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屯的兴起与目的
明代的军屯,兴起于朱元璋建国战争过程之中,后来经过不断发展和扩大,到明朝建立后,随着军队卫所编制的实行,军屯也作为一种制度推行于全国各卫所。在数十年的调整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这套制度既集历代军屯制度之大成,又有许多新的特点。同卫所编制与世袭军户制一样,军屯制度的普遍推行,对于在洪武时期恢复元末荒废的农业,发展农业生产,供给军饷,减轻农民的负担,开发边睡,巩固边防等方面,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它的消极因素也逐渐开始暴露。
朱元璋从重视农业生产到全面推行军屯制度,是有其特定的个人与社会原因的。朱元璋出身于贫苦农民,深知农民缺衣少食之苦;参军伊始,便深感军饷对维系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并想方设法经常为部队筹措军饷尽心出力;渡江之后,所到之处“劝农桑”、兴民业,使民有温饱之安,军无空腹之虑。在此期间,冯国用、李善长、陶安等营建以金陵为根据地的议论,也促使朱元璋逐渐形成和发展了兵农兼资、耕战结合的思想,而寓兵于农,实行军屯,便是这种思想的具体体现。
元至正十六年(1356年)七月,朱元璋称吴国公时,开始设置营田司。十八年二月,命驻守江阴的吴良、吴祯兄弟,在训练士卒的同时,实行“屯田以给军饷”的自给政策,做到兵精粮足,使张士诚不敢贸然西犯;与此同时,任命水军元帅康茂才为营田使,掌管水利,修筑堤防,抓紧农时,发展生产,以足军需①。于是吴良、吴祯在江阴,康茂才在金陵、龙江等处,开始了最早的军屯。五年之后,康茂才屯田见效,得谷15000余石,除自给军饷之外,尚结余7000石。朱元璋对康茂才大加褒奖,并乘机申明将士屯田之令,指出:“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若兵食尽资于民,则民力重困,故令尔将士屯田,且耕且战。….…诸将宜督军士及时开垦,以收地利,庶几兵食充足,国有所赖”③。这里把军屯的目的说得极为明确。
明朝建立以前军队的主要任务是作战,屯田只能在战争间隙时进行。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便广纳众议,屡发旨令,把“屯田积粟”、“屯田备边”作为长治久安的国策加以推行③。为此,他不但广兴军屯以实中原,而且选择有智勇谋略的将领,在北部沿边要地,“每将以东西五百里为制,随其高下,立法分屯”,使他们相互之间,“远近相望,首尾相应,耕作宜时,训练有法,遇敌则战,寇去则耕”④。随着这一国策的逐步贯彻执行,明初的军屯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达到了军饷充裕,戍守巩固,边疆安定的目的。
二、 军屯的发展
元朝末期,由于天灾连年,战争频繁,农业生产遭到极为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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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祖实录》卷六,戊戌二月乙亥。
②《明太祖实录》卷十二,癸卯二月壬申。
③据《明太祖实录》的记载,洪武三年三月,郑州知州苏琦上疏“屯田积粟”之事;十八年二月,国子监宋讷献“屯田备边”之事;洪武二十一年十月,命五军都督府更定屯田法等。
④《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一,洪武十八年二月甲辰。
重的破坏。因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大规模的屯田,是迅速恢复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明初确立的屯田种类甚多,大而别之有民屯、商屯、谪屯和军屯四大类。其中军屯是与明初军队的卫所编制、军户制度、军饷供给、军事训练等密切相关并浑为一体的。所以随着军队卫所编制的建立与完善,军屯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很快形成了从内地到边疆,卫所军士普遍屯田的高潮。综观各种史书的记载,洪武一朝的屯田,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分军屯田淮西,解决缺粮问题
朱元璋起兵的淮西是缺粮地区,故在洪武元年(1368年),他就命令诸将,率军屯种于滁州、和州、凤阳(今安徽滁县、和县、凤阳)等地,开立屯所,进行屯田①。
(二)在中原和腹里地区,迅速发展军屯
明朝建立后,在中原和腹里地区派兵至各卫所戍守的同时,迅速发展军屯。据中书省奏报,至洪武四年十一月,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和直隶淮安府等地,都已派兵进行大规模的军屯②。
