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冷兵器的形制和种类
清代在创业、开国和巩固政权的过程中,冷兵器一直起着主要作用。清统治者自诩:“我朝以武功开国,弧矢之利精强无敌。”①但清前期基本处于冷兵器和火器并用时期,冷兵器只是袭用明代已有的东西,基本上没有大的发展,或者说只是在个别方面有所改进。
清代兵器的来源大体有四个方面:一是满洲人的传统兵器,二是沿用或仿制的明代兵器,三是参照历代兵器形制改造的兵器,四是边疆少数民族进贡来的兵器。
清代冷兵器,大致分为长兵器、短兵器、射远兵器三类。
长兵器有枪、刀、锐钯等类型。
枪类包括钩镰枪、双钩镰枪、蛇镰枪、火镰枪、火焰枪、长枪、手枪、钉枪、十字镰枪、虎牙枪、雁翎枪、犁花枪、矛、戟等。它们是清军的常用兵器。八旗装备的长枪,其形制与明代长枪大同小异,刃长7寸,杆长1丈,末端安有铁。虎枪,刃长9寸。绿营用长枪,刃长7寸,柄长1.3丈,围长3.7寸。
刀类包括挑刀、偃月刀、宽刃大刀、片刀、滚被双刀、虎牙刀等。刀类不太适用奔驰的骑兵,所以八旗兵已不多使用长柄刀,汉军藤牌兵和绿营也只使用挑刀、偃月刀、宽刃大刀等。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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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四,《兵·军器》。
刀主要用来装备藤牌兵,其他各种刀多用来装备绿营兵。
锐钯类是一种兼用于攻防的多刃长柄兵器,清代绿营兵保留和仿制了明代锐钯类兵器,有马叉、凤翅锐、五齿铁锐、月牙快钯、通天钯等。
短兵器包括刀剑、锏鞭棒、斧镰、系兵四类,是用以近战和自卫的兵器,通常配属火器手、弓箭手、长枪手、牌手等使用。
清朝常使用的短柄刀有佩刀、云梯刀、刺刀、长刃大刀、双手带刀、背刀、窝刀、顺刀、宽刃扁刀、船尾刀等。佩刀为清军官兵常用的短兵器,刃长2.2尺,宽1.3寸,柄长4.2寸。顺刀为健锐营特别装备的兵器,形如短剑,刃长8寸,柄长3.4寸。剑多仿唐宋形式,有单剑、双剑、长剑、短剑之分。锏、鞭、棒是用以打击敌人的杂式短兵器,有绿营兵用的双锏、双锤、棒、虎头棒,八旗健锐营用的铁鞭,汉军用的连枷棒,其形制特点基本与前代同。
斧镰是一种砍割兵器,是八旗和绿营的重要装备。八旗兵用的有前锋左翼斧,背削而长,刃径4寸,背阔1.1寸,自刃至背4.5寸,横置柄首,榆木柄长1.2尺。右翼斧,刃平、背微狭,刃阔3.4寸,背阔2寸,自刃至背3.2寸,横置柄首,桦木柄长1尺。长柄斧、双斧,供绿营使用。长柄斧,自背至刃8.5寸,刃径7寸,背径4寸,厚1寸,横置柄首,柄长4尺。双斧,刃如半月,背方,刃、径各4.6寸,背径1.5寸,厚0.4寸,自刃至背4.5寸,横置柄首,柄长1.6尺,一人使用。八旗前锋营装备的斧有圆形刃和平行刃两种。
系兵是用铁索或绳索,在一端或两端系上兵器,利用投掷出去的力量打击或钩敌,主要有绳标、流星锤、飞爪、铁莲花等。这类兵器的优点是用毕可以收回,连续使用,但抛出的距离受一定限制。
射远兵器,有弓弩、标枪、飞叉等。弓箭是清军的主要兵器,特别是八旗精于骑射,更为必备。
弓箭在入关前就是八旗的主要兵器,入关后又有一定发展。其优点是轻便,射击速度比火绳枪快,并有一定的精确度。直到18世纪末,清军腐朽,骑射之风衰落,加之火器的迅速发展,弓箭才逐步为鸟枪所代替。清代弓的弓干,北方用榆木或棍木,南方削竹制造。一般长3.7尺,面傅牛角,背施筋胶,外饰桦皮,干一而角两接,接处加鹿皮。两硝用桑,长6.3寸,傅牛角。硝干之间为弦床,谓之垫弦。弓的强弱,看其干面厚薄、筋胶轻重而定0 1力至3力,用筋8两、胶5两;4力至6力,用筋14两、胶7两;7力至9力,用筋18两、胶9两;10力至12力,用筋1斤10两、胶10两;13力至15力,用筋2斤、胶12两;16力至18力,用筋2斤6两、胶14两①。