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中国 军事通史之14元代军事史(出版书)》作者:史卫民【完结】 > 中国军事通史之14元代军事史.txt

②详见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第4章第3节对驱口问题的论述。

③《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军驱》“蒙古军驱条画”。

④《元典章》卷一七《户部三·籍册》“户口条画”。《通制条格》卷二《户令·以籍为定》。

规定,“所生儿男,合令官司籍记为良,随父同居,候正驱身死,另立户名当差”,“为良作贴,同户当军”。①到至元十六年以前,军驱的隶籍和放良后仍为原使主贴户,已经确定下来,成为定制。但军驱代役并未被完全禁止。此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军驱代役和逃亡。

至元初年军驱代役已经很普遍。至元十年时,在四川的蒙古军、汉军“多非正身,半以驱奴代”②。为保证军队的战斗力,元廷多次严申“佣奴代军之禁”,规定以家奴代役的军官要论罪解职或降职,“仍令其奴别入兵籍,以其主资产之半畀之”,可是直到仁宗朝军驱代役仍然禁而不止。③英宗朝以后,很少见到军驱代役的记载,并不是因为代役现象已经不存在。只要还有军驱,就会存在军驱代正军充役的作法。可能是因为军驱数量大大减少,而且已经有了累朝则例,依例禁止处罚,所以军驱代役问题不像以前那样突出了。

 由于探马赤军户和一些汉军军户主要靠驱口作贴户提供军需装备,军驱逃亡,即造成军户“气力消乏”。“蒙古、汉军分戍江南,全藉各家驱丁供给一切军需。今来往往逃匿寺观为道为僧,或于局院佣工,或为客旅负贩。纵有败获,鼓众夺去”。④元廷虽然发布了严格的缉拿逃亡军驱和禁止民间藏匿驱奴的条令,可仍然无法遏制军驱逃亡的势头。元中期军驱来源日益减少,放驱为良陆续不断,再加上军驱大量逃亡,汉军与探马赤军军户下的驱口越来越少,原来有关军驱的一些规定,当然也就逐渐失去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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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制条格》卷三《户令·良贱为婚》。

②《元史》卷一六二《李忽兰吉传》。

③详见姚家积:《元代的“驱军”和军驱》,《中国史研究》 1985年第1期。

④《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军驱》“拘刷在逃军驱”。

三、奥 鲁

蒙古国时期实行的奥鲁(老小营,军队出征时留在后方的家属、辎重)制度,进入元朝以后经过一些变化,在一定时期内成为管理军户的一套制度。

草原上的蒙古军,仍由各千户管理,保持出征时设奥鲁的旧制。探马赤军的奥鲁,蒙古国后期已陆续移往戍区,在管军万户下设奥鲁官,掌管军人族属。至元二十一年,定立蒙古奥鲁官制,“大翼万户下设奥鲁总管府,从四品。小翼万户下设奥鲁官,从五品。各千户奥鲁,亦设奥鲁官,受院札。各千户奥鲁,不及一千户者,或二百户、三百户,以远就近,以小就大,合饼为千户翼奥鲁官,受院札”①。各蒙古军都万户府按大翼万户设奥鲁官,下辖万户按小翼万户设奥鲁官。各万户还设副奥鲁官,从六品。各千户下设奥鲁官亦分正副,正职从七品,副职正八品。新建的侍卫亲军备卫(主要是蒙古、色目卫军),也设正、副奥鲁官,正职品秩与小翼万户奥鲁官一样为从五品,副职为正六品。②奥鲁官为都万户、万户、千户和各卫都指挥使属官,在各军府内专职管理军户。

 原由汉军万户分管的各地汉军奥鲁,中统四年改由十路奥鲁总管分掌,已见前述。至元元年十二月,罢各路奥鲁总管府,设总押所管理奥鲁,“听枢密院节制”。五年七月,罢各路奥鲁官,下令各地管民官兼领奥鲁。九年十二月,“命府州司县达鲁花赤及治民长官,不妨本职,兼管诸军奥鲁。各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别给宣命印信,府州司县达鲁花赤、长官止给印信”。③由于奥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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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八二《选举志》二。

