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兵制
金朝实行签军(征兵)和募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金朝建国初期,仍采取女真族早期的兵民合一,寓军于民的做法,“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为劳事,有警则下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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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金史》卷四十四《兵志》,第1002页、1003页。
②参见《辽史》卷四十六《百官志二》;《宋史》卷一百八十八《兵恚二》。
③参见《金史》卷四十四《兵志》;卷八百一《苏保衡传》;卷九十《孛术鲁罕传》。
内,及遣使诣诸孛堇征兵,凡步骑之仗糗皆取备焉”①。和平时期,在家从事劳作;战争时期,可以随时签发为军。从军是丁壮必尽的义务,器甲鞍马和食物都要自备。随着金朝疆域的扩展,原在女真部内实行的签军制,也在渤海、契丹、奚、汉等民族中推行。
金朝实行签军制的效果,前后并不一致。金末人刘祁所说:“金朝兵制最弊,每有征伐或边衅,动下令签军,州县骚动。其民家有数丁男好身手,或时尽拣取无遗,号泣怨嗟,阖家以为苦。驱此辈战,欲其克胜,难哉。”②刘祁所记是他亲眼目睹的金末情况,但并不符合金朝签军制的全部情况。
金朝初期,签军制成为金军强盛的一个重要因素。当时,金代社会正处在奴隶制发展时期,掠夺财富和奴隶是战争的首要目的,签军入伍是获得财富和职位的主要途径,从军参战被视为高贵的职业和光荣。金初签军有一套严格的制度。“每签军,则元帅府符下诸路帅司,帅司次第下节镇、支郡、诸县,县籍户口、家业定讫,乃谕民间以所当军数多寡,然后市鞍马,置器械,备糇粮。”③选择军兵的标准主要是两点:家产和丁壮。这种“以家产高下定之”的做法,称作“家户军”。“以丁数多寡定之”,称为“人丁军”。由于金军鞍马、兵器、军粮依靠个人自备。于是,家产的多寡决定装备的优劣,而装备的好坏又直接影响军力。因此,当时家产多者常被签军。“贫者称贷于人,以应军役”。金太宗时签军,“征乡邑良家子”④。金世宗镇压契丹族起义时签军,“量于富家签调”⑤。这都反映了当时采用富者为兵的办法。从签发的军士中,“选千户、百长人等,部之以行”⑥。奴隶和贫穷人户难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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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金史》卷四十四《兵志》。
②《归潜志》卷七,第77、78页,中华书局1983年6月点校本。
③以下引文均见《要录》卷九,第212页。
④《山左金右志》卷十九《故奉国上将军郭建神道碑》。
⑤《金史》卷一百三十三《窝斡传》,第2853页。
⑥《要录》卷九,第212页。
待遇。
金朝中期,随着奴隶制的解体,封建制的确立,战争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战争不再是单纯的掳掠,而转向对占领区的经营。这时,签军制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由于军士不能再依靠掳掠“所获数倍”,而是“得不偿费”,因此,“人始患之”。①海陵王为侵宋签军,曾引起西北路契丹人、中原汉人以及泰州女真人的起兵反抗,说明签军制对民间造成的危害。金世宗时,对签军制略有调整,规定了签军财产数额:“凡物力五十贯者招一军,不及五十贯者率数户共之”②。对南路女真贫穷户,“凡成丁者签入军籍,月给钱米”③。大定三年(1163年),金迎击宋军北伐,规定“军士每岁可支一千万贯”④。这些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签军制带来的问题。到了金朝后期,签军制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海陵王大规模签军,年龄也仅限于20~50岁之间。此时,军士签发的年龄越来越宽,以至“老弱尽行”⑤。人员范围也不断扩大,甚至僧人、驱奴、文官都被签发为军。这样军士的自觉性甚差,质量难有保证。
二、募兵制
金朝受辽、宋的影响,也实行募兵制。金朝实行募兵制的时间,当在金中期。金朝的募兵制仅是签军制的补充,在较小的范围内实行。例如,隶属各路都兵马总管府的射粮军,就是“非验物力以事攻讨,特招募民年十七以上、三十以下魁伟壮健者收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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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要录》卷四十三,第786页。
②《北行日录》上。
③《金史》卷八十八《唐括安礼传》,第1963页。
④《金史》卷四十四《兵志》,第1005页。
⑤《会编》卷一百八十六《王庶第二札子》。
以资粮给之,故曰射粮”①。此外,边铺军、黄河埽兵等,也属于“月给例物”的“诸招军”。②金章宗时,曾在上京、东京、北京、咸平、临潢、西京等路大量招募汉军。③此后,募兵制的范围逐渐扩大。贞祐三年(1215年),金宣宗因中都被蒙军围困,曾打算“遣亲军六千余及所募二千七百人援中都”④。这不仅说明都城也有数量不少的募兵,而且把募兵与亲军并列,也反映出募兵制的作用增强。贞祐年间,金曾在各地大量募兵。如田琢以尚书省令史出为宣差兵马提控、同知忠顺军节度使,一次在蔚州(今河北蔚县)“募兵旬日,得二万人”⑤。尽管金募兵制成分逐渐扩大,但仍不能替代起主导作用的签军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