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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军事训练和奖惩制度

作者:邱心田 当前章节:14629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9

清军入关之前就有长于训练的传统。入关以后,为了适应频繁战争的需要,清统治者对军队的训练更加重视。顺治帝说:“我朝原以武功开国,历年征讨不臣,所至克捷,皆资骑射。今仰荷天休,得成大业,虽天下一统,勿以太平而忘武备。”①康熙帝也多次谕令八旗都统等,要加强军事训练。他尤其强调训练火器,认为:“火器关系武备甚为紧要,应严加操演,以裨实用。”②雍正帝也说:“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不备。帝王之治天下,未有不以明武备为先务,而兵丁之武艺,亦未有不勤加训练而能有成者。”③乾隆帝针对八旗兵懒惰、战斗力下降的情况,谕令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对八旗兵“不时教导,务使骑射优娴”④。由于统治当局的重视,逐步形成了八旗和绿营的训练制度。

一、八旗训练制度

八旗兵的训练,可分为京师禁旅和各省驻防八旗两种,二者略有不同。

 京师禁旅八旗训练的主要内容是步射和骑射。镶黄、正黄、正白上三旗亲军,每月分别练骑射2次,步射4次,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基本上是每月习射6次,都统以下各官亲临监视。春秋二季擐甲习射2-4次。先进行分练,然后进行合练。骁骑营春秋分操2次,合操1次,秋季则会诸营大操1次。八旗汉军鸟枪兵于春秋二季从第二个月开始各演鸟枪45天,每年合操2次,九月于卢沟桥演试火炮,每三年鸟枪营兵与炮营兵合演。汉军藤牌兵每年春秋二季四旗合操1次,八旗合操1次。初冬演习步围,每年2-3次。步军营及巡捕营,八旗步军营步军习步射,城门骁骑习鸟枪,均在春秋操演。巡捕三营(乾隆后改五营)除练弓矢外,春秋亦习鸟枪。火器营每月逢四、九日演炮,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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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世祖实录》卷四八,顺治七年三月戊寅,中华书局影印本。

②《清圣祖实录》卷一〇九,康熙二十二年五月己未。

③《清世宗实录》卷一一四,雍正十年正月丁卯。

④《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二,《兵·教阅·直省教阅》。

七日演鸟枪,逢六日校射,冬季则八旗合操,每年秋后奏请去卢沟桥演放子母炮10天。健锐营训练内容增加了云梯、跃马、舞鞭、舞刀、水战等项目。

驻防八旗的训练与禁旅八旗大致相同,也规定为春秋二季合操,要求驻防将军、都统、副都统直接掌管,亲临校视,并根据训练成绩的好坏进行赏罚。对直隶八旗水师营的训练,于每年春秋二季由将军、都统、副都统等率兵驾战舰操练。出海训练一般在每年的四月至八月,因为这个季节天气晴和,潮平风顺,其他季节在营内讲习水务,学习有关知识。同时还要求学会使用箭矢和鸟枪,以及藤牌、大刀、钩镰枪、过船枪、斧、钺等①。

二、绿营训练制度

绿营兵的训练,多沿用明代的方法,本着“随时训练,因地制宜”②的原则,按照兵种、任务和地区的不同,有不同的内容和要求。火刀、长枪、挑刀等技术,不分兵种、任务和地区,都要训练。从地区来说,如直隶绿营兵,除普遍训练骑射、鸟枪、火炮外,宣化镇还添设藤牌兵,紫荆关改设鸟枪兵。除军事技术训练之外,更重要的是战术训练。沿袭明代的做法,各省绿营兵于每年的秋季霜降时,由将弁带领整队入演武场。军士环甲训练,中军先立大纛于场正中,统兵大臣用军旗指挥,进行操练。步兵、骑兵分别列队,闻鼓而进,鸣金则止,连环无间,更出迭入,进行各种队形的变换。操练的兵器有长矛、藤牌、刺刀、短刀等各种冷兵器,并根据地形变换奇正。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兵士手中刀、矛、弓箭、盾牌的作用,不断提高战术技术水平。

 为了不使训练走过场,提高训练质量,还采取了一些保障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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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三七,《兵部·简阅》;《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二,《兵·教阅)。

②《清史稿》卷一三九,《兵·训练》。

施。顺治十一年(1654年)定阅操赏银之制,规定绿营兵每年给予操赏银,定期演习骑射,优者酌量奖赏。雍正五年(1727年),由于浙江兵娇气懦弱,骑射生疏,命从陕西兵中挑选出100名身体壮健、弓马娴熟的兵士赴浙江教习,促进了浙江各标绿营的训练。乾隆帝要求各督抚提镇恪尽职守,严加整饬军队,命大臣前往各地检验其训练优劣,并命绿营抛弃两仪、四象、方圆等无裨实用的旧阵法,改仿京营阵式训练。

