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所的编制体制
卫所是明代前期军队的基本编制,有在京卫所、在外卫所(包括腹里卫所、边海防卫所等)和特设卫所之别,除某些特设卫所外,一般都上隶于都司,统于都督府,下领各旗兵员,是明军主力部队的基础。
(一)卫所编制的由来和定额
明军的卫所编制起始于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是年正月,朱元璋称吴王,开始对军队的编制进行初步调整。三月,撤消诸翼元帅府,建立武德、龙骧、豹韬、飞熊、威武、广武、兴武、英武、鹰扬、骁骑、神武、雄飞、凤翔、天策、振武、宣武、羽林等十七卫亲军指挥使司①,但是没有确定各卫的编制数额。四月,朱元璋下令实行部伍法,取消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等原有的军职名称,统一按部伍法的规定称呼:凡将领统兵五千人为指挥,千人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②。部伍法推行后,使军队的编制趋于统一,便于平时进行训练和战时进行指挥,为明初军队实行卫所编制奠定了基础。
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明王朝建立,朝廷即颁布明军卫所编制法,确定在要害之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③。每卫编五千六百人(此处所列各级编制人数,仅指总旗以下军士,不包括百户以上武官),下设前后中左右五个千户所,每个千户所编一千一百二十人,统十个百户所;每个百户所编一百一十二人,领二个总旗;每个总旗编总旗一人,领五个小旗,计五十六人;每个小旗编小旗一人,旗兵十人,计十一人④。按此编制,全国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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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祖实录》卷十四,甲辰三月庚午。
②《明通鉴》卷一,太祖洪武元年正月。
③《明通鉴》卷一,太祖洪武元年正月。“郡”相当于当时行政区“州”和“县”。即在一州或一县设所,几州县相连之地设卫,都司一般设在布致使司所在地。
④一般明初一卫统十千户,洪武七年(1374年)八月,申定卫所之制才更定为每卫设五千户所。每卫编制的总人数,还应加上百户、千户、卫级武官、卫所机关武官等九十四人,共五千六百九十四人。但明代有的一卫不是辖五个千户所,或多或少;有的卫指挥、指挥同知、指挥佥事也不完全按规定的员额。因此,五千六百九十四人是按编制规定的一个齐装满员的卫而言的。
便“联比成军”,保卫全国的疆土。
卫所编制法规定了士兵的主要来源和军队基本成分。其一是从征,即跟随起义将领参加起义的士兵,他们在建国后便调驻某一地域,进行戍守和屯田;其二是归附,即在建明战争和统一战争中归降的士兵;其三是谪发,即因触犯刑律而犯罪充军的人充当士兵;其四是垛集(亦称垛充或朵充),即百姓每三丁或五丁中抽一丁为兵。这四种士兵的军籍,基本上都是世袭的军户①。
卫所编制法还规定,守御千户所独驻一地,以守御某地命名,一般不隶属于卫,而是同各卫一样,直接隶属于都司,而都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
卫所编制内的士兵,一部分执行戍守任务,另一部分由上级提供牛、田,进行屯垦自给②;遇有征战,则由朝廷所派将领统率出征,战罢之后,仍回原在卫所。
因此,洪武初年颁布的明军卫所编制法,是具有兵农兼资、耕战结合性质的一种军队编制法,它既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又是适应历史发展实际所需要的一种军队编制法。
(二)卫所的建制和职掌
明军编制的卫称卫指挥使司,有在京和在外之分,其设官数额与品级相同。
卫设指挥使一人,正三品,是全卫的主官,又称掌印。指挥同知二人,从三品;指挥佥事四人,正四品,他们都协助指挥使工作,又称佥书。在军务上,掌印主管全卫军士的调拨、增补、选拔,以及军旅防御之事;佥书分理屯田、营操、验军、存恤之事;遇有战争,则奉命统兵出征,听从朝廷所命主帅的指挥。在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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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谪罪犯中,有一部分充军者只限于本人,本人死后不再勾补,因而其家属并未降为军户。因此,这一部分人须除外。