②《元典章》卷七《吏部一·职品》“内外文武职品一。

③《元史》卷五、六、七《世祖纪》二、三、四,卷九八《兵志一·兵制》。

和转运司都并人了总管府,次年十二月即有人指出总管府权力过重,建议重立转运司和诸军奥鲁,分总管府之权,但被中书省否决。①十一年三月,又规定奥鲁正官不在职时,由奥鲁首领官暂管奥鲁事务,未兼奥鲁职务的管民官员不得插手。②十七年十二月,重申管民官兼管诸军奥鲁的命令。二十八年四月,进一步指定各级地方的“长、次官”均兼管奥鲁。③各地民官兼掌奥鲁,只在北方实行,管理治区内的汉军军户。新附军散编在探马赤军和汉军备翼中,军人和家属都由所在军府直接管辖,江南各省的地方官都没有兼管奥鲁的职衔。④

探马赤军与侍卫亲军的奥鲁由军队自己管辖,汉军奥鲁由地方官府兼管,形成了两种奥鲁体制,但在对军户的管理上是一致的。奥鲁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命令从所管军户中起发军人服役和征集出征军人的盘缠,详情见后述。探马赤军户和侍卫军军户因常年驻在都万户府、各卫都指挥使司所在地周围,管军官可以就近

管理军人族属,奥鲁官的作用日益缩小。延祐五年,罢河南淮北蒙古军都万户府和左、右翊蒙古侍卫奥鲁官,以后只在个别卫军中(如唐兀卫、钦察卫)设有奥鲁官,大多数军府下不再设置专人管理奥鲁。⑤汉军军人轮流在江南镇戍,家属大多留在原籍,需要专门机构来管理,所以在元中期一直实行“军出征戍,家在乡里,曰奥鲁,州县长官结衔兼奥鲁官以莅之”的制度,直到后期顺帝至正五年(1345年)九月,因军户制度已经名存实亡,政府才正式下令“革罢奥鲁”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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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魏初:《奏议》(至元八年五月七日条),《青崖集》卷四。《元史》卷八《世祖纪》五。

②《元典章》卷一一《吏部五·职守》“首领官权奥鲁”。

③《元史》卷一一、一六《世祖纪》八、一三。

④《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

⑤《元史》卷八六《百官志》二。

⑥《元史》卷四一《顺帝纪》四。

四、军户的义务与负担

凡属军户,都要按照朝廷的规定出1名成丁男子到指定地点当军。当军是军户必须承担的义务。如果前去当军的人死亡或逃亡,就要“以次丁应役”,由“哥哥、兄弟、孩儿每替头里补有”。①

军户出军,没有假期。长期服役和贫困的军人,朝廷有时特别下诏放还家里半年或一年。凡是阵前亡殁的士兵,“本户军役依旧制存恤一年,若病死者亦以存恤半年”,

士兵服役期间,享受一定的待遇。蒙古军、汉军每人每月由政府支给5斗米、1斤盐。新附军人没有贴军户,正军每人每月支取6斗米、1斤盐,家属每人按月支取4斗米。新附军人身死,家属仍由“官为养济”,“每月放支口粮四斗”。军人的冬夏衣装由政府发放,规定夏装在每年四月份前支放,冬装在十月份前发放。皮衣隔两年支发一次,帛衣隔一年支一次,布衣则每年支放。②马匹、兵器和日常所需生活费用,包括往返当军地点的路费,由军户筹备。这些费用,由兵士自己家中和贴军户共同负担,称为“封椿钱”、“封装钱”或盘缠。“北兵戍南土者,宗族给其衣费,谓之封椿钱”;“军人封装钞定,所以供给衣袄急用之物”。

