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札萨克制
新疆地区实行札萨克制的有二部分:一是于乾隆三十六年回归的土尔扈特部及附牧的和硕特部蒙古,已如前述;一是哈密、吐鲁番地区的维吾尔族。哈密于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内附,次年清政府将其编为1旗。后吐鲁番亦内附,于乾隆年间编为1旗。两旗均置札萨克,待遇与蒙古札萨克同,但需受驻当地的办事大臣或领队大臣的监督。
3、州县制
乌鲁木齐、巴里坤等地,离内地较近,乾隆二十四年新疆平定之后,清政府即在乌鲁木齐、巴里坤等地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州县制。乾隆三十八年,髓镇迪道,属甘肃布政使司。镇迪粮务兵备道驻巩宁城(乌鲁木齐满城),下辖镇西府、迪化直隶州。镇西府(治今巴里坤),辖县二、厅二;宜禾县(今巴里坤)、奇台县(今奇台县东南)、吐鲁番厅、哈密厅。迪化直隶州(治今乌鲁木齐),辖县三:昌吉县、绥来县(今玛纳斯)、阜康县。另外,乾隆二十九年置伊犁直隶厅(治今霍城县东南),属甘肃布政使司。州县制的实行,为光绪八年(1882年)新疆建省打下了基础。
四、对西藏地区的管辖
(一)驻藏大臣的设立
驻藏大臣,全称“驻扎西藏办事大臣”,是清政府派驻西藏的最高行政长官。雍正五年(1727年),清政府鉴于西藏上层贵族之间争权夺利的斗争日趋激烈,“著内阁学士僧格、副都统马喇差往达赖喇嘛处”①,是为派遣驻藏大臣之始。次年,平定阿尔布巴叛乱之后,清政府正式设立驻藏大臣办事衙门。
初期的驻藏大臣主要职责是监督西藏地方政府,调解西,藏贵族之间的矛盾纠纷,并不直接干预西藏地方事务。后来,清政府多次提高驻藏大臣的权力。乾隆十六年平定珠尔默特那木札勒叛乱后,规定西藏地方政府主管官员噶伦“遇有紧要事务,禀知达赖喇嘛与驻藏大臣,遵其指示而行”②。乾隆五十八年,清政府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用法律条文确定了驻藏大臣的地位,规定“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共同协商处理议事,所有噶伦以下的首脑及办事人员以至活佛,皆是隶属关系,无论大小都得服从驻藏大臣”③。驻藏大臣的职责是“统前藏、后藏而理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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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世宗实录》卷五二,雍正五年正月丁巳。
②《清高宗实录》卷三八六,乾隆十六年四月戊寅。
③《钦定藏内善后章程》,转引自牙含章《达赖喇嘛传》。
之事”①。凡任免西藏僧俗官员,统率驻防绿营,巡查操阅藏兵,巡视边界,审核对外贸易和财政收支,平定刑罚,拟定法制,处理涉外事宜,均由驻藏大臣统掌。此外,确认达赖、班禅及其他大小活佛的转世,也必须在驻藏大臣的监督之下进行。
(二)确立政教合一的噶厦体制
顺治初,西藏内附,清政府在西藏实行“政教分离”的政策,即承认由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建立的地方政权,通过蒙古汗王对西藏实行间接的统治;尊崇黄教,以达赖、班禅为宗教领袖。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清政府派清军进藏,驱逐了侵入西藏制造动乱的蒙古准噶尔部军队,为加强对西藏的治理,开始在西藏实行改革,废除了在西藏地方政权中大权独揽的第巴职位,实行四噶伦联合掌政。由于西藏贵族内部争权夺利,雍正五年(1727年)发生了噶伦阿尔布巴等人的叛乱,掌后藏政务的噶伦颇罗鼐于次年攻入拉萨,平定了叛乱,清政府因颇罗鼐功大,命其全权处理西藏地方政务,后晋封为郡王,四噶伦联合掌政的制度遂告中止。
颇罗鼐忠于清朝,维护祖国统一,深得清廷的信任。颇罗鼐死后,其子珠尔默特那木扎勒承袭郡王爵位,总理藏政。珠尔默特那木扎勒拥权自重,排除异己,“势且延及达赖喇嘛,为雄长一方之计”②,暗中策划反清叛乱。叛乱平定之后,清政府总结经验教训,对西藏的行政体制进行了改革。一是废除郡王制,建立噶伦联合掌政的噶厦(西藏地方政府)。乾隆帝的原则是“多立头人,分杀其势”③。当达赖喇嘛等人奏请封平叛有功暂摄政务的班第达为郡王时,乾隆帝断然拒绝,明确指出:“前下珠尔默特那木扎勒伏诛之后,已屡经传谕策楞等,抵藏之口,会同达赖喇嘛,酌设噶隆(噶伦)二三人,以分其势,庶不至事权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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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光绪《大清会典)卷六七,《理藩院·典属清吏司二》。
②福康安:《双忠祠碑记》。
③《清高宗实录》卷三七六,乾隆十五年十一月甲寅。