清代弓箭种类名称很多,官阶品秩不同,弓的尺度纹饰也各异,按战斗、田猎、校阅、信号等不同的用途,也有不同的形制。训练、习武用的弓,重练力气,力大者可拉开数十斤甚至上百斤之弓。就使用材料来说,考试用弓,多以榆木为干,丝做弦;战斗用弓,重在射的,不求力大,但求准确,多用鹿皮做弦。箭的区别主要在箭头:战斗用箭,箭头用铁制造,尖形的叫梅针箭,棱形的叫铫箭;训练用箭,箭头用木制造,有孔,叫匏箭,又叫响箭。此外,围猎用箭叫哨箭。官员在箭的羽间写衔名,兵丁写姓名。撒袋也按官的品位高低配带。弩有弓弩、弹弩,但在清代已不多使用了。
标枪是用臂力投掷的兵器,用木或竹杆制成,铁镞。绿营装备有手镖、犁头镖、铁头镖等,其形制与明代基本相同。因其投掷距离和杀伤力有限,随着鸟枪的普遍使用而逐渐被淘汰。
飞又是满洲八旗常用的传统兵器,铁铸,长约9寸,叉头约占三分之一。用插袋盛装,斜背在肩后,头向上,可用来在几步之外叉敌人。
防护装具有甲胄、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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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四,《兵·军器》。清制,1斤= 16两,约合596.8克。
清代甲胄的名称很多,据乾隆二十一年《钦定工部则例造盔甲式》,有马兵绣蟒铁盔、步兵绣蟒铁盔、铜虎头盔、铁虎头盔、棉盔、马(步)兵有裙袖绣花蟒铁甲、有裙袖铁钉棉甲、锭铜护心镜铜钉棉甲、战裙、夹布滚衣等63种。除所用材料有铁、铜、皮、棉的不同外,其形制并无大的差别。胄,又叫盔,以铁(或铜)制成帽形,上锐下平,合缝处压以铁梁,叫“盔梁”,盔前安一铁占,叫“遮眉”,上遮盖一铁檐,下为覆碗形的护额,另外有用锦缎做表里、中敷铁叶、外面钉以金属钉的护项、护耳、护颈。盔顶竖有金属管,以插盔枪和表明官职等级的各种饰物。棉盔是下层官兵用的,主要用棉花和缎、布制成。甲是一种防护服,用料根据官品高低而异。贵族用的铁甲,用绸缎做表里,中敷铁叶,外面钉铜或金、银质的钉子;一般官兵用的棉甲,用绸或布做表里,内装棉花,外钉铜钉。将校和兵丁甲胄的颜色,各从旗色。清代盔甲比明代轻便,更适于战斗要求。清中叶大量使用火器后,甲胄的防护作用虽大大降低,但仍是部队的重要装备,直至晚清时才停止使用。
盾牌多沿用或比照明代仿制,有藤牌、虎头皮牌、燕尾牌、挨牌、圆木牌、盾等。例如,盾,木制,长2.6尺,下阔1.3尺,绘龙首,横木二道,系藤挽之。虎头牌,长2.9尺,上宽1.5尺,下宽1.1尺,蒙以革,面绘虎头双爪,背横木二道挽之。因其多用竹、木、藤制成,所以对矢石、枪刀等冷兵器有一定防护能力。清中叶火器大量使用之后,盾牌则逐渐被淘汰。
此外,在军器范围内尚有旗纛、营帐、梯冲、金鼓等。
清军旗纛,据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钦定工部则例造旗纛式》①,有镶火焰边贴金云蟒缎纛、镶火焰边贴金云蟒什长旗、贴金飞虎牛肚式缎纛、贴金飞虎牛肚式小缎旗、方式镶圆月心绸纛、方式镶圆月心绸什长旗、大帅旗、布标旗等共98种,各以颜色、形状、图案以及尺寸的不同来区分部别和官员的职级。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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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四,《兵·军器》。
