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元史》卷一《太祖纪》。《元朝秘史》第一三六节,第一九八节。 ③《元朝秘史》第二五七节,第二七一节。
地见其头目、民户车载辎重及老小畜产尽室而行,数日不绝”①,就是奥鲁。在整个出征军中,奥鲁大约占1/3或1/4。以拖雷所率攻金军为例,“虽号称三万,而辎重三之一焉”(也有人说其“所领军马四万,行营军一万”)②。随军奥鲁仍是敌方着意攻击的目标,太宗二年(1230年)孛鲁攻围卫州时,金军袭其后路,“辎重人口皆陷没”,导致全军失利。③为了保证奥鲁的安全,蒙古军队在农耕地区作战,先是采用奥鲁远离作战军队的方法,后来则干脆将奥鲁留在征途中已被攻占的城市里,依城驻守,或是远置于草原游牧区的边缘地带。如忽必烈征大理,在渡过大渡河前,“至满陀城,留辎重”;旭烈兀西征,“征西奥鲁”驻于木剌夷附近的里丑城;蒙哥亲率大军攻四川,辎重留在六盘山。④这些防护措施较好地起到了保全奥鲁的作用。
出征奥鲁长年在外,需要专门的人与机构进行管理,于是就产生了“奥鲁官”。成吉思汗时是否设立过奥鲁官,已无法确考。窝阔台时已多设奥鲁官。窝阔台攻金时,奥鲁留在怀孟,以西辽人曷思麦里“领奥鲁事”⑤。到蒙哥时,不但出征的蒙古军内设有奥鲁官,在探马赤军和汉军内也普遍设置奥鲁官,汉军万户下大多置奥鲁万户:汉军和探马赤军的奥鲁,大都有固定的驻地。奥鲁官负责征调粮草和输送兵员,实际上成为镇边各军的留后机构。
为了保持各军的联系,及时掌握各地军情,自成吉思汗时期起开始建立驿传(站赤),不但恢复了中原地区的一些驿站,还开通了前往西域的驿路。窝阔台时整理了整个大蒙古国疆域的站赤系统。站赤主要用于转报军情、发送命令和运输粮草,受召去朝觐蒙古大汗和宗王的人,有时也可利用站赤。站赤由从蒙古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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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蒙鞑备录》,页一七。《黑鞑事略》,页二五。
②《金史》卷一一二《移刺蒲阿传》,卷一一四《白华传》。
③《元史》卷一二二《按札儿传》。
④《元史》卷三《宪宗纪》,卷四《世祖纪》一。刘郁:《西使记》。
⑤《元史》卷一二〇《曷思麦里传》。
和汉人民户中征发的站户支应站马(又称铺马)和饮食供应,保证驿路的通畅。①为解决各军的粮食困难,在蒙古国时期已开辟了一些军事屯田,详情已见前述。当时的军事屯田没有较严格的制度保证,处于不稳定状态,收效并不是很大。
三、军纪与军法
太祖十四年(1219年),召开忽里台,(大聚会),对1204年宣布的“札撒”(意为法令、号令)加以补充,“重新确定了训言、札撤和古来的约孙(体例,意为道理、规矩,指传统习惯法——引者)”。太祖二十年(1225年),“下令颁布札撒和训言”,颁发了写在纸上的“大札撤”。②每个宗王都领有一部“大札撒”,藏在金匮宝库之中。“凡大宴,世臣掌金匮之书,必陈祖宗大札撤以为训”③。“札撒”成为蒙古人必须遵守的法令。“每逢新汗登基、大征伐或宗王朝会,共议朝政,都要先奉出‘大札撒’,遵造(照)上面的规定行事”④。“大札撤”现在已经失传,但在中外各种史籍中片断地记有它的一部分条款。札撤中对军队和战争的规定占有很大比重。根据现有的不完全记载,当时的军法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保证军队组织的完善 自成吉思汗确定了按十进制编组千户的制度后,为保证军队组织的稳固,作了如下规定:
1、被编组在千户中的人不准随意转移到其他千户。“人们只能固着在指定的百户、千户或十户内,不得转移到另一单位去,也不准许到别的地方寻求庇护。违反此令,迁移者在军前处死,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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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详见陈高华:《论元代的站户》,《元史论丛》第2辑。
