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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兵役制度

作者:冯东礼 当前章节:4957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0

北宋沿袭五代制度,实行募兵制。北宋前期,围绕募兵制所实行的几种主要制度是:

一、兵源制度

“国初……,或募土人就所在团立,或取营伍子弟听从本军,或募饥民以补本城,或以有罪配隶给役。”②即是说,北宋前期兵源主要来自当地土民、营伍子弟、饥民和犯有罪过者四个方面。招募土民是基本兵源,而其他三项为辅助来源。

 关于从营伍子弟中募兵,宋仁宗时规定:“阵亡军士之家子孙及亲弟侄,取最长一名年二十已上,充填本军;内有人材过本军等样,或不及元军,分等样配军,并倍支入军例物。内十五以上,身无残疾,愿充军者,且支半分请受,候年及二十,据等配军。其无人充军者,家属随便,仍给钱十贯。”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营伍子弟不仅是重要的招募对象,而且营伍子弟还可以享受不到年龄也可充军和应募后将获“倍支入军例物”等优惠待遇。当然,鼓励营伍子弟应募充军,并不是北宋某一朝一时的规定,而是传统政策。如宋英宗时也规定:河东、陕西等路就粮禁军五十五以下者,有子孙弟侄、异姓骨肉年三十以下,虽短本指挥等样一两指、壮健堪征役之人许以为代,无亲戚即许召外人为代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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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一百九十一《兵五》。

②《宋史》卷一百九十三《兵七》。

③《武经总要》前集卷十四《赏格》。

④见《长编》卷二百,英宗治平元年二月,辛未。

灾荒之年所出现的流民、饥民更是宋朝重要的兵役来源。在北宋前期,灾年大量招兵的事例屡见不鲜。如仁宗皇祐时,“河北水灾,农民流入东京三十余万”,河北安抚使富弼则募兵九指挥。①产生这种现象,除了由于灾民们为了谋生不得不投募、国家从而易于招募外,主要还是出于政治原因。宋太祖就说过:“可以利百代者,唯养兵也。方凶年饥岁,有叛民而无叛兵;不幸乐岁而变生,则有叛兵而无叛民。”②南宋人吴做也分析说:“饥岁莫急于防民之盗,而防盗莫先于募民为兵”,因为“桀黠强悍之人既已衣食于县官而驯制之,则饥民虽欲为盗,谁与倡之?”③宋朝统治者这番阔论,将招募饥民为兵的真实目的清楚地描绘出来。

“有罪”充兵,也是北宋前期兵源的一个渠道。其目的与灾年募兵有类似之处,同样出于“奸猾屏息”④、加强治安的目的。宋以罪犯充兵,当然是指轻微不法者;而这些罪犯不但可以充当厢兵,也可配隶到禁兵中充杂役。

二、体检制度

北宋前期的募兵,有较严格的体检制度。其体格标准主要有其身材高低、体力强弱、跑跳动作,以及视力好差等项。鉴于身材高低又往往是体力强弱的重要标志,因此它是体格诸标准中最主要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依据应募者的身材高低而分别编入上、中、下禁军和厢军。

 早在宋太祖开国之初,就对招募禁兵的身长有过要求。当时“太祖拣军中强勇者号兵样,分送诸道,令如样招募。后更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谓之等长杖。委长吏、都监度人材取之。当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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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宋史》卷一百八十九《兵三》。

②《嵩山文集》卷-《元符三年应诏封事》。

③《吴文肃公文集》卷二《论配隶当屯驻大军》。

④《宋史》卷三百三十一《沈遘传》。

阙者,军头司复验,引对便坐,分隶诸军。”①仁宗时,欧阳修也说过:“一遇凶岁,则州郡吏以尺度量民之长大而试其壮健者,招之去为禁兵;其次不及尺度而稍怯弱者,籍之以为厢兵。”②

