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兵器装备的种类
12世纪末至13世纪初,成吉思汗在统一蒙古各部后,即大力发展蒙古军的武器装备。他一方面组织蒙古各部学习汉族、女真人等民族的先进生产技术,另一方面把从战争中缴获的武器装备进行仿制和改进,装备部队。到13世纪末至14世纪初,则已经创制了金属管形射击火器——火铳。
元朝军队使用的武器,可分为冷兵器和火器两大类,但仍以冷兵器为主。
冷兵器的种类很多。属于长杆兵器的,有枪(矛)、长柄刀、扑把等;属于短柄兵器的,有刀、剑、斧等;属于射远兵器的,有弓、弩、炮(抛石机)等;属于防护装具的,有盔甲和盾牌等。现择要者介绍如下。
枪、扑把等长杆兵器 蒙古人的长矛,往往在铁颈上有一个钩,便于把对手从马上拉下来,也就是中国传统的单钩或双钩枪。扑把当即后代的锐把类武器。①此外,长兵器还有长柄刀、铁棒、长把骨朵等。
刀、剑等短柄兵器 蒙古人的刀,轻薄犀利,尖顶,一面开刃,略作弯形,称为“环刀”。较少用剑。斧、短枪(短矛)等短兵器,往往是骑兵必备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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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赵访:《哈密公纪功之碑》,《东山存稿》卷五,清康熙间赵吉士刻本。
弓箭 蒙古骑兵作战,以弓矢为主,每个骑兵一般带有二三张弓,至少有一张好弓,同时备有两三个装满箭的箭筒。弓力多在一石以上,还有弓力更大的角弓,甚至有两个人才能勉强拉开的劲弓,用来射击较远的目标。箭的长度为两尺左右,通常用沙柳条或树枝作箭杆。建国前草原缺铁,箭头多用兽骨,以后则多用铁箭头,间或以银为箭头。箭头非常尖锐,两边磨得很锋利。为磨箭头,士兵几乎都备有锉刀。①与南宋交战后,也采用宋人的制弓技术。如忽必烈即位后即命宋降将王青督制神臂弓和柱子弓,教武卫军人习射。②同时,也发展了制弩技术,以后在侍卫亲军中还设有“神锋军”,专掌“蹶张弩技”。有一种“靴车神凤弩”,据说能射800余步远。③
炮具 自蒙古国时期应用炮具,至元朝前期采用“回回炮”技术,造炮技术有了很大发展。回回炮威力巨大,能抛发100多公斤的石头,发射时声如雷鸣,颇可使敌军丧胆,以后在各军中普遍使用。
鞍具盔甲 为减轻马匹负担,蒙古骑兵鞍具都很轻巧。“其鞍辔轻简,以便驰骋,重不盈七、八斤。鞍之雁翅,前竖而后平,故折旋而膊不伤。靼圆,故足中立而不偏。底阔,故靴易入。缀靶之革,手揉而不硝,灌以羊脂,故受雨而不断烂;阔才蹄一寸,长不逮四聪,故立马转身至顺”。盔甲以皮革为主,兼用铁片和铁条制成,分为人甲与马甲两种。人甲有“柳叶甲”、“罗圈甲”等不同类型。马甲一般由5块甲片联成,护住马匹的前胸、后臀、两侧及额头。蒙古人原来很少有重甲和铁盔,征战中亚和汉地之后,西域与中原的造甲工匠亦为蒙古统治者所用,能够造出上等的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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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黑鞑事略》。《蒙鞑备录》。《出使蒙古记》32~34页,177页。
②《元史》卷四《世祖纪》一。
③程矩夫:《王庆端墓碑》,《雪楼集》卷一七。《经世大典序录·军器》,《元文类》卷四一。
甲来。①
盾牌 蒙古骑兵不常备盾牌,攻城时才使用以柳条或小树枝等编成的盾牌。以后汉军步兵则常备盾牌,有旁牌、团牌、铁团牌、拐子木牌等种类。另又造出一种“叠盾”,“张则为盾,敛则合而易持”。②