②《史集》第1卷第2分册,第185、272、316页。
③柯九思:《宫词》,《元诗选》三集戊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
④《世界征服者史》,第28页。
容者也要受到严惩”①。
2、各部必须在指定的地点驻牧。“蒙古大汗对于每一个人具有一种惊人的权力。除了他指定的地方以外,没有一个人胆敢驻扎在任何别的地方。只有他才能指定首领们应该驻扎在什么地方,而首领们则规定千户那颜的驻地,千户那颜规定百户那颜的驻地,百户那颜指定牌子头(十夫长)的驻地”②。
3、认真选择各级那颜,确定那颜的职责。成吉思汗留下了关于选择各级那颜的训言:“牌子头不能统率十人队作战,连同妻子、儿女一并定罪,从十人队中另选一人任牌子头;百户那颜、千户那颜和万户那颜也同样对待。”“能治家者即能治国;能率领十人作战者,即可委付以千人、万人,他能率领千人、万人作战。”“只有在行军时能考虑到不让军队饥渴、牲畜消瘦的人,才配担任那颜。”“那颜嗜酒者不能掌管十户、百户或千户。”③成吉思汗还规定:“万户那颜、千户那颜和百户那颜,每一个人都应将自己的军队保持得秩序井然,随时作好准备,不管是白天还是夜晚,一旦诏令和指令下达,就能马上出征。”④窝阔台时作了补充:“军中凡十人置甲长,听其指挥,专擅者论罪。其甲长以事来宫中,即置权摄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来,违者罪之。”各级那颜都不许有僭越行动。“诸千户越万户前行者,随以木镞射之。百户、甲长、诸军有犯,其罪同。”⑤“军队的将官们应当很好地教会儿子们射箭、骑马、一对一地格斗,并让他们练习这些事,通过这样的训练把他们练得勇敢无畏。”各级那颜要在一定的时候去面见蒙古大汗。“万户那颜、千户那颜和百户那颜,要在年初和年终时前来聆听成吉思汗的训诫(必里克)后回去,就可以统率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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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世界征服者史》,第34页。
②《出使蒙古记》,第26页。
③《史集》第1卷第2分册,第355~358页。
④《史集》第1卷第2分册,第360页。
⑤《元史》卷二《太宗纪》。《出使蒙古记》,第18页。
如果他们住在自己的营盘(禹儿惕)里,不听训诫,就像石头沉没在深水中、箭射入芦苇丛里般地消逝得无影无踪,这样的人不适于当那颜”。①
保证出征的顺利进行 蒙古军队出征前,要有定议、聚军等准备活动,已见前述。为使出征军队能够按规定迅速集合起来,特别定立了以下几条军令:
1、作战计划不得泄漏。“如果任何人泄漏了他们的计划,特别是当他们企图出发作战的时候,他就要被罚杖脊一百下”②。
2、被签发出征的士兵不得以各种借口逃避。
3、各军必须人员充足,装备整齐。窝阔台时特别规定:“今后来会诸军,甲内数不足,于近翼抽补足之。”“凡来会,用善马五十匹为一羁,守者五人,饲赢马三人,守乞烈思三人”。③
严格战场纪律 除了认真执行行军、扎营、作战的各项制度外,蒙古统治者还规定了严格的战场纪律:
1、临战逃脱者处死。蒙古人作战,“如果十人队中有一个人、或两个人、或三个人、或甚至更多的人逃跑,则这十个人全体都被处以死刑。如果有一个十人队全部逃跑了,则在百户那颜之下的其余的人全都要被处死,即使他们并没有逃跑。一句话,除非他们全体退却,所有逃跑的人统统要被处死。同样的,如果十人队中有一个人、或两个人、或更多的人奋勇前进,勇敢战斗,而其余的人不跟着前进,则这些人都要处死。如果十人队中有一个人或更多的人被敌人俘虏,而他们的伙伴不去救他们,则这些伙伴都要处死”④。“凡诸临敌不用命者,虽贵必诛”⑤。
2、严禁在战场上抢夺战利品。成吉思汗早在建国以前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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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集》第1卷第2分册,第357、355页。
