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初的户籍
在明朝建立以前,朱元璋的军队主要有招募和收降两部分军士组成,没有固定的来源。明朝建立以后,军队的组成方式有所变化,这种变化是同明初的户籍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当时户籍制度的核心是把全国的民人,划分为若干不同差役(职业)类型的户,分别承担国家所规定的职业差役。每一户都要详细登载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并按照所从事的职业,列入相
——————————
①兵役:现代一般是指公民依照法律在军队里服役。但明代的军与兵有不同的概念,其兵役制度主要表现为军户制度,故本文只在章节标题和引言中使用兵役一词,在内容的叙述则用“军户制度”一词,以示明初特殊的兵役含义。
应的户籍属性。按当时规定,每110户为1里,每里分10甲,每甲甲长1人,领10户。每里造册4份,1份加黄纸面送户部,称为黄册,其余3册分别存于布政司和府、县的衙门里。这种里甲制度,比以往朝代户口的控制更为严格。据《明史》记载,明代分全国为军户、民户、匠户三种户籍。三种户籍又有所区分:军籍中除了服军役的军户之外,还有校尉、力士、铺兵等;民籍中除了服民差的民户之外,还有儒户、医户等;匠籍中除了服匠役的匠户之外,还有灶户、裁缝户、马船户等。因此,就明初制订的制度而言,除了皇帝子孙、勋臣、一贵戚等出身外,一般的民人都要归属一种户籍,承担一种差役,不同的差役就有不同的户籍。洪武二年(1369年)规定:“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①,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②,反映了明代籍不准乱,“役皆永充”③的特点。明廷实行这种户籍制度,便于把人民牢固地束缚在土地和其他匠役上,从而实现其对人民进行赋税和徭役的剥削,也保证了明军军士的固定来源。当然,这种户籍制度,对地主豪富隐瞒土地,规避赋役,也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二、明初的军户
明初人户的户籍不同,其隶属关系也不同,民籍隶属于户部,匠籍隶属于工部,军籍隶属于都督府。军户不受行政官吏的管辖,在身分、法律和经济上的地位,都与民户不同。按明代户籍制的规定,军户是世袭的、家族的、固定的,民人一经为军,其一家便世代为军,住在被指定的卫所;如果壮丁老病或死亡,便由次丁或余丁替补;如果某一军士的一家系已全部死亡,便到原籍勾
————————
①户:即人户,凡具有户籍的民人均称人户;民人是指成年公民,是明初户籍制度的专用名词。
②《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户口一》。
③《明史》卷七十八《食货二·赋役》。
取(即抽取)族人顶充。因此,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军役,服役的军士,按卫所编制成常备军,戍守在规定的地区。
明初的军户有四种类型:一是从征,二是归附,三是谪发,四是垛集(或“调援”)。从这些军户中抽取的军士,是明初兵员的主要来源和军队的组成部分。
(一)从征军士
这是开国“诸将所部兵”,主要成分是元末起义的农民,以及参加起义的盐徒、灶匠等贫苦百姓。至正十三年(1353年)春,朱元璋回乡招募的700名兵员,便是这种军士的典型代表。这些军士随从朱元璋南征北战,建立了明朝,成为明军的骨干成分。
(二)归附军士
这类军士主要是元朝和元末群雄的降军和败军,他们是在朱元璋领导的建国战争和建国后的统一战争中,受朱元璋招降纳顺政策的影响归附朱军,或战败被俘后参加朱军的。朱元璋收编这些军队后,或将他们补充各部军伍,或将他们分编于各卫所,这是朱元璋扩充兵员的一个重要方法。在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明军军士的又一个重要来源。
(三)请发军士
