地方,出阵防敌,须先禀元帅调遣,不得借故踅回,亦不得借端请假。若请假,须待回文批准,然后离职。若不待回文准否,擅自踅回,如无害于事,罢职;如去后,地方生变,营垒有失者,立即枭首示众。

21、带队各军官及大小兵丁,设有紧急事务,请假回籍,须向统带官请假,俟批准方得回家。若系不准,私行者,官则罢职,兵则斩首。

22、带兵官沿途需用夫役,带兵一百名,准其用夫二十名;每千名,准其用夫二百名。而带兵官务须将所管兵丁,共有若干,从实造册呈报统带官,以便沿途按数派夫。如有不遵军令,多用至十名或二十名,或经地方官禀报,或被人民具控,统带官降一级,其余军官罢职,兵丁首晋者拟斩。所有军装、大炮、铺盖、子药,用夫抬送。其余枪刀杖矛,必须个人佩带,不准离身。若带兵官放纵不问,任其行动者,官罢职,兵丁分别拟斩。

23、军官兵丁,如遇对敌交锋,破获首级,夺获旗帜,舍身扑栅,抵住敌人,应着统带官查明,官则加升,兵则授职,不论资格,只论勇敢。

24、带兵官攻夺城池地方,无论官兵,分作三股或四股下坝。头一股逼近省(城)垣,而他股不到者,住扎三日而他股不续进者,实属害于大事,带兵官罢职,其余军官降级。

25、带兵官办理招抚、捐输、投诚,各军官必须遵统带官酌数分派,不得各逞意见。受民私贿者,查明斩首。

26、带兵官出阵,必须官兵平分两半,一半守营,一半出阵。若遇战败,统带官不督队,降二级。如统带官奋勇争先,而各军官畏缩退后,恐遭不测,(以致)尸首暴露者,不论大小,官兵立即正法。至将军、都督、都指挥、都尉、监尉、校尉、翼长,以及先锋、忠翊卫,骁卫、都统制,恐领兵上阵,有负伤捐躯,以及抛去尸首不顾者,拟斩。

27、文武军官,为数较多,难以枚举。如不在阵前,砍得首级,夺获旗帜,不能加升官职。若破开营垒,砍获首级三颗者,记功一次。倘能挤扎营垒于敌人后方者,或截住敌人营盘者,不论何官,按功升赏。

28、两军对敌,须先分别明白,不准希图升赏,将我兵之首级砍取来营领赏。查觉,不论官兵,均枭首示众。①

关于行营执行23条:

1、族分三教,各有根本,各行其是。既同营干事,均宜一视同仁,不准互相凌虐。违者,不拘官兵,从重治罪。

2、军官不论官职大小,有随营效力,不辞劳苦者,论功奖赏。

3、官兵攻破城池营垒,但获有军用物品,毋得擅行毁坏,亦不准私买盗卖。违者,治罪。

4、军官奉委带兵,攻取地方,但得公款,不准隐瞒肥己。如违,拿问治罪。

5、军官所过地方,有毁拆庙宇,扰害民房者,斩。

6、统带官以下,不遵军令,擅敢私树党羽,动辄恃强斗龙,点队闹事,倡首者斩。

7、军营中有私议军情,妄造谣言,播弄是非,慢散军心者,查出立斩。

8、兵丁有口角争执,妄动军器,伤人见血者,立斩。

 9、兵丁有无故下乡,滋扰良民者,从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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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回民起义》(二),第114~118页。

10、兵丁有盗卖粮草军装者,斩。

11、官兵有临阵退缩,擅离营垒,私逃外面者,斩。

12、官兵有(如)经过文武庙宇,不准驻扎。违者,治罪。

13、官兵若有以下犯上者,立斩。 ‘

14、官兵若有以上凌下者,从重治罪。

15、兵丁有纵放牲口,践踏田间粮食,或事出无意,将牲口充公,人治罪。若系故意纵放牲畜,践踏田禾者,立斩。

16、官兵有强买估卖者,从重究惩。

17、官兵若有纵放兵丁,沿途拉夫者,立斩。

18、官兵若有倚势占奸,强夺民女为妻者,立斩。

19、官兵酗酒赌博,妄生事故者,从重治罪。

20、营中有出入口令,言语宜轻,如有大惊小怪,有害于军事者,斩。

21、兵行在道,有队伍不齐,致误军机者,带兵官革职问罪。

22、带兵官,有勒扣兵饷者,斩。

23、带兵官有私通敌人,按兵不动者,立斩。①

上述条例,可谓细致周密,赏罚分明,严字当头,难能可贵。不过,由于起义军的官兵主要来自具有散漫性和自私性的农民小生产者,因而在执行纪律过程中打些折扣甚至公然违犯,个别人贪生怕死以至叛变投敌,也是难免的。尽管如此,这支起义武装在执行纪律和英勇作战方面,还是值得称道的。

(三)武器装备及军费来源

 滇西回民起义军的武器装备,与其他农民起义军一样,最初以冷兵器“揭竿而起”,尔后通过战场缴获不断得到改善。回民使用的冷兵器主要是刀、矛。其中有一种刀称“缅刀”,系与缅甸通商购得,此刀柔韧而富弹性,刃极锋利。热兵器主要是从清军手中或攻占城池后从敌人军械库中获得的,大部是鸟枪、抬枪、将军炮之类旧式火器。后从缅甸购进一种用火石打火的燧发枪,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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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回民起义》(二),第118~120页。

部队的装备有所改善。太平天国失败后,清廷抽调一部分使用洋枪洋炮的部队入滇,滇西回民军由于在武器装备方面处于劣势,因而更增加了作战的困难。诚然,其最后失败主要由于战略上的失误,但军队缺乏先进的武器也是原因之一。滇西回民起义军由于建了拥有众多州县的根据地,因而军费的主要来源为赋税,一部分来源于外出作战时就地筹款。起义军每攻占一地,均征收投诚银,如攻占腾越后,和顺一地即交纳银20万两,其余各练(即乡镇)交纳银10万、8万、5万两不等。另一来源是依靠对外贸易。大理盛产黄石(制造火药的一种原料),一驮黄石成本银仅一两,运至缅甸,可换回一驮棉花,值银六七十两,所获甚丰。

为了保障军队的供给,杜文秀还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财务制度。中央设有两个机构:一是上府,管储藏;一是银库,管出纳。《管理军政条例》规定:“府、厅、州、县,及各盐井各军营解来银两,数有若干,先向银库挂号,交入上府。如银库支用,又向上府请领。一年至年终,银库共请领若干,共用出若干,铜钱若干,逐一造册申报元帅。又将一年至年终所收各府、厅、州、县、盐井、军营解来银两若干,银库请领出费用银若干,逐一核算,有无余存,悬榜晓谕,并知会各处。”①这样,一切财务收支,不仅上府与银库可以互相监督,并张榜公布于众,实行财务民主,接受广大人民和全体官兵的监督。时人称誉杜文秀政权政治清明,很少贪污中饱。从上述规定中,亦可窥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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