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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俸禄和兵饷

作者:邱心田 当前章节:5004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9

俸禄和兵饷是封建国家为豢养官将和常备军所开销的固定经费,是统治阶级维系国家行政权力和军事职能正常运转的必要前提。清军入关以后,随着常备兵制的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军队的俸禄和兵饷制度也逐渐建立起来。

一、 武官俸禄

俸禄是清政府发给官将的银、米,其中包括正俸、恩俸、养廉、津贴等项。这项制度,大致确立于顺、康两代,至乾隆中叶渐趋完备。

正俸是法定的正式俸给,因经年计算,又称年俸。文武官职的俸禄,按品级(即从正一品、从一品到正九品、从九品,共九品十八级)支给。各品级武官的正俸由俸银和禄米二项构成。在京武官的俸银,自正、从一品的180两①至从九品的31. 52两;禄米,自正、从一品的180斛至从九品的31. 52斛,分别有差。

在外各省的武官俸额也是按品级颁发,但与在京武官不同,其品位少,俸额低。俸额自正一品的95.812两、从一品的81.6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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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制,16两为1斤,1两合37.3克。

两,至七品的12 .471两,分别有差。在外武官无禄米,但却另给“薪银”,自一品的144两至七品的33.0352两,多少有差①,参照《清朝文献通考》卷八九列表如下:

附:武官俸禄表

类别

数额

品级 在 京 武 官 外 省 武 官

俸银

(两) 禄米

(斛) 职务举例

俸银

(两) 薪银

(两) 职务举例

正 品 180 180 领侍卫内大臣 95. 812 144

从一品

180

180

满、蒙、汉八

旗都统

81. 6942

144

驻防将军、部

统、提督

正一品

155

155

满、蒙、汉副

都统

67 .576

144

驻防副都统、

总兵

从二品 155 155 散秩大臣 53.458 144 副将

正二品 130 130 包衣护军统领 39.34 120 参将、城守尉

从三品

130

130

包衣骁骑参领

39.34

120

驻防协领、游

正四品

105

105

副前锋参领、

佐领

27.394

72

防守尉、都司

从四品 105 105 包衣佐领 27.394 72 察哈尔副参领

正五品

80

80

步军校、监守

信炮官

18 .76

48

守备

从五品 80 80 委署护军参领 18 ,76 48 守御所千总

正六品

60

60

亲军校、前锋

14 .9648

33.0352

营千总

从六品 60 60 委署步军校 14 .9648 33.0352 卫千总

正七品 45 45 城门吏 12.471 33,0352 把总

从七品 45 45 七品典仪 12. 471 33.0352

正八品 40 40 八品荫监生 外委千总

从八品

40

40

委署亲军校、

委署前锋校

正九品 33.1 33.1 各营蓝翎长 外委千总

从九品

31,5

31.5

太仆寺马厂委

署协 额外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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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文献通号》卷四二,《国用·俸饷》。

 在京武官主要是八旗系统,待遇较高,而外省武官主要是绿营系统,待遇普遍较低。以俸银数额为例,同是正、从五品,正、从六品,在京武官比外省武官要高出3倍。

正俸之外,有时皇帝特令给予加俸,谓之“恩俸”,因往往双倍于正俸赐给,又称“双俸”。养廉银也是加俸的一种,是在官员薪俸低薄时的一种津贴。文职官员和武职官员在雍正年间已发给养廉银,绿营武职不发养廉银,但有分扣兵丁名粮作为得项,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始照文职例发给养廉银,其数目如下:提督岁支2000两,总兵1500两,副将800两,参将500两,游击400两,都司260两,守备200两,千总120两,把总90两,经制外委、千总、把总18两①。养廉银约为官员俸薪等费的2-3倍。雍正以后也列入武官的正常收入。此外,还有公费、出征俸饷等。

二、兵饷制度

兵饷是清代俸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按月发给士兵银、米,故称月饷。顺治初年始定饷章,康、雍、乾三朝随军制的变化略有修改补充,遂成定制。清代兵饷包括八旗兵饷和绿营兵饷两大部分,虽银、米兼支,因兵种不同又略有差异。

(一)八旗兵饷

八旗兵饷分为在京八旗和驻防八旗两种情况。在京八旗由亲军、前锋、护军、马甲、步兵和相当数量的工匠组成。其饷糈,由于各兵种的不同,而分别支给不同数额的银和米。

 从顺治初开始,八旗前锋、护军、领催、骁骑,每名月给饷银2两,匠役1两,后屡有变动。康熙初,大规模的战事已经结束,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八旗兵饷亦有所增加,至康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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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六二,《户部·俸饷·外官养廉》。

十五年(1686年)形成定制:前锋、亲军、护军、领催、弓匠长,每名月给饷银4两,骁骑、弓匠、铜匠每名月给饷银3两,皆岁支米48斛;步军领催每名月给饷银2两,步军每名月给饷银1.5两,铁匠1两至4两,皆岁支米24斛;炮手月支饷银2两,岁支米36斛;由觉罗补前锋亲军护军者,月加饷银1两;养育兵月支银1.5两,不给米。官畜马驼,每马驼月给豆草折价银3两①。

