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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洪武时期军事制度的继承和改革

作者:范中义 当前章节:12089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0

一、调整兵役制度

洪武时期制订的兵役制度,经过30多年,有的虽然继续可行,但有的已明显地不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永乐朝廷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建明之初,军队士兵的来源主要有从征、归附、谪发、垛集等渠道。随着时间的推移,前两者已经很少,需要采取别的办法征集兵员,才能保持军队的数额。因此,朱棣采纳了关于修改兵役制度的意见,命礼部会同各官员进行审议,制定了《垛集军更代法》,对原有的垛集法作了修改。原垛集法的要点是集三民户为一个垛集单位,其中一户为正户,应服军役,其他二户为贴户,帮贴正户。按此法规定,到军队服役的军士,都是正户户下应役的丁壮;军士亡故,只有在正户有一丁的情况下,才勾补贴户。①经过修改后颁布的《垛集军更代法》则规定,正户和贴户的编佥依然如旧,但是应服役的不仅是正户,而是改为由正户与贴户“轮次更代,周而复始”地赴军中服役;如果贴户只有一丁,就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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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会典》卷一百五十四《兵部三十七·勾补》。

其军役;凡有人当军的家庭可免除一丁的差役。①此法推行后,保证了军士的来源。为了不因垛集军士而影响农田耕种,当时北平布政司还奏请朝廷在北平、保定、水平三府中采用变通的办法:将应服军役者登记名册,尔后放还耕种,待有警时再行征用。朱棣采纳了这一建议。②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也采用垛集丁壮为军士,以充实备边兵力的做法。如永乐三年(1405年)六月,宁夏总兵官左都督何福奏请将“灵州(治今宁夏灵武)鞑靼垛集为兵,以足边备”③。

为了保证军队的数额,当时还实行严格的勾补军士的规定。如永乐十七年规定,凡是应勾服役的军人,如违限半年以上者要发配充军。宣德年间(1426~1435年),又制订了许多严格的处罚应勾军人违期的规定④。

由于修订了征集军士法,所以永乐时期始终保持一支数额庞大的军队。据永乐二年八月都察院左都御史陈瑛奏称,当时全国人户不过1000多万,而军户竞有200万之多⑤,占全国人户的18%多。在宣德时期,这种垛集军士法依旧被朝廷所用。

二、修订屯田制度

 在朱元璋推行寓兵于农的政策下,明初兴起的军屯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规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朱棣即位之初,即命官员往北平安插屯田军民,整理军屯秩序,命五军都督府总摄全国军屯之事。与此同时,又修订和制订了一些军屯制度,从而把军屯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归纳起来,当时的军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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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宗实录》卷十五,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壬戌。

②《明太宗实录》卷十五,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壬申。

③《明太宗实录》卷四十三,永乐三年六月乙丑。

④《明会典》卷一百五十四《兵部三十七·勾补》。

⑤《明太宗实录》卷三十三,永乐二年八月庚寅。

大致有如下几方面的改革和创新。

(一)制定《屯田官军赏罚例》

此例于永乐二年正月颁布实行。按照规定,每屯种一分军田的军士,其生产的大米,除保证每人每年食用12石外,还必须平均存余6石,多者赏钞,缺者罚俸。①为了便于统一标准实行赏罚,按户部尚书郁新的建议,对于生产粮食品种不一的地区,也都以米为折算标准:粟谷、糜粟、大麦、荞稷二石,稻谷、萄秫二石五斗,穆稗三石,各折米一石;小麦、芝麻、豆类与米相等。如果所在都司屯田军士均余米12石者,各级官员可得到不同数额的赏钞:百户100锭,千户110锭,指挥120锭,都指挥130锭;人均余米11石至7石五斗者,各级官员不赏不罚。人均余5~1石者,各级官员都要被罚俸。罚俸的数额分别是:百户1~5个月,千户20日至4个月,指挥15日至3个月,都指挥10日至2个月;人均产量无余者,百户、千户、指挥、都指挥,要分别罚俸6、5、4、3个月。如果屯田军士人均产米不足自给之数12石者,各级官员都要按所欠缺的石数罚俸:人均缺米1~6石者,罚俸的数额是百户7~12个月,千户6~11个月,指挥5~10个月,都指挥4~9个月。

