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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训练教育和赏罚优抚

作者:范中义 当前章节:9096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0

一、军事训练

朱元璋在建军之初,就十分重视部队的训练,把训练与战争结合起来,使训练随战争的推进而发展。建明以后,随着统一战争的基本胜利,加强军事训练,便成为和平时期加强军队建设的重要措施。

(一)建国前的军事训练

早在建军之初,朱元璋就认为只有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军队,才能建立功业。至正十三年(1353年)六月,他在收降横涧山兵民7万余人时,即挑选精壮2万余人“悉加训练”①。十八年二月,他又任命吴祯为天兴翼元帅,与其弟吴良率军5000,坚守江阴,“训练士卒,严为警备”②,使张士诚部不敢西犯。

除平时训练外,朱元璋还常以重大战役为契机,对部队进行临战训练。至正十五年四月,为进行渡江战役,朱元璋利用诱擒的元军蛮子海牙部19名善于操舟的水军,在廖永安、张德胜、俞通海等将领督促下,对部队进行水战训练。这次训练,不但为胜利渡江奠定了基础,而且为朱元璋扩建水军,为尔后夺取鄱阳湖水战的胜利,创造了条件③。至正二十五年正月,朱元璋亲至淮北,检阅部队的训练情况,分队进行作战演习,当即奖励演习优良之队,并晓谕将士,指出训练的重要性:“刃不素持必致血指,舟不素操必致倾溺,弓马不素习而欲攻战,未有不败者。”④这一论述,既反映了朱元璋主张以训练有素的军队进攻强敌并夺取胜利的思想,也为即将开始的东向灭张的战前训练,作了动员。

由于朱元璋注重军事训练,所以他的军队纪律严明,攻则必克,守则必固,能够战胜群雄,取元朝而代之。

(二)建国后的军事训练

 明朝建立后,为了夺取统一战争的全面胜利,朝廷继续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参战军队的训练。洪武四年(1370年)正月,朝廷命卫国公邓愈前往襄阳训练部队,准备进攻四川的夏政权。⑤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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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祖实录》卷一,癸巳六月丙申。

②《明太祖实录》卷六,戊戌二月己巳。

③据《明太祖宝训·谕将士》记载,朱元璋于洪武元年三月戊戌称:“昔平章俞通海与陈氏战郡阳湖,陈氏以巨舰压通海舟,势危急。其所统军士皆奋勇力,以首骶舰,铁帽尽坏,而后得脱,非通海训练有素,恩威兼济,安能得其死力。”

④《明太祖实录》卷十六,乙巳正月乙酉。

⑤《明史纪事本末》卷十一《太祖平夏》。

着明朝的日益巩固,以及统一战争的节节胜利,从征战前线调至全国各要地进行守御和屯种的军队逐渐增多。因此,如何加强军队从战时转入和平时期的训练,继续保持军队的战斗力,防止和平麻痹、贪图安逸思想的产生和滋长,是明廷在军队建设上面临的一个必须解决的刻不容缓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明廷采取了三条措施:其一是对官兵进行居安思危、加强军事训练的思想教育,其二是委派大将至各要地组织部队进行军事训练,其三是制定军事训练制度。

第一条措施是在建国后不久开始进行的母洪武二年三月,即在诸将率师夺据中原、进攻关陕时,朱元璋见留驻金陵的将士多有贪图安逸之意,便下令京卫将士加紧训练武艺,并告诫官兵:凡事必先预有准备,不可已涸而汲;贪图安逸,不练武艺,“必至于危亡”;只有加紧训练,“安而虑危者,乃可以常安”。①几天后,他又警告说:若平时不加强训练,战时就无兵可用,只好“集农夫、驱市民为兵,至不能弯弓发一矢,骈首就戮,妻子为俘,国之亡者实此。……汝等可不戒哉”②!为此,朝廷在金陵城外南二里设大教场,在国子监之右、望皇城以西设小教场,以供训练京卫军之用。