绿营水师,无论内河还是外海水师营,其训练各按季节、气候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做法。一般是每年的春秋或夏秋季节,乘战舰列阵扬帆,鸣角发炮,进行练习。雍正六年,为了加强浙江、湖北、湖南的水师训练,从福建挑选优秀水兵前往教习。乾隆十五年(1750年),为了加强闽、浙水师出海巡洋的能力,规定二省内各水师总兵官每两月会哨一次。会哨时,上汛先巡北洋,后巡南洋;下汛则先巡南洋,后巡北洋。定海、崇明、黄岩、温州、海坛、金门、南澳等水师总兵官,南北会巡,在指定地点“蝉递相联”,并由督抚派员稽察。

总的看来,绿营兵的训练并未形成严格的制度,也不正规,往往演花架,图虚名,流于形式。乾隆后期已训练甚稀,不得不“饬各抚臣实力整理”。道光年间,山西满、汉“营伍废弛”,新疆、湖南、广东、四川营伍也是“日久生玩,满营则奢靡自逸,汉营则粮额多虚”①。训练的废弛,成为清军战斗力大大削弱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简阅与大阅制度

简阅又称校阅,是八旗、绿营由王、大臣或督抚定期检验部队教练情况的制度,也是促进军事训练的手段和形式。

 八旗简阅军士,从顺治年间开始,骁骑营每月三旬,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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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史稿》卷一三九,《兵·训练》。

逢六日校射。雍正五年复准,骁骑营校射以每月上旬逢四、逢八,中下旬逢三、逢八,共进行6次。该营春秋季节擐甲胄,步射2次,骑射2次。护军营每月校射6次,与骁骑营同。春秋二季验看骑射,官兵擐甲胄,马、步射一二次,三年一次考验甄别。同时还规定:每年校阅自七月十六日开操,至来年四月十六日停止;每年春季于二月十五日起,三月初一日止,秋季于七月十五日起,八月初一日止。各于本旗城上演习鸣海螺,委司官巡查;八旗大炮、鸟枪,由兵部三年一次奏请运往卢沟桥演放一月。八旗汉军每年秋季到卢沟桥演放火器。满洲八旗火器营成立后,也令每年秋季赴卢沟桥操演,并照火器营、护军营例,每三年考验一次。每年京营八旗官兵大操,必须在每旗于一处合操的基础上进行。乾隆帝针对一些旗营大臣只在帐幕内互相对阅,并不亲赴队伍操演的情况,规定:“八旗合操时,阅兵王、大臣等,逐次前往监看稽察,如有无故不到者,同阅之王、大臣指名题参议处。”①

各省驻防八旗官兵简阅制度,与京营八旗相同。各省八旗水师营,每年春秋二季,将军、都统、副都统等,督率官兵分驾战舰操演。外海水师出海口操演,内河水师出江口操演。操演时列阵,掌号发炮,完毕后由督率官弁讲习水务。

绿营简阅营伍,从顺治年间即开始。乾隆初年规定,各省督抚提镇对所辖营汛,应根据距离远近,一年或数年亲自前去查阅一次。乾隆十二年(1747年)开始,每年派遣钦差大臣赴数省查阅营伍,“以验其技勇之生熟,兵数之虚实,粮马之盈亏,以觇该督抚提镇平时训练整饬之实政”②。由于对简阅的重视,钦差大臣、督抚提镇层层抓紧,对提高绿营兵的技术战术水平,增强纪律,起到了二定的促进作用。

 大阅是皇帝检验部队训练成果,考察部队战斗力的隆重的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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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三七,《兵部·简阅·八旗简阅军士》。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三八,《兵部·简阅·绿营简阅营伍》。

兵仪式。早在天聪年间,皇太极就曾举行过大阅。崇德八年(1643年)大阅,满、蒙、汉八旗队伍绵亘20多里。顺治十六年(1659年),福临谕称:“大阅典礼,三年一行,永著为例。”①康熙年间多次大阅,仪式越来越隆重。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大阅于南苑,八旗官兵排为三队:第一队汉军火器营,鸟枪步军居中,炮位列左右;满洲火器营,鸟枪列炮之两旁。第二队前锋兵居中,八旗护军列两旁。第三队列八旗护军,两翼则设应援兵。皇帝率皇子等均擐甲,前张黄盖。内大臣、侍卫大学士、各部院大臣均扈从。鸣角者三击鼓,步军齐进,鸣金而止。发鸟枪后,火器营、马步军枪炮连环齐发,顺序前进,鸣角收军。