(三)对新统一的地区,立即派兵军屯
随着统一战争的节节胜利,四川、云南等地分别于洪武四年和十五年归明,明廷在派兵驻守与肃清这些地区残余势力的同时,也部署了军屯任务。如洪武六年八月,命夔州(今四川奉节)、重庆等处卫所驻军,在城郊附近进行屯种③;洪武十五年三月至二十年十一月,颍川侯傅友德、西平侯沐英、景川侯曹震、长兴侯耿炳文、普定侯陈桓等,都曾先后奉命派军至云南各卫所,进行戍守和屯田,使云南的军屯得到很大的发展,至洪武二十五年沐英逝世以前,云南的军屯田已经达到“百万余亩”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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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会典》卷十八《户口五·屯田》。
②《明太祖实录》卷六十九,洪武四年十一月壬申。
③《明太祖实录》卷八十四,洪武六年八月辛巳。
④《明史》卷一百二十六《沐英传》。
(四)派兵北边,加强屯田
为了防御蒙古贵族势力的袭扰,明廷把北边作为屯田备边的重点。洪武时期,几乎每年都派兵前往北边要隘附近,进行屯田和戍守。如洪武三年,诸将多已“在边屯田募伍,岁有常课”①;二十七年(1394年)六月,朝廷下令辽东定辽等21卫军士,自二十八年起,俱屯田自食。②
(五)命临边诸王,分兵屯田备边
为了充实边防兵力,就地解决饷粮问题,除命统兵将领率军往边地屯田外,还命令诸王分兵屯田备边。如洪武二十八年一月,朝廷命周王朱橚、晋王朱桐,分别发河南、山西都司所属卫所官军34000余人和26600余人,往塞北筑城屯田;十二月,又命代王朱桂、辽王朱植、宁王朱权、谷王朱橞四府的临边护卫,各只留步卒5000人、骑士500人、守城者500人,其余全部参加军屯。③
上述情况表明,洪武朝廷采取多种方法,扩大军屯的兵员,减少单纯吃饷的兵员,连王府护卫军也不例外。据洪武二十五年底统计,当时全国共有官兵1214923人,其中军士1198434人④,若按戍守与屯种三七分,则有军士83万余人在田屯种,以每名军士屯种40亩计算,全国有军屯田33万余顷⑤。就屯田的分布而言,几乎遍布全国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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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史》卷一百三十一《费聚传》。
②《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三,洪武二十七年六月戊寅。
③《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六,洪武二十八年一月辛亥、甲寅;卷二百四十三,洪武二十八年十二月甲午。
④《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十三,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丙午。
⑤据《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载,原额屯田89万余顷。这个数字是宣德五年后、万历前的,且不十分准确,如四川一地竟有屯田65万余顷,显然有误。但考虑到洪武后,只永乐年间屯田扩大较多,所以洪武年间有33万余顷的屯田,当基本符合实际。
三、军屯的主要制度和组织形式
(一)军屯成员的区别
明初的军屯,就地区分布而言,“有边屯,有营屯。边屯,屯于各边空闲之地,且耕且战者也;营屯,屯于各卫附近之所,且耕且守者也”①。就屯军的身分而言,有屯田正军和屯田军余。屯田正军,是被抽调去屯种的在营服役的军士,即边屯与营屯军士;屯田军余,是被抽调去屯种的列籍于军户中的余丁,又称“舍余”或“军余”,两者是有区别的。
(二)戍守和屯种军士的比例
明初各卫所驻军从事戍守和屯种的军士,既有大致的规定,又不刻板定死,一般以地方冲缓、土地肥瘠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别,大致有三条原则:其一是边地守屯三七开,内地守屯二八开②;其二是冲要之地守屯至少中半开,或守多于屯③;其三是粮运艰难和缓冲之地守屯二八开,或屯多于守④。此外,朝廷和各地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作出特殊的处理:如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六月,朝廷下令辽东二十一卫军士全部屯田自食,以减少从海上由南向北运输军饷的数额;二十九年四月,朝廷下令广西南丹的奉议、庆远二卫与富川守御千户所的军士全部屯种,以补足当地征收民粮不敷军用的差额。
因此,洪武一朝各地卫所驻军的守屯比例备有不同。正如《明会典》所概括的那样:“国初兵荒之后,……设备卫所,创制屯田,……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⑤。
