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需运输
金朝初期,军队并没有专门从事运输的后勤人员,参战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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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金史》卷四十四《兵志》。
②⑥《金史》卷八十七《徒单合喜传》。
③《金史》卷一百十-《纥石烈牙吾塔》。
④《金史》卷十一二《章宗纪四》。
⑤《金史》卷一百二十-《鄯阳传》。
自带兵器和少量口粮。因此,金军“行军无馈运之苦”①。由于长期作战的需要,尤其是封建制建立后,金军逐渐对后勤运输有所重视。
金朝军需运输主要是兵器和粮草,担负运输工作的多为汉军和民夫,运输工具以马骡等牲畜和车辆为主。金太宗天会三年(1125年)攻宋,金军中已设有粮料使,负责向军队供应粮草。以后,金军不断南下攻宋,运输量随之增大。金熙宗时攻宋,征调山东、河北等地人民运送军粮,“粮斛人车,路上千万无数”②。海陵王攻宋时,在全国范围征调民夫、水手和工匠从事后勤服务。
在和南宋作战中,金军也经常使用船只为运输工具。海陵王攻宋时,户部员外郎曹望之曾“运米八十万斛由蔡水入淮,馈伐宋诸军”③。宋军也发现在淮河中运送军需的金军船队,“舟约数百艘,有载粮运往濠州者,有载激犒之楚、扬者,溯流牵挽,其势甚速”④。金章宗时迎击宋军北伐,仅单州一县征调“漕运船五百余只,挽夫千有余人”⑤。金军还喜欢“以毡裹船载粮”⑥。
金朝的军需运输能力,从海陵王起明显加强。正隆末、大定初,金朝政府为镇压西北契丹起义军,“转致甲仗八万自洺州输燕子城”⑦,“起运在中都弓万五千、箭一百五十万赴懿州”⑧。这两批武器,对击败契丹起义军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定三年(1163年)金宋战争期间,纥石烈志宁率金军争夺灵壁、虹县、宿州等地,雨天弓受潮,“胶解,弓不可用”,金汴京府库及时“发所贮劲弓给志宁军,与宋人战,遂大捷,竞复宿州”。⑨然而,在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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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要录》卷九,第212页。
②《金佗续编》卷十-《令措置四太子人马分路作过省札》。
③⑦《金史》卷九十二《曹望之传》。
④《要录》卷一百九十三,第3239页。
⑤《金文最》卷八十《单州乌延太守去思碑》。
⑥《宋史》卷三百六十六《刘锛传》。
⑧《金史》卷一百三十三《移剌窝斡传》。
⑨《金史》卷八十七《仆散忠义传》、《纥石烈志宁传》。
的情况下,金军运输能力还是处于较低的水平。金末,赤盏合喜驻军中牟故城,将士1.5万人,而“发丁壮五千人运粮,饷合喜军”①。军士和从事运输的丁壮比例是3:1。尽管金军征调大量的人力、物力从事后勤运输,粮草供应不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金宋战争中,金军多次因为气候恶劣,“粮道不通”、“粮馈不继”,而处于困境。例如,天会十二年(1134年)底,金完颜宗弼军在淮南受阻于宋韩世忠部,“会大雨雪,粮道不通,野无所掠,至杀马而食”②。从事运输的人员也由于路途艰辛、环境险恶,而付出沉重的代价。金太宗时,曾派耶律余睹率骑兵西征耶律大石占据的可敦城(曷董城),从河北、山西征发民夫运粮,“经沙漠三千余里,民无得还”③。海陵王时,苏保衡领水军攻宋,把战船和军需从通州运到定林口,起用山东民夫“开河、担水、挽舟”,行程280里,“人人称冤,道路嗟叹”。④与平时有军俸、死亡有赙赠的军士相比,从事运输民夫的地位甚低。为防止民夫逃走,军队派兵看守,视民夫如囚徒。由于民夫被迫从事运输,毫无积极性,遇到战败撤退,便丢弃军需而逃。海陵王攻宋失败,“龟山沿路有金人遗弃粟米山积”。⑤自然条件与人为的原因,造成了金军后勤运输能力低下。
二、军 屯
金太宗天会十一年(1133年),已有迁女真户到内地,“比屋连村,屯结而起”⑥的记述。这具有军屯的性质。金熙宗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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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金史》卷十七《哀宗纪上》。