雍正以后,大阅制度更加完善、周密。雍正六年(1728年),对大阅的官兵数目、器械、营伍都作出规定。受阅队伍要列阵按顺序前进。首队之前为汉军火器营、八旗火器营,首队前锋营,次队护军营。以上八旗各营共委出大臣49人,将校1361人,兵18771人。军阵分左右翼前进。此外,对各营所占地面面积、间隔距离,都有明确规定②。乾隆三年(1738年)规定,以后大阅,皆按照顺治十六年定例,三年一次,其办理事宜照雍正六年规定举行。

清代大阅的地点,主要在南苑、卢沟桥、玉泉山、多伦诺尔(今内蒙古多伦)、畅春园等地。

四、军纪军令

 清朝统治者在建军治军的实践中,十分重视军队纪律的建设。

 早在努尔哈赤、皇太极时期,就先后制订颁发了一些军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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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一九二,《兵·教阅·大阅》。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〇四,《兵部·大阅》。

令。入关后,清王朝逐渐掌握了全国政权,根据变化了的形势,顺治、康熙两朝又相继制订了新的军纪军令。康熙十二年(1673年),清廷发兵平定吴三桂叛乱,为防止军队扰民,兵部奉旨制订《出师禁例》。二十九年七月,清廷派两路大军征讨噶尔丹,为保证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康熙帝令颁发军令,就军器、军马的管理,驻营、行军、作战的方法,以及严禁骚扰百姓的法规等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三十四年十二月,在出兵征讨噶尔丹之前,康熙帝“特规酌旧制,参以新谟”①,制订军令17条,内容更加详细具体。

 其后,因军备废弛,八旗兵和绿营兵纪律败坏,战斗力降低,雍正、乾隆两朝对军队纪律的建设更加重视。雍正帝认为,自古用兵之道,以申明号令为首务,平日必须申明号令,使三军之士无不熟知深晓,倘其中或有不遵者,则按军律置之于法,虽领兵将帅亦不能以己意一毫轻重于其间。但是,“承平日久,新进少壮之人未曾亲履戎行,则于从前规制未必一一谙练”,故胤禛于雍正九年(1731年)特令大臣等酌议军令条约41条,经其亲加鉴定,颁发军中。这个条约,“凡大端细务,莫不备载其中”②,为清前期最为完备的军令。乾隆帝当政之后,继续整饬军务。乾隆十三年(1748年),弘历认为“今刑律内玩寇老师,有心贻误,竟无正条,非所以重军务儆戒失律也”,“自应稽察旧案,明著刑章,俾众知畏法,方能鼓勇用命”③,于是命军机大臣会同兵部详酌定议。军机大臣等遵旨增订军令三条(实为雍正九年《军令》中的三条),宣示将帅。以往的军令都是约束弁兵的,而这个军令专门为统兵将帅约法,这是它最显著的特点,也是它的价值所在。四十九年,乾隆帝鉴于清军士气低落,认为“整肃营伍固在督抚之实心督饬,而平时操演讲习,更在将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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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圣祖实录》卷一六九,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甲辰。

②《军令》,清雍正九年满、汉合璧内府刻本。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八一,《兵部·出征·军令》。

面为指导,兵丁之明晓军律”①,所以颁发《行军简明纪律》10条。《行军简明纪律》的特点是,不但规定了兵丁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而且讲明了为什么。如第一条:“兵丁随征剿贼,俱应奋勇直前。其见贼退走者,不过各惜身命,心怀畏怯。试思:临阵退走,律应斩首示众;若能杀贼立功,必蒙升赏;即或阵亡,国家自有恤典,子孙俱得邀恩。兵丁等与其临阵畏葸,难逃国法,何如争先杀贼,奋不顾身?况勇往直前,未必即死;一经退后,断不能生,此理甚明。该管将官等平时将此谆切告诫,务令兵丁等咸知大义,临阵时自必勇气百倍,可期杀贼立功。”②

清前期的军纪军令,包括作战纪律、行军纪律、军营纪律、保密纪律、民众纪律,等等,内容十分广泛,规定也很严厉,特别是作战纪律更是如此,动辄斩首。这对清军的建设,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关于清代前期军令的内容,兹征引如下:

附:军令

(一)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军令

(1)大军出征,本都统、护军统领、副都统、参领等,审视官兵甲胄弓矢,暨一切军中器用,务期坚利。兵之盔尾甲背及战矢之干,各记名其上。马烙以印,鬃尾处系小牌,书旗分佐领姓氏以为记号。马不烙印追银二两,箭不书名追银十两,给举首之人。

