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彻底消灭宋朝的军事力量,忽必烈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了对宋作战元军的力量和军需的供给。
一、严格军籍
自宪宗蒙哥定立军籍之后,有不少原来的军户因贫乏或不愿出军而逃避兵役乃至脱离军籍。军籍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着军队士兵的数量和来源。忽必烈从中统三年开始着手实施严格军籍的措施。
申严军籍 中统三年正月,“命匠户为军者仍为军,其军官当考第富贫,存恤无力者”。二月,“元籍军窜名为民者,命有司还正之”。六月,陕西行省报告西京、宣德、太原匠军困乏,请求以民户代役。忽必烈下旨:“军籍已定,不宜动摇。宜令贫富相资,果甚贫者,令休息一岁”。又“以军士诉贫乏者众,命贫富相兼应役,实有不能自存者优恤三年”。十月,谕山东路经略司:“益都路匠军已前曾经签把者,可遵别路之例,俾令从军”。中统四年八月,诏谕四川行枢密院:“近年军人多逃亡事故者,可于各奥鲁内尽实签补,自乙卯年定入军籍之数,悉签起赴军”。同年又将壬子年作炮手附籍的军人拣定出征。所有这些诏旨,都申严了原定军籍的不可动摇。①同时,为保证军籍与当差士兵数额相符,至元五年三月,派阿里等到襄阳军前阅视军籍。七年五月,又命令枢密院阅实军籍。九年正月,诏元帅府统军司、总管万户府阅实军籍,并于四月颁定了分拣军户条例,对军户继续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②
禁抑逃亡 中统三年二月,“括诸道逃亡军”,“诏诸道括逃军还屯田,严其禁”。至元三年七月,又下诏招集逃亡军,“限百日诣所属陈首,原其罪,贫者饼户应役”。五年十二月,更诏谕四川行省沿边屯戍军士逃役者处死。六年十月,从山东统军司所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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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五《世祖纪》二,卷九八《兵志一·兵制》。
②《元史》卷五、六、七《世祖纪》二、三、四,卷九八《兵志一·兵制》。
逃军未获者,令其次亲丁代役。以后,又规定了处罚逃军的详细条例。①
正身应役 至元二年,枢密院官员上奏:“诸路出征汉军,多令亲人及驱丁代替,可令亲身出军,似为得力”。忽必烈特于六月五日下诏,“宣谕诸路出征万户、千户、百户、牌子头、军人,今后须要正身当役,无令驱口顶替雇觅,如违治罪”。②十一月,又“诏事故贫难军不堪应役者,以两户或三户合饼正军一名;其丁单力备者,许雇人应役”。至元六年十月规定,身死军人亦令亲丁代补,无亲丁者则以少壮驱丁代之。
经过十余年的军籍整顿,原来在籍的军人陆续签发出军,前线军队有了比较稳定的兵员保证。
二、补充新兵员
除严格军籍,保证已有军队的数量外,为增加兵员,忽必烈继续在各地签军。在准备和实施对宋战争过程中,签军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中统三年到至元五年(1262~1268年)是签军的第一阶段,主要目的是补充各地的镇戍军队,签军人数在3万人左右。除了在平阳、太原、京兆、延安、南京等路仍以“中户内丁多者”出军外,辽东鹰坊、女直、水达达以及木速蛮、畏兀儿、也里可温、答失蛮等户丁也被签发为镇守军。至元四年正月,签发蒙古军人,命每户二丁、三丁者出军一人,四丁、五丁者出军二人,六丁以上者出军三人,补充各地的探马赤军。
至元六年到十年(1269~1273年)是签军的第二阶段,主要目的是增加攻围襄阳军的兵力。六年二月,“签民兵二万赴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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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五、六《世祖纪》二、一,卷九八《兵志一·兵制》。