②《要录》卷八十三,第1370页。
③《要录》卷四十三,第786页。
④《会编》卷二百四十三《炀王江上录》。
⑤《会编》卷二百四十六《遗史》。
⑥《大金国志》卷八《太宗文烈皇帝纪》。
刘豫后,虑中州怀二三之意,始置田军屯田”①。从事屯田的军户由迁居中原地区的女真及契丹、奚人组成,其组织形式与猛安谋克没有多大的区别。因此,屯田军户也被称为“屯田猛安谋克”②。金朝屯田军户属于元帅府管辖,实际上是储备兵员之所。
金朝统治者对军屯十分重视,海陵王曾派遣刑部尚书纥石烈娄室等11人,赴大兴、山东、真定等路府,对这一地区的官田、荒地、寺庙田产等进行拘括,分给迁到此地的猛安谋克户屯种。金世宗多次派人视察军屯情况,并指示“刷良田给之”③。
金朝中期,军屯户约有一百三十余千户,每千户有三、四百人,不超过五百人,屯田的地点主要分布在大名府路、山东东西路、河北东西路、南京路、河南路、关西诸路。屯田军设有千户、百户统领,不居住在州县,在村落之间筑寨居住。政府按户口分给军人和家属一定数目的官田,令军户自行耕种,收获归己,不缴纳税粮,政府每年发给服装和一定数量的津贴。平时军人和家属以耕种为生,战时屯田军人出征作战发给军俸,老幼家属依旧在家屯种。屯田军出征时的军俸数额,据《大金国志·屯田》载:月俸“米不过十斗,钱不过数千”④。说法笼统而欠准确。《金史·兵志》所说的“屯田被差”人的俸禄:“猛安月给钱六贯、米一石八斗、五马刍粟,谋克钱四贯、米一石二斗、三马刍粟,蒲辇钱二贯、米六斗、二马刍粟,正军钱一贯五百文、米四斗、一马刍粟”。⑤即系出征屯田军的月俸。由于屯田军“与百姓杂处”⑥,不免同当地民户发生纠纷。民户有把属于“本朝元帅府已曾拘籍”的屯田,“指射为无主地”,占为已有。⑦屯田军强占民田的事也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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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会编》卷二百二十四《金虏图经》。
②《金史》卷四十七《食货志二》。
③④《大金国志校证》卷三十六《屯田》。
⑤《金史》卷四十四《兵志》。
⑥《会编》卷二百四十四《金虏图经》。
⑦以下引文见《金史》卷四十七《食货志二》。
发生。金世宗曾对宰臣说:“能使军户稍给,民不失业,乃朕之心也”。但是,军户与民户之间的矛盾难以缓和。金章宗明昌三年(1192年),南京、陕西路军民为争地,“以致军民起讼”,朝廷“差官往各路定之”。然而,军民矛盾并未解决,纠纷不断。泰和间,“屯田军户多冒名增口,以请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输税赋、虚抱物力者”。民田被军队强占为屯田,而民户仍要纳税,自然引起民户的不满,上告朝廷。尚书省上书说:“若复遣官分往,追照案凭,讼言纷纷何时已乎。”于是金章宗下令,所多征民户的税粮,以后“于税内每岁续克”。实际上是承认军队强占民田。
军户分到田产后,也有转租给民户耕种,自己坐亨其成。对此,金朝原有禁令:“军人所授之地不得租赁与人,违者苗付地主”。但是,军户转租土地的现象仍很普遍。金章宗泰和四年(1204年),又制定新的条例:“所拨地土十里内自种之数,每丁四十亩,续进丁同此,余者许令便宜租赁及两和分种,违者钱业还主”。对限制转租屯田的政策有所放宽。
金宣宗南迁后,河北地区为蒙古军所占,河北军户徙于河南。金宣宗和宰相主张“括官田及牧地”给河北军户。①由于太常丞石抹世勣、侍御史刘元规等大臣的激烈反对,而未能实行。后采取“倍益官租,以给军食”的办法。但是,“河北军户徙居河南者几百万口,人日给米一升,岁费三百六十万石,半以给直,犹支粟三百万石”。当时,河南可租地24万顷,每年获租税156万石,仅勉强够河北军户口粮的半数。于是金宣宗又准备建立军屯,命右司谏冯开等到各地寻找荒芜的官田和可耕的牧地,准备授以军户,每人30亩;又任命尚书右丞高汝砺负责“以括荒田及牧马地给军”。由于高汝砺等人的反对,金宣宗“诏罢给田”,对军户采取“半给粮、半给实直”。直到兴定末年,金朝君臣还在争论屯田利弊的问题,但是“更不能行”。以后,军屯一直没有能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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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下引文见《金史》卷四十七《食货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