(2)启行时,凡兵众必各率行装,按旗队以次前进,不得零星散乱,后先越走。自出国门以至旋师,当各遵守.违者鞭责示警。

(3)在道,毋离纛,毋酗酒,毋喧哗,毋叫呼,不遵者该管官即行捕责。

(4)所过地方,不得扰害居民及蒙古部落,如侵犯子女,掠夺马畜,蹂躏田禾,及擅离营伍入村庄山谷强取一物者,兵丁厮役俱从重治罪,其该管官及厮役之主一并议罪。

(5)边境以内,凡兵役在逃,立刻缉拿,依定例治罪。出边而逃,该管大臣即发官兵,务穷追捕,以正军法。设追缉不获,往迫人从重治罪,伊主并该管官一并严处。

 (6)下营务按旗列幕,不密不疏,如越旗乱次前后搀杂者,将该管大臣、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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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七九,《兵·军令》。

分别治罪。其兵役内有愍不畏法,盗马上零星诸物者,惩以鞭责;盗马匹及鞍辔者,视盗赃多寡,按律治罪。

(7)出哨,毋携大纛,各带本旗颜色小旗,远距大营设哨,勤加巡视。比暮,

则还就近地,勿举火,勿携帐,一人一骑,其马备鞍以待,昼则近身牧放,夜则刈刍拴喂。设寇至,探明即飞报大营。若无寇妄报,与寇近不知以致传报稽迟者,主将即将该汛坐哨官兵立刻正法,军前示众。

(8)值夜巡徼官兵,必张弓柬服樗辑,并解甲囊以备,不可怠忽。无事人昏夜不得擅行,行者必问,如衣服器械有异即行擒拿。苟贪睡偷安,或人数缺少,该管大臣察出,严治其罪。

(9)与寇相近,管兵将军、大臣酌派前锋参领率兵往探,务详审贼情虚实、地势险易,并严饬营中,夜无燃火。

(10)对敌列阵时,主将必度地据险。寇或布野,或结骆驼鹿角为营,我军分列行阵,指明某队某旗当击敌阵某处,战时鸣角进兵,战毕仍鸣角收兵。官兵或弃其部伍混入他人部伍,或轶出本阵往附他人尾后,或逡巡观望逗遛不进,照所犯轻重,正法、籍没、鞭责、革职。至我军分阵进击,某礁对阵,敌坚不动,即发所备援兵助击之。又对面临阵时,王、贝勒、贝子、公、大臣、官员,或不依次喧阗拥入,或见敌寡不请擅进,此一次功不议,仍以罪论。

(11)敌阵动摇,我军攻入,当严禁官兵,不得掠人畜财物,如不遵军法,贪行攫取者,重惩不贷。

(12)敌败北,即选兵马追之,随派队伍接踵继进。倘追兵堕其伏中,或遇寇游兵,我后队兵与之接战,前队兵仍行追进。

(13)师旋日,当严行禁止:凡军器不得售卖、存留与诸蒙古,违者从重治罪,

该管官一并议处。

(14)驼马为师行要需,须择水草善地牧放,夜则加意巡防,起营时留官兵于

后,收察遗失驼马,审其印烙牌记,各交原主。其疲乏者,即于就近地方官,或村庄居民,或扎萨克蒙古处,辨色登数,交与饲养,仍以其数报明兵部。如有将遗失驼马隐匿乘用,或因其疲乏委弃宰杀者,严治以罪。令驼马原主开明遗失疲乏驼马颜色数目,亦报兵部登记。