②二部分士兵的比例,大体是“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一。但在一些地区也有七分守城,三分屯种,八分守城,二分屯种的。
上,他们负责办理卫内世官和少数流官的袭替、升授、优给、优养、考察、考选等事务,并由掌印、佥事将情况上报都司,都司上报所隶都督府,都督府移文兵部批办①。卫内编有镇抚司、经历司。镇抚司设镇抚二人,从五品,办理军务事宜。经历司设经历一人,从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吏目一人,从九品,办理公文案牍之事。另有仓大使、副使各一人,掌军需给养之事。
千户所设千户一人,正五品,是千户所的主官,副千户二人,从五品,协助千户工作。在军务上,他们中有一人掌印,一人佥书,又称管军。千户和百户有试授、有实授,视需要而定。千户所设镇抚二人,从六品,下有吏目一人,办理所内事务。镇抚在无狱事时管理军务,如有百户空缺,则至百户所代职。百户所设百户一人,正六品,统管所内军政事务。
守御千户所和军民千户所所设官员与上述千户所相同。屯田千户所、群牧千户所的编制与任务与一般千户所各有不同。
卫内各项军政事务都逐级下达执行。卫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每年由督抚、巡按考察一次。五年考选一次,决定尔后的任用。
二、都司、行都司、留守司
(一)都司、行都司的由来与建置
都司和行都司是都指挥使司和行都指挥使司的简称,分别由都卫指挥使司和行都卫指挥使司发展演变而来(行都司是因军务关系而由都司中分设出来的)。洪武三年(1370年)十二月,朝廷升杭州、江西、燕山、青州四卫为都卫指挥使司,同月又设河南、西安、太原、武昌等四个都卫指挥使司,分统浙江、江西、北平等各地区的卫所。次年又设置成都、广东、定辽、建宁、大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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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史》卷七十六《职官五·卫指挥使司》;查继佐著《罪惟录》志卷二十七《职官志·定制武职·外卫指挥使司》。
五个都卫指挥使司和西安行都卫指挥使司。由于都卫节制一方,职权过重,故其首领官由朝廷统一选授升调,不得世袭。
洪武八年(1375年)十月,朱元璋下诏改各都卫指挥使司为都指挥使司,行都卫指挥使司为行都指挥使司,当时改定13个都司和3个行都司①。此后又有增改,至洪武二十六年,全国共有:浙江、辽东、山东、云南、贵州、四川、陕西、广西、河南、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北平、山西等15个都司,福建、北平、山西等3个行都司,两者共18个②。
(二)都司、行都司的建制和职掌
都司和行都司是朝廷派驻地方承宣帝命,职掌一方军政的机构,而不是分军权于地方的组织,它们与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合称地方三司。都司和行都司统辖所属卫所,上隶于五军都督府,它们的建制与职掌相同。
都司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是都司的主官,主持全司工作。
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协助都指挥使工作,都司常以一人分理司事,称掌印;一人分理练兵、一人分理屯田之事,称佥书。还有人处理巡捕、军器、漕运、军操、备御等项军务。遇有战争爆发,他们受朝廷的调动和指挥,奉命出征③。
都司下辖经历司、断事司、司狱司、仓库、草场等机构。经历司设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办理公文案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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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十三个都司:北平、陕西、山西、浙江、江西、山东、四川、福建、湖广、广东、广西、辽东、河南;三个行都司:陕西、山西、福建。