对于屯田军士,则按所产的人均余米数多少支给月粮。如人均余米12至11石者,月粮全支米;人均余米10~7石者,总旗月粮支米1石2斗至8斗,小旗1石至7斗,军士9~6斗。如果人均余米不足6石和余米不足12石者,总旗、小旗和军士的月粮,仍分别按8、7、6斗支给。

如果所在都司屯田军士人均余米超过12石者,只上交12石给粮仓,其多余部分由所在单位自用。

上述规定,直隶地区由巡按监察御史审核、监督执行,京外地区由按察司官审核、监督执行。②但是由于各地的屯田肥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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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史》卷七十七《食货一·屯田之制》。

②《明太宗实录》卷二十七,永乐二年正月丁巳。

同,收获也有差异,故应区别对待。为此,朝廷又命名各地官军试种样田,以其岁收之数作为考较当地产粮的标准。条例实行后,由于太原右卫千户陈淮所种的样田收获较多,除满足军士岁用之外,人均余粮达到23石,于是朱棣下令给予重赏,并命户部制定详细的超产赏例:余粮在30、25、20、15石以上者,分别赏钞6、5、4、3锭。1①宁夏总兵官何福因积谷较多,朱棣即赐敕褒美。②

由于这个赏罚条例把屯田军士屯种的产量,同官兵的收入结合起来,所以对促进屯田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它在永乐时期得到了较好的贯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此条例便逐渐被玩忽职守者废弛了。另一方面,从赏罚的数额看,在受赏时,官位越高,得赏越多。相反,在受罚时,官位越高,所罚减轻,受罚最重的是屯田军士。这也是封建社会阶级和等级压迫、剥削关系,在军队屯田收入分配问题上的反映。

(二)修订其他屯田制度

首先是修订全国卫所驻军中屯田与守城军士的人数比例。主要是根据驻军所在地的军事形势和土地状况,确定屯守军士的数额。一般在临边而险要之地,守御军士要多于屯田军士;在内地或虽偏僻而非冲要之处,守御军士可少于屯田军士;军事形势虽然险要,但运输比较困难的地方,守御军士也要少于屯田军士。③

 其次是修订屯所条例。永乐二年(1404年)规定,凡屯军100名以上委百户1员,300名以上委千户1员,500名以上委指挥1员提督,不够100名亦委百户1员提督。永乐三年,更定屯田则例。按此则例规定,每百户所管旗军112名,或100名、70~80名;千户所管10个百户所或7~3个百户所,卫指挥管5个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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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宗实录》卷三十六,永乐二年十一月壬寅。

②《明史》卷七十七《食货一·屯田之制》。

③《明太宗实录》卷三十,永乐二年四月甲午。洪武时期,在个别地区也有守多于屯田的规定,但没有作统一的规定。

所或3个千户所、2个千户所①,从而形成了屯田的卫所编制,加强了组织领导。后又规定屯军在六十岁以上,以及残疾、幼小者,只要求耕以自食,不受条例限制。屯军如果因公事妨碍农田作业者,免征其子粒。②

其三是修筑屯堡。洪武时期虽然也设有“屯堡”,但并非专门为保护屯田而筑。永乐二年八月,朱棣谕示宁夏总兵官左都督何福,修筑屯堡,保护屯田,以防外族侵扰。他要求在四五个屯之间,选择1个有水草的屯,在其四周挖宽1丈5尺、深7尺半左右的壕,并筑高2丈、开有8门的土城。尔后可将附近四五个屯生产的粮草和装备等辎重贮存于此屯内。军士平时各居本屯耕牧,有警时,则驱牛羊从8门进入土城固守,以待援兵来救。⑧之后,又将此法推行至各边,不过对各地筑堡数未作规定,可因地制宜而设,“每小屯五、七所,或四五所”,只要近便择地而筑即可。④