北宋前期,各个等级的兵士分别有各自的身长标准。同时诸代制定的“等杖”标准亦根据需要不同而有所区别。真宗时规定,自5尺8寸至5尺5寸为五等,“及等者隶次军”③。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所复定的等杖规定,“自上四军至武肃、忠靖皆五尺已上,差以寸分而视其奉钱”,其中:“一千者以五尺八寸、七寸、三寸为三等。奉钱七百者,以五尺七寸、六寸、五寸为三等。奉钱五百者,以五尺六寸、五寸五分为三等。奉钱四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为二等。奉钱三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四寸、三寸、二寸为六等。奉钱二百者,以五尺四寸、三寸五分、三寸、二寸为四等。”④上面所引仁宗时期的“等杖”标准虽然有脱误⑤,但大体可以看出,享受奉钱的首等兵应达到5.8宋尺;末等

兵也应达到5.2宋尺。1宋尺约合现今0. 31米。5.8宋尺,即现今的1.8米弱;5.2宋尺,即现今的1.61米强。

除身长条件外,诸如体力、跑跳动作、视力等也是募兵的条件。以检查视力为例,其检查方法就不断加以改进。“初举手指问之而已,其后又刻木作手,加白垩,举以试之。”⑥后来在“列校转补”时,又采用过“出指二十步,掩一目试之,左右各五占数为见物”⑦的方法。

 当然,体格检查标准在实际招募中也是可以变通的。就连身长这个最重要条件,执行起来也并不十分严格。例如,宋仁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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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③④《宋史》卷一百九十三《兵七》。

 ②《欧阳修全集·居士外集卷第九·原弊》。

⑤《宋史》卷~百九十三(中华书局校点本)注(一)说:“差以寸分

而视其奉钱,句下各等尺寸疑有脱误。”

⑥《会稽志》卷四。

⑦《宋史》卷一百九十六《兵十》。

范仲淹曾上奏要求拣选军士,但“内有身长比旧等样小三两指,却少壮得力者,即不得拣下”①。这种变通的作法,一方面表明宋廷已经注意到了人的体格是由年龄、身长、体力等多种因素构成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在丰熟之年“少人投军”的情况下,为保证招兵的数额,也不得不对体格条件降低标准。

三、刺字制度

应募者经过身长等项的体格检查,合格后还要进行刺字。因此,当时人们也把招兵,称为招刺。这种黥兵制度,始于唐末五代,北宋承袭下来。宋军刺字,具有“以防逃窜”②和加强各类军队的识别,即“黥面为细字,各识军号”③的双重目的。

刺字的部位,主要有脸、手臂和手背等处。禁兵和厢兵往往“刺面”。如宋仁宗宝元至庆历间,将陕西乡弓手“尽刺面充保捷指挥”④,“为指挥一百八十五”⑤。刺手臂的情况可能不多,但也有这方面的例子。刺手背往往用于某些乡兵等,其待遇也高于刺面。宋仁宗宝元至庆历间,因河北、河东边事比陕西方面为“稍缓”,“遂只将乡弓手及强壮刺手背,充义勇”。⑥庆历二年(1042年),知青涧城种世衡上奏,要求“募蕃兵五千,涅右手虎口为‘忠勇’字”。⑦

 当兵被刺字以后,如果改换他军,还需进行“改刺”;如果逃亡后被捕,还要加刺“逃走”字样。当兵而刺字,这不仅是一种耻辱的标志,而且“一经刺手,则终身羁縻,不得左右”,“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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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范文正公奏议》卷下《奏乞拣选往边上屯驻兵士》。

②④⑥《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三十四《乞罢刺陕西义勇第四札子》。

③《会稽志》卷四。

⑤《宋史》卷一百九十《兵四》。

⑦《宋史》卷一百九十一《兵五》。

复为平民”①,其对民众的危害是可想而知的。苏洵也说过,自刘守光推行“黥面涅手之制”后,“天下遂以为常法,使之判然不得与齐民齿。”②

四、军俸和补贴制度

北宋军兵被招刺后,即依不同的类别等级,分别给予相应的军俸。《宋史》记载:“诸军自一千至三百,凡五等;厢兵教阅者,有月俸钱五百至三百,凡三等,下者给酱菜钱或食盐而已”③。所谓军俸,主要包括俸钱(料钱)、月粮和春冬衣等项。

中央禁兵的军俸,按禁兵分为上、中、下三等而区分其不同待遇。上禁兵,月俸1000文;中禁兵,月俸为700文和500文;下禁兵,月俸为400文和300文。此外,还有史料记载,月俸钱500文的中禁兵,“月粮两石五斗”④,“春冬衣绸、绢六匹,绵一十二两,随衣钱三千”⑤。

