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中国 军事通史之14元代军事史(出版书)》作者:史卫民【完结】 > 中国军事通史之14元代军事史.txt

第六节 军队管理体制

作者:史卫民 当前章节:3024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9

蒙古建国之后,军队组织迅速扩大,如何管理众多的士兵及其家属,保证军队的兵器、粮饷需求,是蒙古统治者面临的重大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成吉思汗、窝阔台、蒙哥等推行了一系列制度。

一、兵役制度

成吉思汗建国后,蒙古各部的兵役制度基本定型。窝阔台、蒙哥汗时,又对汉人的兵役制度作出了规定,为以后元朝实行的军户制度奠立了基础。

 蒙古人成年男子皆兵蒙古各部的成年男子(满15岁者),不分贵贱,也不管家中人口多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他们平时从事牧业生产或其他工作,一旦战争发生,就要随时准备出征。蒙古政权根据需要,或则“空营帐而出”,举国皆兵;或则抽调其中一部人出征”如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或十人抽三,等等。被抽调出征人的奴仆也要随军出征。定宗贵由汗二年(1247年),派遣野里知吉带率军西征,命令所有蒙古宗王和各部,“每十个人中,抽出三个人,组成远征的军队。这三个人的奴仆(这些奴仆是从处于他们统治之下的领域带来的),也随军出征”①,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征发出征军人时雷厉风行,决不允许任何拖延或逃避的行为发生。13世纪的波斯史家志费尼对于蒙古军队征发时的效率感到惊奇,他指出,蒙古军队的“检阅和召集,如此有计划,以致他们废除了花名册,用不着官吏和文书”,只要接到出征的命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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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出使蒙古记》,第34页。《元史》卷二《定宗纪》。《世界征服者史》,第299、300页。

刻按时赶到集结地点。①

蒙古人的这种“其军即民之年十五以上者”②的成年男子皆兵的兵役制度,是由蒙占人的游牧生活方式决定的。蒙占人“生长鞍马间,人自习战,自春徂冬,旦旦逐猎,乃其生涯”③,在游牧民与战士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在游牧过程中,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全体应战,不可能有前方、后方的区别。在蒙古以前的许多游牧民族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兵役制度。

长期的战争造成了蒙古军的严重减损,统治者不得不在军人后代身上打主意,征调未成年(15岁以下)的少年从军,蒙古语称为“怯困都”(意为“渐长成丁”)军,汉语称为“渐丁”军。征调未成年者从军,可以让他们早日熟悉军旅生活,成为合格的战士。成吉思汗时已有渐丁军,南宋使者曾在蒙古草原上看到不少十三四岁的孩童西行,“问之,则云此皆鞑人,调往征回回国。三年在道,今之年十三、四岁者,到彼则十七、八岁,皆已胜兵”④。这种以童子作为蒙古军后备力量的做法,一直沿用到了元朝。

 定立汉军军籍 成吉思汗时期,中原汉地的“投拜人户”,没有统一的户籍管理。太宗七年(乙未,1235年),检括户口,定立户籍(乙未籍),听从真定万户史天泽的建议,兵、民各立户籍,原来汉军将领所掌军士(旧军)均定为军籍。⑤宪宗二年(王子,1252年),再次大规模检括户口,验定户籍(壬子籍),将太宗朝从中原实有民户72万余户中签发出来的10余万军士定入军籍,也就是所谓的“初籍新军”。以后继续签发的兵士都依例定为军籍,不许随意更改。由于壬子籍是乙未籍的验证和补充,所以在后来的20余年内,户口的区别大多以壬子籍作为依据。某些地区因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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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世界征服者史》,第32、33页。

