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边防,就要在边疆地区驻兵;而我国的边疆地区,大都是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地方。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清政府采取了在边疆地区屯田的政策。
为了保卫东北边疆,清政府决定在黑龙江流域驻兵永戍。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即雅克萨之战的前一年,八旗官兵奉命在黑龙江城东北的黑龙江东岸屯田,后来发展为著名的“江东六十四屯”。二十四年,“盛京官兵至黑龙江垦地一千五百余垧”①。二十五年,令索伦、达呼尔官兵在墨尔根屯田,并特遣户部官员往黑龙江城、墨尔根城督领官兵耕种。
外蒙古地区屯田筹划于康熙五十四年,为了解决对准噶尔部策妄阿拉布坦用兵的军粮供应,康熙帝令在漠北厄德尔齐老附近择地驻兵屯田,并“命公傅尔丹选善耕人往屯种”②。次年,令傅尔丹率土默特兵1000名,往乌兰固木等处耕种。五十七年,命将原发往黑龙江、三姓地方的罪犯,改发喀尔喀科布多、乌兰固木等地,“筑城安插,令其开垦耕种”③。至六十一年,科布多、乌兰固木、特里、坤都伦河等处,可耕种之地,俱已开垦,
——————————
①《盛京通志》卷二四,《田赋·旗田》。
②祁韵士:《皇朝藩部要略)卷四,《外蒙古喀尔喀部要略》二二。
③《清圣祖实录》卷二八〇,康熙五十七年七月壬戌。
“所得麦子,一倍收有六倍”①。雍正二年(1724年),清政府又筹划鄂尔坤、图拉等处屯田,很快即见成效,收成逐年增多。十二年,鄂尔坤、集尔麻泰等处屯田收获大麦、小麦、糜子等谷物1.97万石②。
新疆地区的屯田规模和影响远远超过了黑龙江和外蒙古地区。康熙五十四年,开始筹划哈密地区屯田,次年令副都统苏尔德往哈密、巴里坤一带管理屯田事宜。六十年,令陕甘总督鄂海、按察使永泰往吐鲁番屯田。哈密、巴里坤、吐鲁番等地屯田都卓有成效,康熙六十一年,仅巴里坤一地所种青稞即可望收获2万石。雍正年间,因与准噶尔部达成和议,清军从吐鲁番后撤,当地屯田停办,但仍在哈密、巴里坤屯田。
乾隆二十年(1755年),清政府在出兵伊犁的同时,筹划额尔齐斯等地屯田事宜,“其耕种所得谷石,以备接济往来兵丁口粮”③。在战争进行期间,派绿营兵屯垦。二十二年,恢复在吐鲁番和哈密地区塔勒纳沁屯田。二十三年,“于辟展、鲁克察克、吐鲁番、乌鲁木齐、托克逊、哈喇沙尔规度官垦”④。据办理屯田侍郎永贵报告,辟展等五处,“屯兵共三千六百名,屯田三万三千五百四十五亩,每亩收获一石九斗至一石四斗不等,共收谷三万七千三百四十余石,较去年多收六千七十余石”⑤。
乾隆二十四年,清政府平定了大小和卓叛乱,统一了天山南北。为了巩固在新疆的统治,强边固防,决定在新疆驻兵。北疆的伊犁地区,与一贯觊觎我国领土、积极支持准噶尔贵族分裂祖国的俄国为邻,更是屯驻重兵的边防重镇。但是当时战争刚刚结束,北疆人口锐减,田地荒芜,人民生活困苦异常,完全依靠新
——————————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七九,《户部·屯田》。
②《清世宗实录》卷一五〇,雍正十二年十二月辛酉。
③《清高宗实录》卷四八二,乾隆二十年二月丁巳。
④《清史稿》卷一二〇,《食货志·田制》。
⑤《清高宗实录》卷五七三,乾隆二十三年十月庚辰。
疆当地的赋税来解决大量驻军的需要,尤其是解决军粮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乾隆帝决定在新疆大规模屯田,一方面以屯田所得解决驻防清军所需的粮饷,另一方面以屯田的清军镇慑地方,强化边防。