 第二条措施虽在建国之初已逐渐开始进行,但大规模的整军练兵活动,是在洪武四年初展开的。当时的中书右丞相魏国公徐达、宋国公冯胜,就分别被派往北平、陕西等要地,修缮城池,操练军队,并由徐达兼领济南、济宁、青州、莱州、徐州等卫军队的作战训练之事。③洪武六年正月,又命徐达和曹国公李文忠往山西练兵防边④;同时采纳了德庆侯廖永忠的建议,为广洋、江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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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祖实录》卷四十,洪武二年三月丙申。

②《明太祖实录》卷四十,洪武二年三月庚子。

③《明太祖实录》卷六十,洪武四年正月丁亥、戊子。

④《明太祖实录》卷七十八,洪武六年正月壬子。

横海等水军四卫,添造多橹快舡,练兵防海①等等。

第三条措施是在洪武六年(1373年)进行的。是年正月,朱元璋为从根本上解决天下既定之后,“中外将卒习于安逸,弛武艺”②的问题,命中书省臣同大都督府、御史台、六部等高级官员,定议《教练军士律》。该律规定:

“骑卒必善驰射及枪刀,步兵必善弓弩及枪。

凡射,十二箭内六箭,远可到,近可中者为试中。远可到,将士以一百六十步,军士以一百二十步;近可中,以五十步。

凡射弩,每用十二箭内五箭,远可到:蹶张(弩)以八十步,划车(弩)以一百五十步;近可中:蹶张(弩)四十步,划车(弩)六十步。

凡用枪,以进退习熟为试中。

凡在京卫所,每一卫以五千人为则。内取一千人,令所管指挥、千百户、总小旗,领赴御前试验,余以次轮班。在外都司卫所,每卫于五千内取一千人,令千百户、总小旗,领赴京师一体验试,余以次轮班。其所试军士,如骑卒骑射便熟、善枪刀,步军善弓弩及枪者,所管指挥、干百户、总小旗,各以其能受赏,不中者降罚。军士中者受赏,不中者亦给钱六百文为道里费。

指挥所管军士一千人内,三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四个月;四百至五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五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十个月;六百人至七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七百人以上不中者,指挥使降同知,同知降佥事,佥事降千户。千户所管军士一千人内,二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百人以上不中者,降百户。

 百户所管军士一百人内,二十人至四十人不中者,住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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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明太祖实录》卷七十八,洪武六年正月庚戌、戊午。

半年;四十人至六十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十人以上不中者,降充总旗。

总旗所管五十人内二十五人以上不中、小旗所管十人内五人以上不中者,皆降为军。在京卫所发广西南宁、柳州守御;在外卫所,北方者发极南烟瘴地方,南方者发以北极边卫分守御。

各都指挥使司所试军士四分以上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分以上不中者,都指挥罢职”。①

此律制定后即颁发各卫所遵照执行。

《教练军士律》规定的标准明确具体,要求高而严,赏罚分明,上自都指挥使,下及军士,无一例外,如能严格遵守,则有利于督促将领训练部队。从赏罚的规定看,对各级军官尤为严格,符合治军先治将、练兵先练官的原则。

《教练军士律》颁发执行后,不但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实施赏罚,而且有时还要进行特殊的检查。如洪武十六年(1383年),朝廷令全国卫所驻军选拔1/10训练优秀的军士,在农闲期间分番赴京校阅,按规定以比试的优劣实旋赏罚;边防卫所的军士,由本卫进行校试。②之后又多次实行此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对于武官子弟的军事训练,明廷也有严格的要求。洪武十六年二月,朱元璋下诏规定:“武官子弟习骑射,校艺精熟者始许袭职,不中者有罚。”③二十二年又下诏五军都督府,规定“武臣子弟袭职,试骑步射不中程,令还卫署事,与半俸,二年后仍试如故者,亦降为军”④。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军事训练的质量,连武臣子弟也不能光凭借父兄的特权而滥竽充数。

 由于朱元璋在建明之初及时发现了军队居安忘危、贪图安逸的现象,并采取了有力的措施,从思想上对全军进行了居安虑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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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会典》卷一百三十四《兵部十七·营操》。

②④《明史》卷九十二《兵四·训练》。

③《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五十二,洪武十六年二月壬午。

处治思乱的教育,从组织上加强对军事训练的领导,从制度上制定了严格的训练规定,从而比较顺利地实现了明军从战时训练转变为平时训练的过渡,保持了明军的战斗力,较好地解决了在和平时期明军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使全国卫所驻军,除按规定比例进行屯种外,都能按照严格的规定,进行军事训练。