(三)军士屯田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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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北直二·屯田》。
②③④《明史》卷七十七《食货一·屯田之制》。
⑤《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同守屯军士的比例一样,明初屯田正军的屯田数字,既有大致的规定,也不刻板定死,一般以每名屯田正军受田50亩为中等,并以各地土地的多少、肥瘠、地区的缓冲、耕种条件的不同而有差异。正如《明会典》概括的那样:“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①。此外,每伍军士还要经营桑园和枣园一二处,种棉植麻若干,作为缝制冬衣和赏赐用的棉、布、钱钞之用。
屯田军余耕种的屯田,不当作军差派种而是自愿领种的,所以和屯田正军不同,没有明确的数量规定。他们耕种的屯田,虽然也受自官府,但是在老疾事故时,屯田可由其后继屯种或“过割”(即卖给)他人,而不必还官,一如农民所占有的土地一样(屯田正军在这种情况下,或由勾补的新军士承种,或者将屯田还官),他们虽然也交纳税粮,但是不属于屯田正军交纳的屯田子粒。因此,屯田军余耕种的屯田,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军屯田。屯田军余既不作防守正军,也不作屯种屯军。
(四)屯田的来源
明初军屯土地的来源,主要有下列几种:
官田 包括元朝在大都附近、腹里地区、各行中书省,以及边远地区的部分军屯和民屯土地。如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朝廷将常熟县原有的官田275顷64亩,拨给太仓卫旗军屯种②;朝廷将云南元朝官僚占据的田产和荒芜的民田收为官田后,拨给卫所驻军屯种。
没官田 指官僚、地主犯罪后被没籍入官的土地,以及被没收的群雄政权中官僚们的土地。据《明史·食货二》记载,明初朝廷将苏、松、嘉、湖地区,佐助张士诚的“诸豪族及富民田”收为官田,拨给卫所驻军屯种。
废寺田 在元末农民起义战争中,许多寺院道观遭到毁坏,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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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②况钟:《况太守集》卷八《请军田仍照例民佃奏》。
们所属的土地收为官有,这种田称为废寺田。如洪武十五年(1382年)三月,征南将军傅友德奏称:云南“土田多为僧道及豪右隐占”,故将寺院之田收为官田①,作为云南大兴军屯之田。
绝户田 是在某些人户的人口死绝后,将其土地收归官有的田。如在嘉庆《太平县志》中,就有关于洪武年间取废寺及绝户田作为屯田土地的记载。②
此外还有不少的废田、荒田、空闲田、夷田(被征服的少数民族的土地),作为军屯田。这些军屯田经过多年屯种后,都成了膏腴之地,对扩大明初的耕地与恢复农业生产,起了重要的作用。
(五)朝廷拨给牛、种、农具帮助军屯
为了迅速发展军屯,朝廷采取各种措施,帮助解决耕牛、种子和农具等问题。如洪武二十年(1387年)八月,“遣右军都督佥事孙茂,以钞三万二干锭,往四川市耕牛万头”③,以帮助军士往云南屯田;二十四年二月,“遣陕西西安右卫及华阳诸卫官军八千余人,往甘肃屯田,官给农器谷种”④;二十七年正月,“遣官往光州等处市耕牛,给洛阳护卫屯田军士”⑤。
官给耕牛的数量,视地区和土地状况各有不同。一般说来,在腹里地区屯田的卫所,每名屯田正军屯种五十亩一分,给牛一头;广东地区大致是两名屯田正军给牛一头;北边沙瘠地带的官给耕牛,大致是腹里地区的两倍。
由于明初朝廷及时给各地调拨耕牛、种子和农具,从而使各卫所的屯田军士,能够迅速及时地进行屯种,发展了明初的军屯,对农业生产的恢复,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六)对屯田征收的税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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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四十三,洪武十五年三月丁丑。
②嘉庆《太平县志》卷七《军政治·营制》。
③《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四,洪武二十年八月丙寅。
④《明太祖实录》卷二百零七,洪武二十四年二月己来。
⑤《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一,洪武二十七年正月戊申。
