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两类卫所的主要任务是保卫边海防,本书在第七章中加以介绍,此处暂略。
四、实土卫所
明初设置的都司、卫所,大多与行政区划布政司、府州县相分离,没有管辖疆土的政务和治民之权,然而也有一部分都司、卫所,既统领军队又管理当地民政,史家称这类卫所为实土卫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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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洪武年间,五城兵马司不属于卫所范围,其士兵、弓兵和火甲也同卫所军卒不同,但它也是京城内一种武装力量,故附列于此。
②《明史》卷七十四《职官三·五城兵马司》。
土卫所最初是在废除元朝所设的州县后,将政务交所在卫所承办的情况下产生的,为数不多。后来便扩而大之,将不设州县地区的政务一并交所在卫所承办,这样长期沿袭成例,便形成了一批实土卫所。据《明史·地理志》各篇不完全统计,洪武一朝形成的实土卫所,约有卫63、卫军民指挥使司15、守御千户所9、守御军民千户所3 0它们分布在辽东、陕西、四川、湖广、贵州5个都司和陕西、四川、山西3个行都司中①。其中辽东都司和四川、陕西两个行都司统辖的几乎全部是实土卫所。实土卫所很大一部分分布在边防地区,所以有的实土卫所也是边卫。
五、亲王护卫军
洪武二年(1369年)四月,朱元璋决定封建诸王国邑,并颁布官制。三年四月,封第二至第十子为亲王,每个亲王府都编有仪卫司和护军府,分别职掌王府的侍卫、仪仗和防御非常之事。如因战事有征调,则听命于朝廷,并从王调遣。
洪武五年,各亲王府都编制三个王府护卫指挥使司,每卫编前、后、左、右、中五个所和两个围子手所。卫编指挥使一人,指挥同知二人、指挥佥事四人,所编千户二人、百户十人,围子手所编千户一人,他们与一般卫所官员的品级相同。王府所编护卫军,少者3000人,多者19000人。
诸王除掌握本府的护卫军外,还拥有统辖和指挥驻守本府地区内军队的权力。如《皇明祖训录·卫兵章》规定:“遇有警急,其守镇兵、护卫兵并从王调遣”;镇守兵的调动,除皇帝的御宝文书外,还须有亲王的令旨,方得发兵;朝廷如有奸恶,亲王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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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明史》卷四十二《地理三·河南、陕西》记载,洪武二十六年已有陕西行都司。又据《明史》卷四十三《地理四·四川、江西》记载,洪武二十七年九月置四川行都司。这两个行都司在洪武二十六年颁布的天下都司卫所中没有列上。
待命,“天子密诏,诸王统领镇兵讨之”。这些规定,使亲王成为地方守军的监视人和皇帝在地方的军权代表。平时,诸王以护卫军监视地方的守军,可以单独应变;战时可以指挥两部分军队,独当一面。在所有诸王中,塞王的兵力尤为雄厚,如宁王朱权,有“带甲八万,革车六千,所属朵颜三卫骑兵,皆骁勇善战”①。
朱元璋分封藩王,授予军权,其目的是要在各军事要地上,建立起由皇帝宗室直接掌握军权的军事中心。朱元璋罢大都督府,设左右都督,削弱诸将军权,意在把军权逐步从军事贵族手中,转移至宗室诸王手中。这种做法,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也为后来统治集团的斗争留下了隐患。
六、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卫所
(一)设置的目的及其性质
朱元璋对少数民族(元的嫡系后裔蒙族除外),采取“以德服之”的政策,一般在消灭当地元军或少数民族首领归附之后,便按照“华夷无间”的原则,沿袭历史做法,任用归附的酋长,授以行政官职和武官,以安抚和笼络少数民族上层分子,达到和平治理的目的。与此同时,朝廷也要求他们“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②;其官员的任用和世袭,都须经朝廷批准,朝廷也可派汉官与土官间杂任职;土司之间有纠纷和相仇时,朝廷可予裁决,必须“听命于天子”③。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的各种军事机构和武职土官,又区别为两种类型。对西南的湖广、四川、贵州、云南的苗、瑶、壮、彝、白、傣等族聚居地区,一般设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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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史》卷一百十七《诸王二》。
②③《明史》卷七十六《职官五·土官》。
长官司、蛮夷长官司等各级土司①;对聚居于东北地区的女真族,聚居于西藏、青海和四川西部地区的藏族,聚居于西域地区的蒙古、维吾尔、撤里畏兀儿、哈萨克等少数民族,建立特殊的都司、卫所,史称其为羁縻卫所。
上述都司、卫所和各类土司,虽有都司、卫所等军事机构之名,也设有武职土官,具有一定的军事职能,但它们又有别于内地各都司、卫所的编制,而是在中央统辖下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武装力量。
(二)土司官员的编制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的各级军事机构,除都司、卫所级机构的编制和官员的品级大致与一般的都司、卫所相同外,其余土司和土官②各有其特殊的名称。
宣慰司设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从四品;佥事一人,正五品;经历司设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
宣抚司设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佥事一人,正六品;经历司设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