 此外,永乐朝廷还采用妥善安置屯田军士,帮助解决耕牛、种子,改善屯田经营管理等方式,促进军屯的发展,当时“东自辽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阯,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矣”⑤。由于屯田数额的逐渐增加,屯田子粒占国家粮食总收入的比例相当可观。据永乐三年(1405年)的会计数字公布,当年的赋税粮为31133993石,屯田子粒为22467700石,两者合计为53601693石,屯田子粒占40%以上⑥,是比例最高的年景之一。永乐十三年的屯田子粒,占国家赋税粮食总收入的31.7%⑦,是一般年景的比例。永乐十八年的屯田子粒,占国家赋税粮食总收入的16%多一点,是屯田条例执行松懈、比例最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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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

②⑤《明史》卷七十七《食货一·屯田之制》。

③《明太宗实录》卷三十三,永乐二年八月丙申。

④《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五十五,永乐十二年九月丁酉。

⑥⑦《明太宗实录》卷四十九、卷一百七十一。

年景之一①。按永乐时期军户约占全国人户不到1/5计算,当时的屯田子粒不但基本上能够满足军饷所需,而且还有所积余,基本上实现了军屯的主要目的。但是,永乐十三年(1415年)以后,屯田子粒逐年下降,说明军屯的制度已逐渐松弛。至宣德三年(1428年),宣宗已慨叹军屯“徒有虚名”而无其实了。宣德十年,屯田子粒降至200余万石,此后甚至降到100余万石,但大多是在200多万至300多万石之间长期徘徊,终明之世,也没有超过400万石。

三、改革军事训练制度

以军事手段取得帝位的朱棣,极为重视军事训练,认为“军官须谙韬略,勤练习,以精武事”②。为此,他指令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军事训练制度。

(一)京营训练制度化

永乐时期,除按原制定的《教练军事律》严格训练各地官军外,特别重视加强在京各营的军事训练。

首先,在京军三大营中,专门编制管操官掌管军事训练。其中五军营掌马步官军的训练,神机营掌官军使用神机枪炮的训练。

其次,对京军三大营下辖的二级和三级营的训练,又作了具体的分工:如围子手营专管上直叉刀手和京卫中的幼官和应袭舍人的训练;殚忠效义营下辖的殚忠营和效义营,分别掌管京卫中的报效舍人和报效余丁的训练。

 第三,三大营除了分别训练单兵的弓马骑射、神机枪炮的射击技术和战术外,还要合练营阵和战法。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三大营之间协同作战的阵法和战法训练。朱棣为此还提出了明确的训练原则(见本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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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宗实录》卷二百三十二。

②《明太宗实录》卷七十一,永乐五年九月丙子。

(二)增订袭职武官子弟军训的规定

朱棣根据当时袭职武官子弟中存在着“生于豢养,习于骄惰,不闲武事,滥嗣爵禄,无益国家”①的种种弊端,下令兵部和五军都督府,除按原有规定执行外,又作了新的严格规定:一试不中者,戍开平;二试不中者,戍交阯;三试不中者,戍烟瘴之地②。这一规定,对当时滥于袭职的武官子弟,起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对保证袭职武官的质量,有积极的意义。

(三)建立集中军训的抽查检阅制度

永乐十三年(1415年)十一月,朱棣命周王、肃王、晋王、秦王等,在王府护卫军中选步骑兵5000,由武官率领,于次年正月赴真定集中操练。与此同时,命陕西、甘肃守将,在其所属部队中选拔步骑兵,由能干的指挥和千户统领,于次年春赴真定集中操练;并命宁夏、大同、辽东诸守将,河南、山东、山西、陕西都司,中都留守司,徐州、宿迂、沂水、邳州、淮安、扬州、武平、归德、睢阳、潼关等卫,也在其所属部队中选拔步骑兵,由能干的指挥和千户统领,于次年春赴德州集中操练。朝廷还安排在适当时机,分别调各部赴京城接受抽查性检阅,以检验其训练情况。朱棣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是要使军队在和平时期做到“军士必练习,器械必锋利,队伍必严肃”③,以保持军队的战斗力。

(四)制定明确的《军中赏罚号令》

 朱棣于永乐十二年四月用兵漠北途中,颁布了《军中赏罚号令》④。《号令》规定的赏功内容有:“凡交锋之际,突出敌背杀败贼众者;勇敢入阵斩将搴旗者;本队已胜,别队胜负未决,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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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明太宗实录》卷一百三十四,永乐十年十一月戊子。