战船 元朝承袭了宋人的造船技术,能够造出载重四五百吨的大船,用以航海运送粮食盐布等物。战船也多采用南宋的制作方法。进攻日本以前,忽必烈即派人前往江南制造战船1000艘,实际上就是南宋水军经常用的“蒙冲战舰”。③
火器在元代得到进一步发展,在作战中起过相当大的作用。蒙古军西征时,经常使用火油筒。对南宋作战时,大规模使用火炮(火球)。对日本作战时使用了铁火炮。以后,又发明了先进的管状火器——火铳。
火铳 宋、金时已出现了用竹筒装填火药发射铁、铅和石制的球形弹丸。元代工匠发展了管形火器技术,造出了金属的新型武器火铳。火铳与突火枪原理一样,用金属做筒,利用火药在药室内燃烧后产生的气压把弹丸射出,产生杀伤作用,比抛射火药包威力大得多。世界上现存的最早两尊火铳,一尊造于文宗至顺二年(1332年),铜质,铳口直径10.5厘米。另一尊造于顺帝至正十一年(1351年),铳口直径3厘米,铳身长43.5厘米,所用弹丸较小。元朝中、后期火铳已开始装备军队,用于实战。顺帝至正二十四年,即以“火铳什伍相联,一旦布列铁旖竿山下”,护卫上都城池。④火炮技术的飞跃发展,是中国军事史,乃至世界军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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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出使蒙古记》第230页。刘因:《彰德路总管浑源孙公先茔碑铭》,《静修先生文集》卷一五,《四部丛刊》本。
②《元史》卷一〇三《孙威传》。
③王恽:《行工部尚书孙公神道碑铭》,《秋涧集》卷五八。
④《元史》卷一四五《达礼麻识理传》。
二、武器制造
蒙古国时期,各地工匠被编在炮军及各军之下,制造兵器甲胄。除随营工匠外,还有不少工匠集中在兵器制造中心。元朝初期改由军器监统一督管,详情已见前述。至元二十年(1283年),将原设的太仆院改为卫尉院,军器监改为武备监,隶于卫尉院之下。二十二年正月,升武备监为武备寺,与卫尉院成并立关系。大德十一年(1307年)六月,又升武备寺为武备院,到至大四年(1311年)复降为武备寺。
武备寺长官为武备卿,设4员,正三品;下置同判6员,从三品;武备少卿4员,从四品;丞4员,从五品。①在武备寺任职的多为受皇帝宠信的能工巧匠和内侍。
武备寺“掌缮治戎器,兼典受给”,下辖各衙官长可以“自为选择其匠户之能者任之”。兵器制造“内有武备寺积贮,列郡设杂造局,岁以铠仗上供,其精者有西域炮、摺叠弩,皆前世所未闻”。②武备寺下辖督造机构分为提举司和制造局,提举司品秩最高,制造局等品秩较低,一般为提举司的下属机构。各司局的分布如下表:
提举司 杂造局 甲 局 弓箭局
大都甲匠提举司
大都弓匠提举司
大都杂造局
大都箭局、弦
局,双搭、成吉
里、通州弓局
上都甲匠提举司
上都杂造局
兴州白局子、千户
寨甲局、松州五指
崖、胜安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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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九〇《百官志》六。
②《经世大典序录·军器》,《元文类》卷四一。
提举司 杂造局 甲 局 弓箭局
大同路军器人匠
提举司
丰州杂造局
丰州、应州、平地
县、山阴县、白登县
甲局 丰州、赛甫丁
弓局
平阳路军器人匠
提举司
本路投下杂造局
绛州甲局
太原路军器人匠局
保定军器人匠提
举司 河间、祁州安平县
甲局 陵州箭局
真定路军器人匠
提举司 冀州甲局
怀孟河南等路军
器人匠局 怀孟路弓局
汴梁路军器局 常课甲局 常课弓局
益都济南箭局
彰德路军器人匠局
大名军器局
辽河等处诸色人
匠提举司
盖州甲局
辽盖弓局
奉圣州军器局
蔚州军器人匠提
举司
宣德府军器人匠
提举司
广平路甲局
东平路军器人匠
提举司
通州甲匠提举司
蓟州甲匠提举司
