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中国 军事通史之14元代军事史(出版书)》作者:史卫民【完结】 > 中国军事通史之14元代军事史.txt

见前第十章第三节。

作者:史卫民 当前章节:5912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9

颁发军官俸禄 忽必烈即位之后,即着手制定官员的俸禄。中统三年,定立条格,先颁给朝廷职官俸禄。至元三年十一月,“初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职田”①。军官却不发俸禄。于是有人上言:“将校素无俸给,连年用兵,至有身为大校出无马乘者”。到至元七年七月,“初给军官俸”,“以秩为差”。②经过几次调整后,各级军官的俸禄基本确定了下来。大德七年(1303年)三月,由于在外的路府州县官都有职田,乃规定“京朝官月俸外,增给禄米。外任官无公田者,亦量给之”。至大二年(1309年)十二月,“诏随朝官员及军官等俸改给至元钞,而罢其俸米”。延祐七年(1320年)十一月,“计京官俸钞,给米三分”。在各地的军官,则不再有俸米。各军府的首领官,入品的发给俸禄,提控案牍、都目、吏目等,“俱系军身就充司吏”,凡在本翼就职者一律不发俸禄。军官俸禄发放标准如下表。③

职 名

俸钱

(贯) 俸米

(石)

职 名

俸钱

(贯) 俸米

(石)

枢密院知院

同 知

副 使

佥 院

同 佥 129. 333

106

95. 333

90.186

59. 333 13. 5

11

9. 5

9. 5

6 其他卫军都指挥使

副 使

佥 事

经历、千户

知事、镇抚 70

59. 333

48. 666

25. 333

20. 666 7. 5

6

4. 5

2

1. 5

(此表左、右栏分别接下表左、右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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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五、六《世祖纪》二、三。

②《元史》卷七《世祖纪》四,卷一五六《董文炳传》。

③《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卷二三《武宗纪》二,卷二七《英宗纪》一,卷九六《食货志四·俸秩》。《元典章》卷一五《户部一·禄廪》。《通制条格》卷一三《禄令·俸禄职田》。

职 名

俸钱

(贯) 俸米

(石)

职 名

俸钱

(贯) 俸米

(石)

院 判

参 议

经 历

断事官

42

39. 333

34. 666

59. 333

4.5

3.5

3

6 副千户、弩军千户、

屯田千户

百 户

弩军、屯田百户

弹 压

20. 666

17. 333

12. 666

12. 666

1.5

1.5

1

1

忠翊卫、隆镇卫、

蒙古侍卫都指挥使

副 使

佥 事

经 历

知 事

千 户

副千户、弩军千

户、屯田千户

百 产

弩军、屯田百户

100

83. 333

66. 666

33. 333

26. 666

33. 333

26. 666

23. 333

16. 666 上万户府达鲁

花赤、万户

上副万户、中万户、

达鲁花赤

中副万户、下万户、

达鲁花赤

下副万户、上千户所

达鲁花赤、千户

上副千户、中千户、

达鲁花赤

中副千户、下千户

百 户

万户府镇抚

千户所弹压

经 历

80

70

70

50

40

30

1 7

上40,中

30,下20

上13,中、

下12

17

 符牌 蒙古国时期,已给官员、贵族发放符牌,以表示身份、地位和权利。“所佩金牌第一等贵臣带,两虎相向曰虎斗金牌,用汉字曰成吉思皇帝圣旨,当便宜行事。其次素金牌,曰天赐成吉思皇帝圣旨疾。又其次乃银牌,文与前同”,“鞑人止有虎头金牌,平金牌,平银牌”。①牌又称为符,所以有虎符、金符、银符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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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赵珙:《蒙鞑备录》。