洪武初期,为了促进军屯的发展,政府不但酌情调拨耕牛、种子和农具,帮助各卫所的屯田军士进行屯种,而且对军屯的土地不征收税粮,使屯田的收入,用作卫所军士的月粮,并逐步做到月粮自给自足。至洪武六年,各地屯军开垦成熟,月粮自给有余之后,朝廷便开始按军屯田亩数征收税粮。由于当时各地军士屯田的数额与肥瘠情况不一,所以税粮标准也不一致,有的地方十税其二,有的地方则亩征一斗或一斗四五升,惟有辽东地区例外,所收税较多,规定“每军(士)限田五十亩,租十五石”①,平均每亩收税粮三斗。就总的发展趋势而言,税粮是从不收到征收,从少收到多收。
(七)军屯的组织形式
明初军屯的生产单位和组织编制,是与明军的卫所编制密切相关的,并无专门的组织。洪武十一年(1378年),设置贵州都司卫所,开设屯堡。②洪武二十年十二月,朝廷命西平侯沐英等,自永宁至大理,每60里设一堡,置军屯田,并兼理驿传之事。③不过这种堡仍是戍守与屯种合一的组织,并非是专门的屯田组织。二十六年,始设卫所屯种。④洪武二十八年二月,明廷批准陕西行都司之奏请,令甘州五卫屯种的军士,以一百户为一屯所,以督察屯军的耕种。⑤总之,洪武一朝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严密的军屯组织。⑥
由于洪武朝廷制订了一系列有利于军屯的制度和采取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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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宪宗实录》卷二百四十四,成化十九年九月戊申。
②③《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④⑤《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七,洪武二十年十二月丁巳;卷二百三十六,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庚午。
⑥据《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载:直到永乐“三年,朝廷才更定屯田则例,令各屯置红牌一面写刊于上,每百户所管旗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三四百户,指挥所管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总以提调屯田都指挥”。这就形成了统一严密组织。这种组织基本与卫所制一致。
组织形式,从而扩大了耕地,恢复和发展了农业生产,满足了军饷的需要,减轻了向边地长途运粮的负担,巩固了边防,收到了“且耕且战”、“且守且屯”的效果。当然,明初的军屯,是在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产生和发展的,具有明显的封建剥削关系,它的消极因素,在洪武时期就已经开始孕育和产生了。
四、军饷的来源和制度
(一)寨粮方法的采用和废除
朱元璋率领的起义军,在其初期(至正十五年六月克太平后)曾采用过所谓“寨粮”的方法,解决部队所需的粮食问题。史称:“初,招安郡县,将士皆征粮于民,名之曰寨粮……”①。至正二十年(1360年)闰五月,胡大海在攻克信州后,即致言朱元璋,告称实行“寨粮”制度,于百姓有害②。朱元璋即下令废除这一制度。
(二)以军屯的收入充作军饷
在采用“寨粮”方法征集军粮后不久,朱元璋便在至正十六年(1356年)七月,设置营田司,逐步开始以军屯的收入,作为军饷的来源。十八年二月,朱元璋又向坚守江阴的吴祯、吴良兄弟,明确提出“屯田以充军饷”的要求。建国以后,由于军屯的大量发展,其收入已成为军饷的主要来源,因而有“国初军饷,止仰给屯田”③,各卫仓廪充实,军士没有乏粮之忧。
(三)实行“开中”法补充军饷
所谓“开中”法,就是政府征集商人在边地屯田,收入的粮食,就近交库,充作军饷,政府则以所交粮食的多少,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盐付给商人,商人从中盈利。明廷于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实行此法,其时山西行省提出:大同粮储,自陵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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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明太祖实录》卷八,庚子闰五月甲申。
③《明会典》卷二十八《户部十五·会计四》,《边粮·大同》。