欠州武器局
大宁路军器人匠
提举司
归德府军器局
汝宁府军器局
提举司 杂造局 甲 局 弓箭局
陈州军器局
许州军器局
咸平府军器人匠局
隆兴路军器人匠局
平滦路军器人匠局
武备寺所属各司、局集中在腹里地区,主要制造弓箭、甲胄和刀枪盾牌。炮仗与火铳大概也主要由武备寺督造。至元十六年(1279年)三月,“括两淮造回回炮新附军匠六百及蒙古、回回、汉人、新附人能造炮者,俱至京师”,二十年四月,“发大都所造回回炮及其匠张林等付征东行省”。①即可为证。回回炮手军匠万户府等军府自然也承造一部分。
战船的制造,不由武备寺负责,而由朝廷临时调集军民工匠于各地制造,遣使者前往督视。至元十九年到二十三年元廷统治者准备征日本,就曾在平滦、女直水鞑鞑、隆兴、高丽、航罗、扬州、泉州等地制造大小海船,并于二十二年二月至五月间设立了江西、江淮、湖广3个造船提举司。从事造船的工匠大多不是隶属于武备寺的工匠,而是各地的驻军与民匠,甚至包括“诸投下民”。除了有组织地造船外,出征前拘括民船,也是解决战船不足的重要方法。②
武备寺下除了收掌衣甲的寿武库和“通掌随路军器”的利器库外,还有“掌平阳、太原等处岁造兵器,以给北边征戍军需”的广胜库,设在大同。从各库领取衣甲弓矢,需要持有皇帝或枢密院的旨令,还要填写文书。③
由武备寺制造的各种兵器,可以说只占元军武器装备的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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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一〇、一二《世祖纪》七、九。
②《元史》卷一二、一三、一四《世祖纪》九、一〇、一一。
③《元史》卷一三四《朵罗台传》。
部分。侍卫亲军各卫、各地镇戍军队中都有制作兵器的专门工匠。由各军队中的工匠制造的兵器,就供本军队使用。武备寺生产的兵器则由朝廷统一调配,以备不时之需。
三、 武器管理
忽必烈即位后,加强对武器的管理控制,逐渐形成了一套武器管理的办法。
收缴民间兵器 李璮事变之后,元朝统治者对汉人的疑惧加深,在削夺汉人世侯兵权的同时,大力拘收民间兵器,并规定除军人外,包括官员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许随意隐藏、执把兵器。至元五年(1268年)对隐藏军器的处罚作出规定:凡私藏全副甲胄、10副弓箭(弓1张,箭30枝为1副)或刀枪10件者,均处死;不成副或不够数者,实行杖罚。甚至私存“不堪使用”的刀枪和“不堪穿吊御敌”的散甲片者,也要杖打几十下。这一规定以后就成为正式律令,一直奉行不辍。①在至元六年到十六年的对宋战争中,稍微放松了一些执把军器的规定,出巡的监察御史、都水监官员以及前往江南任职的官吏,准许带兵器护身;在各地负责治安的巡捕弓手和朝廷签发的“随路打捕御膳野物”的打捕户,可以悬带弓箭。②虽对汉人执把军器仍有严格的禁令,但在战争期间,实际上是禁而不绝的。全国统一之后,元廷一面在江南拘括兵器,一面申严汉人、新附人执把武器的禁令。至元十六年,重申除各地达鲁花赤、打捕户及巡捕弓手可以执把军器外,一律禁断军器弓箭。十九年二月,“申严汉人军器之禁”。二十三年二月,“敕中外,凡汉民持铁尺、手挝及杖之藏刃者,悉输于官”。手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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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军器·隐藏》。《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志四·禁令》。
②《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军器·许把》。《通制条格》卷二七《杂令》。