③《明太宗实录》卷.百七十,永乐十三年十一月辛亥。

④《军中赏罚号令》、《明史·兵四》、《明通鉴》卷十六和《明太宗实录》卷一百五十,都说颁布于永乐十二年四月己酉,(明)王世贞《弁山堂别集》卷六十五《亲征考》,将此号令颁布的时间只定为永乐八年,而无具体的月日,且条文内容在文字上与上述二书多有不同。本书从《明史》、《明通鉴》、《国榷》、《明太宗实录》的记载。

救援克敌者,受命能任事,出奇破贼成功者,皆为奇功。齐力前进、首先败贼者;前队交锋未决、后队向前败贼者,皆为首功。军行及营中擒获奸细者,亦准首功。余皆次功”①。立功者除能得到记功的奖励外,有的还能获得数额不等的赏银。《号令》规定的罚过内容有:不尽力杀敌者、临阵脱逃者、泄漏军情者、妄谈灾异妖言者,都要问斩;知逃军而不报者、抢虏人口马匹财物者、故意抛弃或盗卖军器者,都要治以重罪;由于平时不能抚恤军士、不能精选操练、不能整刷队伍而造成抗敌不力者,全伍都要问斩。《号令》规定的赏罚内容完备,详细严密,多达五六十条②,体现了朱棣严于训练,重在实践,赏重罚严的治军思想。

四、调整马政机构和修订马政制度

朱棣对于军马的牧养极为重视,早在就藩北平守边之时,就多次同蒙古骑兵交锋,深知军马的重要。即位以后多次强调马政为国家的重务,认为要守御北边,必须牧养军马,而当时全国仅有军马23700余匹③,不能满足边警之需。为此他采取了调整和增设马政机构、修订马政制度,实行军民齐养、养买并举的方针,大力发展军马牧养事业。

(一)调整和增设马政机构

永乐元年(1403年),朱棣首先将原设置于北平的行太仆寺,改为北京行太仆寺。④十八年,即迁都北京的前一年,将行仆寺改为太仆寺。掌管北直隶地区卫所及山东、河南的马政。⑤原设在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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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史)卷九十二《兵四·赏功之制》。

②《明太宗实录》卷一百五十,永乐十二年四月己酉。

③《明太宗实录》卷十五,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丁卯。

④《明史》卷七十四《职官三·太仆寺》。

⑤山东、河南养马自宣德、正统年间开始。

州的太仆寺改为南京太仆寺,掌管应天等六府二州的马政。①

永乐四年(1406年)九月,为扩大官养军马数量,先后增设了陕西、甘肃、北京和辽东4个苑马寺。寺设卿1人、少卿1人、寺丞1人、主簿1人。寺统6监,监统4苑。监设监正监副各1人,苑设圉长1人,1圉长领50养马夫,每夫养军马10匹。各苑按牧地广狭分为上中下三等,上苑牧马万匹,中苑牧马7000匹,下苑4000匹。②由于各苑马寺牧地广阔,水草丰富,大大加快了军马的牧养。这是朱棣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仅此一项措旅,如完全落实,就有96苑,牧养几十万匹军马。永乐十八年,革北京苑马寺及6监24苑,并入太仆寺。③

对承担养马任务的各地驻军,由所在都司派人管理,每卫由指挥1人、千户所由千户1人、百户所由百户1人专管孳牧。京师和南北两直隶卫所的马政,直接归两京太仆寺管理。永乐十一年,朱棣命锦衣等卫、,五军等营,在顺天府设置草场,在外卫所也设置一定的草场,供各部于春末夏初牧放在营马匹,至九月终回营,以保障在役军马的放牧。④

由于调整和增设马政机构,扩大了民间养马地区,新增了官养的监苑,因而促进了军马牧养事业的迅速发展。

(二)不断修订养马条例

 永乐十一年,朝廷规定北京8府每5个养马户养马1匹,每牡马1匹牝马4匹为1群,免除税粮。永乐十三年(1415年),又改为计丁养马:15丁以下养1匹,16丁以上养2匹,迁发种田者不论其丁多少,每7户养1匹,免罪为良民。由于马匹繁殖迅速,缺少养马人,于是在十四年又修订北方养马条例:北京8府5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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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史》卷七十四《职官三·太仆寺》。

