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中国 军事通史之15明代军事史(出版书)》作者:范中义【完结】 > 中国军事通史之15明代军事史.txt

第一节 兵器制造业发展的社会条件及其制度

作者:范中义 当前章节:4847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0

一、社会条件

明初兵器制造的迅速发展,除了以社会经济的全面恢复和发展为基础外,还由于朝廷改变了元朝工匠的应役制度,实行了有利于手工业发展的政策。同时,发达的矿冶业也为兵器制造提供了基本的物质条件,而战争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则是促进这种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促进手工业发展的政策

洪武朝廷在继续保持元末匠户户籍不变的情况下,制订一些促进手工业发展的政策,使元代处于工奴地位的手工业工匠,获得一定的自由,有了一定的从事某些社会性手工生产的积极性。当时制订的主要政策有三:其一是洪武十一年(1378年)五月工部的规定:“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月给薪米盐蔬,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勿拘。”①这一政策虽然规定工匠非服役期间不能领取政府的津贴,但是他们可以利用休工的机会,投入社会生产,从而使当时在京的5000多工匠得到了一定的好处。其二是洪武十九年(1386年)四月工部关于工匠轮班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各地工匠每三年轮番来京服役三个月,服役时带勘合(相当于现在的合同)到工部,听候调拨服役。②参加服役的工匠可免除其家庭所服的其他徭役。这一政策减轻了各地匠户对皇朝的负担,他们因而乐于接受。其三是洪武二十六年,明朝政府根据备部门的役作情况,订定每三年或二年轮班到京服役三个月的工匠为232089名③,称轮班匠户,由工部管辖;把在京师等地固定作工的称住坐匠户,由内府内官监管辖;住坐工匠每月工作10天,由政府支给月粮,其余20天可以自行作业④。两种工匠在规定时间内为政府服役时,虽然仍带有工奴式的生产关系,但其余时间所生产的产品就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这对于发挥有专长工匠的作用,促进手工业的发展,扩大市场手工制品的商品性交流,传播和提高手工技术,都有一定的作用。

同时,朝廷为了管理全国手工业的生产,按行业设置“监”和“局”的机构,其下都设有若干匠作,进行手工业生产。据《明会典》中《工部》和《兵部》的记载统计,当时有戕纸、裱褙、印刷、刊字、铁匠、销金、木、瓦、油漆、神箭、火药等行业的匠作近200种。这些手工业对促进和配合兵器制造业的发展,都有积极的作用,甚至有的是直接为兵器制造配套服务的专业性行业。

(二)矿冶业的发展

 发展矿冶业是发展兵器制造的前提。早在起义战争过程中,朱元璋就重视矿产的开采和金属的冶炼。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四月,在消灭汉政权,夺取湖广地区后,中书省臣向朱元璋报称:

 ————————

①《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十八,洪武十一年五月壬午。

②《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七,洪武十九年四月丙戌。

③④《明会典》卷一百八十九《工部九·工匠二》。

“湖广行省所属州县故有铁冶,方今用武之际,非铁无以资军用,请兴建炉冶,募工炼铁”。①朱元璋批准了中书省的请求,在湖广地区兴炉鼓铸,制造兵器。

明王朝建立后,矿冶业同其他手工业一样,也有相当的发展。洪武初的矿冶业都是官营,后来才准许民间自行开采,出现了官营和民营两种形式。官营由政府派遣官员管理经营,民营须经政府批准,并向政府交纳一定的课额。

明初兴办的官矿有金、银、铜、铁等,其中与兵器制造关系密切的是铜、铅、铁等矿业,官营的铜矿和铅矿并不多,见于史书记载的有池州府洪武五年(1372年)岁课铜18万斤③;洪武十五年,济南、青州、莱州三府役民2660户,采铅323400余斤。③

 官营的铁矿规模较大,设置的冶铁所较多。洪武七年四月,朝廷设置了13个冶铁所,它们分布于江西的进贤、新喻、分宜,湖广的兴国、黄梅,山东的莱芜,广东的阳山,陕西的巩昌,山西的太原、泽州、潞州(以上每处一个),山西的平阳府(二个)等地④。据《明太祖实录》的记载统计,它们每年共炼铁8052987斤⑤。此外,在河南、四川⑥和湖广茶陵也设置了冶铁所⑦。洪武二十年,在工部上奏“山西交城产云子铁,旧贡10万斤,缮治兵器,他处无有”⑧后,即在交城设置了冶铁所。由于各地纷纷设

 ——————————

①《明太祖实录》卷十四,甲辰四月丙午。

②《明太祖实录》卷七十七,洪武五年十二月庚子。

③《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五十,洪武十五年十二月辛丑。

④《明太祖实录》卷八十八,洪武七年四月癸卯。

⑤《明太祖实录》卷八十八,洪武七年四月癸卯。又同书洪武六年九月丙辰条所记,当年各省铁冶数为8503820斤。《明史》卷八十一《食货五》记为岁输铁746万余斤。可见所记数字各有不同,今取《明太祖实录》所记。

⑥⑦《明史》卷八十一《食货五·坑冶》。

⑧《明史》卷八十一《食货五·坑冶》;《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一,洪武二十三年三月辛未。

立冶铁所,产量迅增,至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闰九月,内库已贮铁3743万斤,军需用铁已较充裕,于是朝廷“罢各处铁冶,令民得自采炼,而岁给课程,每三十分取其二”①。由于铁冶的增加和产量的提高,从而为兵器制造提供了数量充裕、质量精良的原材料。

二、制造机构

为了保证战争和加强国防建设的需要,明王朝建立了全国性的兵器制造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系统:工部系统的有关局,内府系统的有关监、局,布政司和都司卫所的军器局。