别。当时符牌制度并不严格,蒙古大汗、诸王、千户乃至汉人世侯都可以授与下属符牌,唯一严格执行的是新大汗即位要收回符牌,改换新牌。忽必烈即位之后,逐渐改革制度,先于至元八年二月规定“军官佩金银符,其民官、工匠所佩者并拘入,勿复给”。至元二十一年三月,确定军官品级的同时,“更定虎符”,“万户佩金虎符,符趺为伏虎形,首为明珠,而有三珠、二珠、一珠之别,千户金符,百户银符”,详情见前列军官品级表。符牌统一由朝廷颁发,军官升迁、去职,按规定都要“倒换”或交还牌面。世袭军官的牌面子孙袭替。由于“军官每依例合带两珠虎符的,要了三珠的有。合带一珠虎符的,要了两珠也有。合带素金牌的,要了一珠的也有。合带银牌的,要了素金牌的也有”,所以经常要由枢密院派人“依着应得的体例”核查,拘收僭越使用的牌面。①

二、军官的任用与承袭

军官的选用,一般坚持以下几种作法:

 以蒙古人、色目人为军府主要长官 元朝初年,尽可能利用汉军对南宋作战,虽然规定了必须以蒙古人主管各地军事,但执行的不是很严格。全国统一之后,民族等级逐渐森严,军府主要长官必以蒙古、色目人充任,成为严格的制度。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七月,“定拟军官格例。以河西(即唐兀人——引者)、回回、畏吾儿等依各官品充万户府达鲁花赤,同蒙古人。女直、契丹,同汉人。若女直、契丹生西北不通汉语者,同蒙古人。女直生长汉地,同汉人”②。除了一些边远地带蒙古、色目军官不愿前往,可以由汉人军官充任长官外,大多数军府都按照上述格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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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七、一三《世祖纪》四、一〇。《经世大典序录·军制》。《元典章》卷二九《礼部二·牌面》。

②《元史》卷一三《世祖纪》 一〇。

用长官。

依战功与治军能力升迁与降罢 至元十五年(1278年),“诏军官不能抚治军士及役扰致逃亡者,没其家赀之半”。二十二年十二月规定,凡获战功的军官,需将“军功实迹保勘明白,以凭依例升用”。二十六年八月,枢密院定立格例:“管军万户、千户、百户人员,例降虎符金银牌面,子孙世袭。如遇征进,有获奇功者,优升重赏。比之民官,朝廷宠赐不为不重。当宜守职尽心,整治士卒,常切听候调用,竭忠报国出力,以副委任。如能治军有法、守镇无虞、甲仗完备、差役均平、军无逃窜,已上事备者,许本管上司荐举到院,体覆是实,以凭闻奏,不次擢用施行”。①对贪赃枉法的军官,按规定要给以制裁。成亲大德三年(1299年)三月,“诏军官受赃罪,重者罢职,轻者降其散官,或决罚就职停俸期年,许令自效”。五年七月又规定,“军官但犯一切不法不公罪名者,无分轻重,依十三等例与民官一体科断”。因为军官犯法后多不罢职,属下军人不敢首告,所以重申斟酌军官罪情,“合罢的罢了”。②

 军官迁转 至元十年(1273年)五月,元廷定立官员迁转法,规定三年一迁。③但军官“父子相继,管领元军,不设蒙古军官,故定立资考,三年为满,通行迁转。后备翼大小军官俱设蒙古军官,又兼调遣征进,俱已离翼,难与民官一体迁转荫叙,合将万户、千户、镇抚自奏准日为始,以三年为满,通行迁转。百户以下,不拘此例”。这是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定立军官品级时作的规定。二十四年十一月,又有人以江南镇守军官多与当地“盗贼”相互勾结,建议“各处镇守军官,例以三年转徙”,实行迁调法,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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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一。《世祖纪》七。《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军官》“军功合指实迹”条。《通制条格》卷七《军防·军官课最》。