②《明太宗实录》卷五十九,永乐四年九月壬戌、壬辰。当时甘肃、陕西只设2监、监统2苑,后各增至6监24苑。辽东和北京二苑马市各统6监。

③《明太宗实录》卷二百三十一,永乐十八年十一月甲戌。

④《明会典》卷一百五十一《兵部三十四·马政二·营卫放牧》。

养一匹。永乐十五年,重定南方养马例:凤阳、庐州、扬州、滁州等江北各府州5丁养1匹,太平、应天、镇江等江南各府10丁养1匹。①

对于军卫养马,永乐三年也规定了一些制度,各卫所必须每3年造册一次,统计马匹数量,由管马官到京考核。十四年,由于北方马匹数量大增,民养难以承担,所以令蓟州以东至山海关诸卫,屯田军士每人养种马1匹,免交屯田子粒。②

朱棣即位之初,为了加快马匹的繁殖,取消了洪武时期民间不准私养马匹的禁令,于永乐元年七月,命兵部榜谕全国,“听军民皆畜马,官府不得禁”③,并准许自由买卖。这对于促进军马的繁殖,起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三)扩大茶马互市的范围和规模

为了迅速改变战马奇缺和安抚少数民族的政治需要,永乐朝廷在大力发展养马的同时,还采取增设马市和茶马司的方法,把洪武时期实行的茶马互市制度,扩大到更多的少数民族地区,以期增加购马的数量。当时除了在原有的茶马市场互换茶马外,还在甘州、凉州、兰州、宁夏等地设置了随来随去的不定期马市,以接待西域各族和蒙古族的卖马者。永乐三年,朱棣在辽东增设开原、广宁等三处马市,购买女真族和朵颜三卫蒙古族的马匹④。为吸引卖马者,朱棣还下令用好茶和提高价格的政策,以换取和购买少数民族的马匹。由于政策的放宽和措旋的得力,购马数额显著增加。如永乐八年(1410年)十一月,河州(今甘肃临夏县东北)茶马司报告,他们在短期内就收购各族马匹7714匹⑤。

 由于上述制度的改革和措施的得力,永乐年间的马匹迅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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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明会典》卷一百五十《兵部三十三·马政一》、《民间孳牧》、《军卫孳牧》。

③《明太宗实录》卷二十一,永乐元年七月丙戌。

④《明太宗实录》卷四十,永乐三年三月丁酉、癸卯。

⑤《明太宗实录》卷一百十,永乐八年十一月乙丑。

加。如以建文四年(1402年)底全国仅有的23700余匹军马为基数,永乐二年底便翻了一番(49213匹①)。至永乐七年底已增至96431匹②,为次年朱棣第一次用兵漠北,准备了必要的军马。永乐十一年底的军马数竟为基数的十倍(234855匹③)。到二十二年底,全国拥有军马数已达1736618匹④,相当于朱棣登极时军马数的73倍。军马数量连续大幅度的增长,为明军扩大骑兵编制,五次驰骋北疆,反击袭扰明边的蒙古骑兵,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在战略上实现了以骑制骑的目的。当然,养马数额的巨大,也给养马的丁夫和军士带来沉重的负担。民夫5丁1马和军士1人1马,以及倒马和生驹数额不足还要赔偿的制度,使养马人负担过重。

明代前期的军马牧养事业,虽然在永乐时期发展到了高峰,但是自永乐十八年将北京苑马寺并入太仆寺⑤,牧马军士被调往守备保安后,其下属6监24苑牧养的马匹便归入民间牧养,减少了官牧军马的数额。仁宗在位不到1年,停止了向西域各民族购买马匹,又减少了军马的来源。自宣德以后,祖制渐废,所以军马数额逐年减少,牧养事业开始滑坡,影响骑兵和边防的建设。

五、增订驿传制度和建立新的驿传网

在洪武时期驿传事业的基础上,永乐朝廷又通过增订驿传制度、增设机构、建立新的驿传网等措施,把驿传事业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增订驿传制度

 主要是增订限制给驿范围的制度。为了控制乘驿人员,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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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分见《明太宗实录》卷三十七、卷九十九、卷一百四十六各卷公布的年底会计数。

