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军政机构——兵部
兵部是明初所设立的中央两个军事机构之一,为全国最高的军政机构。在中书省六部中位列第四。自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设立后,其建制与职掌几经演变,前后备有不同。至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改定的建制和职掌为:
兵部尚书一人,正二品,是兵部的主官,由皇帝任命,职掌全国武卫官军的选授、简练、镇戍、厩牧、邮传和杂役等政令。主持兵部工作。
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协助兵部尚书工作。
司务厅是部设办公机构,设司务二人,从九品,具未入流。掌收文书,进行编号登记,分司办理;兼管本部吏员和差役之事。
兵部下设武选、职方、车驾、武库等四个清吏司。郎中是清吏司的主官,正五品,职掌本司之事。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一人(正六品)协助郎中工作。
武选清吏司职掌武官升调、袭替、优给、诰敕、功赏之事。凡四品以下武官(包括卫指挥佥事、卫镇抚、正千户、所镇抚)、少数民族武官(包括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的选升、降调、袭替、功赏、考察,以及六品以上武官加授官阶勋爵之事均由其职掌。按当时规定,卫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卫镇抚、正千户、副千户、百户、试百户、所镇抚九等武官为世袭官,故称为“世官”。武选清吏司要按他们的业绩报请升授;如果他们犯了罪过则按罪过情节报请逐级降调,如卫指挥使降为千户调边卫,千户降百户,百户降总旗,总旗降小旗等;如因需要,则调至别卫任职;如因征战伤亡、年老病故、疾病伤残,则报请以长子承袭,无长子由长孙承袭,无长子、长孙者由庶长子承袭;对少数民族武职依其习俗承袭,如无子孙者可由其弟承袭;如无子弟,则可由其妻或婿中选一有威望者承袭。武官选期一年六次,五年考察一次,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经复核后决定留用意见。武选清吏司除办理武官的实授之事外,还要办理署职(即代理某级武官的职务)、试职(即试任某级武官的职务,支半俸而无授官的命令)、纳职(只授某级武官的职称,带俸而不受理其事)等武官之事。
武选清吏司还要按吏部制订的章程,办理六品以上武官的加授勋爵官阶之事。
所谓勋,乃是朝廷授予文武官员的封号,不得世袭,一世即止。明初按官品授勋的目的是“以奠劳能”。武官六品有十二勋:正一品,左右柱国;从一品,柱国;正二品,上护军;从二品,护军;正三品,上轻车都尉;从三品,轻车都尉;正四品,上骑都尉;从四品,骑都尉;正五品,骁骑尉;从五品,飞骑尉;正六品,云骑尉;从六品,武骑尉。此外,洪武元年(1368年),朝廷曾以上柱国勋授予李善长、徐达、常遇春三人,以后便不复授此勋号。
在授勋的同时,朝廷还赐给一些大臣以爵位,目的是“酬其武功”。爵有公、侯、伯三等,个别也有王爵、子爵和男爵。爵可以世袭。武选清吏司按朝廷的意旨,办理赐爵之事。明初赐公、侯、伯爵位的有开国功臣三十六人,其中有公六人、侯二十八人、伯二人;有征西功十二人,皆列为侯。
办理武官加授散阶之事,也是武选清吏司的任务之一。散阶,一名散官,又名阶官,是按阶品授官,有官名而无职务,目的是“以叙崇卑”,只授予一至六品武官,自正一品到从六品,共三十阶。每品有初授阶、升授阶和加授阶。初授阶,是指尚未经过考课而一般能称职的武官所得的阶官;升授阶,是指在任内已经初考而升授的武官所得的阶官;加授阶,是指经过两考事迹显著的武官所得的阶官;五品以下武官没有加授阶。各阶详情如下表所列:
正一品 特进荣禄大夫 特进光禄大夫
从一品 荣禄大夫 光禄大夫
正二品 骠骑将军 金吾将军 龙虎将军
从二品 镇国将军 定国将军 奉国将军
正三品 昭勇将军 昭护将军 昭武将军
从三品 怀远将军 定远将军 安远将军
正四品 明威将军 宣威将军 广威将军
从四品 宣武将军 显武将军 信武将军
正五品 武德将军 武节将军
从五品 武略将军 武毅将军
正六品 昭信校尉 承信校尉
从六品 忠显校尉 忠武校尉
从职掌的内容看,武选清吏司的任务较多,具有吏部四个清吏司的职能,对军队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职方清吏司分掌舆图、军制、城隍、镇戍、营操、武举、巡逻关津、征讨之事。负责测绘全国山川、河流、地域、疆界图本,每三年报告一次变化情况;奉命下达军队调动、换防、征伐、保塞之令;督察各地修缮城郭;巡视军队的训练等事务。因此,明朝人陆容说,从点军士、奏报声息、出征调动军官,甚至推边将,到举用将才等,职方清吏司无所不管①。
车驾清吏司分掌卤簿、仪仗、侍卫、驿传、厩牧之事。负责皇帝上朝及外出进行各种活动的车驾仪仗,以及太子、亲王、后妃的车驾、仪仗;皇城与宫城的侍卫;全国的文书传递及马政等事务。
武库清吏司分掌戎器、符勘、尺籍、武学、薪隶之事。负责审核出征官军所配发的戎器计划,并移文工部按数拨给;勘合出关人员的符牌;按兵役各种制度补足兵丁的缺额;开办武学,培训和考核武职幼官和待嗣官职的武官子弟;供应诸司官署的薪柴和为直属衙门配属杂役人员等事务。
兵部除四个清吏司外,还管辖会同馆和大通关两个直属衙门。
会同馆(最初称南京公馆)设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从九品。职掌京师驿传、接待少数民族来京官员及外国使臣等事务,配有定额车马人夫,以传递军机文件及其他公文。