对于新疆屯田,有人主张全面展开,大干快上。乾隆帝则认为,应该采取“由近及远”①、“渐次扩充”②、“因地制宜”③的方针。他任命阿桂为参赞大臣,专理屯田事务。乾隆二十五年,阿桂率绿营兵500名、南疆回人(维吾尔族)300户,自阿克苏赴伊犁。当年屯田获得丰收,阿桂遂建议扩大屯田规模。此后,新疆屯垦人数逐渐增加,规模渐次扩大,除兵屯、回屯之外,还有户屯、遣屯等多种形式。
兵屯,即绿营兵丁屯田。乾隆帝认为:“招民耕种,莫如兵屯为善。多一屯兵,即多得一兵之粮,而积贮亦得充裕。"④所以兵屯成为新疆屯田的主要形式之一。从乾隆二十六年至三十四年,伊犁屯田绿营兵渐增至2500名。四十六年,根据伊犁将军伊勒图的建议,换班的屯田兵改为携眷驻守。伊犁屯田绿营兵设屯镇总兵官管辖,兵员定额3000名,以500名差操,2500名屯种,分为25屯,每屯100人。屯田兵每名种地20亩,由官府发给耕牛、家具、籽种,秋后根据收获好坏,予以奖惩。全疆兵屯,乾隆三十一年179290亩⑤,四十二年已达288000亩⑥。
回屯,即迁移南疆维吾尔族农民到伊犁屯田。乾隆二十五年,阿桂从阿克苏带领回人300户,在伊犁河南岸的海努克屯田,这是最早的回屯。由于屯田成效显著,又陆续从乌什、叶尔
——————————
①《清高宗实录》卷五九九,乾隆二十四年十月癸卯。
②《清高宗实录.》卷六〇六,乾隆二十五年二月癸未。
③《清高宗实录》卷六一二,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壬子。
④《清高宗实录》卷七七一,乾隆三十一年十月丙寅。
⑤《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一,《田赋·屯田》。
⑥转引自张羽新:《清朝统一新疆后恢复和发展经济的主要措旋》,《新疆社会科学》 1983年第1期。
羌、和阗、哈密、吐鲁番等处抽调维吾尔农民,乾隆三十三年,共有6383户(内给伯克服役和挖铁的383户),分为9屯,分别在伊犁河南海努克和河北固勒扎一带屯田,设阿奇木伯克管辖。每户交粮16石,每年共交粮9.6万石①。
户屯,即招内地汉族商民到新疆屯田。早在乾隆二十四年,在新疆管理屯田事务的户部侍郎范时绶就奏请招民屯垦,他说:“今新辟疆土,似宜急招民开垦纳粮,以抵岁需军饷,方不致再亏帑项。”②二十六年,乌鲁木齐、巴里坤等地招民屯垦。后来,阜康、呼图壁、昌吉、济木萨等地亦先后兴办户屯,耕种大量土地。据统计,乾隆四十一年时,乌鲁木齐等地户屯垦种土地数为:乌鲁木齐37176亩,昌吉66938亩,呼图壁3000亩,阜康43547亩,济木萨20850亩③。伊犁于乾隆二十八年兴办户屯,初创时屯户垦地没有限制,后来规定每户分给土地30亩。四十六年,有屯户333户,垦地533 17亩④。全疆户屯的耕地面积,乾隆四十年达28万亩⑤。
遣屯,即遣送罪犯屯田,又称犯屯。乾隆二十四年,清政府决定将部分免于死刑的罪犯遣送新疆垦荒种地,此为遣屯之始。每名犯人分给一定数量的土地,伊犁为12亩,乌鲁木齐为20亩,携眷者另酌增地5亩,计亩纳粮⑥。遣屯犯人只要守法种地,超过一定年限,即可释放为民。
清政府在边疆地区屯田,产生了积极的作用。首先,屯田,特别是兵屯,一般都设置在军事重镇或战略要点附近,屯田兵平
——————————
①《西陲总统事略》卷一,《伊犁兴屯书始》;卷七《回屯)。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第2318卷。
③《钦定新疆识略》卷二,(乌鲁木齐·屯务》。
④《钦定新疆识略》卷六,《屯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