④《明仁宗实录》卷五下,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

⑤《明史》卷七十五《职官四·苑马寺》。

增加驿站的负担,朱棣在称帝后的第二个月,即命兵部谕示京内外诸司,“唯军机重务,以符验给驿,余并禁止”①。至永乐元年(1403年)十一月,又颁布了《给驿传例》,规定:“凡五府、六部、都察院遣人驰驿干办公事,而必同都司、布政司、按察司自委官者,水路许用驿船。若都司、布政司、按察司自委官并承差人等,于各府州县催办公事者,水路,都司所委官乘军卫快船,布政、按察二司所委官及承差人等乘递运船;陆路,都司所委官乘自己官下马、骡、驴,布政、按察二司委官乘官给马、骡、驴,承差人等悉自备。诸番朝贡使至市舶提举司驰报者给驿。”②对于这个限制很严的《给驿传例》,各地衙门有相当一部分未依例行事。永乐十年,朱棣在各地朝觐官员1500余人齐集京师时,借都察院奏报各地不按期交回“勘合”(即乘驿的凭证),因而违反《给驿传例》的机会,下令检查,结果只有80人符合规定,当即奖赏守法者,警告违法者。各地官员因害怕违例受罚,所以永乐后期仍能保证《给驿传例》的实行。

到宣德时期,由于放宽了给驿的范围,突破了《给驿传例》,加重了各驿站的负担,各种驿弊也开始萌生,虽然在宣德时期尚未蔓延成害,但是也为明代中期驿政的废弛,留下了不良后果。

(二)南京兵部分掌南直隶驿传

朱棣实行两京制后,由南京兵部车驾清吏司职掌南直隶驿传事宜。南京兵部车驾清吏司下设6科。都吏科掌快马船只调动,发给船票勘合,按照差拨条例,管理总库及经费开支。递发科按照给驿条例,应付勘合火牌,掌管前关及三关摆渡。会同科掌管南京会馆马匹征派及馆夫编制等。其余马政、力士、草料三科的职掌,也与驿传事宜有关。

(三)增设馆驿

 设立两京会同馆。在北平改为北京后,明廷于永乐六年(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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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宗实录》卷十下,洪武三十五年七月戊申。

②《明太宗实录》卷二十五,永乐元年十一月丁亥。

年)八月,将顺天府的燕台驿改为北京会同馆;迁都北京后,原南京会同馆继续保留。北京会同馆编馆夫300名,设马171匹,驴137头。南京会同馆编馆夫100名,设马45匹,驴25头。铺陈和饭食标准都有明确规定,住馆人员凭火印木牌出入,事毕交回。会同馆须按规定对来往官员和贡使,提供马匹等交通工具。

设立接待各国来华使者的馆舍。永乐初,外国来华使臣通商贸易者日益增多,朝廷遂于永乐三年在浙江、福建、广东3处市舶司所在地分别设立安远、来远、怀远3驿,接待来华使臣。五年,又特设蒙古、女真、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缅甸等8馆,接待少数民族来京官员。

(四)开辟新的驿传线和建立新的驿站

运河驿传线路 朱棣迁都北京后,即修治运河,以供漕运和驿传之需。永乐时,从南京经山东到北京之间,共设陆路驿站29处,水路驿站41处,并增设若干递运所。

东北驿传线路 永乐七年闰四月,明廷正式建立奴儿干都司,以加强对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流域广大地区的统治。为方便驿传,从永乐七年至十年,在辽东都司境外,共建满泾等45个驿站①,沟通了奴干都司与内地的联系。

川藏驿传线路 永乐十二年(1414年)正月,朝廷命中官杨三保出使西藏,依靠汉藏等族人民,增设驿站,修通了从乌斯藏(今西藏)到四川的驿传线路,加强了西藏与内地的联系②。

在内地一些驿传线路增设驿站 永乐六年十一月,在山东高唐、恩县、德州(分别是今山东高唐、许官店、德州)三地建立马驿③。十二月,又设置天全六番招讨司太平驿④。

 (五)以北京为中心的新驿传网的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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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太宗实录》卷一百三十三,永乐十年十月丁卯。