②《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正军》“军人正身当役”条。《元史》卷
六《世祖纪》三。
九年正月,河南行省请益兵,命诸路签军3万人。成都与陕西诸路也签发丁壮从军,调入四川作战。同时,“签诸道回回军”。这一阶段签军人数在8万人左右。①
签军的第三阶段自至元十一年始,直接为渡江作战军队补充兵力,到宋朝灭亡后签军才基本停止。至元十一年正月,阿术、阿里海牙上言:“我师南征,必分为三,旧军不足,非益兵十万不可。”忽必烈乃下诏中书省签军10万人。②这次签军波及面很广,不但按过去的规定将民户中的中户人丁签发入军,下户也大量充军。“十一年签充到军役者,多是近下户计”③。中原有的地方已是“民为兵者十九”④,所以不得不在辽东和漠南也签发军士南下出征,只有上都和隆兴两路免签军。原来站户不当军役的规定在某些地区也被打破。五月,汪惟正上言:“本路军经今四十年间,或死或逃,无丁不能起补,见在军少,乞选择堪与不堪丁力,放罢贫乏无丁者,于民站内别选充役”,得到了忽必烈同意。⑤同时,“敕北京、东京等路新签军,恐不宜暑,权驻上都”。“诏延安府、沙井、净州等处种田白达达户,选其可充军者,签起出征”。六月,“敕有司阅核延安新军,贫无力者免之”。十二年三月,“遣官往辽东,签拣蒙古达鲁花赤、千户、百户等官子弟出军”。五月,正阳万户刘复亨上奏:“新下江南三十余城,俱守以兵,及江北、淮南、润、扬等处未降,军力分散,调度不给,以致镇巢军、滁州两处复叛。乞签河西等户为军,饼力剿除,庶无后患”。忽必烈遂命令肃州达鲁花赤阿沙与朝廷所派使臣“验各色户计物力富强者签起之”。六月,“签平阳、西京、延安等路达鲁花赤弟男为军”,又将河南原来“已签军万人后免为民者,复籍为兵”,调往江南作战。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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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五至八《世祖纪》二至五,卷九九《兵志一·兵制》。
②《元史》卷八《世祖纪》五。
③王恽:《上世祖皇帝论政事书》,《秋涧集》卷三五。
④虞集:《翰林学士承旨董公行状》,《道园学古录》卷二〇。
⑤《元史》卷八《世祖纪》五,卷九八《兵志一·兵制》,下同。
“签云南落落(罗罗)、蒲纳烘等处军万人,隶行中书省”。十三年正月,元军攻占南宋都城临安,此后一方面将部分新签发的军人放罢为民,一方面继续进行小规模的签军,补充各地镇戍和征战的需要。五月,“复沂、莒、胶、密、宁海五州所括民为防城军者为民,免其租徭二年”,“括猎户、鹰坊户为兵”。十四年正月,从上都、隆兴、北京、西京四路编民捕猎等户中,二十五户内取军一名,“签选丁壮军二千人,防守上都”。①十五年二月,“诏以云南境土旷远,未降者多,签军万人进讨”。七月,“复上都守城军二千人为民”。九月,“诏分拣诸路所括军,验事力乏绝者为民,其恃权豪避役者复为兵。所遣分拣官及本府州县官,能核正无枉者,升爵一级”。至元九年从各路签发的3万军人,有一半放罢为民。至元八年曾从富商大贾户中签发过“馀丁军”,也于此时开除为民。十六年十一月,“罢太原、平阳、西京、延安路新签军还籍”。②元廷的签军,到此时基本上停止了。为了保证对宋战争的顺利进行,元朝政府在前后16年中签发了20万人以上的军队。
三、训练水军、炮军