旗旗纛,“各以其色为辨”①,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四旗,均为方幅,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均左平右锐,镶边,其中镶黄、镶白、镶蓝三旗皆红缘,镶红旗白缘。都统旗中绣行龙图案,八旗佐领、领催旗,满洲、蒙古不施绘绣,汉军绣飞虎图案,汉军藤牌营参领、领催旗绣飞熊图案。旗纛尺寸亦各不相同。都统旗,方幅者宽5尺,长5.8尺;左平右锐的镶边旗宽5尺,中长6.4尺,上下各长4.6尺,杆长皆1.3丈。佐领纛长4.2尺,宽5尺,竿长1.2丈。护军校小旗三角,直长1.2尺,斜长2.3尺,竿长5.5尺。绿营旗纛,直省标、营大纛皆绿色,裁幅为三角,宽5.8尺,直长5.8尺,斜长1丈,边作火焰形,或绘云蟒,或绘飞熊,随地而异,制无定式。绿营大帅旗,用黄布料,方幅广1.8丈,长1.4丈,两面大书“帅”字,加号带长1.5丈,广1丈,竿长1.6丈,刻木葫芦为顶。对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副都统及其补授时的旗制,以及盛京、江宁、西安、吉林、杭州、成都、广州、伊犁诸将军和热河、京口、归化、山海关、青州、凉州、察哈尔等都统、副都统的旗制,也有明确规定。
帐房则有官用帐房、兵丁帐房的区别。官用帐房,用蓝布制造,高6.5尺,下宽1.2丈,深6.4尺,上施梁为脊,用两柱支撑,幕布斜垂至地,如人字形,两边用布围,下加垂檐7寸。王、贝勒、贝子所用的毡帐,穹顶衔椽,幕用白毡,椽用斜竹,使幕布和椽交叉为墙,外围白毡,下围朱帘,顶高9尺,墙高4尺,径1.4丈。还有一种供校阅用的凉棚,用蓝布搭成,分单、夹两种,长1.8丈,横2.7丈,中间用横梁为脊,阔9尺,两端承柱,高1.74丈,檐分四面,高7.5尺,周围用10柱支撑,用布围为墙,前开两窗,中开门,后用白布为屏,彩绘五彩麒麟。兵丁帐房,用白布制作,如职官帐房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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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通典》卷七八,《兵·旗纛》。
二、冷兵器的制造、配发和管理
“凡军器,造自工部,部掌其政,制度有定式,给发有定数,简阅有定期,年久朽损或出征残阙者,准如数修补。官兵新旧接代,令交明军器。自制者给直(值)。营伍赢余军器,令官兵典守以备用。有损敝者毁之,私卖私典者论。”①这是军器制造、配发与管理总的原则。
关于军器的制造,大体可分为中央制造和地方制造两种。顺治初规定,“军器由兵部图式,移文工部制造。”②顺治五年(1648年)又规定:“八旗兵丁需用甲胄、军器,移文工部制给,或给银令其自制。直省兵丁需用铠仗,动支本地钱粮造给,报部核销。其守护陵寝兵丁及八旗新满洲、宁古塔新满洲人等应给弓箭甲胄等项军器,该管大员奏准咨部,弓箭由部给发,甲胄等项由部转行工部造给。”③《大清会典》更明确规定:“八旗各营需用军械,移文各承办处制给,或给银令其自制。各省绿营军械,动支钱粮造给,报部核销。"④这就是说,八旗兵器由中央制造,而绿营兵所用兵器,要由直省督抚题请就地制造,并需具题经兵部核准。又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七五,嘉庆十二年(1807年)定,直省各标营,遇有应行修制军装器械,需用银数在1000两以上,由督、抚造册具题,1000两以下,造册兵部,兵部均按例核明,俟核准之后,方准动项修制请销。如不候部文,擅自动项修制报销的,将承办、出咨各官照添建营房率行请
销例议处。这些规定,都是为确保军器制造的权柄操于中央,防止地方任意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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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乾隆《大清会典》卷六七,《兵部·武库清吏司·军器》。