这类军士是民人因“罪”被罚充军的。由于明初法律纷繁,判刑严酷,因“罪”充军者,“县以千数,数传之后,以万计矣”①。因此,这类军士的人数也不少,他们大多被发往北边或云南等边远地区。据《明史·兵三》中称,明太祖在沿边所设之卫,军士大多由土著民以及谪发者充任。谪发军士有“终身”和“永远”之分,前者只限本人终身服役,后者除本人外,子孙也要永远充当军役,若有逃跑,要到原籍勾补。因此,这种谪发军士,便要连同其家属,成为世代定居边地的军户。
(四)垛集军士
“垛集”就是征兵,是明廷用强制命令征调民户为军的手段。
——————————
①《明史》卷九十三《刑法一》。
其基本要点是集民户三户为一个垛集单位,其中一户为正户,应充军役,其余二户为贴户,帮贴正户,所以应征服役及勾补的军士,都是出自正户下的壮丁。
垛集法最初并不是普遍通行的征集兵员的方法,只是在内地军队有缺伍的情况下,采用的补充籍军之法,如军队不缺伍,则不采用此法。当明朝建立,全国基本统一以后,垛集法便逐渐发展为主要的征兵方法。如在杭州前卫的5600名军士中,垛集军士有1810人,占总人数的1/3;杭州右卫的5600名军士中,垛集军士有1816人,也占总人数的1/3①。因此,丘浚关于明初卫所军队“内地多是抽丁垛集,边方多是有罪谪戍”②的看法,是反映了当时各类军士分布状况的。
明初朝廷还在辽东地区实行了一种特殊的垛集法。其一是招抚塞外的女真人、高丽人入居辽东,并由辽东都司把他们按“每五丁以一丁为军”的垛集法,分隶于东宁卫的“东宁、南京、海洋、草河、女真”五个千户所③。其二是把辽东民户全部抑配为军户,这是明廷为扩充辽东军户数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据《全辽志·沿革》记载,洪武十年(1377年),辽东“革所属州县,置卫”。这一变化,使原来隶属于辽东各州县的民户,变为隶属于辽东各卫所的军户,这些军户也按照五丁垛一的方法,抽取一丁为军,其余四丁为余丁。而辽东各卫所也就成为管辖当地军政与民政的军政机构,后来就把这类卫所称作实土卫所。
(五)其他来源的军士
除上述几种主要来源之外,还有用临时性的简拔民户为军的办法来扩充的军士,通常称之为“抽籍法”。如洪武六年(1373年)正月,明廷简拔嘉定、重庆等府的民户为军,得5604人④;十
————————
①[康熙]《杭州府志》卷十五《兵防·军额》。
②丘浚:《州郡兵制议》,载《明经世文编》卷七十四。
③《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八,洪武十九年五月癸亥。
④《明太祖实录》卷七十八,洪武六年正月癸丑。
五年,籍蜑户万人为水军①等。此外,还有因佃种军户土地为军的,因娶故军之女承袭故军的财产而为军的,但是这类军士的数量不多。
三、军户制度的历史作用
明初实行的军户制度,虽然同其他封建王朝一样,是为了征集兵员,编制军队,加强国防,进行战争,镇压民众的反抗,以巩固其自身的统治。但是在明初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军户制度的实行,却有一定的历史作用。
(一)保证军士来源
明朝建立之初,国家尚未统一,明升割据四川而守夏国,元梁王在云南负隅顽抗,北元尚在云州(在今河北赤城北偏西)、金山(在今吉林双辽东北)、西凉(今甘肃武威)一带驻有重兵,引弓之士不下百万,归附部落不下千数里。因此需要有数额庞大的军队,把统一战争进行到底,将内地的反抗势力镇压下去,以保卫新王朝的政权。通过军户制度的实行,不但在法律上把参加起义和收降的军士,作为明朝常备军的基本组成部分,而且又采用谪发和垛集的征军方法,扩大了军士的来源,保证了常备军的建设,以完成明初军事斗争的各种任务。
(二)充实边海防兵力
由于自元末以来兵戈连年,人物凋耗,沿边沿海地区罅漏百出,于国家的安全极为不利。明初实行军户制度后,征集大量军士充实这些地区,又由于被征集的军士都是世袭和终身的,并且可以在驻地成家繁衍,所以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这些地区所需兵力和人力的相对稳定,从而可以利用这些兵力和人力,修缮关隘城堡,建筑营垒仓储,以保障边海防的安全和有利于多民
——————————