(15)军糈关系綦重,凡出征官兵,须各计口按日支领携带。倘不如额,查出即从重治罪。

(16)有职掌大臣、官员,原各有亲随兵卒,不得复于大兵内抽取,以分兵势。

如委署人员及官之原无亲随兵卒者,许各抽一名。

(17)凡大兵存驻处,毋令闲惰,每日较射,磨砺器械。

                     ——《清圣祖实录》卷一六九,

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甲辰

(二)雍正九年(1731年)军令

(1)战阵之际,原凭擘号,击鼓鸣金以为进止。若有官兵违令,闻声不进、闻声不止者,俱斩。官兵战阵之际,务须奋勇前进,若有回顾畏缩,交头接额私语者,俱斩。

(2)专司掌号击鼓鸣金之人,闻掌号击鼓鸣金之令即便掌号击鼓鸣金,闻停止之令即便停止。违令者,满洲、蒙古兵丁鞭四十,绿旗兵丁捆责三十棍。如遇打仗之时,违令者,斩。

(3)凡关系军情,大将军密传及一应军令,转传之人如敢将其中要言私自增减,并将疑似法令添造者.斩。大将军紧密军令,晓谕其人后,其人私告他人,以致宣扬误事者,斩。

(4)官兵杀伤良人冒功者,斩。

(5)官兵将他人战功冒为己功,及诡称实在效力,将无作有,以轻报重者,斩。

(6)官兵沿途欺压民人番夷,强掳什物柴薪,并强买强卖,拆毁良人房屋,淫污民人妇女者,俱斩。

(7)指称梦寐之中眼见鬼神,无故造言生事,谣言惑众者,斩。

(8)兵丁中途染病,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红旗管队,即同护军校、骁骑校、千总、把总一同验确,禀明该管官员,令医调治。如不行验看调治,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鞭五十,红旗管队捆责四十棍,护军校、骁骑校、千总、把总插箭。如兵丁妄称患病,懒惰偷安者,斩。

(9)大将军、副将军、参赞大臣、领兵提督、总兵密议军情之时,如有私行偷听者,即系泄漏军机之人,犯者斩。

(10)差往探听贼人形势之人,畏缩不往,妄称已到彼处,及以少报多,以多报少,探信不实者,即系贻误军机之人,犯者斩。

(11)如有遗失马匹,其获马之人,即禀明该管官员,如敢隐匿不禀,私行乘

骑,不行给还失马之人,满洲、蒙古兵丁鞭五十,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仍插箭游营。如敢私行屠杀,或偷卖与他人青,俱斩。

(12)兵丁偷盗马匹潜逃者,该管官即派兵丁头目追拿,如系战阵之时,枭首示众;如系扎营地方,满洲、蒙古兵丁鞭一百,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

(13)扎营地方,每夜放卡兵丁,必须轮班坐卡,务宜严整,留心访察。如寅夜有事,一面秘密递禀申明,一面整齐等候,如敢混行,移动走散,恐怖喊叫,以致乱营者,斩。

(14)兵丁故意私语嗟怨,长吁短叹者,系满洲、蒙古兵丁鞭七十,绿旗兵丁捆责六十棍。被责之后复犯,并战阵之时故违者,照煽惑人心例,斩。

(15)兵丁不守军令,无故声喊,并在营内混行走动,高声言语,白昼犯者,满洲、蒙古兵丁鞭五十,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如起更后声喊妄动,以致乱营者,斩。

(16)兵丁将该管官所谕之言,口是心非,辞色之间显形傲慢者,满洲、蒙古兵丁鞭五十,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如乖戾不遵,有意抗违,以致误军机者,照不遵约束律,斩。

(17)堆放草厂兵丁,不加意防范,以致失火烧毁草厂者,满洲、蒙古兵丁鞭一百,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如系对敌要地失火烧毁者,斩。

(18)兵丁不加意防火,致烧毁衣服器械者,满洲、蒙古兵丁鞭五十,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如系存贮火药地方失火,满洲、蒙古兵丁鞭一百,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该管护军校、骁骑校、委署护军校、领催、千总、把总、红旗管队,概行插箭游营。如系对敌战阵之际,营内失火.以致误事者,兵丁并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红旗管队,俱斩。

(19)兵丁有夤夜梦惊者,其左右并同一帐房之人,不许随顺声应,即行唤醒,

如敢混行声应,以致搅乱合营之人者,捆责六十棍,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

应声之人满洲、蒙古兵丁鞭七十,绿旗兵丁红旗管队,插箭游营。如近贼营犯者,俱斩。

(20)出入营门之人,务当严查。如敢无故私行放人入营者,看守营门之人.满

洲、蒙古兵丁鞭七十,绿旗兵丁捆责六十棍。如打仗之时犯者,斩。

(21)差往探信之人,如遇投诚贼人,先行禀明领兵官员。如不行禀报者,满

洲、蒙古兵丁鞭七十,绿旗兵丁捆责六十棍。如不将投诚贼人解送该管官,以致复行逃散者,满洲、蒙古兵丁鞭一百,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如将军情虚实泄漏者,照泄漏军机律治罪。

(22)大兵进剿败贼后,如有遗失马匹财物,务须等候大将军军令,始行派拨官兵收取。如不候军令,私行前往夺取者,插箭游营。如夺取搅乱队伍者,斩。

(23)凡有倚强压弱,酗酒为非,不遵该管官约束者,分别鞭责、插箭。

(24)营内所挖井泉,不许污秽,其饮马泉水务须另挖,不许马匹践踏。违者,

满洲、蒙古兵丁鞭一百,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

(25)兵丁口粮,甚宜爱惜,兵丁支领口粮之时,以及支领之后,如敢混行抛弃者,满洲、蒙古兵丁鞭一百,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红旗管队等,如不呈报者,插箭。

