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蒙古国时期到有元一代,机动作战军队仍以骑兵为主。为了保证军队,尤其是蒙古军、探马赤军以及陆续建立的色目卫军的“骑战”需要,政府必须保证马匹的供应。入元以后,马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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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纪》一。
②《元史》卷一五《世祖纪》一二。
③《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军器·杂例》。《通制条格》卷二七《杂令·擅造兵器·买卖军器·造低弓箭》。
来源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由政府组织牧养马匹,二是从民间购买和拘刷马匹,当时统称之为“马政”。由政府置办到的马匹并不全部充为军用,还要供给宫廷及官府使用,但军用马匹占有不小的比例。
一、官马的牧养与管理
由政府组织的牧养马匹,既有朝廷直属的牧场牧养,也有一部分来自从蒙古各部中的抽分马匹,元廷设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逐渐形成了一套固定的管理办法。
朝廷直属牧马草地的分布 元廷直属的“牧马之地,东越航罗,北蹄火里秃麻,西至甘肃,南暨云南,凡十有四所。又大都、上都以及玉你伯牙、折连怯呆儿地,周回万里,莫非监牧之野”。大都、上都、玉你伯牙等地的草场,也包括在14所牧马草地之内。所谓14所牧马草地,是指大范围而言,每处之下还分有若干草场。14所的分布为:
1、折连怯呆儿(意为“黄羊川”)等处草地,在今西辽河下游之北。
2、阿刺忽马乞(意为“斑驳之沙”)等处草地,在今内蒙古阿巴啥纳尔旗与西乌珠穆沁旗之间。
3、玉你伯牙(地在上都西北)、上都周围草地,即上都路内各草场。
4、哈刺木连(黄河)等处草地,包括今阴山南北及内蒙古伊克昭盟的一些地区。
以上4所牧马草地,大都在中书省辖地内,分布在中书省的北部,少部分在陕西行省北部。
5、斡斤川等处草地,包括斡难河、怯绿连河周围的草场。
6、阿察脱不罕等处草地,当即和林周围的草场。
7、火里秃麻等处草地,位于今贝加尔湖周围。
以上3所牧地,均在岭北行省治内,前两所在行省南部,后一所在行省北部。
8、甘州等处草地,即甘肃行省内各草场。河西、吐蕃地区的牧地,似应包括在这一所内口
9、云南亦奚不薛等处草地,即云南行省内各草场。
10、高丽、航罗等处草地。
11、左手永平等处草地,即大都东面各草场。
12、右手固安州等处草地,即大都西面各草场。
13、益都草地。
14、庐州草地。
永平、固安和益都3所牧地,也在中书省治内,庐州草地则在河南行省治内。①
14所牧地有7所在中书省内,其中6所在大都、上都周围;有3所在岭北行省内,充分体现了元廷以两都为中心、依靠蒙古本部发展养马业的特点。
朝廷直属牧马草地放牧的马匹,称为官马或“系官头匹”。每当新皇帝即位时,掌管牧马的太仆寺官员按规定要“躬诣各处点视官马”。如遇风雪灾荒,也要差人前往草地验实死畜皮肉,酌情补充。平时太仆寺也可奉旨遣官员到草地核实马匹数额,如泰定二年(1325年)七月,即因“各处官马数目短少于旧,文册亦不明”,太仆寺即请准派寺官与怯薛人员“赴各处点数,明白其实数来上”。第二年七月,虽然“系官头匹已有备细数目”,太仆寺仍要差人前往各处点视,督责各地“加意牧养”。②
抽分马匹 按照太宗五年(1233年)的规定,“蒙古民有马百者输牝马(母马)一”于官,以后成为定制。抽分马匹主要是供应马乳,不用作战马。但探马赤军人的抽分则稍有不同,按照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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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经世大典序录·马政》,《元文类》卷四一。《元史》卷一〇〇《兵志三·马政》。
②《大元马政记》,《广仓学窘丛书》本。本节所引史料未注出处者,均本于此。
必烈的诏旨,“探马赤军马牛羊等一百口,抽分一口,与下户贫乏军接济物力”。一般蒙古部民羊马牛不足一百者,见群即抽分一口,探马赤军人所属畜群不足一百者,则可因“军与其余百姓不同”,免去抽分。
元廷掌管官马牧放的原为群牧所,后改为太仆寺与尚乘寺,前者主要掌牧放马匹,后者主要掌鞍辔舆辇和起取南北远方马匹,抽分马匹由宣徽院负责。官马大部分供宫廷、诸王使用,只有少部分充作军用,所以官马并不是元代战马的主要来源。
二、市马与括马
元廷解决军用马匹问题,采取了比较便捷的办法,主要通过强行购买和拘括两个途径直接取马于民间。
市马 朝廷购置民间马匹,又称“和买马”,不但有定额,还有不少具体规定,实际上是以很低的价格强行从民间搜罗马匹。蒙古太宗时已开始在民间置办马匹,但还没有成为战马的主要来源之一。忽必烈即位后,为对付阿里不哥的进攻,于中统元年(1260年)、二年命各宣抚司和买骤马,规定课银1锭买马5匹,有骤马之家,5匹内只许存留1匹,并确定了各路的购马限额,共买到马匹3.5万余匹,“授蒙古军之无马者”。①至元四年(1267年)、六年,又以阿术属部军队缺马,从各地购置马匹4500余匹。以后和买马匹成为民间所承担的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买到的马匹除军用外,也可用作他途,但军用仍然是一个重要方面。购置马匹的办法也作了一些改变。一种办法是由朝廷直接给军人发放马价银钞,就地购置,不再由政府统一在各路和买马匹后送至军前。如至元二十年,给在陕、川的忙古锵拔都军2000人发放马价钱购买5000匹马,“于大王只必铁木儿、驸马昌青两位下并甘、肃川察罕八刺哈孙处差人购买”。成宗元贞元年(1295年)三月,给征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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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四《世祖纪》一。