大通关设大使、副使各一人,具未入流。负责翻译、验证事宜。
上述官员和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掌②表明,兵部是明初中央的军政机构,它除了管理部内的事务外,主要由四个清吏司分别职掌全国军队建设的各项事务。它虽然具有奉皇帝之命下达调兵之令的职责,但是没有直接统兵的权力。
洪武元年(1368年)设置兵部时,它是中书省六个部中的一个部,至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件发生后,中书省及丞相制度被废除,兵部与其他五部一起升格,直属皇帝统制。
明初设置和不断完善的兵部是具有组织机构严密、隶属关系清楚,职掌全面、分工明确等特点的中央军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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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陆容:《菽园杂记》卷四《职方职目》。
②以上各机构的建制与职掌,均见《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兵部》。
二、中央统兵机构——五军都督府
大都督府是明初设立的全国最高统兵机构。它有统兵之权,而无调兵之权。它的出现和完善,是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的。
(一)大都督府的由来和五军都督府的产生
朱元璋起义军最初设立的统兵机构,是按照郭子兴起义军的制度而设立的元帅府。至正十五年(1355年)六月,朱元璋率领起义军渡江占领太平以后,设立了太平、兴国翼元帅府①,这是朱元璋最早独立设置的统兵机构。十六年七月,在江南行枢密院中,设立了帐前总制亲兵都指挥使司、左右等翼元帅府、五部都先锋等机构和官员②,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统兵机构。二十一年三月,朱元璋改枢密院为大都督府,以朱文正为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事③。至此,大都督府遂成为朱元璋指挥全军的统兵机构。二十四年三月,罢大都督,改设左右都督。
洪武十三年(1368年)正月,朱元璋以胡惟庸案发为由,调整机构,改大都督府为五军(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都督府④。此后,五军都督府趋于相对稳定阶段,在较长的时期内没有变化。
(二)五军都督府的建制
在大都督府改为五军都督府前,其所设官员和机构常有变动。自五军都督府成立后,又几经增设,至洪武二十九年,各都督府建制包括:
左、右都督各一人,正一品。
都督同知二人,从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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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祖实录》卷三,乙未年六月丁巳。
②《明太祖实录》卷四,丙申年七月己卯。
③《明史纪事本末》卷二《平定东南》。
④《明史》卷七十六《职官五·五军都督府》。
都督佥事二人,正二品①。
此外还设有:
经历司,设经历一人,从五品;都事一人,从七品,典出纳文移,为五府首领官②。
中军都督府断事官,正五品,为五军断事官,总治五军刑狱;下分稽仁、稽义、稽礼、稽智、稽信五司,其官正七品,各理其军之刑狱;五军都督府各设左、右断事二人、提控案牍一人,司吏三人,典吏六人③。
掌判官一人,正三品。
五军十卫参军府,设左、右参军。
照磨所,设照磨一人,从七品,专掌文牍。
(三)五军都督府的隶属、统辖和职掌
五军都督府是明初最高的统兵机构,直接听命于皇帝,但是与兵部也有密切关系。《明史·职官五·五军都督府》记载称:“都督府掌军旅之事,各领其都司、卫所,以达于兵部”。又称:“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按照这一规定,当时每个都督府都要统领一定数量的在京和在外的都司卫所,平时管理所属都司、卫所的操练、守御、屯田、群牧之事;战时奉命派将领统兵出征。兵部与五军都督府并不具有统属关系,而是各有其职掌的中央两个军事机构。“兵部掌兵政,而军旅征伐则归之五军都督府;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掌兵之权,五军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至将属以五府,而兵又总于京营,合之则呼吸相通,分之则犬牙相制”④。“五军都督府总兵籍而不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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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罪惟录》志卷二十七《职官志·定制武职》。此左、右都督、同知、佥事是指掌府事的官员定额。后来由恩功寄录的都督、同知、佥事则无定员。
②此经历司为后设。吴元年(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更定官制时,有经历,断事官(从五品)、都事(正七品)、照磨(从七品)。
