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募
南宋的兵役制度基本上是沿袭北宋制度,实行招募为主,同时采用强刺及配隶等方式。
南宋募兵并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根据需要随时招募。如宋高宗末年,殿前司缺额数千人,于是“诏三衙分月招补”①。灾年募兵多,兵源以逃荒饥民为主。如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年)江西、湖南地区遭受旱灾,粮食歉入,朝廷诏令两地募兵干人。②宋理宗时曾“招收沿淮失业壮丁”③5000人组成武胜军。灾年募兵,主要是出于防止饥民聚众滋事。南宋人吴儆在《论募兵》中说:
“饥岁莫急于防民之盗,而防盗莫先于募民为兵”,“桀黠强悍之人既已衣食于县官,而驯制之,则饥民虽欲为盗,谁与倡之?是上可以足兵之用,下可以去民之盗,一举两得”。④平时也有破产的农民和流民为解决衣食问题自愿投募的。
南宋也十分重视招募军户子弟入伍。宋高宗时,“令诸路州、军、砦或三衙招募,或选刺三衙军中子弟,或从诸郡选刺中军子弟解发”。⑤但是,南宋军人子弟入伍,与世隶军籍的唐之府兵不同,还是多采用自愿投充的方式。宋光宗时,洪秘曾对宋光宗说:原岳家军的子弟具有极好的素质,但是“为壮士者非效用则弗屑”⑥。军人子弟入伍的条件较之逃荒农民要高,多愿意充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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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要录》卷一百七十九,第2953页。
②参见《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十。
③《宋史》卷四十三《理宗纪》,第830页。
④《吴文肃公文集》卷二《论募兵》。
⑤《宋史》卷一百九十三《兵志七》,第4819页。
⑥《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七十-《知南剑州洪公墓志铭》。
较高的效用兵。
南宋对待应募人员,视其原来的身份给予不同待遇。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年)六月,宋廷曾规定:“凡招军,量增例物,其白身充募者全给,溃兵、降盗及他军改刺者半之,……如有良家子愿备弓马从军者,依敢勇法月给钱米”。①
在正常情况下,南宋正规军招募新兵,也讲究一定的质量。新兵入伍前要进行体格检查,身高、视力、力量、年龄都有一定的规定。测量身高仍采用北宋流传下来的等长杖方式,即以木梃所刻身高尺寸为依据。各军种虽有不同的尺度,但较之北宋嘉祐军兵二十几个等级,要简化很多。②南宋投充效用兵,身高要求较高。宋光宗时,从南宋控制地区以外归来的原宋朝官员子弟,投充效用兵,需要“身长五尺五寸”③。宋宁宗庆元五年(1199年),允许金州都统募兵,“自五尺四寸至五尺六寸三等招收”④。宋孝宗时,殿前司、步军司军官子弟投充效用兵,也必须进行身高测量,要求符合等长杖。以后,经枢密院奏请,在缺额的情况下,“若低一、二寸,令射八斗力弓,低三寸,令射九斗力弓,委承旨司审验强壮,即行指试”⑤。视力测试采用划定距离,掩一目等方式,与现代视力检查有相似之处。测量力量主要采用开弓弩方式,从几斗力弓到几石力弩不等。宋宁宗庆元三年(1197年),殿前司“正额效用万一千五百九十二人,阙二百五十九人,于雄效内及效用带甲拍试一石力弓、三石力弩合格人填阙额”。⑥南宋招募军兵年龄以二十岁至三十五岁为最佳年龄层,四十五岁以下次之。建炎三年(1129年),宋高宗曾下诏征调江南、江东、两浙,“部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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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要录》卷六,第169页。
②参见《宋史》卷一百九十三《兵志七》。
③《宋会要辑稿》兵十七之三十二。
④《宋史》卷一百九十三《兵志七》,第4821页。
⑤《文献通考》卷一百五十五。
⑥《宋史》卷一百九十四《兵志八》,第4839页。
年四十五以下,长行年三十五以下”,取六分之一赴行在。①军士退役年龄,正常情况下,一般要在五十岁以上。一经招募为军士,通常只有年老病弱才被裁汰。