属山东)、开芦(今河北沧州)运至太和岭(在今山西代县西北),路远费重,如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小引①,“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朱元璋采纳了这一建议,开始实行“召商输粮而与之盐”的“开中”政策。“其后备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②。洪武四年(1371年)二月,朝廷颁布中盐则例,规定商人向指定的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荆州、归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陈州、北通州等仓库交粮;政府按路程远近和交粮多少,开给盐引收据(类似现在的提货单),每盐一引交粮自五石至一石不等;商人持盐引收据,到各转运提举司核对底簿(类似现在的存根)后,照数支盐。商人取盐后,到指定处所卖盐,从中获利,如伪造盐引证书和贩私盐者处死。盐商因有利可图,所以愿意募人垦田,兴办商屯,经营农业。
“开中”法实行后,不但解决了边远、偏僻、路险等缺粮地区明军的饷粮,而且也补充调剂了内地明军的饷粮。如洪武六年(1373年)二月,贵州行省播州卫等军食不敷③,二十八年九月,广西新立卫所军储未备时,都采用此法解决了饷粮问题④。更为重要的是,有时还采用此法直接将饷粮运往作战前线。如洪武四年八月,明军入川灭夏时,招商人运米至重庆⑤;十五年二月,明军入滇灭元梁王时,招商人运米至普安、普定、乌撒等处⑥,都是明显的例证。明朝人刘应秋在《盐政考》中曾对“开中”制总结出四条优点:“商人自募民耕种塞下,得粟以输边,有偿盐之利,无运盐之苦,便一;流亡之民因商招募,得力作而食其利,便二;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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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引,明初计量盐、茶的重量单位。大引400斤,小引200斤。
②《明史)卷八十《食货四·盐法、茶法》。
③《明太祖实录》卷七十九,洪武六年二月壬辰。
④《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壬寅。
⑤《明太祖实录》卷六十七,洪武四年八月甲午。
⑥《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四十二,洪武十五年二月乙亥。
卒就地受粟,无和籴之扰,无侵渔之弊,便三;不烦转输,如坐得刍粮,以佐军兴,又国家所称为大便者。”①此话说得是十分恰当的。
(四)由朝廷调拨军饷
明军除了从军屯与招商输粮中获取饷粮外,还由朝廷从产粮区调拨饷粮给缺粮区的驻军,以满足其对饷粮的需要。如洪武时期,朝廷就规定西北边的饷粮,由开封漕运陕西,再由陕西转运至宁夏、河州②,以充当地驻军的军饷。
在进行重大战役时,朝廷常命令一些地区,向前线运送饷粮,或指派将领筹措饷粮,运往前线。如明军北伐中原时,就命令“浙江、江西及苏州等九府,运粮三百万石于汴梁。已而大将军徐达令忻、崞、代、坚、台五州运粮大同”③;洪武四年正月,朱元璋命卫国公邓愈往襄阳筹运粮饷,以供明军入川灭夏之用④。
综上所述,洪武年间明军饷粮来源较多,主要有屯粮、拨运和盐引。屯粮,各地都有屯田,收粮多的地区,一军之田,足够一军之用,卫所官吏的俸粮与军士的饷粮,都可从屯田的收入中支出;拨运,屯粮欠缺的地区,则由朝廷调拨一些府、州粮米,转运补充;盐引之法,实际上是“商屯出粮,与军屯相表里”⑤的措施。
(五)武官的俸额和军士的饷额
洪武朝廷曾制定一系列有关武官的年俸和军士每月饷粮数额的规定,主要分三类:其一是勋戚按勋位高低决定年俸的数额,其二是各级武官按正一品至从九品官阶决定年俸的数额,其三是按种类和职务决定年饷的数额。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确定的俸饷数额大致如下表所列(均按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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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应秋:《盐政考》,载《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三十一。
②③《明史》卷七十九《食货三·漕运、仓库》。
④《明通鉴》卷四《纪四》,太祖洪武四年正月戊子。
⑤《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六·俸饷》。
勋戚、武官年俸和军士年饷表①
禄米 俸钞 饷粮 饷盐(斤)
类 别
(石)
(石)
(石)
有家小
无家小
勋 公 5000~2500
侯 1500~1000
戚
伯
1000~700
正一品 1044 300
从一品 888 300
正二品 732 300
从二品 576 300
诈=品 420 300
从=品 312 300
正四品 288 300
武 从四品 252 300
正五品 192 150
从五品 168 150
正六品 120 90
官 从六品 96 90
正七品 90 60