二、军事教育

设武学,讲兵法,开展军事教育与军事理论研究,是朱元璋为提高各级武官军事理论素养,提高部队战斗力,加强部队建设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朱元璋认为,要使军队能够战胜攻取,除了官兵勇敢健斗之外,更重要的是将帅要知兵法,善谋略,通古今之变,识为将之体。为此,他采取了三条措施:其一是结合训练、运用战例,与将帅一起讲究兵法,研讨理论;其二是请名儒学士,讲述历代兴亡之事、用兵之法;其三是设立武学,对武臣子弟进行基础文化和军事理论教育。

第一条措施在建国战争中已经实行。至正二十三年(1363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朱元璋在金陵鸡笼山检阅骑兵的布阵演习后,便召集华云龙等将领至西苑,对布阵演习进行分析研究,并借此机会要求将帅要精通阵势的变化。他指出:“阵势或圆或方,或纵或横,敛合布散,倏往忽来,使人莫测。”①在这种变化多端,

异常复杂的情况下,善于用兵的将领,要能审察敌人的强弱之处,识别敌人的多寡所在,尔后集中自己的兵力,以少为众,以弱为强,以正应,以奇变,逸己而劳人,伐谋而制胜。这样就能使敌人“虽有勇者莫能施其力,智者莫能用其谋”②,做到百战不殆了。

 第二条措施采用甚多,朱元璋本人曾多次邀请名儒讲述经史,议论形势,谋划方略,为制订军政大计提供依据。因此,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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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明太祖实录》卷十三,癸卯十二月戊午。

将帅在临事决机,智识不足之时,要“亲近儒者,取古人之书,听其议论,以资智识”①。建国以后,朱元璋又面谕武臣,要求他们在治定功成、颁爵受禄后,不要以享有富贵为满足,而要与学者研究学问,使自己成为通达古今之务,识成败之迹的文武相资的将帅。②

第三条措旋是在建国后实施的。据《明史·选举一》和《明史·职官四·儒学》记载,明初的武学一般是指都司、行都司和卫专门设立的儒学,其任务是对武臣子弟进行基础文化和军事理论教育,并操练弓马骑射之术。洪武十七年(1384年),岷州卫设立了儒学,辽东都司设立了都司儒学;二十三年,北平行都司设立了行都司儒学,大宁等卫设立了卫儒学。在这些儒学中,各设教授一人(从九品)、训导二人(未入流),从事教学工作。之后,宣慰司、安抚司也都设立了类似的儒学。这一制度自洪武时期实行后,各代基本相承沿袭,不断发展扩大,军事教育的内容也日益充实。③

 由于朱元璋重视军事训练和军事教育,制度完备,要求严格,使“勇而好斗”的健儿,能练成精壮之兵,把“勇寇诸军”之将,教成智谋之帅;让武臣子弟在成才之年,就学文习武。这些措施的采取,既使朱元璋能够转战南北,用较短的时间,夺取政权,建立了明朝;又使明朝建立后,较好地解决了和平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问题,这是明朝能够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获得巩固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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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祖实录》卷十四,甲辰三月己巳。

②《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九,洪武三年十二月己未。

③据查继佐《罪惟录》志卷之二十六《学校志》记载:洪武“二十年,立辽东诸卫学。”“二十三年,诏置北平行都司儒学。寻边卫咸置学,自大宁始。”“建文四年,始置京卫武学,而卫学之制废。”宣德年间,“重饬卫学。凡卫所,独治一城者,特设卫学,……其卫所与府州县同治,不另设学……”。

三、赏 罚

赏罚严明是朱元璋治军的又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要通过赏功以鼓励军人为国建功,通过罚过以警戒将士遵纪守法。因此,他在战争和进行军事训练过程中,注重赏功罚过,取信全军,收到了令必行,禁必止,军威严肃的效果。