②《明史·兵二·卫所》称,洪武二十六年时全国共有17个都司、行都司,但在所列名称时却有18个,两者说法不一,今以排列的名称为主。另据《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二载,洪武十二年正月一甲午,复置陕西行都指挥使司于庄浪,后徙于甘州”,所以洪武二十六年当共有19个。这里暂按《明史》所列的18个名称计算。
③《明史》卷七十六《职官五·都指挥使司》。
的收发和报送等事务。断事司设断事一人(正六品),副断事一人(正七品),吏目各一人,办理刑狱之事。司狱司设司狱一人,从九品。仓库和草场设大使和副大使各一人,分掌仓库和草场等事。
(三)留守司的建制和职掌
洪武二年(1369年),朱元璋下诏以临濠为中都,设置留守卫指挥使司,隶凤阳行都督府。十四年,置中都留守司,统领风阳卫、凤阳中卫、凤阳右卫、皇陵卫、留守左卫、留守中卫、长淮卫、怀远卫等八个卫,隶中军都督府。
留守司是一种任务特殊的军事机构,与各都司平级,在洪武时期只有一个。正留守的品级与都指挥使相同,副留守的品级与卫指挥使相同,指挥同知的品级与卫指挥同知的品级相同,经历司和断事司的建制和职掌与都司所设的同类机构相同。留守司统辖的卫数较少。因此它的规模是介于都司和卫之间的一种军事机
构。留守司的任务比较单一,除完成司内的军政事务外,只承担守卫皇陵的任务,很少出征。
三、明初都司卫所的分布及其特点
自洪武元年正月颁布实行卫所编制和洪武八年设置都司后,几经增减和调整,至洪武二十六年,朝廷颁布全国都司、卫所的统计数字,计有都司和行都司18,留守司1,内外卫329,守御千户所62,牧马千户所1,三护卫2。其分布状况如下表所列:
洪武时期全国都司卫所表
所在地
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数
隶属单位 在京 在 外
卫 所 都司 行都司 留守司 护卫 卫 所
直属上直卫 12
浙江 16 4
左军都督府 8 辽东 20
山东 11 4
云南 15 1
贵州 18 1
右军都督府 5 四川 17 3
陕西 30 2
广西 6 1
河南 20 1
中军都督府 5 1 中都 8 1
直隶卫18 直隶所1
湖广 33 14
福建 11
江西 5 9
前军都督府
5
广东
11
13
福建 6 1
直隶卫1
北平 16 1
山西 7 5
北平 8
后军都督府
6
山西
5
北平 3
山西 3
总计 41 1 15 3 1 2 288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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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据《明史》卷九十《兵二·卫所》所列都司、卫所的名称制成。
洪武时期都司、卫所的分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重京师。表中所列在京卫所,包括上直12卫和五军都督府所统在京各卫,共41卫,其卫数虽较《明史·兵一》所说为少①,但也约占全国总卫数的1/8,若按卫的编制5600人计算,在京的总兵力也有22.4万余人。其时,应天府领8个县,有人口1193620。因此,应天府地区的军人与民人数量之比约为一比六,可见京师驻兵之多。
其次是守要冲。为了拱卫京师,当时在京师周边的各个行省冲要之地,设置了许多卫所。如浙江都司有16卫、4千户所,江西都司有5卫、9千户所,九江有1直隶卫,湖广都司有33卫、14千户所,河南都司有20卫、1千户所,山东都司有11卫4千户所。总计在京师周围的5个行省中,设有86卫、32千户所,约52万兵力,占全国总卫数的1/4,总千户所的1/2。
其三是实边防。为了巩固北部边防,防止蒙古族势力南下,明初朝廷在北部边地沿线,布设了许多卫所。其中辽东都司20卫,北平和山西北部12卫、6千户所,陕西都司30卫、2千户所,总计在北部沿边,设有92卫、8千户所,约52万兵力,占全国总卫数的1/4有余。
明初卫所的分布表明,京师及其周边的行省和北部边地,共设置219个卫、40千户所,分别是全国卫、所总数的2/3左右。也就是说,全国其他各行省所设置的卫所,只占全国卫所总数的1/3左右。卫所分布的状况,反映了明初朝廷在兵力部署上“重京师、守要冲、实边防”的国防思想。