(26)行兵之时,如遇有草地方,俱当看明踪迹陆续行走。如有不顾队伍,左右参差混行,以致践踏路旁好草者,满洲、蒙古兵丁鞭一百,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扎营之时,牧放马驼羊只,如敢不在所指牧厂牧放,任意到处践踏者,满洲蒙古兵丁鞭一百,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仍插箭游营,该管官插箭。

(27)兵丁沿途牵领运米马匹,如敢私盗一升一合,并偷盗同行兵丁口粮,以及毁伤盛米布袋,不行修补,以致抛弃米石者,满洲、蒙古兵丁鞭L百,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

(28)军器等项内,撤袋、腰刀、皮绳不行收拾牢固,以致遗失,并应带器械不随身携带着,满洲、蒙古兵丁鞭一百,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鞭四十,红旗管队捆责三十棍,护军校、骁骑校、千总、把总等官插箭。

(29)兵丁路见他人遗失腰刀、战箭等物,见物不拾,并将所抬之物不行给还者,满洲、棍,均插箭游营。即行拾取,禀明该管官查问给还。如蒙古兵丁鞭四十,绿旗兵丁捆责三十

(30)并无紧要事件,私行跑马者,满洲、蒙古兵丁鞭五十,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仍将马匹撤回,令其步行。

(31)兵行之时,各按队伍依次行走,无论道路坦平窄狭,后队俱不得过前队。违者,满洲、蒙古兵丁鞭五十,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仍插箭游营。

(32)扎营之后,各营兵丁每帐房派出一人,看蓝旗出营各自寻取柴薪,看黑旗出营各自取水。兵丁出营大小便者,各营守门官员头目,验明所带照牌,放出。如起更后,非奉差出营者,一概不准出营。如违,满洲、蒙古兵丁鞭四十,绿旗兵丁捆责三十棍,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红旗管队等,不行约束者插箭。

(33)夜传军令,怠慢不遵,以及巡查坐堆偷安眠睡,以致误更旷班者,满洲、

蒙古兵丁鞭一百,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该管红旗管队不行查报者,满洲、蒙古兵丁鞭五十,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打仗之时犯者,斩。

(34)兵丁在营,敢在该管官员面前妄行动作,骄慢无礼者,耳鼻插箭游营。

(35)各营马步兵丁,枪炮手所带火药,不行加谨收贮,以致潮湿不能著火,及携带行走之时,玩忽怠慢,以致抛撤,并应用之时任意糜费者,满洲、蒙古兵丁鞭五十,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该管红旗管队插箭游营。如不加谨,以致遗失者,满洲、蒙古兵丁鞭一百,绿旅兵丁捆责八十棍,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红旗管队插箭游营。

(36)兵丁所带铅弹,务令按枪口之大小,如式制造。如铅弹不合枪口,平日演放查出,满洲、蒙古兵丁鞭五十,绿旗兵丁捆责四十棍,仍插箭游营,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红旗管队插箭游营,护军校、骁骑校、千总、把总插箭。如系打仗之时,将此等不合枪口之铅弹滥用者,兵丁立斩,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鞭一百,红旗管队捆责一百棍,护军校、骁骑校、千总、把总插箭游营,营总、参领、参将、守备记大过一次。

(37)行兵之时,马驼吊膘,并牧放各项牲畜羊只之处,俱有传文,官兵理宜遵照吊膘牧放。如不按法吊膘、乘时牧放者,承管兵丁系满洲、蒙古鞭一百,系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该管护军校、骁骑校、委署护军校、领催、守备、千总、把总插箭。

(38)沿途扎营地方所有井泉,饮马之时务须挨次往饮,毋许争先,以致壅塞。

如敢故意违犯,以致践踏污秽并泉者,满洲、蒙古兵丁鞭一百,绿旗兵丁捆责八十棍。

(39)统兵将帅,玩视军务,苟图安逸,故意迁延,不将实在情形具奏,贻误国事者,拟斩立决。

(40)将帅因私忿、媢嫉、推委、牵制,以致糜饷老师,贻误军机者,拟斩立

决。

(41)身为主帅,不能克敌,传布流言,摇惑众心,藉以倾陷他人,致误军机

者,拟斩立决。

——《军令),雍正九年满、汉合壁内府刻本

(三)乾隆十三年(1748年)军令

(1)统兵将帅苟图安逸,故意迁延,不将实在情形具奏,贻误军机者,拟斩立决。

(2)将帅因私忿、娟嫉,推委、牵制,以致糜饷老师,贻误军机者,拟斩立决。

(3)身为主帅,不能克敌,转布流言,摇惑众心,藉以倾陷他人,贻误军机者,拟斩立决。

———《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七九,《兵·军令》

五、军功奖赏

清统治者十分重视奖励军功,并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戎行,振兴士气。奖励军功,一是议叙,二是赏赉。

