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和改革政权机构
朱元璋在应天(今江苏南京)建立明朝后不久,便着手建立和改革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权机构。
(一)中央行政机构
明初的中央行政机构,沿用元王朝的中书省制度。中央设中书省,由左右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国务,总理中书省下设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职掌国家的官吏考核任免、钱粮谷课、仪礼文教、军官的任免与军令、刑事法律、工程造作与水利交通等。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职。朱元璋对中书省及六部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要求和阐述:“国家之事,总之者中书,分理者六部,至为要职。凡诸政务,须竭心为朕经理,或有乖谬,则贻患于天下,不可不慎。”①此处明确规定,中书省和下属六部,都是辅助皇帝经理国家大事的中央行政机构,一切政务的最高决定权在皇帝。试行之后,朱元璋仍感到中书省制度存在着丞相权力过重,有威胁自身统治的弊病。为了加强皇权,他便着手改革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构。这种改革,首先从洪武九年(1376年)分散和调整地方行政机构及其主官的权力开始,尔后又不断采取措施,分散和削减丞相的权力。十三年正月,他以阴谋政变的罪名,杀了左丞相胡惟庸,并以此为契机,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制度,将中书省及丞相的权力分归六部。这一举措虽提高了六部的权力和地位,但更重要的是将六部直接控制在皇帝手中。六部尚书只能直接对皇帝负责。这一改革的结果,从组织上达到了加强皇权的目的。
(二)中央监察和司法机构
明初的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洪武十五年改置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专门纠劾百司,辨明冤枉,与六部并称七卿。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作福、百官猥茸、贪污舞弊、学术不正,以及变乱祖宗制度者,都可随时举发弹劾。都察院下设十二道监察御史②,每道置御史或五人,或三四人。他们在京可监察一切官僚机构,出使至地方时,有巡按、清军、提督学校、茶马、巡盐、巡漕、巡关等权,师行可监军记功。其中巡按可“代天子巡狩”,所到之处,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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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祖实录》卷三十四,洪武元年八月丁丑。
②十二道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永乐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八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宣德十年罢交阯道,始定为刊三道。每道御史人数多者11人,少者7人,共110人。
③《明史》卷七十三《职官二·都察院》。
权。监察御史的官阶不过七品①,但他们却是朱元璋用以钳制臣僚的工具。在建国之初,朱元璋曾对御史台的官员提出正人先正己,不徒拥虚位、不纵奸助恶、不假公济私等要求。这些要求虽不能完全做到,但在当时对于整顿吏治、拨乱反正是有益的。
明朝建立前曾设大理寺卿,建国后罢;洪武十四年(1381年)再置大理寺,主官为大理寺卿。职掌审核刑狱案件,是中央的审判机构,与职掌司法行政的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按规定,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引囚徒,由大理寺复审。“凡狱既具,未经本寺评允,诸司毋得发遣。误则纠之。”②这一规定,使司法和监察部门之间互相制约,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独行其事。
(三)中央军事机构
明初的中央军事机构为大都督府,以左右都督为长官,其职责和组织机构见第四章第一节“中央军事机构”。
(四)地方行政机构
明初的地方行政机构,最初仍沿用元朝行中书省的制度。为分散行中书省及其主官的权力,朱元璋于洪武九年,将行中书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掌管民政、财政。除南京直辖区外,全国分为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等十二个布政使司,十五年增置云南布政使司③。除承宣布政使司外,各地另设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分别掌管地方的刑法和军事,与布政使司合称“三司”,为封疆大吏。“三司”之间互不统属,各自直属中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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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洪武十五年置都察院时,御史只不过是正九品,到十七年才升御史为正七品。
②《明史》卷七十三《职官二·大理寺》。
③永乐元年正月升北平为北京,改北平府为顺天府,称“行在”;二月罢北平布政使司,以所领直隶北京行部。五年置交趾布政司。十一年置贵州布政司。宣德三年罢交阯布政司,除两京外,全国共有十三个布政司。
中央派驻地方、向地方承宣帝命的军政机构。这一改革的结果,使原来由行中书省主官总揽的大权,分散给“三司”分掌,“三司”之间互相制约,凡遇重大军政事务,须由“三司”会议后上报中央的部院。在一些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仅设都指挥使司,统一掌管当地的军政事务。
布政使司以下的地方政权机构分为二级。第一级称府,主官为知府;直属布政使司的州称直隶州,主官为知州,其地位与府相等。第二级称县,主官为知县;一般州的主官为知州,其地位与县相等。