赏功罚过的基本原则是:凡作战勇敢、战功卓著、训练有素、治军有方的官兵,都能受到应有的奖赏;反之,都要受到惩罚和警戒。

奖赏的办法有赐金银衣物、加俸增饷和升官进爵等;罚过的办法有减俸停饷、降职削爵、撤职充军或处以军法等。

奖励战功除个别规定①外,一般是在重大战役之后进行,如在消灭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陈友定、明升、元梁王之战后,都进行了奖赏,而且范围较宽。其中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九月灭张之师返回金陵后,朱元璋论功行赏:封运筹决策和主要将帅李善长、徐达、常遇春为国公,并赏徐达、常遇春、冯宗异等9名战将11~6匹彩缎;赏各卫指挥、千户、百户每人5~3匹彩缎;赏参战军士每人米1石、盐5斤。颁赏以后,又鼓励官兵为“北定中原,以一天下”②之伟业出力。

罚过之严莫过于违反军纪,如至正十五年(1355年),朱元璋所部在攻取太平时,曾下令严禁剽掠民众,有一军士违令抢劫民物,当即被斩,于是全军纪律严整,军威大振。

 朱元璋比较重视赏罚公平,论功行赏,按罪施罚。他认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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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明史·兵四·赏功之制》记载:“唯(洪武)二十九年命沿海卫所指挥、千百户获倭一船及贼者,升一级,赏银五十两,钞五十锭;军士水陆擒灭贼,赏银有差”。此外别无其他赏格规定。

②《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五,吴元年九月辛丑。

于有功的人,“虽所憎必赏”,对于有罪的人,“虽所爱必罚”①。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六月,朱元璋在得知其侄朱文正(时任大都督)因犯军纪而获罪时,即亲至南昌,将其免官后安置于桐庐县(今属浙江)居住。②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赏赐平定四川明升势力的将士时,严格按照功劳大小论定功赏等次:对于战功卓著的傅友德、廖永忠赏赐最高,对于汤和赏赐较低;其余将士,凡有功者无一不赏,连戴过立功者也赏赐不遗;对于作战中有过失的营阳侯杨璟、南雄侯赵庸、永嘉侯朱亮祖,非但无赏,而且令其自省过失。③

洪武朝廷对论功行赏的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对战胜凯旋的高级将领,由中书省移文大都督府,兵部具诸将功绩,吏部具勋爵职名,户、礼二部具赏格,中书省集六部论定功赏等次,奏报皇帝批准,尔后举行隆重的授赏仪式,以示荣耀④,鼓励将领立功建业。对于职务较低的武官和军士,由各部队自行举行授赏仪式。

四、优 抚

赏罚制度主要是对现役官兵进行赏功罚过的制度,而优抚制度则主要是优待高龄和致仕武官、安抚伤残军士和抚恤死亡官兵家属、体恤边远劳苦军士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除军队官兵的后顾之忧,以增强军队建设。

(一)优待高龄和致仕的武官

 对于高龄在朝的武官,可以不必每天上朝,只须“三日或五日一朝,有事则召议之”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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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十二,洪武十年五月戊寅。

②《明太祖实录》卷十六,乙巳六月甲申。

③《明太祖实录》卷七十,洪武四年十二月辛卯。

④《明史》卷五十七《礼十一·论功行赏》。

⑤《明通鉴》卷三《纪三》,太祖洪武三年十二月。

对于高龄和致仕的武官,在物质待遇上从优照顾,不但生前享有高俸厚禄,而且子孙可以袭职,袭职的子孙亡故后,如无人应袭,则仍给其遗属以全俸。①

此外,还在一定时期给致仕武官以临时性的赏赐。如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十月,朝廷“赐在京致仕武官,都督米一百五十石,钞七十五锭;指挥米一百石,钞五十锭;千户、卫镇抚米九十石,钞四十锭;百户、所镇抚米八十石,钞三十锭”②。

洪武二十九年,朝廷颁诏大赉天下卫指挥以下的致仕武臣,根据参军和任职的年限,按照级别等次,赏赐银钞,先后有2500余人至京师领取赏赐的银钞③,详见下表。

洪武二十九年颁布的赏赐卫指挥以下致仕武官的银钞表

从军和任职年代

赏赐银钞数

致仕官职

至仕官职

至正十二年(1352

年)到二十四年之间

从军,洪武十一年

(1378年)前为官者

至正十二年到二十

四年之间从军,洪武

十二年以后为官者;