元军对宋作战,要渡江涉河,要攻坚取城,水军和炮军必不可少。至元二年三月,忽必烈即下令镇边诸军练习水战。三年六月,“命山东统军副使王仲仁督造战船于汴”③。七年三月,在襄阳前线的刘整和阿术特别进京向忽必烈进言:“我精兵突骑,所当者破,惟水战不如宋耳。夺彼所长,造战舰,习水军,则事济矣”,“围守襄阳,必当以教水军、造战舰为先务”,得到忽必烈的诏准。他们返回襄阳后,“造船五千艘,日练水军,虽雨不能出,亦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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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九《世祖纪》六,卷九八《兵志一·兵制》。
②《元史》卷一〇《世祖纪》七,卷九八《兵志一·兵制》。
③《元史》卷六《世祖纪》三。
为船而习之,得练卒七万”。①同时选拔了一批水军将领。
至元七年分拣中原诸路炮手军匠后,忽必烈又派遣使者向旭烈兀后王阿不哥征发优秀回回工匠东来。九年十一月,应召前来的亦思马因等人造成巨石炮,“用力省而所击甚远”,运到襄阳城下进行试验,“机发,声震天地,所击无不摧毁,入地七尺”。②抛发的石头据传可达112公斤,一炮就可打塌一个堡垒。吕文焕的投降,据说就是因为惧怕巨石炮的威力。③这种炮后来就被称为襄阳炮,亦称“回回炮”,亦思马因和同来的阿老瓦丁等人都授职为炮手军军官。阿老瓦丁和亦思马因子不伯参加了攻宋渡江作战。
四、筹措军需粮饷
为解决前线几十万军队的粮饷、兵器、马匹和其他军用物资,元朝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加强屯田,供应军粮 蒙古国时期的屯田,以军屯为主,已见前述。忽必烈即位之后,不仅继续扩大军屯的规模,还在沿边地区设置了不少民屯,为军队生产粮食。中统四年,在宿州戍守的张晋亨以“汴堤南北沃壤同旷,宜屯田以资军食,乃分兵列营,以时种艺,选千夫长督劝之,事成,期年皆获其利”④。至元元年八月,“发万户石抹乣札刺所部千人赴商州屯田”⑤。二年正月,忽必烈下诏“孟州之东,黄河之北,南至八柳树、枯河、徐州等处,凡荒闲地土,可令阿术、阿刺罕等所领士卒,立屯耕种,并摘各万户所管汉军屯田”。三月,“敕边军习水战、屯田”。五月,“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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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七《世祖纪》四,卷一六一《刘整传》。
②《元史》卷七《世祖纪》四,卷二〇三《阿老瓦丁传》、《亦思马因传》。
③《马可·波罗游记》,玉耳、伯希和校注本,第150页。
④《元史》卷一五一《张晋亨传》。
⑤《元史》卷五《世祖纪》二。
西川、山东、南京等路戍边军屯田”。闰五月,“命四川行院分兵屯田”。九月,“敕江淮沿边树栅,徐、宿、邳三州助役徒”。①树栅是为了防止宋人越界,当然也有保护屯田的意思。至元三年,又有人建议:“淮北可立屯三百六十所,每屯置牛三百六十具,计一屯所出,足供军旅一日之需”②。五年九月,“立河南屯田”,“以攻襄樊军饷不足,发南京、河南、归德诸路编民二万余户,于唐、邓、申、裕等处立屯”。八年正月,中书省臣上奏:“前有旨令臣与枢密院、御史台议河南行省阿里伯等所置南阳等处屯田,臣等以为凡屯田人户,皆内地中产之民,远徙失业,宜还之本籍。其南京、南阳、归德等民赋,自今悉折输米粮,贮于便近地,以给襄阳军食。前所屯田,阿里伯自以无效引伏,宜令州郡募民耕佃”,忽必烈乃下令“散还元屯户,别签南阳诸色户计,立营田使司领之”。九年七月,河南行省官员又称:“往岁徙民实边屯耕,以贫苦悉散还家。今唐、邓、蔡、息、徐、邳之民,爱其田庐,仍守故屯,愿以丝银准折输粮,而内地州县转粟饷军者,反厌苦之。臣议今岁沿边州郡,宜仍其旧输粮,内地州郡,验其户数,俾折钞就沿边和籴,庶几彼此交便”,得到了朝廷的批准。③至元十年十月,在四川也开立民屯资劭军用,“以西川编民、东川义士军屯田,饷潼川、青居戍兵”,次年正月,设立了西蜀四川屯田经略司。④在腹里的侍卫亲军和辽东、漠北、西北的戍军都陆续设置了屯田。⑤屯田军人还负有转送军粮的任务。至元十三年九月,“遣泸州屯田军四千,转漕重庆”⑥,即为一例。
