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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政府治边的方针、原则

作者:邱心田 当前章节:3013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9

 清前期不但完成了对边疆的统一,而且对边疆地区实行了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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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圣祖实录》卷一二一,康熙二十四年六月癸巳,中华书局影印本。

②《清圣祖实录》卷一三一,康熙二十六年十月己巳。

③《清圣祖实录》卷一三五,康熙二十七年五月癸酉。

④《清高宗实录》卷三七七,乾隆十五年十一月乙卯,中华书局影印本。

⑤《清高宗实录》卷六一七,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己卯。

⑥《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01页。

以往任何朝代都更为有效的行政管辖。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采取了一些比较切实有效的治边方针、原则。

一、“恩威并行,剿抚兼施”的总方针

 “恩威并用,剿抚兼施”,这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传统的统治方针。清朝统治者也深谙此道。早在努尔哈赤统一东北女真各部时,就采取了“恩威并行,顺者以德服,逆者以兵临”①的方针。取得全国政权之后,清王朝在经营边疆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这一总方针。康熙帝在总结清王朝“宣威蒙古,并令归心”的经验时,明确指出:“乱则声讨,治则抚绥,理之自然也。”②乾隆帝登极伊始,就提出了“宽严相济”的施政总方针,认为“治天下之道,贵得其中,故宽则纠之以猛,猛则济之以宽”③。这一方针用之于治边,就是“恩威并用”。他说:“驾驭外藩,若一味姑息,伊等必至骄肆,自当恩威并用,俾先知所惧,则其感益深,足以豫弭滋事之端。”④所谓“恩威并用,剿抚兼施”,就是政治与军事相结合。一方面,平时在边疆地区“镇以重臣,屯以劲旅”⑤,以武力相威慑,一旦边疆少数民族中的割据势力和反清力量闹事,则坚决实行武力征服与军事镇压;另一方面,用和平的方法,通过封爵、给俸、联姻、盟誓、朝觐、赐宴等,对边疆少数民族上层采取怀柔、拉拢、抚绥、笼络、羁縻、收买、招抚,以争取人心,分化敌对势力,稳定边疆局势,巩固自己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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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一,中华书局影印本。

②《清圣祖实录》卷一八〇,康熙三十六年二月壬寅。

③《清高宗实录》卷四,雍正十三年十月甲戌。

④《清高宗实录》卷六八三,乾隆二十八年三月癸酉。

⑤西清:《黑龙江外记》卷一,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页。

二、治边施政原则

“恩威并用,剿抚兼施”是清政府治边的总方针,在此方针之下,还有一些较为具体的施政原则。

(一)“镇以重臣,屯以劲旅”

清廷派遣将军、都统、大臣分驻边疆各地,代表中央政府对各地进行统治。将军为一个地区的最高军政长官,东北地区有盛京将军、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外蒙古地区有乌里雅苏台将军(一称“定边左副将军”),内蒙古地区有绥远将军,新疆地区有伊犁将军。都统是八旗驻防地区的最高军政长官,内蒙古地区设置了察哈尔都统、热河都统,新疆地区设置了乌鲁木齐都统。大臣分参赞大臣、领队大臣和办事大臣。参赞大臣设于塔尔巴哈台(今塔城)、喀什噶尔(今喀什)、乌里雅苏台和科布多,分别协助伊犁将军、乌里雅苏台将军管理新疆和外蒙古地区军政事务;领队大臣分两类:一类设于伊犁将军和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之下,管理各少数民族游牧事务,一类设于巴里坤、古城(今奇台)、库尔喀喇乌苏(今乌苏)、阿克苏和英吉沙尔(今英吉沙)等城,在乌鲁木齐都统和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的领导下,管理各城的军政要务。办事大臣设于新疆天山南路叶尔羌(今莎车)、和阗(今和田)、阿克苏、乌什、库车及哈密等地,掌管当地军政事务。驻扎西藏办事大臣(简称“驻藏大臣”)则是清廷派驻西藏的最高军政长官。为加强统治,对外防御外敌入侵,对内镇压各族人民的反抗,清政府在边疆地区驻扎大量军队,主要的是八旗劲旅。这是武的一手。

(二)“因俗习为治”

 “因俗习为治”①,就是根据边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统治手段。这是清王朝一以贯之的治边原则。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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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高宗御制诗文十全集》卷九。

治二年(1645年),清廷颁《恩诏》41款,其中规定对甘肃等地少数民族,“一切政治,悉因其俗”①。雍正七年(1729年),雍正帝指出:“回民有礼拜寺之名,有衣服、文字之别,要亦从俗从宜,各安其习。”②雍正十年,他在谈到对蒙藏民族统治时,说:“因俗利导,于治化不为无助。”③乾隆帝也强调,要“从俗从宜”④,“因俗习为治”。

这一治边原则贯穿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最主要的有二点:其一,因俗设官,建立不同的行政管理体制。东北地区主要实行军府制;蒙古族聚居的北部边疆地区实行盟旗制;新疆地区主要实行军府制,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则分别实行州县制、盟旗制和伯克制;藏族聚居的西藏地区,实行“政教合一”统治体制下的噶厦治政;云南、广西等省部分地区实行土司制。总之,“设官置吏,多因其俗以治之”馒。其二,尊重各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尊崇、利用在蒙藏民族中有重大影响的喇嘛教,“因其教,不易其俗”⑥。

(三)“宣布法纪,修明典常”

 清朝统治者一贯重视法制建设,皇太极即位后即训谕群臣说:“自今以后,宜思所以宣布法纪,修明典常,为保邦致治之计。”⑦随着边疆的逐渐统一,清朝统治者认识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各方面的情况都与中原地区有很大的差异,“不可以内地之法治之”⑧。因此,清王朝在加强对边疆各少数民族的司法管理的同时,非常重视民族立法。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各朝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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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世祖实录》卷一五,顺治二年四月丁卯,中华书局影印本。

②《清世宗实录》卷八〇,雍正七年四月辛巳,中华书局影印本。

③胤稹:《敕赐祜宁寺碑文》。

④《清高宗实录》卷一〇--七,乾隆四十一年九月戊戌。

⑤《清朝通典》卷二六,《职官》四。

⑥ 胤稹:《善因寺碑文》。

⑦《清太宗实录》卷三六,崇德二年六月甲寅,中华书局影印本。

⑧《清圣祖实录》卷一九八,康熙三十九年三月甲午。

修的《大清会典》中有许多关于边疆民族事务的条文,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颁行的《理藩院则例》中也规定了蒙古、西藏、青海地区管辖的各项制度。此外,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民族法规:关于青海地区的,有雍正二年(1724年)颁行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雍正十一年颁行的《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六十八条;关于西藏地区的,有乾隆十六年(175 1年)制定的《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乾隆五十八年制定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关于蒙古地区的,有乾隆五十四年纂修的《蒙古律例》;关于新疆天山南路地区的,有嘉庆十九年(1814年)制定的《回疆则例》,等等。这些法律的制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管辖,完善了治边制度。这对于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统一,对于抵御外敌的侵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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