北宋前期厢兵的军俸,未见史料记载;但宋神宗裁并厢兵后所颁行的规定,可资参考。当时规定:河北崇胜、河东雄猛、陕西保宁、京东奉化、京西壮武、淮南宁淮各酱菜钱100,月粮2石,春衣绢2匹、布半匹、钱1000,冬衣绢2匹、绸半匹、钱1000、绵12两;两浙崇节、江东西效勇、荆南北宣节、福建保节、广东西清化除酱菜钱不支外,其余待遇与以上六路厢兵的待遇相同;四川路克宁以上各小铁钱1000,粮2石,春衣绢1匹,小铁钱1万,冬衣绢1匹、绸1匹、绵8两、小铁钱5000。⑥

 乡兵因其不脱离生产,是不隶国家兵籍的“不养之兵”,故没有固定的军俸,只有补贴性的钱粮。即使补贴性的钱粮,各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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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三十四《乞罢刺陕西义勇第四札子》。

②《嘉祐集》卷五《论衡下·兵制》。

③⑥《宋史》卷一百九十四《兵八》。

④⑤《乐全集》卷二十三《论国计出纳事》。

情形也不一致。太宗时,河北忠顺“巡徼”时每日“人给粮二升”①;真宗时,陕西保毅,“上番人月给米六斗”②。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规定,河北、河东和陕西义勇“遇召集防守,日给米二升,月给酱菜钱三百”③。这一方面说明,乡兵的补贴并未形成统一的制度,另一方面也说明乡兵的补贴大约只有参加各种军事行动时才能得到。

蕃兵的军官是有军俸的,而士卒则无,只有补贴。但是,北宋对蕃兵士卒采取了以田代俸的做法,即通过给田地做为蕃兵的赡养之资。如神宗时规定,募番兵“人给田百亩”④。

五、拣退制度

北宋从太祖赵匡胤开始,就在军队中实行了“骁勇者升其籍,老弱怯懦者去之”的拣选制度。这一制度,实际上包括士卒的升补、降低兵级和拣退等内容。为了完整地反映从招兵到退役的全过程,这里对拣退加以简要介绍。

被拣退的对象主要是老弱、残疾及训练成绩不合格者。拣退的方式,大致有充当小分、退居剩员和取消军籍等三种。充当小分和退居剩员是一种半退兵的措施,而取消军籍,则是完全退出了现役,是拣选的终点。

 所谓“小分”,是对那些虽然不能“征战”,但尚可“任执役”者所实行的办法。充当“小分”的士卒仍然保留军籍,但不能参加征战,只能在军中服杂役,如充当辎重兵、火头军,以及别人出战,小分留守等。被减退为“小分”的士卒,其地位随之降低,仅支原来的一半军俸。其地位稍好于“小分”者,称之为“大分”。如熙宁四年(1 071年)七月,宋神宗下手诏说:“拣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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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宋史》卷一百九十《兵四》。

③④《宋史》卷一百九十一《兵五》。

小分年四十五以下胜甲者,升以为大分,五十已上愿为民者听。”①然而“大分”的军俸也并不高于“小分”。不管“小分”和“大分”,都是被拣退下来的士卒,其地位与待遇都明显下降了。

“剩员”,早在宋太祖开国的第二年就开始设置了。“剩员”与“小分”一样,也是一种半退兵的措施,也保留军籍。其区别在于,“小分”是被拣退者中的“罢癃”者,还充杂役;而“剩员”则是其中“以罪隶军,或尝有战功者”,以等待“放停”(完全退出现役)。

“放停”,即取消军籍,是拣退的终点,是完全退出现役的一种措施。退役是逐步进行的,其年龄的规定各代和各个时期都不尽相同。自仁宗庆历五年(1045年)后实行的减切法规定:“非疾病,或衰老不任战御,视岁数有减切法。诸厢、禁卒自十将至押官,六十五减切,七十放停;长行六十减切,六十五放停;唯副都头以上独免减切,至七十则放停而已。凡减切及岁时拣汰疾病稍堪役者,充剩员。兵级尝有战功应放停者,亦充看营不管事剩员,其衣粮等各得元(原)来之半,终其身。”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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