除饷银、饷粮外,还有“行粮”制度。八旗兵士出征,其原饷仍在京城支领,而在行营中另领一份口粮,称“行粮”,标准是每名兵士每月给银6两,每日米8.3合,马草2束,料5升;佐领每月加米8.3合,银6两;骁骑校每月加银4两②。

还有一种丁粮、马乾。丁粮是支给八旗驻防官兵家口的口粮,马乾是马草料。八旗驻防武职随军家口和马匹数都有规定:将军家口40名,马50匹;副都统家口35名,马40匹;协领家口30名,马30匹;佐领家口20名,马20匹;防守尉家口14名,马15匹;骁骑校、有品级笔帖式家口12名,马10匹;领催、骁骑家口7名,马六匹;弓匠、铁匠家口5名,马3匹③。

八旗兵士,都领有世袭土地,称为“旗地”。这是清初圈占土地的一部分,分给八旗官兵,计有14万余顷④。普通士兵占田多者数十亩,少者十数亩。旗地虽然不代替兵饷,但它是旗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优待八旗官兵的一项特殊措施。

(二)绿营兵饷

绿营兵饷,也随兵种和驻地的不同而异,但共同点是普遍低于八旗兵饷。

 京师巡捕营饷银,马兵月给饷银2两,步兵1两,皆月支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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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四二,《国用·俸饷·兵饷之制》。

②刘献廷:《广阳杂记》卷一,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3页。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五五,《户部·俸饷·各省兵饷》。

④《清史稿》卷一二〇,《食货·田制:》。

米3斗。此外,每马一匹,月支给豆草银2.5两①。

各省镇标马兵饷额多定于顺治朝。顺治元年(1644年)定各镇马兵月给饷银1.5两,步兵1两。四年,改定各镇马兵月给饷银2两,步兵1.5两,守兵1两,无论马、步、战、守,每名月给饷米5斗。五年,改定兵丁月给饷米3斗,此后遂成定制。此外,每马一匹,冬春季月支豆9斗,夏秋季月支6斗,草均30束(每束重七斤)②。绿营水师支饷与步兵同。此外,绿营兵也有战时发放“行粮”的做法,但无严格规定。

绿营兵丁的实际收入,往往比明定饷额少得多。这是因为兵饷数额还必须先减去各种扣除,诸如朋扣、赔桩、军械费、衣帽费、房费、罚俸饷等。“朋扣”,即棚扣,为买补营马而设,按月扣除。计马兵月扣1钱,步兵0.5钱,守兵0.3钱。赔桩,即营马未及年限倒毙的罚款。康熙年间规定,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等地,马于一年内倒毙者赔银7两,每过一年减0.5两,满五年后免赔③。清廷运用这一合法手段,不仅把军马的购置费用全部转嫁给绿营,而且使政府增加了一笔机动的军饷来源。据统计,平均每年朋扣银近45万两,再加上赔桩银两,长年积累,数量十分可观。此外,带兵将领的一些非法克扣,更

置绿营士兵于饥寒痛苦之中。

三、俸饷制度的特点

综观清代的俸饷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民族特色明显,等级差别悬殊。清军的俸饷,划分为许多类别和等级。八旗和绿营不同,在京的和在外省的有别。八旗,特别是满洲八旗将士的利益放在首要的地位。其等级差别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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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文献通考》卷四二,《国用·俸饷·兵饷之制》。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五五,《户部·俸饷·各省兵饷》。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五四,《兵部·马政·马罚》。

是严格、悬殊。例如,宗室系统武官的俸禄,自亲王至奉恩将军,凡10等2 1级;在京武官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凡9等18级;在外武官为7等14级,且俸额标准差别甚大。其中,宗室和满、蒙上层贵族的俸额标准,与任何系列相比都保持着突出的高额地位。如和硕亲王岁俸银高达1万两,禄米1万斛,比正一品官(岁俸180两、禄米180斛)高55倍。绿营兵饷也只有八旗兵饷的1/3到1/2。清朝的这些规定,是要保证满洲贵族的“首崇”地位和各族上层分子的特殊利益,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巩固以满洲贵族为核心的各族地主阶级的联合统治。

第二,巧立附加俸饷,控制拉扰官兵。清军官兵,除正俸、养廉银之外,还有不少名目的附加俸、饷。如八旗、绿营武官,有恩俸、薪银、蔬菜烛炭银、心红纸张银等补贴。官兵出征,另有战时俸饷,遇有特殊情况,还有“加赏饷银”。清朝统治者通过这些附加饷项,不仅有效地控制和拉拢了八旗、绿营官兵,而且对鼓励他们忠于职守和效力疆场,也有一定作用。

第三,避免地方擅权,有利兵权集于中央。历史经验证明,兵权与财权有密切关系。军队粮饷如由带兵将领就地筹集发放,不仅会造成多少不一的矛盾,而且往往出现官兵只忠于将帅的现象,导致将帅擅权,对抗和威胁中央。清朝统治者将俸饷的审核、批发、奏销总汇于户部,紧握饷权。户部内分司管理,都对皇帝负责。地方督抚虽与中央户部地位平行,但户部有皇帝授予的准驳之权,而且可以监督地方管理俸饷的布政司,使其不能分权。由于国家紧操饷权,避免了地方擅权,从而保证了兵权集中于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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