(一)议叙

清军官兵有军功,报兵部核议,以定功赏等级,是谓议叙。凡行间将帅著有功绩,并有特旨优叙者,由兵部复议奏请,随时酌定。由统兵将帅列序官兵功绩等次造册报兵部者,兵部核实后,据功绩大小,按5个等级给予不同的奖励。八旗官兵,给以印轴,称为功牌。功牌以紫绫为面,用洁白厚纸,四边墨印螭文,内注明功次,在填写功绩及年月处钤用部印,编次号码。功牌尺寸有统一规定,功等越高,尺寸越大。应授世职者,移咨吏部,甄别情况,按等第授给。未达授世职标准者,由部注册,准予积算。绿旗官兵第功议叙者,称“功加”,其不及加等加级者给“军功记录”:一等功者,准功加一等,记录2次;二等功者,加一级,记录1次;三等功者,记录3次;四等功者,记录2次;五等功者,记录1次。立功多者,积算授以世职。凡提督有功加至十等,总兵有功加至十二等,副将有功加至十四等,参将有功加至十六等,游击有功加至十八等,都司有功加至二十等,守备有功加至二十二等,千总有功加至二十四等,俱授给一云骑尉。

对清军官兵军功议叙,分门别类,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

1、叙八旗官兵军功之制

(1)克城

凡用云梯攻城,视城之大小,攻之难易,分等次授世职。攻克府城者分5等:一等叙6人,分别授一等轻车都尉、二等轻车都尉、三等轻车都尉、骑都尉兼一云骑尉、骑都尉、云骑尉。领战官授骑都尉,指路官(一作指示官)及射箭官并授云骑尉。二等叙4人,授世职自三等轻车都尉以下,依次递降。领战等官与一等同。三等叙3人,授世职自骑都尉兼一云骑尉以下。四等叙2人,授世职自骑都尉以下。领战官并授云骑尉,指路官克两城者授云骑尉。五等叙1人,授云骑尉。领战官克两城者亦授云骑尉,克一城者注册。克州城者分4等,一等议叙视同克府城之二等,克县城者分3等,一等议叙视同克州城之二等,其余均以次递降。克卫城与克州城同,克所城与克县城同。克敌堡寨,则视其堡寨大小与城之等次议叙。

(2)越众前驱

凡攻战之时,在与强敌相持之际,有能越众前驱,引导众军随进克敌者,叙3人,第一人咨吏部授世职,次分别给越众前驱二、三等功牌,均注册。积两次三等功牌者,准作一次二等;积至两次二等者,咨吏部授世职。

凡齐力与敌交锋之时,有于本旗行队前出众冲锋,引导本旗大队随进克敌者,叙3人,分别给本旗前进一、二、三等功牌,均注册。积两次三等功牌者,准作一次二等;积两次二等功牌者,准作一次一等;积至三次一等者,咨吏部授世职。

如对敌之时,官兵力战,敌仍不退,执纛人有能鼓勇首进者,照越众前驱例,叙3人,第一人咨吏部授世职,余以次递降。对敌时,一旗内有参领下执纛人在众参领前首进者,照本旗前进例,叙3人,第一人给一等功牌,余以次递降。

(3)水战

能超登敌舟杀贼有获者,视舟之大小,分为3等。一等舟叙5人,第一、二两人均咨吏部分别授世职,第三至五人分别给一等舟之三、四、五等功牌,均注册。积两次五等功牌者,准作一次四等,以次递加,积至两次三等者咨吏部授世职。二等舟叙4人,第一人视一等舟之第二人,授世职,其余以次递降。其功牌注明二等舟,自二等功牌至四等功牌均注册,积至两次二等者,咨吏部授世职。三等舟叙3人,第一人视二等舟之第二人,其余以次递降。其功牌注明三等舟,自一等功牌至三等功牌均注册,积至两次一等者,咨吏部授世职。其不列等次之常舟叙3人,其功牌注明常舟,自一等功牌至三等功牌均注册,积至三次一等者,咨吏部授世职。凡在舟督战官视第二人,余官视第三人。在舟之前锋校、护军校、骁骑校等视第四人,均按舟论功。

(4)招抚

如招抚敌人千名以上、敌舟30艘以上者,为五等军功。招抚人数每增500名、舟数每增10艘,各加一等。招抚人数至3000名、舟至70艘者,为一等军功。招抚人数自3500名以上、舟自80艘以上者,临时酌量从优议叙。