 由于当军士兵往往远离原籍奥鲁,封椿钱如何送到他们手里,在当时是个很大的问题。元廷实行过三种办法。第一种是由军户直接送钱到士兵的驻戍地。这种办法在全国统一前还可以勉强做到,以后军人远戍江南、漠北,则很难再实行。第二种是由军人所在的军队“预以官钱给戍军费,而以各奥鲁所征还官”。这种办法往往引起亏空,所以很快又进行了变通,“先于奥鲁内收敛数足,解省(中书省,又称都省)纳讫,凭都省咨文数目,于行省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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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详见陈高华:《论元代的军户》。

②《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军装》。

钱内支散军人用度。非奉都省咨文,不得一面借支。”变通之后,仍有很多弊病,“军人每底盘缠,军人每的家里要了者,省里转发与呵,三、二年不到军人身上,军人每哏生受有”。因此就有了第三种办法,由各万户、千户派人去军人家里取封椿钱。这种办法在至元二十一年开始施行,每年都由“万户府验着军的姓名,攒着册,行省官每根底与着行省印信文书里,差千户、百户骑着铺马,立限前来取发者”。奥鲁官员乃协同差来的千户、百户等官员向所管正、贴军户“征取起发钞定”,有的则由“各处行省差人催取”。这种方法也有弊病,前往各奥鲁征收封椿钱的军官,往往与奥鲁官勾结起来,欺压敲诈军人家属,“遍诣军户,取要钱物”,甚至扣发封椿钱,用来放高利贷。元朝政府再也想不出更好的办法了,虽然后两种办法都存在不同的弊病,但始终还是兼采而用之。

军户要承当军役,在税收等方面可以得到一定的照顾。元廷规定百姓应纳的赋税一为税粮,一为科差。纳税粮,最初实行军户“视民输半租”的作法,后来规定汉军军户“限田四顷,以供军需,余田悉纳赋税”。每顷应交税粮为3石,4顷为12石,这12石本应交纳的税粮就作为出征军人的封装钱,这4顷地就叫作“赡军地”。对赡军地以外的军户土地的纳税,政府也不十分认真,甚至公开宣布“不得言告军户地亩数字”,默认军户隐匿地亩。蒙古、探马赤军户迁驻中原从事农耕的,也与汉军军户一样,“四顷以下者免输地税”。新附军人与家属全由国家支付口粮,他们拥有的土地要和江南民户土地一样,“一体当差纳税”。科差,原则上军户是可以豁免的,除非特殊情况的临时性科差。

赋税之外,编户齐民还要承担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杂泛指力役,差役就是前代的职役,元代有里正、主首、仓官、库子等名目。和雇是官府出钱雇佣劳力或车牛,和买是官府出钱买东西,但代价很低甚至根本不给,实际上是强行摊派。军户最初不承担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后来则规定探马赤军户不承担杂泛差役,和雇和买豁免;汉军军户中有出征军人的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全免,其余军户免除杂泛差役,但要区别丁力赀产情况,富有者承担和雇和买,贫困者豁免。

全国统一之后,应役军人“屯守去处,南至南海,北至和林。别有征行,则南者益南,北者益北,动又至于数千里外,去家有逾万余里者”;“每遇收捕出征,万死一生,所需盘费、鞍马、器仗,比之其余差役尤重”;“征戍远方,一兵岁费,不啻千缗”。千缗即千贯,合20锭。这还不算是最高的,“拨往和林军人,计其

起发所费,每户该钞至有八十定(锭)者”。所以军户往往因为承担军役费用太高而贫困破产,充役前典卖土地、家产已是常事,甚者则出卖妻子老小。再加上军官和奥鲁官的欺压盘剥,军户制度逐渐损消,大批军户逃亡和因贫困而歇役,使军户组织成了一个空架子,到元朝后期终于不得不废罢奥鲁,军户制度完全解体。

军户制度在它存在的时期内,虽有不少弊病,但对元廷来说,确实有它的优点,一是可以保证军队士兵有比较稳定的来源,二是士兵的费用很大一部分由军户供给,可以维持一支庞大的军队而使政府的负担不致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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