重,易生事端。……若仍照从前颇罗鼐故事,议设藏王,是去一珠尔默特那木扎勒,又立一珠尔默特那木扎勒矣。”①噶厦由噶伦4人组成,其中1名为僧官,3名为俗官,噶伦间地位平等,规定“噶隆(伦)事务,不可一人专办”,应由四名噶伦“公同办事”②。二是变“政教分离”为“政教合一”。清政府给予达赖喇嘛管理西藏行政事务的权力,从而使达赖喇嘛不仅是西藏的宗教领袖,而且也是受命于中央政府的政治领袖。西藏的重大事务,包括补放第巴头目、选派各寺院之堪布喇嘛等,都要请示或直接由达赖喇嘛决定。噶厦的噶伦中,有1名是“深晓黄教”的喇嘛,与另外3名俗官“公共办理”③藏务。在达赖喇嘛的系统下,还设置全部由僧官主持的译仓(秘书处)。噶厦的政令、公文,必须经译仓审核并加盖达赖喇嘛的印信方为有效。三是如前所述,提高驻藏大臣的地位。至此,西藏的行政体制基本确立。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清政府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对有关西藏的内政、外交、宗教、军事、法律、贸易、职官等各个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使西藏的行政体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在此体制下,“达赖喇嘛得以专主,钦差有所操纵,噶隆不致擅权”④的原则得以实现,清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辖更为有效。
(三)建立金瓶掣签制度
藏民信奉黄教,崇拜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和黄教的其他活佛,达赖、班禅和其他活佛不但对西藏的宗教、政治等方面具有巨大的影响力,而且拥有巨额财富。所以,当达赖、班禅和其他活佛圆寂(逝世)后,在寻访和确认“呼毕勒罕”(转世灵童)时,西藏和蒙古世俗王公贵族为了掌握更大的政教权力和更多的财富,往往明争暗夺,操纵作弊,“徇情妄指,或出自族属姻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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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高宗实录》卷三七八,乾隆十五年十二月壬申。
②《清高宗实录》卷三八六,乾隆十六年四月戊寅。
③ 张其勤辑:《藏事辑要》卷六。
④《清高宗实录》卷三八三,乾隆十六年二月丁酉。
或出自蒙古汗王公等家,竟与蒙古王公、八旗世职官袭替相似”①。长此以往,必然危害清廷对西藏的统治和边疆的安定。为铲除积弊,乾隆帝创立了金瓶掣签制度。
乾隆五十七年,清政府颁发金瓶,置于拉萨大昭寺。次年在《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中正式确立金瓶掣签制度。规定遇有达赖、班禅及其他活佛转世时,即将所寻访到的数名“灵童”名字和出生年月,用满、汉、藏三种文字缮写于象牙签上,置于金瓶中,由驻藏大臣监督,在大昭寺佛像前掣签认定。京师雍和宫亦贮一金瓶,当蒙古各札萨克所奉活佛转世时,将转世灵童姓名报理藩院,由理藩院尚书监督掣签。
(四)驻防绿营,建立藏军
雍正六年(1728年),清政府在设立驻藏大臣衙门时,留绿营兵2000名驻守西藏,后改为1500名,三年一换,成为定制。西藏原设有藏兵,但“向来分派各寨农民,有事则调集为伍,既无统率,又少操娴,虽有数万之名,仅为虚设”②。所以,在廓尔喀两次入侵西藏时,“藏内番兵乘间即逃,遇敌即退”③。为改变这种状况,加强边防,清政府于乾隆五十七年议定(次年载入《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建立西藏地方常备军,与驻防绿营兵一体训练。藏军额设3000名,编为6代本,每代本2如本,每如本2甲本,每甲本5定本。武器装备,50%鸟枪,30%弓箭,20%刀矛。军队驻防,前藏、后藏各驻1000名,定日(今定日西)、江孜各驻500名,特别规定要在边界设兵。
(五)勘定边界,设立鄂博
乾隆五十七年廓尔喀之战后,清政府令勘定西藏边界,设立鄂博。福康安、驻藏大臣和琳等先后组织实施,至五十九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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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二四,乾隆五十八年三月戊申。
②《卫藏通志》卷八,《兵制》,第303页。
③《廓尔喀纪略》卷四七,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初六日,福康安、孙士毅等奏。
藏与周边布噜克巴、哲孟雄、作木朗、洛敏汤、廓尔喀等地疆界,均已明确,并于济咙、聂拉木、绒辖、喀尔达、萨喀、昆布、定结、帕克哩沿边一带设立鄂博。《钦定藏内善后章程》规定:在所有边界上都要树立界碑,驻藏大臣出巡时,必须予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