②《元史》卷二十《成宗纪》三。《元典章》卷四六《刑部八·取受》

“军官取受例”条。

③《元史》卷八《世祖纪》五。

朝廷同意,但似乎并没有实行起来。①

 军官子弟袭职 军官子弟袭职,原来规定不很严格。至元十五年五月,定军官承袭之制,“凡军官之有功者升其秩,元受之职,令他有功者居之,不得令子侄复代。阵亡者始得承袭,病死者降一等。总把、百户老病死,不在承袭之列。凡将校临阵中伤、还营病创者,亦令与阵亡之人一体承袭”。但蒙古军不受这一限制,“万户、千户、百户内并万户府、千户所镇抚、弹压,因功升除别勾当里去了呵,管蒙古军马的人每元管来的军里,委付他每的弟侄儿男者。管汉军的人每升除别勾当里去了呵,他每替头里委付别人者”。十七年十一月,规定“渡江总把、百户有功升迁者,总把依千户降等承袭,百户无递降职名,则从其本等”。十九年二月,“命军官阵亡者,其子袭职;以疾卒者,授官降一等,具为令”。具体作法是:“万户、千户、百户物故(死亡),视其子孙堪承袭者,依例承袭外,都元帅、招讨使、总管、总把,视其子孙堪承袭者,止令管其元军,元帅、招讨子孙为万户,总管子孙为千户,总把子孙为百户,给元配金银符。病故者降等,惟阵亡者本等承袭”。②二十四年,又作了补充规定,“诸求袭其父兄之职者,察其人而用之。凡旧臣勋阀及有战功者,其子弟当先任以小职,若果有能,则大用之”。二十五年三月,忽必烈认为军官“父兄虽死事,子弟不胜任者,安可用之?苟贤矣,则病故者亦不可降也。”枢密院乃下令改变上述作法,规定“今后若有身故年老患病妨职人员,子孙弟侄告要承袭承替,须要阅习弓马武艺,熟会谙晓事务,开写本人年甲,是否嫡庶长次,有无抛下军马,保勘一切完备,定夺实行”。③三十年八月,规定军官年至70,可以子弟替职。成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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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一四《世祖纪》一一,卷八八《选举志二·铨法上》。

②《元史》卷一〇、一二《世祖纪》七、九,卷八二《选举志二·铨法上》,卷九八《兵志一·兵制》。《通制条格》卷六《选举·军官袭替》。

③《元史》卷一五《世祖纪》一二,卷八八《选举志二·铨法上》。《通制条格》卷六《选举·军官袭替》。

德七年(1303年)六月,又规定了军官子孙袭职的年龄,“诏凡军官子弟年及二十者,与民官子孙同,像直(在官衙连续当直)一年方许袭职,万户于枢密院,千户于行省,百户于本万户”。十一年七月,枢密院以军官子弟儇直一年“费耗气力”,请准免除了馔直。至大四年(1311年)闰七月,由于袭职中出现很多弊病,枢密院对军官袭职的奏报文书格式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1、年甲。写明申报袭职年份与退职、袭职人员年龄。

2、民族。色目人要写明出自何族,汉人、高丽人及南人也要注明身份。

3、籍贯。写明何时于何地附籍,色目人需写明应当何处万户、千户、百户军身。

4、本人情况。由各奥鲁官核实本人身体状况、年龄、是否犯过奸盗等事项,查证是否嫡子嫡孙,袭职后是否有人争夺承继权。如本人年幼或有病,需他人暂时承袭职务,均要有本人自立文书和官府执照,以免日后发生争执。

5、符牌。写明退职人符牌字号牌面,交纳与否。交纳者需注明所收到的承行收管公文的官吏名称,未交者则要说明现符牌在何人手中收掌。

6、家族情况。需画出家族宗枝图本,由元籍亲邻作保,当官验实划押。

 申报袭职文书要经官府验证真伪,然后呈报枢密院。同时,对至元十五年的规定作了重申,“管达达军马人每的子孙,于元管军马里依例委付。管汉军的人每因功升除别勾当里去了呵,依着世祖皇帝定制,他每的替头里委付别人”。又申命“军官七十致仕,始听子弟承袭。其有未老即话疾引年,令幼弱子弟袭职者,除名不叙。其巧计求迁者,以违制论”。①按规定袭职次序应为先嫡后庶,无嫡男子孙可以兄弟子侄代袭。“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为之;

 ——————————

①《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卷二四《仁宗纪》一,卷八八《选举志二·铨法上》。《通制条格》卷六《选举·军官袭替》。

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儿孙年幼则以兄弟“权袭”,即暂时代职,但权袭变成代袭、庶袭嫡不袭等情况屡有发生。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二月,又定军官袭职,“嫡长子孙幼者,令诸兄弟侄摄之,所受制敕书权袭,以息争讼”。①

军官的职能和监察,也有一套规定,详见下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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