②《出使蒙古记》,第18页。
③《元史》卷二《太宗纪》。
④《出使蒙古记》,第32页。
⑤《蒙鞑备录》,页一二。
“苟破敌逐北,见弃遗物,慎无获,俟军事毕散之。”①以后又明确定制,在敌军未被打垮前离开战斗去掳取战利品的人,一律处以死刑,决不宽恕。②
除上述较明确的军令外,札撒中的其他规定与军事也有一定的关系,蒙古人都要依照执行。随着统治区域的扩大,札撒日益显得不够用了,统治者就随时增加法令。如宪宗蒙哥时,军队经常在农耕地区活动,为了保护统治区内的农业发展,特别规定军队出征时不准随意掠夺牲畜和践踏庄稼。③
违反军法的人有三种处置办法,一是马上处死,二是罚作敢死队,三是以资产赎罪。“有过则杀之,谓之‘按打奚,。不杀则罚充八都鲁军(原注:犹汉之死士),或三次、四次然后免。其罪之至轻者,没其资之半”④。
四、蒙古国时期军事制度的特点
蒙古国家的军事制度,自成吉思汗确定基本体制后,经过太宗窝阔台和宪宗蒙哥的补充和调整,既能适应继续扩张的军事行动,又开始适应蒙古政权为建立长期统治而设置军事镇戍的需要,逐渐形成了一些不同于中原王朝军事制度的特点。
军权的高度集中与适当分散,是各中原王朝很难处理好的问题,蒙古统治者则较成功地解决了这一矛盾。蒙古大汗具有操纵全国军队的权力,诸王和万户、千户那颜等各级将领,都要听从大汗的调遣。在大汗之下逐渐形成的两套军队指挥系统,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却能保证军权适当分散,由大汗指定在各地统军的诸王和蒙古将领,都能全权处理军务。这种全国军权高度集中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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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元史》卷一《太祖纪》。
②《出使蒙古记》,第45页。
③《元史》卷三《宪宗纪》。
④《黑鞑事略》,页一五。
大汗,各地指挥官也具有较高的统军权力的做法,比起与蒙古政权对峙的南宋王朝的中央以文制武、发兵权与握兵权分立,出征、镇戍军“兵无常将,将无常师”,显然要优越得多。
兵力的适当集中与分散,也是比较难解决的问题。经过几十年的征战,蒙古政权在金朝旧境确立了自己的统治。为防止宋人北上而建立的防线,东起海州,西至文州,连亘数千里,汉军和探马赤军主力分散在各地戍守,机动作战能力大大降低。但分布在草原上的近100个蒙古千户,仍能根据需要集中起一支支机动作战部队,加上临时从各地戍军中征调的部分军队,即可发动较大的军事攻势,战后各军又返回原驻地。蒙古统治者用平时军队散于各地驻牧、戍守,战时集中的方法,较好地解决了兵力聚散的问题。
军队的粮草、武器装备及马匹供应,乃是中原王朝的沉重经济负担。蒙古政权属下各军,大多自备各种军需物品,加上战前调集的一些粮草和武器装备,作战中抢掠的敌方物资,基本可以保证军队的需要,而国家的经济负担并不很重。
蒙古国家的军事制度以及与军事相关的一些制度,有其成功的一面,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在蒙古政权中存在着较明显的分裂因素。随着蒙古诸王势力的发展,在西方已出现了钦察汗国和察合台汗国的分立(详情见第二编第六章),各支蒙古宗王虽然承认大汗的权力,但离心倾向日益明显。裂土封民的传统制度,使诸王在自己的封地内各自为政,放手发展自己的势力,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但大汗集权受到严重干扰,汗位继承和蒙古政权的统一都会受到威胁。汉军将领的“各分其地,各土其民”,也影响着军政的统一。其次,经过多年战争消耗,兵员匮乏问题日益突出。从太宗朝开始的连续不断的中原签军,只能解决部分问题。蒙古军后备力量不足,已经开始影响蒙古军的战斗力。此外,蒙古统治者将都城建在漠北的和林,远离中原地区,难以对这一地区实行更严格的控制,也是一个不小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忽必烈即位后才逐步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