从七品 84 60
正八品 78 45
从八品 72 45
正九品 66 30
从九品 60 30
未入流 36
民匠充军者 9.6 24 12
军 步军、牧马军、
民丁编操者
12.0
24
12
小 旗 14.4 24 12
士
总旗、江阴横海水
军稍班、碇手
18.0
24
12
马 军 24.0 24 12
军士除表中所列饷粮和月盐外,如阵亡或病故时,给丧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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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此表系根据《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六·俸饷);卷七十二《职官一·户部》制成。
石;在营病故时,给丧费五斗;对籍没或免死充军的“恩军”,家有四口以上者给米一石;三口以下者六斗,无家口者四斗①。
上述卫指挥使(正三品)以下武官和吏员的俸粮与军士的月饷,大多由屯田支付②,不足者由所在的户部清吏司调补③}各勋戚武官、都指挥使(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从二品)、都指挥佥事(正三品)、都司各吏员的俸粮和军士的饷粮,则分别由户部下属某些司调拨④。
明初制订的军屯与军饷制度是密切相关的,由于军屯的迅速发展和商屯、民运粮的补充,所以军饷来源比较充裕,军无乏食之虞,实现了朱元璋“足兵足食”的战略目标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计。但是,从军饷制度所规定的武官年俸和军士月饷的数额可以看出,封建军队中存在着残酷的剥削和严重的等级差别。
首先,被强迫充军服役的军士,除承担戍守军役之外,大多有一半以上从事屯种,他们经过一年的艰苦劳动,只能从军屯分地的收获中,得到一年12石的饷粮,勉强维持两三口之家的生活,其余部分,都要作为屯田子粒(有时亦称税粮、屯粮)上交卫所的屯仓,作为官员的俸粮,可见军士所受剥削之重。如遇天灾人祸,或人口较多的军士家庭,其生活便难以维持。因此,所谓明初“各卫仓廪充实……军士无乏粮之虞”,“边有储积之饶,国无饷运之费”的种种说法,都是统治者的夸耀之词,掩盖了对军士残酷剥削的一面。
其次,明初规定的武官年俸和军士月饷的数额之差,反映了当时军队内部官兵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严重等级差别。如以军士月饷1石、年饷12石计算,一个正六品百户、正五品千户、正三品卫指挥、正一品左右都督的年俸粮,分别相当于军士年饷的10倍、16倍、35倍、87倍;如果再加上武官每年的俸钞,则分别为军士的18.5倍、28.5倍、60倍、112倍(按明初每钞一贯折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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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六·俸饷》。
③④《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户部》。
石计算)。官兵在分配上的悬殊差别,正是当时社会阶级剥削在军队内部的反映,也是封建军队本质的暴露。
在元末天灾连年,战争频仍,田园荒芜,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下,朱元璋吸取历代屯田的经验,在全军全面推行军屯,在全国各地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屯田,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首先,实行大规模的屯田,对迅速恢复农业生产,缓解军民的饥饿之苦,保证夺取战争和统一战争的顺利进行,有积极的作用。
其次,明初军屯,不但吸收了历代军屯的经验,而且在实践中又有新的创造,丰富了古代军屯的理论。
其三,明初的军屯,不但规模大、范围广,而且制定了一系列比较完整的方针政策,这些方针政策保证了军屯的发展。
其四,明初大兴军屯的结果,增加了粮食产量,充裕了军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对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和保证军队的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
作为封建统治阶级实行的军屯,也存在剥削广大军士等弊病。正是这些弊病,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了屯田制的危机,乃至卫所制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