②《黑鞑事略》,页一八。

③《蒙鞑备录》,页一二。

④《黑鞑事略》,页二五。

⑤王恽:《中书左丞相忠武史公家传》,《秋涧集》卷四八。

未、壬子籍军、民户划分较乱,经常引起争端,“不见委的凭准是何年分军籍归断”,到世祖至元三年(1266年)七月特别作出规定,“西路(当指陕西诸路)凭乙卯年(1255年)军籍,山后(今河北太行山、军都山迤北地区)凭丁巳年(1257年)籍,山前(今太行山、军都山、燕山迤南燕京路内各州)凭己未年(1259年)查定军册”①。调到中原镇守的探马赤军人,“若壬寅(1242年)、甲寅(1254年)两次签定军,已入籍册者”,不管乙卯籍定为民户还是军户,以后一律视为军籍。②

军驱附籍 在战争中俘获的人口,被抑逼为奴,以供驱使,称为“驱口”。蒙古国时期,不但蒙古各部大量占有驱口,汉人地主等也占有不少驱口。太宗六年(甲午,1234年)作出规定,“不论达达、回回、契丹、女直、汉儿人等,如是军前虏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户”。宪宗二年查定户籍时,“另籍蒙古牌甲驱户”,验证蒙古各部的驱口数额造籍,仍然归属于蒙古各部,已逃亡或在外住坐驱口,则作为漏籍户或随处附籍户,列入国家户籍,“主人不得识认”。中原地区军户属下的驱口,称作“军户驱”、“军驱”,规定在军籍下附报,作为附籍人口。如果乙未、壬子二年查户时均未附报,以后“各年军籍内不曾攒报一的驱口,则不再视为附籍军驱,而列为一般户籍。乙未、壬子二年漏籍人口,以后由军户“于军籍内作驱攒报之人”,则要放驱为良,作为军户的贴军户计。③这些规定,是为了限制蒙古各部的驱口和军驱数量的无限增长,遏制抑良为奴的恶习,但是收效显然不大。到忽必烈即位之后,军驱问题才逐步得到解决。

 自备武器装备 蒙古国时期,各军士兵的武器装备都要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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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制条格》卷二《户令·以籍为定》,黄时鉴点校本,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②《元史》卷九八《兵志一·兵制》。

③《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

筹备。“无论何时,只要抗敌和平叛的任务一下来,他们便征发需用的种种东西,从十八般武器一直到旗帜、针钉、绳索、马匹和驴驼。人人必须按所属的十户或百户供应摊派给他的那一份”。出征之前要集合军队进行检查。“检阅的那天,他们要摆出军备,如果稍有缺损,官长要受到严厉制裁”。①蒙古军和汉军士兵都实行自备军需的制度。为保证汉军士兵有能力提供军需装备,签军时即考虑财产状况,尽量以中户之民为兵。②怯薛军的装备,由所在蒙古千户、百户帮助准备。③随着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光靠士兵自备鞍马器仗应付不了战争的需求,蒙古汗廷则自备一批工匠,制造炮仗、弓矢和盔甲,同时在战争中尽可能地掳掠敌方马匹和军需物资,补充己方的物资不足。各降附国和蒙古政权属下的汉军将领定期输送的军需物资,也是一个重要的来源。由蒙古汗廷筹集的军需装备和粮草,往往作为出征全军的军需储备,以供不时之需。到窝阔台汗和蒙哥汗时期,大军出动之前往往先要派人出去督办军需,调运粮草。窝阔台时还在新卫设立军储所,收贮山东、河北钱粮,以供军用。宪宗二年(1252年),忽必烈奏改为军储都转运使司,又在京兆设置从宜府,筹集军粮、物资,转送四川各军。④但这些都是临时性的措施,当时还没有形成固定的军需供应制度。蒙古各投下在中原地区以征调军赋为名,肆行搜刮,更是扰民的一大弊政。

二、奥鲁制度

 为了保证军队出征时的食宿供应和管理留守军人家属,蒙古统治者专门设有一种称为“奥鲁”的组织。奥鲁,又译为“阿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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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世界征服者史》,第32页。

②详见陈高华:《论元代的军户》,《元史论丛》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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