明初都司、卫所的分布,体现了“将无专兵,兵无私将”的原则。都司虽然掌一方之军政,但是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所属各卫所平时的一般训练和屯种。战时,它没有直接指挥作战的权力,而必须听命于朝廷委派的将领指挥,而统兵的将领又是经常变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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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史》卷八十九《兵一·京营》所说48卫,因其名称未列,故此处采用洪武二十六年统计的卫数。
所以“兵无私将”。同时,五军都督府与都司卫所相距甚远,平时只能通过公文往来,或临时派将,督促部队进行军事训练和屯种等军政事务。战时,都督府的各都督只能奉命统率指定的卫所士兵出征,其统帅的卫所士兵也是经常变换的,而且战罢之后,卫所士兵各回驻地,统兵将领复命后回原都督府任职,与士兵各在一方,因此“将无专兵”。
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廷将大都督府改为五军都督府后,由五军都督府分统全国各都司、卫所,每个都督府又都有五至八个卫所在京和一部分都司、卫所在外。这种布局,既使每个都督府所统领的都司、卫所内外相隔,又使各都督府所统领的都司、卫所之间,形成“犬牙交错,条块穿插”,不能联成一片的状态。例如,左军都督府所统领的浙江、山东、辽东三个都司及其所属卫所,分布于沿海数千里之长的条形地区内,但是中间被在京各卫和中军都督府所统领的直隶卫所插断;右军都督府所统领的在京卫所,与在外的云南、贵州、四川、陕西、广西五个都司及其所属卫所的长条形地区之间,被前军都督府、中军都督府和后军都督府所统领的都司、卫所隔断;前军都督府所统领的在京卫所,与在外的福建、江西、广东、湖广五个都司、行都司及其所属卫的块形地区之间,被左军都督府和中军都督府所统领的都司卫所隔断,如此等等。这种犬牙交错、条块穿插的状态,不但存在于都督府所统的都司之间,也存于都司所统的卫所之间,特点很鲜明。
明初都司所属卫所的驻地和治所,一般都与该都司对应的布政司所属的府州县治所相一致,如浙江都司的宁波卫与浙江布政司的宁波府,治所都在宁波;山东都司的登州卫与山东布政司的登州府,治所都在登州。但也有不少例外,即某个都司下属卫所的治所,常在另一个布政司所管辖的领地内,如湖广都司的镇远卫,其治所镇远州属贵州府;河南都司的颍州卫,其治所颍州属凤阳府。其他一些都司所属的某些卫所,也有类似的情况。造成这种交错的原因虽很多,但主要是由于军事上的需要。如某一战争爆发时,除成建制的抽调某甲都司的卫所之兵出征外,又抽调某乙都司的部分卫所之兵,隶属于某甲都司,战事平息归建后,其隶属关系因循战时之例,仍归某甲都司管辖,从而形成了某甲都司所属卫、所的治所,在某乙布政司辖区内的交错状态。这虽与各都督府所统都司的交错穿插不同,但其客观作用却是相似的。
五军都督府所统都司、卫所“内外相隔、犬牙交错”的布局,分散了各府都督的军权,既使他们所统的在京兵力大约在3~5万之间,只占京师总兵力的1/7至1/4;又使他们所统的在外各都司、卫所之间条块分割,互相制约,以避免出现高级武臣拥兵干政的局面,有利于皇帝对全国军权的高度集中,这是朱元璋在全国都司、卫所布局问题上的苦心设计。
明初朝廷对全国军队实行都司、卫所的编制,以及建立兵部和五军都督府的中央军事机构,形成了明军封建性的中央集权的军事体制。它由皇帝集中军队平时建设、训练和战时调动、指挥的一切大权;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则秉承皇帝的旨意,分别职掌军队平时建设、训练和战时调动、指挥的各项军政事务;都司、,卫所及其所统领的士兵,只是实现皇帝意志的工具。
由于明初朝廷对各级武官的铨选,军士的来源,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和严密的制度,保证了官兵的军政素质,基本上做到了将勇兵强,完成了统一战争、保卫边海防和军事建设的各项任务。但是,随着统一战争的结束,国防的巩固,军队各项建设的就绪,它对人民的统治和镇压,对士兵的压迫,也越来越严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