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蒙古国时期开始的军事屯田,在元朝初期因战争的需要,又有了长足的发展,详情已见前述。进入元朝中期后,各地军屯的地点大抵固定了下来,为保证军屯的存在与发展,元朝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但是军屯的经济效益并未达到统治者预期的要求。
一、军屯的分布
元中期军屯的分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地区。一是侍卫亲军备卫在大都、上都周围的屯田,一是地方镇戍诸军在各行省内的屯田。
侍卫亲军各卫置立的屯田,东至直沽海口,西至红城,北起上都,南迄清州,分布在中书省所辖腹里地区的中心地带,尤以大都与真定之间最为密集,详情已见前第十章第二节。
地方镇戍军中,山东河北、河南淮北、四川、陕西4个蒙古军都万户府所掌探马赤军,都在驻地周围置营屯田,详情已见前第十二章第二节。
在各行省的其他镇戍军队,也都选择合适地点遣发军人屯田。大致上的分布是:河南行省军屯田于德安(今湖北安陆县)、芍陂、洪泽(今洪泽湖)等地;江浙行省军屯田于汀州、漳州等地;江西行省军屯田于赣州等地;湖广行省军屯田于衡州、永州、武冈、琼州、雷州、上浪、忠州等地;陕西行省军于延安、六盘山等地屯田;甘肃行省军屯田于瓜州、沙州、肃州、宁夏、亦集乃等地;岭北行省军屯田于和林、称海、谦州等地;辽阳行省军屯田于金复州、成平、肇州等地。云南行省境内各路下和吐蕃两宣慰司,也大多置立了军屯或军民屯。
蒙古国时期和元朝初期的军屯,多为“且耕且战”的临时性措施。全国统一之后,“内则枢密院各卫,皆随营地立屯,军食悉仰足焉。外则行省州郡,亦以便利置屯,甘、肃、瓜、沙,河南之勺陂、洪泽,皆因古制以尽地利。云南、八番、海南、海北,本非立屯之地,欲因之置军旅于蛮夷腹心,以控扼之也。其和林、陕西、四川等,或以地所宜,或为边计,虑至周密,法甚美矣”①。军屯的土地,主要来自无主荒田、新垦荒地与没官田地,少数来自军户或入军屯耕种民户的“自备民地”。②
二、军屯的管理与维护
军屯大多数是以汉军、新附军人和各地的“乡兵”入屯耕种,各蒙古、色目卫军和蒙古军都万户府的屯田,也有部分汉军、新附军人与探马赤军人、色目军人一同入屯耕种。在一些军屯下尚有部分民户耕种,有的在当时称为“军民屯”,大多则不加区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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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经世大典序录·屯田》,《元文类》卷四一。
②详见王颋:《元代屯田考》,《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4辑。
径称为军屯。为维护军屯的存在与发展,政府定立了如下制度。
屯田军人应役 被调充屯田的军人,和出征、镇戍军人一样,也是充当军役。每年春耕时,屯田军人需携牛只、耕具、种籽入屯耕种,“十月还家”,将牛只等牵赶还家。不以正身应役,以驱口、子侄等代役入屯耕种,或应役后变卖耕牛、农具等,都有明令禁止。各军屯的屯军数量和垦田亩数均有明确的规定,一般都在各军府内专门指拨一批屯田军人,固定充任屯田军役。
政府补充牛、种、工具 屯田军人和其他应役军人一样,也要置备各种装备,只不过不是武器、马匹,而是耕牛、农具和种籽。因为大规模屯田所用牛、种较多,只由军户置备往往不敷使用,所以政府在新置军屯时往往先发放一批耕牛、农器,或者贷钞给屯田军人购置牛具农器。由政府提供的耕牛称为“官牛”,分给屯田军人使用、喂养,如耕牛因使用、喂养不当而倒死,屯田军人要受到处罚。京城侍卫亲军各卫、蒙古军都万户府和岭北、甘肃行省内的屯田军人,是政府重点提供牛、种保证的对象。其他行省的屯田军人缺乏牛具,当由各行省负责接济。①
设立军屯机构 除了一些专门的屯田万户府、总管府外,在各卫、各万户府下大多设有屯田千户所,专掌屯田军人,亦置千户、百户、弹压等职,级别较一般行军千户所稍低一些。屯田军官“职居屯田,责任己专”,专职“钤束军人趁时布种施工农作”。按照规定,“军中屯田官吏并各屯百户,每岁年终比较。如种地不敷元额,所收子粒数少,牛只倒死瘦弱数多及有隐匿物斛,定是责罚。若劝谕军人多收子粒,牛只肥盛,不曾倒死,别无欺匿粮斛,约量给赏。更仰多养猪鸡鹅鸭,裨补倒死牛畜,亦在考较数内”②。
维护屯田的措施 除了拨出土地、调发军人、置立专门军府和补充牛具种籽外,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维护军屯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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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典章新集·兵部》“军中不便事件”条。
②《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正军》“省谕军人条画”条。
展,如不得在农耕季节在军屯内飞放马匹牲口,军官不得私役屯田军人或以屯田军人、官牛为自己种田及搬运物品,更不得将屯田官地的收成据为已有,等等。如遇灾荒欠收,则由政府贷粮贷钞,赈济屯田军人。为帮助军屯,有时还要调发民工同屯田军人一起修筑堤堰等水利设施。枢密院和各行省还要经常派人到各地去巡视军屯的情况,救济贫困军人,惩处破坏屯田的军官。军屯的经济效益
尽管元廷在军事屯田上花费了不少的人力、物力,在各地屯田军人的总数在10万人以上,为购置牛具等物动辄花费银钞几万锭,但所收到的经济效益并不十分理想。军屯欠收或者“田禾不曾收有”,军人逃散、死亡导致屯耕事废的记载屡见不鲜;至于遭到旱、虫灾害而无力应付,不得不请求政府赈济以度饥荒,更是比比皆是,反映出了由政府组织的军事屯垦的脆弱性。究其原因,一是军屯所在,不少是生荒地,难以较快得到好的收成;即使是比较好的土地,由于屯田军人不诸熟耕作,往往也收成不佳,甚至使土地由熟变生。二是屯田军官经常为非作歹,不但不能劝督军人耕作,反而私役军人,倒卖牛畜,侵吞粮食种籽,随意飞放马匹践踏农田,再加上富豪吞占田地,军人不用心耕作,等等,人为地破坏了军屯的发展。总的说来,腹里各卫和河南行省内的军屯经济效益稍好一些,岭北、云南等边远地区的屯田收益则是最差的。
为供应漠北军粮,在大同设立了储俯所,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七月改为提举司,二十七年正月,又改为军储所,设宣慰使掌管所务,收屯腹里各军屯生产的粮食,转输和林。成宗大德六年(1302年)十月,在大同附近的黄花岭置军民屯田,罢军储所,立屯储军民总管万户府,设官6员,仍以军储所宣慰使法忽鲁丁为长官,除督责屯田外,仍负责屯储和转送军粮。法忽鲁丁“扑运岭北粮,岁数万石,肆为欺罔,累赃钜万”,次年八月汇其数,负欠军粮25万余石,侵匿官钱13万余锭。“朝廷遣使督征,前后受赂,皆反为之游言”,由此也可以看出当时军屯中存在的弊端。军屯经济效益本来不高,生产出来的粮食除被不法屯田军官侵吞外,转运官员也从中克扣,以饱私囊。能够送到军队中的粮食也就可想而知了。①军屯提供的粮食显然不足以应付军用,还必须从民间收上的税粮中拿出相当部分来应付军队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