②《明史》卷三百三十一《西域三·阐化王》。

③《明太宗实录》卷八十五,永乐六年十一月壬子。

④《明太宗实录》卷八十六,永乐六年十二月丁酉。

明代前期,在洪武时期奠定的基础上,经过永乐时期的开拓,至宣德时期,以北京为中心,通向全国各地的新的驿传网已经形成。

东路:陆路经通州、蓟州、山海关沿线的各驿站,直达辽东都司所在地辽阳城;又以辽阳为中心,与三万卫治所开原及其以北的奴儿干都司、东南的九连城、南面的全州卫相接。水路从通州沿大运河南下,通达南京及江南各府和军事要地。

东北路:经顺义,出独石口至开平卫治所。

山东路:经良乡、德州、至济南。

浙江、福建路:经通州、涿州、德州、济南,至杭州府和福州府。

江西、广西路:经良乡、涿州、德州、徐州、凤阳府定远县,折而向西南,经庐州、桐城、到江西、广西。

河南、湖广、广西路:经良乡、涿州、真定、顺德、卫辉府,至河南,尔后由河南至湖广、广西。

山西路:经良乡、涿州、真定府,西行经井陉、孟县,至山西太原。

陕西、四川路:经良乡、涿州、卫辉府、西行至陕西、四川;又以西安府为中心,联接西北各驿站;从四川又可以接通西藏各驿路。

贵州、云南路:经通州至卫辉府渡黄河,南行过郑州、南阳入湖广,经襄阳、常德、沅州,至贵州、云南。

从北京通向各都司和13个布政司所在地后,又可通达它们下属的卫所和府州县各驿,从而形成了全国新的驿传网。

除上述驿传网外,北部长城沿线,东自山海关西至嘉峪关,也都依次有驿站相联,有驿路相通,以便传递军情、转输军需。

明代前期,自洪武至宣德,经过不断的增辟和扩展,发展了前人开辟的驿传网,既保证了当时国内军情、公文的传递和官员的往来、军队的调动、军需的转输,也扩大了同东南亚国家的交流,对明初国家的兴旺发达,起了积极的作用。

※ ※ ※

朱棣在形势险恶的情况下,以800精兵起事,挫败了朝廷的.进攻,并很快转入反攻。在不到3年的时间内,消灭朝廷的百万大军,夺取天下,不愧为有勇有谋的军事家。从其用兵来看,有如下特点:

善于智取。在王邸被包围,形势岌岌可危的情况下,他智擒谢贵、张呙,一举改变了北平城内的不利形势,而使自己处于主动的地位。他又以智谋挟持了宁王朱权,消除了背后的威胁,扩大了自己的实力。

善于击敌弱部。雄县之战中,杨松前出,首先予以歼灭,然后扩大战果。对德州、定州、沧州之敌,先攻城池不坚的沧州,以计麻痹之,然后歼灭之。

善于调动敌人。以计诱敌于滹沱河北岸,诱敌至北平坚城之下,诱敌于严寒援大同,诱敌出坚城真定等等,都调动了敌人,取得了耗敌、歼敌的良好效果。

善于出敌不意。中秋节击杨松,以小部队绕上游渡淮河,突击守敌等,均获得了胜利。

善于利用天时、地利。白沟河、夹河:藁城之战,均乘大风将敌击败;淝河之战,则利用敌人不疑的地平树少之处设伏,击败敌人。

总之,足智多谋的朱棣在这场开始对其极不利的战争中,是一个驾驭战争的能手,始终掌握着战争的主动权,从而能步步夺取战争的胜利,直至夺取整个天下。

夺取天下的朱棣又显露出他巩固政权的才能。朱棣虽然也削藩,但没有走朱允蚊的老路,诸王军权悄然被夺。他以更换将领的办法,迅速使原来朱允蚊朝廷的军队,效忠于他。他迅速扩大了京师的军队,真正做到居重驭轻。他建立了京军三大营,手中握有一支外御强敌,内息“叛乱”的战略机动力量。这些使他作、为“强藩”夺取的帝位十分巩固。

朱棣在军队建设上的突出成就是屯田和马政。他的屯田制度比朱元璋更加完善,屯田子粒完全可以供给军队的粮饷。他在马政方面采取的措施,使战马数成十倍地增加,其成就远远超过朱元璋。而这些对于巩固政权,发展经济,抵御外敌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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