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十月,朱元璋就勾画了新的政权机构:“国家新立,惟三大府总天下之政,中书政之本,都督府掌军旅,御史台纠察百司”①。此后便按这一勾画,制定许多制度,进行多次调整,建立和强化中央集权的政权体制。经过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除中书省、取消丞相、改大都督府为五军(前后左右中)都督府后,明初中央集权的政权体制已经趋于完善和相对稳定。这个政权体制,使中央的行政、军事、监察、司法等机构互相独立而又互相制约;它们都直接听命于皇帝,一切大权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地方三司纯为中央派出机构,权力受中央限制,按皇帝意志办事;中央和地方的官吏都由皇帝和中央统一任命和控制,可以内外互用和交流。其地位以品级规定,自正一品到从九品,共九品十八级,官和品一致,内外官员的升迁、考绩和调免,都有一定制度。整个政权体制职权分明,系统清楚,法令详备,组织严谨,定员定额,有条不紊,克服了唐宋时期官职不相符,使用混乱的弊病,从而高度发展了我国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朱元璋在政权建设上采取的各项措施,虽然是为了加强自身的统治,但是这种建设的结果,结束了元末天下大乱、群雄割据的局面,有利于恢复和发展当时的社会经济,保障统一战争的顺利进行,以及整顿吏治、与民休养生息。同时由于政权、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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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六,吴元年十月壬子。
权的集中和军事力量的加强,对于制止元朝残余势力的卷土重来,对于平定一些地区少数民族上层分子的分裂、叛乱,对于抵御外来的侵扰,保卫国家的安全,巩固和发展多民族国家的统一,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随着国内形势的稳定,它对人民的压迫和统治也越来越沉重和严酷了。
二、发展经济和其他措施
(一)迅速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
经过元末战乱和连年的灾荒,社会生产遭到了很大的破坏。面对这一社会现实的朱元璋,即从“安民”、“恤民”、“富民”等与民休养生息的角度出发,实行了一系列恢复生产、发展经济的政策。其一是改革元朝对手工业工匠的奴役制度,规定手工业工匠在赴京做工时,每月支给薪米盐蔬,休工时停给,听其自由营生。这一制度的实行,对手工业工匠的人身控制有所松缓,部分地解放了手工工匠的劳动生产力,有利于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其二是鼓励垦荒和大兴屯田,让流散的农民开垦荒芜的土地,并使垦地归农民所有,听其为业,政府采取帮助农民垦荒和减免农税等政策,迅速恢复农业生产;与此同时,大力发展军、民、商形式的屯田,把农民从人多田少的地方,移到人少田多的地方进行屯种,以解决军粮和民食问题。其三是大力兴修水利。洪武朝廷曾多次组织人民大规模地修建水利设施,其中见于记载的有洪武元年(1368年)和四年修复的和州铜城堰闸、广西兴安县的灵渠,十九年和二十三年修筑的福建长乐县海堤、崇明和海门的海堤。二十七年,还派遣国子监生赴全国各郡县集吏民乘农隙兴修水利。据洪武二十八年的不完全统计,当时全国各地共开塘堰40987处,疏通河流4162处,修筑陂渠堤岸5048处①。这些水利设施的修建,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创造了条件。其四是重视发展桑、麻、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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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三,洪武二十八年十二月己未。
枣、漆树等各种经济作物,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原料。其五是发展商业,整顿宋元以来的烦琐征课,把商税限制在“三十税一”之内。其六是减轻徭役赈济灾荒,遇有灾荒,不但减免租税,而且对衣食无着者实行救济。
这些措施强化了朱明王朝的统治,初步解决了农民的衣食问题,推动了统一战争的顺利进行,安定了社会秩序,出现了“百姓充实,府藏衍溢”①的数十年繁荣发展的局面。
(二)整顿吏治和抑制豪强
洪武朝在这方面采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首先是制订比较严格的选拔和考核官吏的制度,通过荐举、学校和科举三种途径选拔官员,规定因才授职,经过考核实绩后,凡称职者升,平常者复,不称职者降。对贪赃枉法的官员治重罪,施峻法,即使是皇亲国戚也不轻饶。中书省都事李彬犯法,汤和的姑夫瞒田偷税,附马都尉欧阳伦贩卖私茶,都被处死。其次是抑制豪强,对“欺凌小民,武断乡曲”的豪强地主严加制裁,并多次将各地的许多富户迁至应天、凤阳等地,使他们置于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无法为害乡里。其三是规定内臣外戚不得干预政事,同元末听任贪官污吏横行的状况相比,吏治有较大的改善,中央和地方的一些官员,慑于严刑酷法的威力,“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使“民人安乐”②,官吏贪赃枉法的行为也有所收敛。
(三)制礼立法和大兴教化
朱元璋在建明以后,十分重视吸取历代帝王“礼法兼用”的统治经验,采取制礼立法、大兴教化的方针,治理久经丧乱的国家。为此,他首先于洪武二年(1369年)制定《大明集礼》,“凡升降仪节,制度名数,纤悉毕具”③,要求全国臣民都按规定的等级名分行事。其次是“去邪说兴正道”,以儒家思想为统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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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史》卷七十七《食货一》。
②《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循吏》。
③《明史》卷四十七《礼一·吉礼一》。
规定五经四书为全国臣民必读之书。其三是兴办社学、郡学和国子监三级学校,形成全国性的教育系统,学生考试合格后层层上升,最后入最高学府国子监学习。其四是实行科举制度,非科举者不得为官①,把教育与科举、选官制度结为一体。其五是颁布《大明律诰》,用酷法峻刑惩治违法越轨者。
制礼定律和大兴教化的各种政策,都是为当时稳定社会秩序服务的。所制订的“礼”,是以“劝善”为手段,使全国臣民都各守自己的等级名分而不逾矩。所制订的“法”,是以“惩恶”为手段,对破坏封建秩序的逾矩越轨者实行惩罚。而教化则是以教育为手段,建立地主阶级的思想统治,并为各级政权机构培养官吏。
朱元璋各种措施实施的结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统治,恢复和发展了社会经济,稳定了国内的局势,为统一战争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中央集权制封建统治的加强,对人民的统治也日益严酷,随着时间的推移,封建统治者同广大人民之间的矛盾也不断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