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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脱脱等人的治国整军

作者:史卫民 当前章节:2501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9

一、削夺伯颜兵权

后至元六年(1340年)二月,伯颜携皇太子燕帖古思(文宗

子)在柳林(今北京市东南郊)围猎,大批侍卫亲军和怯薛从行。

脱脱等人乘机发难,先命人将太子迎回城内,封锁大都城门,随

即由顺帝亲自删定诏书,罢黜伯颜,命伯颜“所有元领诸卫亲军

并怯薛丹人等,诏书到时,即许散还”,于是各军皆散。伯颜失去

军队,无能为力,只得俯首就范,遵诏命前往河南,后又改远徙

于南恩州,于三月病死在途中。①当时人们对这个权臣的倒台是很

高兴的,出现了“诏书一日下,海内尽歌舞”的欢腾场面。②

整肃军政的几项措施

伯颜去职之后,马札儿台继为中书右丞相,脱脱任知枢密院

事,掌全国军政,权势日重,并得诏“除知枢密院事脱脱之外,诸

王侯不得悬带弓箭、环刀辄入内府”。不久,脱脱杀太子燕帖古思。

十月,脱脱逼马札儿台去职,自任中书右丞相,康里人铁木儿塔

识为中书左丞相。后又以燕只吉斛人别儿怯不花为左丞相,铁木

儿塔识为平章政事。至正四年(1344年)五月,脱脱因病辞职,以

博尔术后人阿鲁图为右丞相。后又以木华黎后人朵儿只和汉人太

平(本名贺惟一,贺仁杰后人)分任中书右、左丞相。九年闰七

月,脱脱复任右丞相,不置左丞相,由脱脱总揽朝政。从后至元

六年到至正十年(1340~1350年),朝内大臣对军政进行了如下调

①《元史》卷四。《顺帝纪》三,卷一三八《脱脱传》。

②李存:《赠胡巡检民》,《俟庵集》卷一,北京图书馆存明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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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①

大臣分领卫军 脱脱任中书右丞相后,改变伯颜自专卫军的

做法,以右丞相、左丞相及枢密院官员分领诸卫。脱脱自领忠翊

卫和斡罗思卫,铁木儿塔识提调阿速卫和武卫。以后就任相职的

人也不例外,都要兼领一两个卫军机构。由几个不同势力的代表

人物分掌卫军,比整个卫军组织处于一个权臣集团之下,总还是

好了一点。卫军组织又逐渐恢复了正常的扈卫制度。至正七年

(1347年)正月,复立东路蒙古军都元帅府,将文宗时划改为卫军

机构的东路钦察军万户府罢废,属军仍划归辽阳行省管辖。

罢四川、湖广江西、江浙行枢密院后至元三年(1337年)九

月,伯颜奏准于四川、湖广江西、江浙三处立行枢密院,“以镇遏

好乱之民”。行院各设知院、同知、佥院l员。湖广江西行院“所

辖地里险远”,增设同佥1员。四年二月,罢行院,仍以行省官主

军镇遏地方。②

增设各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分元帅府顺帝即位后,全国

各地的反抗运动一浪高过一浪,各地原有的军府大多腐败涣散,无

法迅速镇压反抗,不得不重新措置指挥机构。元统二年(1334

年)三月,立西番巡捕都元帅府。后至元元年(1335年)六月,立

湖南道宣慰使司兼都元帅府,“总领所辖路分镇守万户军马”。四

年十二月,立邦牙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镇辖云南与缅国边境地

区,以当地酋长为帅。伯颜去职后,罢邦牙宣慰司(至正二年七

月),但仍然根据各地情况继续设立都元帅府和分元帅府。至正六

年(1346年)十二月,立山东东西道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掌开设

屯田、屯驻军马之事”。八年三月,在汀州、漳州立分元帅府(福

①《元史》卷四。、四一、四二《顺帝纪》三、四、五,卷一三八《脱

脱传》,卷一三九《朵儿只传》、《阿鲁图传》,卷一四0《别儿怯不花传》、

《太平传》、《铁木儿塔识传》。

②《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八,卷四。、四一、四二《顺帝纪》三、

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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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都元9巾府的分支机构),讨捕“盗贼”。十一月,又在沂州立分

元帅府(山东都元帅府的分支机构),“备山东寇”,十一年三月,

改立于登州,又立湖南分元帅府于宝庆路。在边远地区,又重立

一些军府,召集“乡兵”镇戍,以防不测。如在海南,即重设了

黎兵万户府;在广西、湖南、湖北设置了多处“义兵”千户所。

设立兵马指挥司 至正十年(1350年)十月,中书省以腹里

地区反抗运动迭起,恐危及都城,请求设立兵马指挥司,“掌防御

之职”,分镇各地,乃置大名、东平、济南、徐州四兵马指挥司

(简称兵马司),每司置都指挥、指挥各2员,副指挥各4员。十

一年四月,罢沂州分元帅府,改立为兵马司,另置分司于胶州。

整顿军队 至正五年十月,朝廷遣官奉使宣抚各地,体察民

情,也包含整顿各处戍军的内容。为适应各地“捕盗”的需要,放

松了军器的限制,允许一些汉军军府辖军常备武器马匹。两淮屯

田军人多年服役,已疲惫不堪,乃于至正元年三月罢归各部,改

由卫军前往屯种。但总的说来,朝内大臣并没有认真整肃军队纪

律,仅就怯薛而言,至正三年正月要淘汰怯薛丹名数,就未认真

执行。七年十一月,中书省户部官员上言:“各处水旱,田禾不收,

湖广、云南盗贼蜂起,兵费不给,而各位怯薛冗食甚多,乞赐分

拣。”顺帝勉强同意,却不立即施行,“令三年后减之”。朝廷迁延,

不能彻底整肃军政,各军放任自流,自然继续腐败涣散,再也难

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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