招抚城池,以府、州、县、卫、所为等次,招抚府城为一等军功,其余以次递降,有名寨崖为五等军功。

2、叙绿营官兵军功之制

(1)克城

凡用云梯攻城,分别等次授职。克府城者,分5等:一等叙5人,分别授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二等叙4人,授职自游击以下;三等叙3人,授职自都司以下;四等叙2人,授职自守备以下;五等叙1人,授千总。克州城者,分4等:一等议叙视克府城二等,以次递降授职。克县城者,分3等;克卫城、所城者分2等,递降授职亦如之。议叙五人、四人者,领战官功加四等,指路官功加二等。议叙三人、二人者,领战官功加二等,指路官功加一等。议叙一人者,领战官功加一等,指路官不叙。若城被炮击及凿毁,兵丁因而乘势先登者,叙1人,授千总,领战官功加一等。

(2)倡众破敌

凡强敌在前,阵坚垒固,能倡众战胜者,叙3人,分别授守备、千总、把总。若势均力敌,有于本营中冲锋前进者,叙2人,分别授千总、把总。

(3)水战

能超登敌舟杀贼有获者,分为3等:一等舟叙4人,分别授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在舟督战官加三级,同战官加二级;二等舟叙3人,授职自守备以下,以次递降,督战官及同战官以次分别加级记录。炮手夺舟者叙功与兵丁同。以炮击沉舟者,二舟授把总,三舟授千总,多者以次递加。

(4)招抚

如招抚敌人500名以上,或一等大舟5艘,难民5000人以上者,计其多寡大小,记录加级及功加等次各有差。招抚二等中舟10艘、三等小舟20艘以上,或难民2000名以上者,纪录一次。招抚敌人至2000名,大舟至10艘,中舟至20艘,小舟至40艘,难民至5000名者,功加一等,数多者以次递加。

(二)赏赉

对有军功的官兵,除议叙授世职外,并给以赏银。其规定如下:

1、赏八旗官兵之制

(1)克城

以府、州、县、卫、所为等次。克府城者,赏5人,分别赏银500两、350两、250两、150两、100两,领战官、指路官、射箭官分别赏银350两、250两、100两,抬云梯人各赏银30两。克州城、卫城者,减府城一等,赏4人,分别赏银400两、250两、150两、100两。克县城、所城者,减州城一等,赏3人,分别赏银300两、150两、100两,其领战官、指路官、射箭官及抬云梯人均以次递降给赏。凿毁城垣者,视云梯攻城例给赏。用大炮攻城,不论城之等次,均赏3人,分别赏银200两、100两、50两,领战官视第二人,指路官视第三人。炮手,克府城各赏银15两,克州城、卫城各赏银10两,克县城、所各赏银5两。夺门入城及无云梯而疾走登城者,赏3人,分别赏银150两、100两、50两,领战官视第二人,指路官视第三人。

(2)越众前驱

凡与敌人相持时越众前驱克敌者,赏3人,分别赏银100两、80两、60两。于本旗行队前出队,冲锋前进克敌者,赏3人,分别赏银50两、40两、30两。执纛人鼓勇首进者,照越众前驱例赏;在官兵将及10人前进之后续进者,赏1人,赏银50两;一旗内执纛人在众参领前首进者,照本旗前进例赏3人,续进者赏1人,银20两。

(3)水战

超登敌舟杀贼有获者,视舟之大小,分3等赏赉。一等舟赏5人,第一人赏银250两,其余以次递减50两。二等舟赏4人,第一人视一等舟第二人给赏;三等舟赏3人,第一人视二等舟第二人给赏,均以次递降。不列等次之常舟赏3人,分别赏80两、60两、40两。

2、赏绿营官兵之制

(1)克城

以府、州、县、卫、所为等次。克府城者,赏5人,分别赏银250两、200两、150两、100两、50两。克州城者,减府城一等,赏4人。克县、卫、所城者,并减州城一等,赏3人。

(2)倡众破敌

遇强敌能倡众战胜者,赏3人,分别赏银50两、40两、30两。于本营中冲锋前进者,赏2人,分别赏银30两、20两。

(3)水战

一等舟赏4人,分别赏银100两、80两、60两、40两。二等舟赏3人,分别赏银80两、60两、40两。三等舟赏2人,分别赏银60两、40两。以炮击沉敌舟者,每舟赏银20两。

除军功议叙赏赉外,对出征阵亡、病故或临阵受伤者,亦据情给予议叙恤赏。议叙赏赉,不论何种情况,八旗官兵与绿营官兵的待遇都是不平等的,八旗官兵的待遇远比绿营官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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