加紧制造兵器 朝廷除了组织工匠制造战船和炮等大型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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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六《世祖纪》三,卷一〇〇《兵志三·屯田》。
②《元史》卷一四九《郭宝玉传》。
③《元史》卷六、七《世祖纪》三、四,卷一〇〇《兵志三·屯田》。
④《元史》卷八《世祖纪》五。
⑤详见王颋:《元代屯田考》,《中华文史论丛》 1983年第4辑。
⑥《元史》卷九《世祖纪》六。
武器外,还命令各路制造大批的弓矢、刀枪、甲胄供应前线。中统四年二月,“诏诸路置局造军器,私造者处死。民间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同”。至元三年十月,“命制国用使司造神臂弓千张、矢六万”,则是由中央财政机构直接督造兵器。原来朝中设有军器局,至元五年二月改为军器监,下设军器、永盈(衣甲)二库,分典弓矢、甲胄。十年正月,军器库改为利器库,衣甲库改为寿武库。六月,朝廷下令以各路弓矢甲匠并隶军器监。①此后弓矢甲胄的制造,主要由军器监督办。
市马与括马 随着战争进程的发展,马匹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蒙古各部畜养的马群远远满足不了各地军队的需要,在对外战争中所能掠夺到的马匹也越来越少,蒙古统治者遂不得不把注意力转向中原。在中原筹措马匹,采用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和买,又称作“市马”,由朝廷出银钞收买马匹。中统元年五月,“命诸路市马万匹送开平府”,规定“凡有骒马之家,五疋(匹)内存留一疋(匹)”,其余全部收买,“依市价每课银一定(锭),通滚买马五疋(匹)”。各路都规定了买马匹数定额。二年十一月,又命令各路市马2.5万余匹,价额与前一年相同,“授蒙古军之无马者”。收买到的马匹,暂时不交军队使用者,要由各地“正官一员,常切点视,毋致瘦弱”。②三年二月,“诏诸道以今岁民赋市马”。四年八月,阿术遣使奏报军中缺少马匹,遂于东平、大名、河南三路市马1555匹,规定“每钞一百两,通滚和买堪中肥壮马七疋”。市马是带强制性的,“此系军情公事,如有怠慢去处,严行治罪”。③除了由各地官府按照朝廷诏令市马外,有些军队还可直接得到朝廷颁发的市马钞,购置马匹。另一种办法是括马,又称作“刷马”,就是拘刷马匹。市马时还给原来马主一点报酬,括马则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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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五、六、八《世祖纪》二、三、五,卷九〇《百官志》六。
②《元史》卷四《世祖纪》一。《大元马政记》页七、八、九,《广仓学窘丛书》本。
③《元史》卷五《世祖纪》二。《大元马政记》页九。
是白取。至元十一年四月,为大军渡江作准备,“括诸路马五万匹”。十二年二月,又括马2500匹给也速编儿军。十四年三月,“括马三万二千二百六匹”。①上述两种方法本来都是解决军用马匹的临时措施,但在全国统一之后,仍然奉行不辍,成了扰民的一大恶政,详情见后述。
在围攻襄樊时,“发河南、北器械粮储悉聚于淮西之正阳”。至元十年九月,设立河南宣慰司,“供给荆湖、淮西军需”。②蜀川屯田经略司和云南诸路规措所(设于至元十二年正月)大概和河南宣慰司一样,负有筹措军饷的职责。
即使是有了比较充分的物资准备,在大规模军事行动开始以后,仍然感到军需粮草的缺乏。如伯颜所统大军至郢州后,“粮储不继,诸将以为忧”,不得不抢掠宋军粮食。在整个攻宋作战中,从宋方获取的战船、兵器、粮草,也是支持几十万军队军需的重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