安抚司设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品;佥事一人,正七品;吏目一人,从九品。
招讨司设招讨使一人,从五品;副使一人,正六品;吏目一人,从九品。
长官司设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吏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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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些土司有的直属于都司或卫所,有的则属于布政司,但无论那种,均为军政合一的单位,故都列于此。另,这些土司,洪武年间尚不多,永乐之后设置较多,在西藏地区就有宣慰司11、招讨司1、宣抚司10、安抚司19、长官司173。
②这些官员,《明会典》既在吏部文职官员中列出,又在兵部武官中列出,可见他们确实是一身二任。
人,未入流。
蛮夷长官司设长官、副长官各一人,分别为正六品,从七品。
此外还有苗民官和正副千夫长等官员①。
(三)实行土司和羁縻卫所制的效果
实行土司和羁縻卫所制度,是明初朝廷对少数民族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推行的结果,较好地解决了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以及明廷中央与少数民族地方的关系,孤立了残元势力,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统一和国家的安全。如西南地区由于较好地推行了土司制度,所以比较妥善地解决了这里的民族问题,使这些地区在有明一代,始终统一在明朝的版图中;至于藏族等,由于上层分子得到了妥善的任用和安置,他们的土官和僧人,不仅在入明朝贡时可以获得大量茶叶和布匹、金银等赏赐,而且能在茶马交易中得到厚利,因此他们也极力维持同明廷的隶属关系,使明代的“西陲宴然”②。明初在嘉峪关外设立四卫后,扩大了明廷在西域的影响,受到了西域人的称颂。东北女真族聚居的地区,虽因残元势力尚未肃清而一时难于统一,但已为明成祖的最后统一打下了基础。
朱元璋推行土司制度和羁縻卫所的着眼点在于争取少数民族的首领与上层分子,给他们以优异的政治和经济权益,而广大少数民族人民,仍然受着深重的压迫和剥削,稍有反抗,便会受到镇压和屠杀。
卫所编制是明初军队的一种基本编制,它因执行任务的不同而区分为各种类型。大抵说来,在京和在外的一般卫所,是明初正规军的主力。在京卫所担负着皇宫侍卫和保卫京师的任务。在外卫所担负着应诏出征和保卫国家边海防的任务。少数民族地区所设立的都司卫所和土司,基本是明廷为安抚和笼络上层人物所设立的军事机构,卫边、治边是它们兼负的任务。除此以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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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史》卷七十六《职官五·土官》。
②《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三·朵甘》。
廷还在边海防有特殊需要时,招募民兵和乡兵,承担保卫国家的某些临时任务。
腹里卫所、边海防卫所、王府护卫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所,都是在外卫所。此外,还有一种武装力量,就是巡检司,它同在京的五城兵马司一样,不属都司卫所的范围,始设于洪武三年(13 69年)。洪武二十六年决定,凡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奸伪,缉捕罪犯。司设巡检、副巡检,俱从九品。其兵称弓兵,或由徭役之百姓,或由犯罪之囚徒充当。这种武装力量后来遍布全国,故附列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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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实行的军队编制和体制,既吸收了历史的经验,又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几经演变发展而成,具有明显的特点。
首先,这种编制体制充分体现了军事上的中央集权制,皇帝是全军的最高统帅,决定国家战争与和平的状态。战时对全军进行战略指挥,任命出征将领、调发全国军队,遂行作战任务。平时决定军队建设的重大方针。
其次,为了保证中央集权制的彻底实行,在中央设置了分权合作、分权互制的兵部和五军都督府,职掌全国的军政事务。在地方设置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都司之间、合则互相联络,分则互相制约。因此,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事机构和军队的各级编制,都要遵奉皇帝的旨意,执行与完成战争和军事建设的各项任务。
其三,朝廷根据各地区在军事和民族聚居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编制方式,执行与完成战争和军事建设的各项任务。
历史发展证明,明初军队的编制体制,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对巩固初建的明朝政权,维护和发展多民族国家的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历史发展也证明,“将无专兵,兵无私将”,指挥打仗的将领不管练兵,练兵的不管打仗,兵不识将意,将不知兵情,加上以文制武,致使指挥打仗的将领难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这是一大弊端,也是后来军队衰弱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