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元史》卷二五《仁宗纪》二。
⑤胡祗遣:《拆狱杂条》,《紫山大全集》卷二三。许有壬:《正始十事》,《至正集》卷七七。
制度。 、
阵亡军人家属的抚恤 军人出征、戍守阵亡或病故者,“官为埋瘗”,“予钞二十又五贯,日坟瘗钱,将校倍之。使藁殡行营旁,俟其同乡县人为卒更代得归者,命负置骸骨其家”。瘗埋时原来不少地方实行以军人遗留钱物置买棺板的作法,贫者则席卷而埋之。至大元年时定例,贫困死亡军士一律由赃罚钱内支付棺板费。①对死亡军人的家属存恤,“始定制,卒之阵死者,复其家一年,病死者半年;伤而扶还以毙者,比病死”。至元十五年八月,枢密院将临阵受伤、还营死亡军人家属的存恤也改成了1年。有时朝廷可以特别下诏,将存恤1年的改为2年,半年的延为1年。所谓优恤,就是在规定时间内不再从军户中再签丁补役和征取封椿钱。除优恤外,“若有人力单弱,委实贫乏无力者,官给衣粮养济”。②
伤、病军人的治疗与抚恤 军队出征、戍守,都有医生随行,治疗伤、病者,称为“医工”。至元二十一年,在各翼军中普遍设立“安乐堂”,“军前病患军人,令高手医工用药看治,选差好人服侍”,每5名病军委军1名“煎煮扶持”,另专委头目1员充司病官。所需医药均由官给。元贞元年(1295年)七月,又下诏“增给诸军药饵价值”。◎管军官员需定期看视病军。从军的医工,优复其妻子。④军人还籍途中,往往因为贫困和伤病得不到饮食与医治而死亡,至元七年时即明确规定,“回来底军人每,委实无气力无饮食病患军人,经过州城县镇村坊,头目人等与饮食,病患人根底医治”,形成了“由战戍归,道中有司续食,病者疗之”的制度。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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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病故》“病死军人棺木”条。
②《经世大典序录-存恤》,《元文类》卷四一。《元典章》卷二《圣政一.抚军士》。
③《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病故),“各翼置安乐堂”条。《元史》卷
一八《成宗纪》一。
④《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
⑤《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军粮》“回军米药”条。
贫弱军户的赈济对越来越多的贫弱军户,元廷不得不加强赈济工作。赈济有几种办法。一是放还役军回家,已见前述。二是遇到灾荒,不但豁免军户税粮差发,还发放衣粮进行赈济。三是直接提供军队军需装备,或由政府出钱给军人置办,减轻军户的负担。四是增加贫困军户的存恤年限。成宗大德七年(1303年)时,甚至规定军户贫乏者可以存恤6年。①
从制度上讲,“国家恤军士至矣抑②。但实际上许多规定并没有贯彻执行。以安乐堂为例,“虽有房舍,又多疏漏,什物不完,药弭阙少,提调怠慢,以致军人死损”,乃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至于对贫弱军户的赈济,大多是杯水车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弱军户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