①《明史》卷一百二十九《赵庸传》。蜑户,居住粤、闽沿海地区的一种少数民族,以捕鱼、伐木等业为生,洪武时编户立里,称蜑户。
族国家的统一。
(三)促进战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按军户制度所征集的军士,不但于所在卫所承担戍守任务,而且还进行大规模的军屯,屯垦大片边远地区的土地和因战乱荒芜的农田,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保障军队粮饷的基本自给。与此同时,有些军士还被调充军匠、军夫,从事冶铁、染织、官瓷、砖瓦、油漆和兵器制造等手工业。因此,明初军户制度的实行,不但保证了军事斗争所需要的兵力,而且也发挥了被征军士在恢复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发展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因此,它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四、军户制度的弊病
明初推行的世袭军户制度是强制性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强制性越来越严重,其弊病也日益暴露。
(一)为军者失去人身自由
按世袭军户制度的规定,军士不论以什么方式从军,就要以原报抄籍为定,使全家成为军户,终身或世代承担军役,强制为军,失去了人身自由。“从征”者虽然都是以自由民人的身分参加反元起义的,但是一旦成为军户后,就要永隶军籍,被束缚在固定卫所,承担戍守或屯种的军役。“归附”者是被征服的人,他们都是被改编后分配于指定卫所充任军士,按制服役的,其选择性比“从征”军士更少。“谪发”者是刑徒,被发配到指定卫所充军服刑后,更无人身自由。“垛集”或“抽籍”者,都是按制度规定征集民户为军户的,如果拒不从命,就要被官府捉拿或另迁别地。因此,不论按何种方式编入军户,被征集军士都是强制性的,都会失去人身自由,终身承担军役,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强制性越来越严酷。
(二)军户要承担繁重的差役
在明初的军、民、匠三种户籍中,军户承担的差役最为繁重,主要有下列几种:其一是正军差役,即每一个军户都要出一名军士,赴指定的卫所当军服役,充任旗军①,在军营或执行防御操备任务,或进行屯种,前者称操守旗军,后者称屯种旗军;其二是余丁差役,即每一个军户除出一名正军外,其子弟或其余几个民户称余丁,他们还要承担余丁差役。如遇正军逃亡或死亡,就要有一丁被勾补为正军,以补足军额。后来余丁差役越来越多。
(三)军士要受到种种剥削
按军户制度被征集的军士,一般都不在原籍附近的卫所服军役,而是要到千里或数千里以外的卫所去,所需盘费均须自备。军士到卫所服役之初,还要受到官员的勒索。旗军在营的月饷,只有一担仓米,除自用外,还要供养妻小,而卫所官员常从中克扣、拖欠,或折银发给,多加盘剥,难以养家佣口。若遇旗军出差,其妻小到营关领饷粮时,既要支付挑运费用,又要被仓官克扣几升,所以名义上的一担饷粮,到家只有七八斗了,难以维持二家人的衣食②。
由于被强制服役的军士失去了人身自由,承担繁重艰苦的差役,遭受重重剥削和压迫,因此军官和军士矛盾日益尖锐。为了镇压军士的反抗,卫所军官动辄以军法从事,以至军士难以忍受,被迫大量逃亡。据《明史·兵四》记载,自吴元年(1367年)十月至洪武三年(1370年)十一月,逃亡的军士已达47900余人,以后便日益增多。为了防止军士的逃亡,朝廷便立法惩戒,制订了勾军与清军之法。
五、明廷防止军士逃亡的措施
为了保证卫所旗军的名额,防止军士逃亡,明廷采取了许多
————————
①旗军:即军士,士兵。明军的百户所下设二个总旗,每个总旗下设五个小旗,每个小旗下有小旗(即小旗的负责人)一人、旗军十人。
②《大诰武臣·科敛害军第九》,吴晗《读史札记》第111页。
措施。
(一)用减俸降职法严令卫所官员防止军士逃亡