钞5万锭市马万匹,“分赐二十四城贫乏军校”。四月,“给扈从探马赤军市马钞十二万锭”。①再一种办法是规定某一地区的马匹免去政府和买,直接供给附近的驻军。如至元二十六年十二月,命令京兆等24处城池免和买马匹,将该地马匹中的“上马”供给四川也速?儿等军。
括马 括马又称“刷马”、“拘刷马匹”,始于世祖至元十二年。有人称世祖时“刷马五次”,指的是大规模的括马,而从二十三年到三十年之间大小括马总在10次之上,最大两次在二十三年和三十年,要求的刷马数额都高达10万匹之上。从成宗到英宗朝括马也在10次之上,成宗大德二年(1298年)括马11万余匹,武宗至大三年(1310年)括马4万余匹,仁宗延祐四年(1317年)括马25万余匹,是三次最大规模的拘刷,括马在万匹之上的也有数次。括马不同于市马,市马有时尚可为了解决朝廷、官府及站赤的用马问题,后来成为一种固定制度;括马则基本上是为了解决军队的急需而采取的应急办法,即所谓“军事紧急,比及和买,诚恐迟误”。以后虽然因为有例可循,每遇军队缺马即行拘刷,但仍被人们视为“非常制也”。市马要给价钞,括马则大多不给价钞,军队使用后“各回付元主”,军人要留用的马匹“依例与价”。当然实际上回付元主和给价的马匹不会很多,括马即等于强行征取战马于民间,所以“民间闻刷马,私下其直卖之”的情况比较普遍。括马的数额根据需要确定,但往往达不到确定数额。如至元三十年括马10万,“止得七万余匹”;至大三年括马4万,“实收马三万一千四百四十六匹”。括马不能足额,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刷马之故,百姓养马者少”。括马时规定品官留马限额,额外马匹均要拘括。原来军官、军人、站赤马都不在拘括之内,后来规定探马赤军人及色目卫军、六卫汉军马匹免刷,“余外正军、贴户应有马匹,尽行见数,别用印记印烙讫,分付各主,知在听候”,实际上列入了括马范围之内。同时规定“探马赤军人等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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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一八《成宗纪》一。
得将他人马匹隐占及私下收买,违者依隐藏马匹例追断”。括马时隐藏马匹和夹带马匹(将马匹纳入不被括马的军官、军人数下),轻者杖责,重者“斩首悬城门示众”。
总的说来,在官府养马、市马与括马几种马匹供应办法中,括马因为花费代价最低、见效最快,所括马匹多为“四岁以上骟马”,可以直接充为军用,所以最为统治者喜好,成为元朝军马的最主要来源。最初括马是为了给出征军人提供马匹,后来连京城宿卫的怯薛和侍卫亲军需用马匹,也要从民间拘括。
三、军马的管理
大量民间马匹充为军用,需要进行调教、牧养和管理,逐渐形成了一套制度。
战马调教 蒙古军人始终很注意调教战马,在各军中都有专门调教马匹的人,早在蒙古国初期已经总结出了一套调理马匹的方法。经过调教的马匹,“干百成群,寂无嘶鸣,下马不用控系,亦不走逸”;“阔壮而有力,柔顺而无性,能风寒而久岁月”;“骑之数百里自然无汗,故可以耐远而出战”。①这些调理战马的方法,在元朝仍为各军所奉行。
军马管理 草原上各蒙古千户的马匹,仍由所部牧养,如遇风雪灾害,马匹耗损,则由官府发放银钞购置充实,或从官马中拨发充实。至元二年(1265年)六月规定:“蒙古军人所有马匹,须管于本千户处,印烙见数。如遇倒死,将印记于千户处呈过。若遇再行添补,却就于千户处告给文字,方许添置,随即报数”。同时规定“汉军所有马匹,亦须于本管监战万户处印烙见数,如遇倒死,即将印记呈过。欲再行添置马匹,监战万户处告给印信文字,方许置买报数”。以后各军府均当按此规定行事。通过市马、括马置办到的马匹,由各地官府差人“踏趁好水草地面在意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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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黑鞑事略》,页一七。《蒙鞑备录》,页一二。
须要肥盛,如有瘦弱、走失、倒死,定是著落追陪治罪”。各地还需先将置办到的马匹数量、毛色、齿岁呈报中书省,然后委专人将马群赶往指定地点交纳。给散至各军的马匹,由“本管奥鲁官取明白收管,差人团群放牧”,马有倒死、走失者,放牧者也要治罪。
早期蒙古骑兵都备有“从马”(副马),“常以准备缓急”。元朝时仍在蒙古军、探马赤军中保留此制,配给马匹时至少有两匹骒马,外加一匹牝马(供应马乳、繁殖马匹)。
综观元朝的马政,军马主要取自民间,虽给民间(主要是中原和江南地区)的养马业带来极大的破坏,可基本做到了战马不取之于草原蒙古本部而军队有马可用,从而保证了草原畜牧业的正常发展。这正是蒙古统治者力保“蒙古本部”昌盛思想的极好体现。对制定和推行民族等级压迫制度的统治者来说,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