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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军户、更戍等制度第一节 军户制度

作者:史卫民 当前章节:2854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9

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实行的兵役制度,概括地说,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募兵制,一种是征兵制。元代主要实行征兵制,专门指定一部分人户为军户,承担兵役。

一、军户的定立

元朝军队的士兵,来自不同的民族,军户的定立办法也不尽相同。

分布在草原上的蒙古军人,“上马则备战斗,下马则屯聚牧养”①,仍保持着过去成年男子皆兵的传统,除了在各部中抽调一些人专门承担站役,被定为蒙古站户外,大多数人都有承担兵役的义务,需要时即签发出征,不需要明确区别军户与民户的不同。

 探马赤军人原来是从蒙古各部中签发出来的,专门从事征伐和镇戍,后来逐渐集中到山东、河南、陕西、四川要地屯驻,家属也陆续从草地上迁来,详情已见前述。探马赤军人被签发充军后,即名列籍册,成为军户,称为探马赤军户或蒙古军户。被定立为探马赤军户的有大量的色目人。元中期不断编组色目卫军,被编入卫军的色目人成为卫军军户,大多不需要重新造籍,只是在个别情况下才重定某种人军籍。大德元年十一月,“籍唐兀军入枢密院”,就是因为诸王、驸马经常隐占唐兀军人。十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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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经世大典序录·军制》,《元文类》卷四一。

“诏唐兀秃鲁花户籍已定,其入诸王、驸马各部避役之人及冒匿者,皆有罪”。①设置康里卫后,康里脱脱等人广征康里人入卫,“滥及各投下并州郡百姓、诸色驱奴人等,多至数万”,至大三年正月即特别下诏“定康礼军籍”。这都是特殊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汉军军人除部分来自中原汉人地方武装和金、宋降军外,大多来自签军。签军时考虑财产状况,在居民的上、中、下三等九甲(每等又分上、中、下三甲)中,按户等签发,取中户人为军。签军后定入军籍,前后定立过“壬子籍”(宪宗二年,1252年)、“乙卯年军籍”(宪宗四年,1254年)、至元八年之籍、至元十一年之籍,入籍者成为汉军军户。②编入侍卫亲军的汉军,是从诸翼军中选出来的“富强才勇者”。新从民户中签发的侍卫军人,“以十等为率,于从上第三等户签选”,“若第三等户不敷,于第二等户内签补”,大多来自上户。③

新附军人招编定籍后,有家属者就称为新附军户。新附军人单身无产者众多,军户的数量大大少于汉军军户。

 元廷非常重视保持军户的稳定性,“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只有一些临时性签军和能以特殊技能服务于统治者的人可由朝廷特别下诏免除军籍。尽量使军户的数目不致削减,是元朝政府的一项基本政策。④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政府规定军户世代为军。军户无子,招来养老女婿或同族子侄继承产业,也要继续承担军役。“军人正身亡殁,户下弟男理合承替军役,所据抛下妻室若有必合收继者,依例收继”⑤。“新附军人孤寒者多,有妻者少”,军人身死后留下妻室“官为配对成户”,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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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一九《成宗纪》二,卷二二《武宗纪》—。

②详见陈高华:《论元代的军户》,《元史论丛》第1辑。

③《元史》卷六《世祖纪》三,卷九九《兵志二·宿卫》。

④《经世大典序录·军制》。《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正军》“查照军籍当役”。

⑤《元典章》卷一八《户部四·军民婚》“军民户头得为婿”、“军殁妻女嫁例”。

“无妇军人”,“所生儿男,继世为军,似为少失元数”。①以保证军籍亦即军户数量的稳定。

经过长期的战争,军户中的贫富强弱日益悬殊,为保证军人应役,元廷推行正、贴军制,“以贫富为甲乙,户出一人日独户军,合二、三而出一人,则一为正军户,余为贴军户”。正军户又称为“军头”或“户头”,出丁当军。贴军户出钱津贴正军户应役。有的地方甚至以三户、五户并出一军。②定立正军户和贴军户后,为进一步协调军户的贫弱关系,政府除了继续合并一些贫乏军户外,还于至元十八年六月规定,“正军贫乏无丁者,令富强丁多贴户权充正军应役,验正军物力,却令津济贴户,其正军仍为军头如故”。按照旧例,“丁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故有正军、贴户之籍。行之既久,而强者弱,弱者强,籍亦如故。其同户异居者,私立年期,以相更代,故有老稚不免从军,而强壮家居者”。至元二

十二年十二月,为革除这一弊病,“从枢密院请,严立军籍条例,选壮士及有力之家充军”,以后又经常差人检审各地军籍,“分拣贫富,定贴户、正军”。③军户典卖田产,需按规定“先尽同户有服房亲并正军、贴户,如不愿者,依限批退,然后方问邻人典主”,以保证“各户气力”。④

 实行贴军户制度的主要是汉军军户。新附军人“俱无产业,止是靠请过活,又有家累重大者,月支盐粮,养赡不敷,难同汉军俱有封装贴户”⑤。探马赤军户的贴户由军驱组成,详见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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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军户》“无夫军妻配无妇军”。

②《经世大典序录·军制》。魏初:《奏议》,《青崖集》卷四。

③《元史》卷九八《兵志一·兵制》。

④《通制条格》卷一六《田令·典卖田产事例》。

⑤《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逃亡》“逃军窝主罪名”。

二、军驱

忽必烈即位以后,仍旧承认“出军时军人讨虏到人口头匹、一切诸物,各自为主”①,在统一全国的战争中,将校依旧大量掳占驱奴。对畿外它国作战,出征军人更放手捕获驱口,有时“捕虏甚众”。随着国内局势的平定和内外战争减少,“军前虏到人口”渐非易事,往往一次较大的军事行动只能擒获百余人或数百人,与以前动辄俘获丁口千、万计已有天壤之别。对所俘人丁,朝廷时有明令放罢为民,蒙古、色目、汉人官僚等也常有放免俘奴的举动,随意抑良为驱更被禁止,驱口的来源受到限制。元中期朝廷较关心“放奴为良”问题,驱口除通过正常途径被释放或赎放为民外,还大量逃亡,脱免奴役。②驱口的数量不断减少,在全国统一后已经成为不可遏止的趋势。

 蒙古国时期,已出现以军驱代役并作出了军驱放良作为贴军户的规定。忽必烈即位之后,仍然坚持“奴得纵自便者,俾为其主贴军”的办法,并禁止再以军驱代役,对军驱的逃亡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至元二年六月,曾发布不许以驱丁代充军役的诏令(见第八章第一节)。六年十月颁行“蒙古军驱条画”,对探马赤军驱口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凡已隶军籍者不得更改。③至元八年三月颁布的“户口条画”,九年正月由枢密院转发的圣旨,又对汉军、探马赤军军户驱口的隶籍作了具体规定,漏籍驱口附军籍后俱可从良为贴户。④以后又对探马赤军户的驱口取良人为妻作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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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正军》载至元十五年三月“省谕军人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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