洪武三年(1370年)十一月,朝廷首先采取减俸降职的法令,严令卫所官员防止军士逃亡。其法规定:凡是小旗(领军士10名)属下有3名军士逃亡者,小旗要降为军士①;尔后依此类推,上至总旗、百户、千户各级官员,都要按逃军的数量减俸降职。十三年五月又明确规定:凡是一个千户所的在逃军士达到100人以上者,千户每月要减俸1石②,在逃200人者减俸2石;一个百户所的在逃军士达到10人以上者,百户每月要减俸1石,在逃军士20人者减俸2石⑧。
(二)制订勾军和清军法,勾补缺额军士和清理在营军士
所谓“勾军”,就是当在营军士死亡或逃亡后,由所在卫所派人至军士原籍户下,征补余丁入伍,充任军士,以保证卫所兵员不致缺额;所谓“清军”,就是五军都督府派人至各在外卫所,清理在营军士数额,如有空缺,即行勾补。洪武十六年,朝廷命五军都督府按照此法,对各在外卫所的军士数额进行大规模的清理,并下令“速逮缺伍士卒”④,以补足在营军士。
洪武二十一年九月,朝廷因各卫所派往原籍勾补军士的官员,“往往鬻法,且又骚动于民”⑤,便下令各卫所编造亡故军士的姓名籍贯名册,报送兵部,然后由兵部发文勾取,各卫所不得擅自派人勾取,违者治罪;还下令各郡县编造军户名册,载明军户的人口,如接到取丁补伍的文件,有司按名册勾补,无丁可补者止。其目的在于防止诈冒不实和役及亲属、同姓者的弊病。
采取这一措施后,关于军籍的名册就有三种:卫所存有死亡和逃亡军士的勾清册,兵部有向军士原籍勾补缺额军士的收军册,
——————————
①④《明史》卷九十二《兵四·清理军伍》。
②石:容量单位,1石=120市斤。
③《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一,洪武十三年五月庚戌。
⑤《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九十三,洪武二十一年九月戊戌。
各郡县存有军士原籍家属的户口册。有了这三种清册,朝廷便可按册清查卫所军额,如有军士死亡缺伍,便可先由在营佐助军士的余丁递补,余丁不在,则由预留之丁递补,直到无丁可补者止。对于逃亡军士,则由兵部移文至军士原籍追捕逃军本身或其户下的“继丁”,直到将逃军或递补人员逮到军营为止①。当年,朝廷又命兵部拟制军籍勘合表,表上填写军人姓名、来历、调补某卫所的年月、在营丁口之数等项,遇点阅则以此为验,其底簿则藏于内府。③总之,朝廷为了防止军士逃亡所制订的勾补之法,越来越繁琐,越来越复杂,然而这并不能阻止军士的逃亡,而军户制的废弛也由此始。
(三)用在营安家之法稳定军士
当时规定,凡是在卫所服役的军士,都必须在营结婚安家。让军士妻室在营的目的,既可使在营服役的军士有亲属相依之势,生理相安之心;又可以为在营军士补助军装,协助生产,繁衍后代,保证军丁后继有人;最重要的还在于用妻室系累军士,防止军士逃亡。
(四)用邻里首告逃军法,断绝军士逃亡之路
为了断绝逃军之路,明廷还颁布了邻里首告逃军之法,其法见于《大诰律编·逃军第七十一》条中。条文规定:凡乡里有在逃军士者,邻里不得隐藏,虽是至亲,也必须首告,否则要依法问罪。邻里怕受连累充军之苦,见到在逃军士,便立即报官,堵住了在逃军士之路。
明初制订的兵役法,是一种特殊的世袭兵役法,其兵员既包括建明战争中的“从征”与“归附”两部分,又在建明后增加了“谪发”与“垛集”等部分。这种兵役法在其实行之初,既有兵源充足,来路清楚,有事则战,实行军屯,平时军费开支少的优越性,又有训练时间长,作战能力强的长处,因而能在明初产生一
————————
①《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九十三,洪武二十一年九月戊戌。
②《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九十四,洪武二十一年十二月庚午。
定的作用。
但是,广大军士按世袭军户制度被强制当军服役后,便世代束缚于所在卫所戍守地区的土地上,按军法从事戍守和屯种,受着残酷的压迫和沉重的剥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他们只有逃亡。而统治者则密布法网,苛施惩罚,从而在军队中形成尖锐的对立。这种对立,随着时间的推移,便成为尔后世袭军户制度和卫所、军屯等制度废弛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