③从建文开始断事官俱罢。
④《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二十二《兵二》。
发,兵部得调发而不治兵”①。所以两者之间的分工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左右都督都是各都督府的主官,统管全府军政事务,都督同知和都督佥事协助都督工作。他们都由经过九卿会议“廷推”的公、侯、伯充任,分掌各府大印和佥书之事,都督可参与军国大事,都督同知和佥事则参赞军事。国家遇有重大的战争,朝廷便派遣他们挂诸号将军②或大将军、前将军、副将军印统兵出征⑨,“旋师则上所佩印于朝”④,复命后回归各府。
五军都督府对下属都司、卫所武官的选配,要造册报送兵部。兵部按规定会同吏部,提出都司级武官各二人,奏请皇帝下诏,批准后任职。其余武官,均由兵部选授后,由都督府调配至各卫所任职。
五军都督府下属各都司、卫所的武官诰敕、俸粮、水陆步骑操练、官舍旗役并试、军情声息、军伍勾补、边腹地图、文册、屯种、器械、舟车、薪苇等军队建设和军需事宜,都由都督府移文兵部,转各有关的清吏司办理⑤。
五军都督府除执行共同的任务外,还有一些专门的任务。如中军都督府在皇帝进行郊祀和重大节日时,都要从五军十卫各营拨军以备仪卫;后军都督府则有负责把守京城内外十六门的任务等。
三、战时指挥系统
兵部平时对军队进行的各项建设和五军都督府平时对军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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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二十二《兵二》。
②据《明会要》卷四十二《职官十四·将军》记载,其中有征南将军、征西将军、平蛮将军、征蛮将军、征虏将军、镇朔将军、平羌将军、副将军等。
③⑤《明史》卷七十六《职官五·五军都督府》。
④《明史》卷六十八《舆服四·百官印信》。
行的训练,都是为战时预作准备的。
战争是否进行与战争在何时进行等重大问题,都是由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皇帝作出决定,尔后发出作战诏书,兵部则根据皇帝的旨意,用“皇帝信宝”颁发调兵命令;五军都督府的都督等则奉皇帝的命令出任统兵将领,挂印出征,带领所调集的军队,开赴前线,指挥作战;工部与户部则按皇帝的命令,根据作战部队提出的需求,供给兵器和粮秣,并保障部队对其他作战物资的需求;军中还有皇帝加派的监军,直接向皇帝送递军中情报。皇帝根据所得情报,对前线统兵将领进行作战指导。前线统兵将领则根据皇帝的旨意,进行作战部署和指挥。
战时军队的调动极为严格。据洪武四年(1371年)规定,各都司、卫所军队的调动,须凭朝廷所造的用宝金符及调发走马金牌。用宝符为小金牌二,中书省、大都督府各藏其一。皇帝下诏发兵后,“省府以牌入,内府出宝用之”①。如有紧急军务需要调兵,则调兵使者须佩走马符牌,至奉调部队验证,尔后奉令出发,违者治罪。
战争结束后,统兵将领交还将印,复命交差后回都督府;所调军队,也立即返回原在卫所。
四、中央军事机构的特点
明初中央军事机构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体现了集中军权的思想。建明之初,兵部隶属于中书省,军队建设的大政方针,须通过丞相下达兵部实施,因而在皇帝与兵部之间隔有丞相一级,皇帝不直接掌握军政大权,并且有可能发生皇帝与丞相之间的军权之争。同样,大都督府统辖全国都司卫所,掌握全国武装力量,未免有军权旁落之虞。因此,在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便借胡惟庸案,废除丞相制,升六部职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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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史》卷九十《兵二·卫所》。
之直接奉行皇帝命令,于是兵部归皇帝统制,只对皇帝负责,从而加强了皇权,集中了军权。同样,把大都督府改为五军都督府后,每个都督府不设大都督,只设左、右都督,每个都督府只能分统部分都司、卫所,其职权也比大都督府小,便于皇帝直接分而统之,有利于皇帝对军权的集中口因此,兵部的升格和大都督府的分权,都是朱元璋强化中央集权制军事机构的组织措施。
第二,体现了分权合作和分权互制的原则。兵部与五军都督府的职掌,一个有调兵之权,没有统兵之权,一个有统兵之权,没有调兵之权,体现了明初中央军事机构之间分掌军权,既互相协同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种原则不但适用于兵部与五军都督府之间,也适用于中央军事机构与国家所设立的其他部门之间,工部提供武器、装备,户部在大的军事行动中提供后勤保证。因此它们之间只有奉帝命行事,互相协同,才能完成军队的建设和作战任务。
第三,体现了以文制武的原则。从大都督府到五军都督府,从节制中外诸军事到每个都督府只统帅部分都司、卫所和战时统领一定的部队进行作战,都督府的军权大为削弱。而兵部直接听命于皇帝,由总部、驾部、职方三部扩为武选等四个清吏司,权力逐渐加大。武官的升选袭替,士卒的军籍勘合,平时的士卒训练,战时的军队调动,无不由兵部负责或监督,体现了以文制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