②《清朝通典:》卷七八,《兵·军器》。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一一,《兵部·军器·军器通例》。
④光绪《大清会典》卷五二,《兵部·武库清吏司》。
军器配发,一般是根据军器的性能、官职的大小和兵丁的职责而定。“凡给发军器,金鼓以示进退之节,海螺以定朝昏之聚散,旗纛以一瞻视,甲胄以卫身,器械以制敌。各营兵之专习者为弓箭,为鸟枪,为炮,为藤牌。兼习者,为长枪,为大刀,为挑刀。水师则有排枪、钩镰枪、标枪、大斧、火箭之属,水陆异用,险易异宜。”①同时,还要“各辨其等与其式,颁则定以数。”②
军官所用军器,按官职的大小和爵位的高低配发。例如,八旗世爵及文武官各备甲1、胄1、弓2、撒袋1、佩刀1。其箭矢数视品秩之大小而定,公550支,侯500支,伯450支,子400支,男350支,轻车都尉250支,骑都尉200支,云骑尉150支;武官,一品至五品视同子、男至云骑尉,六品以下的均100支。直省督、抚、提、镇及副将、参将以下官,应备弓矢甲胄,各按品级定数,与八旗武职相同③。
兵丁所用军器,顺治五年(1648年)规定:马兵每名给甲1、胄1、撒袋1、弓1、箭40、腰刀1;步兵每名给甲1、胄1、腰刀1,其步兵内之弓箭兵给弓1、箭30,长枪兵给长枪1,直省兵均照此发给。
关于军器的管理,规定了简核点验制度。凡京营军器,三年一次,由八旗奏请,特命王公大臣验阅。驻防八旗军器,各将军、都统、副都统于到任后,率所属简稽,同城限二个月,外属限三个月完成。游牧处官兵军器,由部奏请,特命大臣验阅。简核时,要检查其盈、绌、利、钝,并将情况上报。直省各标、营的军器,责成都司、守备为专管官,副将、参将、游击为兼管官,如有动用、修补,估价详报,给公项治备,岁终汇总送布政使核销。督、抚、提、镇每年委官察验,取具甘结,岁终汇疏保题,以册达部,稽核亏缺者以法论处。顺治四年(1647年)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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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通典》卷七八,《兵·军器》。
②③光绪《大清会典》卷五二,《兵部·武库清吏司》。
定,兵丁甲胄及一应器械,由兵部每年春秋二季各简阅一次。次年奏准,每年秋季点验八旗护军营、骁骑营器械,春季点验前锋营、步军营器械,令该管官互相稽察。又定点验军器,若盔甲、弓箭等项全无者,官革职,兵鞭100,革退;军器缺少及箭上无字并书他人姓名者,官罚俸一年,兵鞭50;兵器损坏者,官罚俸两月,兵鞭20;如所属官兵盔甲、弓箭等项全无及军器缺少或损坏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的惩罚。十六年,规定绿营兵官兵军器按季点验,并由兵部奏请,派大臣往各地阅视,三年一次。
雍正十年(1732年)议准,直省各营军装器械,属总督、巡抚所辖的,由督抚委官盘察;提督所辖的,由提督委官盘察。各镇,属督、提统辖的,由该镇委官盘察,送督、抚察核;若无督、提统辖,各该镇委官盘察。年终,都要将盘察的军装器械数目,分别标营造册,保结送兵部察核。如保题后仍有缺少,将从前盘察官罚俸六个月,督、抚、提、镇罚俸三个月。倘委官明知缺少,伙同捏结报称并无缺少的,降三级调用①。
清政府特别规定:“禁其私造私毁”②。对于私藏私造兵器,看守仓库不经心而丢失军器,偷窃、私卖兵器,汛守处所及本营衙署失火烧毁军器者,将兵民及管官等,均照例分别议处治罪。这些规定客观上对社会治安有一定积极意义,但统治阶级的意图是防止人民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