南宋募兵制的一个特点,士兵家属可以随军居住军营。这虽然解决了“远妻孥怀土之恋”,但是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南宋初年,军队调动频繁,家属随军给作战带来很大的困难。建炎四年(1130年),岳飞出任通、泰州镇抚使,所带军马仅有1万余人,加上家属却有7万多人。因为行动迟缓,贻误了救援楚州的战机。②绍兴十年(1140年),大将刘锜带兵约2万人,随行家属好几万人,在顺昌府与金军遭遇,靠死战侥幸获胜。③军队在作战时,携带家眷,影响部队机动作战的能力。家属随军,也增加了居住的困难。南宋政府为安顿军人及其家属,建造了不少营房,解决了一些问题。这对安定军心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强刺
南宋还采用“强刺”方式逼迫平民入伍。宋高宗绍兴末,这种“强刺平民为军”的现象相当普遍。“诸将掠人为兵,补军籍,率用大舟往来漕河无人处,道遇强壮少年,束缚绀梏之。恶少利其资,通为囊橐,因闭栅中,无脱者”。④某些部队将领还肆无忌惮地派军士到集市掳掠市民、樵夫和渔民入伍。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正月,殿中侍御史王畦曾上疏要求制止“殿前马步军三衙强刺平民为军”的做法。⑤因为军队缺额现象很普遍,所以朝廷对强刺只好默认。强刺的结果,使从临安行在到衢、婺数州,“道路之间,商旅不行,远近大扰”。⑥甚至“将别军人拘执”,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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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一百九十四《兵志八》,第4838页。
②参见《金佗稗编》卷十七《赴镇画一申省札子》。
③参见《会编》卷二百-《顺昌战胜破贼录》。
④⑤⑥《要录》卷一百七十九,第2953~2954页。
争端。以至宋廷下令制止“互相招收”的现象。①但南宋对于强刺平民为兵的做法始终没有废止。
三、其他规定
南宋的兵役制度,在募兵和强刺之外,还有一些其他规定。以罪犯充当供役的军兵也是常采用的方式。当时规定:“应犯强盗,合配远方之人,并配隶屯驻大军交管”。②诸路每年所发配的罪人多达数千人,其中多为壮勇,“配隶诸军,正得其所”。③宋高宗绍兴三十年(1160年)二月,池州御前诸军都统制李显忠也曾对“本军有诸州配到罪人不少”,采取“拣选堪披带之人充军,将怯弱人发遣附近州军牢城收管”。④当时,罪犯成为南宋正规军的兵源之一。
军士还要在脸部和手部等处刺字。建炎二年(1128年),宋高宗曾下诏河南、河北、淮南等地,招募有民籍的土人为振华军,“皆于左鬓刺‘某州振华,四字”。⑤当时,还规定各地弓手“已拣中者,即于左手背上刺‘拣中弓手,四小字为号”。⑥宋宁宗时,湖南安抚司设置亲兵,对原已刺字军兵,再于“左手母指下添刺
‘湖南安抚司亲兵’七字”。以后,又从本司招募填补缺额时,“却于左额角上刺七字军号”。⑦南宋时已经出现效用兵不刺字的做法,但是缺乏法律上严格的规定。因此,效用兵刺字的现象并不能杜绝。宋宁宗时,隶属各路安抚司的效用兵,“小字于手背刺‘某路安抚司效用,八字”。⑧反映出当时存在效用兵刺字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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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一百九十三《兵志七》,第4819页。
②③《吴文肃公文集》卷二《论配隶当屯驻大军》。
④《要录》卷一百八十四,第3086页。
⑤《要录》卷十三,第292页。
⑥《宋会要辑稿》兵三之十八。
⑦《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十一之一百十六。
⑧《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八《招补归朝归明归正人》。
由于军士不能随意脱离军籍,军中经常有逃亡的现象发生。开禧元年(1205年),参知政事蒋芾说:“在内诸军,每月逃亡不下四百人”①。宋理宗绍定时,各州郡招募军兵,“所招无二三,逃亡已六七”②。为禁止士兵逃亡,宋朝制定有“逃亡之法”。南宋初,宰相李纲颁军制二十一条,其中第二条即逃亡法。但是,逃亡法并没有阻止住士兵的逃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