(一)工部系统的有关局

工部原是中书省下设六部之一,是朝廷主管兵器制造的主要机构。洪武十三年(1370年)罢中书省后直接听命于皇帝。其下所属的营缮、虞衡、都水、屯田等四个清吏司,分别职掌与军事有关的城郭营建、军实之用、舟车建造、军需屯田之事。另有军器局、鞍辔局、宝源局等三个局,专掌或部分掌兵器制造之事。②

 军器局正式设置于洪武十三年。是年正月,朝廷调整军事机构,“罢军需库,置军器局”③,制造各种兵器和鞍辔等器具。洪武二十六年,鞍辔独立成局。军器局专门制造弓箭、刀枪、盔甲④等各种兵器,以及碗口铳、手把铜铳、铳箭头、信炮等各种火器与附件。⑤鞍辔局最初统于军器局中,承造鞍辔和部分兵器,自洪武二十六年独立成局后,鞍辔局便专掌鞍辔制造之事。⑥

 ——————————

①《明太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二,洪武二十八年闰九月庚寅。三十取二,即每产30斤课税2斤。

②《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工部》。

③《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九,洪武十三年正月丁未。

④⑤⑥《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兵十四·军器》。洪武十三年正月。

 宝源局设置于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年)二月,其主要任务是铸造大中通宝钱①,并不是铸造兵器的机构,有关明代的史书中也未见有此记载。但是,在近年来出土的一些洪武年间制造的碗口铳和手铳中,铳身镌有“宝源局造”等字样的火铳已屡有所见,可见宝源局当时也是承担部分兵器制造尤其是火铳的制造。

(二)内府系统的有关监、局

由于明廷视火器为神物,对其制造与使用控制很严,所以有相当一部分火器由内府系统的有关监、局、库制造和贮存。

内官局设置于洪武十七年(1384年),其下设有火药作②,配制各种火药。

兵仗局设置于洪武二十八年,专门制造碗口铳、手把铜铳、铳箭头、信炮等火器,以及它们的附件。其下设有火药司③。

(三)各布政司和都司卫所的军器局

 这是地方性的兵器制造,一般由布政司下属的军器局和都司下属的卫军器局制造。如洪武四年十一月、十一年五月、十六年十一月、十七年八月,朝廷曾先后命令各布政司和直隶各府,制造马步军刀、弓弩铠甲等兵器和装具。④二十年又命令都司卫所设立军器局,制造兵器。⑤实际上,有的卫早已设置了军器局,如1971年秋,在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黑城公社出土的一件铜手铳上,就刻有“洪武十年”、“袁州卫军器局”⑥等字;同时,在相距不远的托克托城,也出土了一件刻有“洪武十年”、“袁州卫军器局”的铜手铳⑦。这说明有的卫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朝廷设立军器局以前,就已经设立军器局制造兵器了。

 ——————————

①《明太祖实录》卷九,辛丑二月己亥。

②③《明史》卷七十四《职官三·宦官》。

④⑤《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兵十四·军器》洪武四年十一月、十一年五月、十六年一月、十七年八月、二十年。

⑥崔溶:《内蒙古发现的明初铜火铳》,《文物》1973年第11期。

⑦李逸友:《内蒙古托克托城的考古发现》,《文物资料丛刊》1981年第4期。

三、制造和关领制度

洪武时期关于兵器制造、关领和调配,都有严格的制度。

(一)制造制度

明初的兵器制造,先由各都司卫所提出需用数量,经兵部武库清吏司造册送工部,朝廷批准后,工部负责组织有关的局制造,有的下达地方布政司所属的军器局制造。工部必须经常检查库存数量,如有短缺,也可申请补造,以备军需。兵器制成后,须由工部会同兵部,派人进行检查验收。有的兵器还须刻上制造者姓名,以备检查,如出土的洪武铳大多刻有制造者的姓名。各布政司和都司卫下属兵器制造机构所造的兵器,一般由本地或本军仓库贮存,由工部调拨本地驻军或其他地区的驻军使用。

(二)关领制度

平时,各地驻军根据需要和缺额,提出关领数量,由兵部移文工部,经严格审核后登记造册,按数拨给。同时要求官军在关领兵器时要记上姓名,如有损失,即令偿官。①

战时,奉命出征的官军,应按需要由兵部移文工部,经过严格审核后发给。②

各边地卫所驻军所用军器,一般由工部按其所需之数进行调拨,或者从就近的内地都司卫所岁造的兵器中调拨。③

 各地卫所驻军在关领兵器时,必须严格遵守兵器装备的比例:每百户装备火钪10、刀牌20、弓箭30、枪40④;每艘海运船装备黑漆二意角弓20张、弦40条、黑漆铫子箭2000支、手铳6个、碗口铳4个、箭200支、火箭20支、火叉20把、蒺藜炮10个、

 ——————————

①③《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兵十四·军器》洪武二十五年、二十六年。

②《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兵部》。

④《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九,洪武十三年正月丁未。

铳马子1000个、神机箭2000支、摆锡铁甲20副;侍卫大汉将军、披执团营官军、京城九门及城上摆列张挂兵器,也须按年数兑换。①

洪武时期设置的兵器制造机构,具有中央与地方相结合,军队与地方并举,火器与冷器兼重的特点。这有利于就地挑选和集中技术水平较高的民匠,利用当地较好的设备和原材料,按照统一设计的规格,制造出大量的精良兵器,以满足战争、改善军队装备和加强国防建设的需要。当时制定的许多制度,保证了兵器

制造的质量,有利于对兵器的管理,既能满足军队的需要,又能加强对兵器的严密控制,不致因为兵器的散失而发生意外事件。但是,由于兵器都是在官办的手工业作坊中制造的,其全部制造费用都必须由国家拨给,作为纯消耗性的财政支出,这就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加重人民的负担。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