至正二十五年后从

军,洪武十一年以前

为官者 至正二十

五年以后

从军,洪武

十二年以

后为官者

指挥使

银100两

钞200锭 银90两

钞180锭 银80两

钞160锭

指挥同知

银90两

钞180锭 银80两

钞160锭 银70两

钞140锭

指挥佥事

银80两

钞160锭 银70两

钞140锭 银60两

钞120锭

正千户

仪卫正 银70两

钞140锭 银60两

钞120锭 银50两

钞100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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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会典》卷一百二十二《兵部五·优给》。

②《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十三,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庚午。

③《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七,洪武二十九年九月乙亥。

至正十二年(1352

年)到二十四年之间

从军,洪武十一年

(1378年)前为官者

至正十二年到二十

四年之间从军,洪武

十二年以后为官者;

至正二十五年后从

军,洪武十一年以前

为官者 至正二十

五年以后

从军,洪武

十二年以

后为官者

副千户

卫镇抚

仪卫副 银60曲

钞120锭 银50两

钞100锭 银40陶

钞80锭

百 户

所镇抚 银50两

钞100锭 银40两

钞80锭 银30两

钞60锭

 有时还对有特殊才干和精力未衰的致仕武官再升任军职,以发挥其军事才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十月,朱元璋就颁诏将致仕的卫指挥使1人升任都指挥使,2人升任都指挥同知;将干户4人升任都指挥同知;18人升任都指挥佥事。①

朱元璋优待致仕武官,有利于稳定现役高级将领,使他们为巩固明王朝的统治尽责尽力。这些制度实行的结果,虽然能使高级将领得到优惠待遇,但是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国家也难以支持。因为受封获爵者“天潢日繁,而民赋有限……厥后势不能给,而冒滥转益多”②。

(二)抚恤伤残军士和安抚死者家属

 洪武初期,朝廷就开始对在战争和因公伤残、死亡的军士及其家属,实行抚恤和安抚制度。这些制度逐年颁布实行,其中主要有:在赏赐战功时,阵亡将士的数额要加倍;阵亡军士之妻愿守节者,按常例加倍给以薪米,愿还乡里者给米二石,并派脚力挑送③;军士在作战中阵亡,有妻者月粮全给,三年后守节无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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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洪武二十六年十月丁丑。

②《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六·俸饷》。

③《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九,洪武三年十二月己巳。

月给米六斗,此外还有一些抚恤规定;①对阵亡军官遗下的年幼子女、年老父母,符合优给赡养者,到各卫登记造册,报送兵部批准领取。②

(三)体恤边远地区和劳苦作业的军士

洪武时期,为安定军心,改善待遇,常对在边远地区服役和从事劳苦作业的军士,发给一些临时性的赏赐,拨给一部分米粮、衣物、钱钞,以示体恤。如洪武四年正月和二十六年正二三月,朝廷曾多次给宁夏、陕西、辽东、四川、山西等卫所的守边军士,增发棉衣、棉布、棉花、布绢、钱钞等物,以御苦寒。③又在洪武六年(1373年)九月、二十六年二月,给在临濠造作的军士,以及神策卫的军士、工匠,赏赐大米、冬衣等物品。④此外,朝廷还禁止将领暴虐、苛刻军士,处罚了因功绩卓著而虐杀部下官兵的右丞薛显,将其谪居海南,并将其俸禄的2/3,分给被其虐杀者的家属,作为赡养费用。⑤

 明朝所颁布实行的军事训练、教育、赏罚、优抚等制度和政策、措施,是其建军和治军的重要内容。这些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实行,对于加强明军的训练和教育,提高明军的战斗力,激励将士为国建功,约束官兵遵纪守法,巩固军队,稳定军心,发展和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与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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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明会典》卷一百二十二《兵部五·优给》。

③《明太祖实录》卷六十,洪武四年正月癸卯;卷二百二十四,洪武二十六年正月癸酉;卷二百二十五,洪武二十六年二月甲辰和乙巳;卷二百二十六,洪武二十六年三月戊午。

④《明太祖实录》卷八十五,洪武六年九月丙辰;卷二百二十五,洪武二十六年二月乙巳。

⑤《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九,洪武三年十二月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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