又称为“古朵”、“铁骨朵”;杖之藏刃者,又称为“带刀子拄棒”、“含刀铁拄杖”。以后连小弩、弹弓都被列为禁器,甚至供神仪仗也只许用土木假器代之,严禁使用真武器。二十六年四月,“禁江南民挟弓矢,犯者籍而为兵”。二十七年十二月,又命令枢密院在江南民间括兵器,以后又屡屡申严武器禁令,“禁汉人(包括南人)执兵器出猎及习武艺”。①元朝统治者坚持收缴民间兵器,禁止汉人、南人私藏和使用兵器,目的当然是为了防止各地的反元斗争,但只通过武器控制显然不可能杜绝反抗斗争,民间兵器也只会是禁而不绝。元朝政府不断发布禁绝民间军器的诏命,恰恰反映了民间兵器难以禁绝的事实。
军人兵器统一库存保管 原来军队的兵器均由军人自备、自带,由政府下发的甲仗也多由军人自行保管、使用。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五月,开始实行集中管理兵器的办法,“分汉地及江南所拘弓箭兵器为三等,下等毁之,中等赐近居蒙古人,上等贮于库;有行省、行院、行台者掌之;无省、院、台者,达鲁花赤、畏兀、回回居职者掌之,汉人、新附人虽居职者无有所预”。军器库“交蒙古军人每看守者,汉儿、蛮子军人每根底不交看守”。②二十三年六月,规定地方捕盗所用弓矢,各路为10副,府、州7副,县5副。二十七年五月,确定这些弓箭也要设库集中保管,由达鲁花赤和蒙古、色目人官员掌管,“若收捕贼的勾当有呵,巡军根底教执把弓箭,无勾当时拘收库里放着”。③以后即形成定制,蒙古、色目军人执军器不禁,严禁汉人藏执兵仗,“有军籍者,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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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一二、一四、一五、一六《世祖纪》九、一一、一二、一三,卷二八《英宗纪》一。《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军器·拘收》。《通制条格》卷二七《杂令·供神军器》。
②《元史》卷一三《世祖纪》一〇。《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军器·拘收》“达鲁花赤提调军器库”条。
③《元史》卷一四《世祖纪》一一。《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军器·拘收》“弓箭库里顿放”条。
则给之,还,复归于官”①。当然也有例外,至元二十六年六月,巩昌总帅府的汪惟和上言:“近括汉人兵器,臣管内已禁绝,自今臣凡用兵器,乞取之安西官库”。忽必烈特别声称:“汝家不与他汉人比,弓矢不汝禁也,任汝执之。”②汉人功臣世家实际上大多享有准许执把兵器的特权。
禁止私造、买卖兵器 原来各地官府都可督造兵器,各处工匠也可制造弓箭、刀枪,卖给军人,或由商人从中倒卖。至元二十九年,因“江南地面里百姓每造了弓箭卖的多有”及“各处铁匠打造发卖”军器,乃明令禁止民间私造兵器货卖,“督令各处官司严加禁治”。成宗元贞元年(1295年),又下令各投下按朝廷配额制造兵器,不得额外擅造胖袄、皮甲、镊刀、弓箭。延裙四年(1317年)九月又定立制度,“军器除新附军官为应付外,其余各翼汉军合准枢密院所拟各万户府选委军官提调,差军匠与官局人匠成造镌造,翼分置库收贮。若无官局去处,依上应付物料先尽军匠,如或不敷,管民官司差请民匠置局成造。除军匠外,其余民匠,官为应付口粮”。这种制造方法当然不同于私造兵器,乃是各地军队制造兵器的正当途径,生产出来的军器直接交付军队,不存在买卖关系。③至于军官和军人出卖军器,也是明确被列在禁令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