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建立后,宋太祖赵匡胤鉴于五代以来,“卫兵虽众,未尝训练”③的现实,即大讲武事,注重禁军的教育训练。如,首议教阅击刺骑射、选天下骁骑集阙廷、亲御近郊阅武等。赵匡胤之后的历朝统治者,亦效仿祖宗的做法,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军队训练,并逐步形成了一套训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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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一百九十四《兵八》。
②《宝庆四明志》卷七。
③《玉海》卷一百四十五。
一、训练对象
北宋军队数额很大,但并不是所有军队都是参加训练的。作为制度规定,坚持训练的军队主要是禁军和一部分厢兵。当然,即使是禁军,也并不是全训,而是“禁军月奉五百以上,皆日习武技;三百以下,或给役,或习技”。①
厢兵的训练问题比较复杂。作为役兵的厢兵,原本并不参加作战,亦无训练任务,即不属于参训军队之列。但到宋仁宗庆历时,在广南招收了巡海水军、忠敢、澄海诸军,它们虽然也叫厢军,但“皆予旗鼓训练,备战守之役”②,于是开辟了部分厢兵参训的先例。皇祐中,富弼在京东路招募河北路灾民时,“拔其尤壮者得九指挥,教以武技。虽廪以厢兵,而得禁兵之用”③,并建议将他们加刺“教阅”二字。宋仁宗不准增加刺字,却将马军的名号定为“教阅骑射、威边”,步兵名号定为“教阅壮武、威勇”,从此就产生了教阅厢兵的专称,以与大部分不加训练的厢兵相区别。自嘉祐以后,又在京东西路和其他各路陆续设置教阅厢兵。尽管如此,教阅厢兵在厢兵中的比例是很小的。例如,宋英宗时,“总诸州本城教阅骑军之额四,步军之额六,不教阅骑军之额三十有五,步兵之额一百九十有五。”④当然,实际教阅厢兵可能比上述所举的比例要大些;不过从总体比例上看,仍然是较小的。
北宋所规定的参训军队,实际在人员、时间上并不能真正落实,不赴训练和教阅的情形相当严重。例如,治平二年(1065年),英宗就曾下诏:“河北战卒三十万一千,陕西四十五万九百并义勇等,委总管司训练,毋得冗占。”⑤这从侧面说明,本应训练的部队,随意让官府改占挪为服杂役的情形很普遍。再如,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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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⑤《宋史》卷一百九十五《兵九》。
②③《宋史》卷一百八十九《兵三》。
④《文献通考》卷一百五十六《兵八》。
宗初年,神宗发现:“主兵之官冗占者众,肄习弗时,或误军事。”①还有,“河朔兵有教阅之名而无其实”的情形在别处也不罕见。这种由于冗占而使训练部队不务训练的状况直延续到北宋末年。
二、训练内容
北宋军队的训练内容,大致包括“日习”、指挥信号和刀枪弓弩等项训练。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其训练内容还算比较丰富的。
(一)“日习”训练
“日习”,也称为“日阅”,当为“禁军月奉五百以上”者经常性的训练科目。称之为“日习”或“日阅”,大概同北宋春秋季节举行的“大阅”(即由皇帝或枢密院、三衙主持的大型阅兵)相区别有关。北宋将军队的“日习”作为一种制度规定下来,表明宋廷对这一科目是很重视的。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它是一种基础训练;二是“国朝军制,凡五百人为一指挥……统以一营居之”②,而大阅又不经常进行,所以只好靠“日习”来加强各营(指挥)这一基本战术单位的基础训练。
北宋军事条令规定:“凡诸日习之法,以鼓声为节,骑兵五习,步兵四习,以其坐作进退。”③实际上,这里的“五习”、“四习”,并不是同一科目重复五次、四次,而是“日习”中骑、步所要训练的五项、四项内容。当然,五习习间的进退、击刺动作没有什么不同之处,但由于每习的编队和动作的顺序都不相同,所以“习”与“习”间就有明显的区别了。
“日习”是一种官能的综合训练,旨在训练士卒的耳、目、手、足、心,以适应作战的需要。也就是说,“教耳,所以审金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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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③《宋史》卷一百九十五《兵九》。
②《武经总要》前集卷二《日阅法》。
“教目,所以辨旗帜也”;“教手,使屈伸便利,提挈敏急”;“教足,使进退合宜,往来迅疾”;“教心,使庶务恭顺,执事精强”。①
(二)指挥信号的训练
这一训练既是确保部队协调统一和“指挥无失”的重要措施,也是基础训练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这种发号旋令的训练,以达到“阵而方之,坐而起之,行而止之,左而右之,别而合之,绝而解之,无犯进退之节,无绝人马之力”②的目的。指挥信号除了“旗”以外,还包括鼓、角、金、钲等。可能因为鼓、角、金、钲在“日习”和“大阅”中已附带进行了训练的缘故,所以北宋很强调“旗”的训练,并专门规定了旗例。《武经总要》前集卷二,对旗例做了这样规定:“凡掉而招(举起)旗,则众皆集。一点(向下微动)卓(直立)旗,则队头集;二点卓旗,则百人将集;三点卓旗,则五百人将集。一点一招,则千人将集。一招而掉,则诚(han,散开)。簸(do,摇动)旗则整齐。掉而指则合。左再挥则左,右再摆则右。偃旗则止,摆而指则开。再掉而指则聚,再掉则散。卷旗则衔枚(防喧哗之物)。卧旗则俯伏,举旗则起。三掉则见敌。左右掉则布阵,再啖(shan,闪烁)则进。招而掩则跪,再招则退,再招再掉则素(空)救援。再啖则发军归。”上述这些规定,不仅指挥员要掌握,士卒更要熟记和遵照执行,是有训练和作战任务部队不可少的训练科目。
(三)技术训练
北宋军队的技术训练,指的是刀、枪、弓、弩等“执兵用刃”的训练。训刀,主要训练“执持便惯”、“形制轻重”、“砍伐勇劣”等内容;训枪,主要训练把握刺击方向、旋转进退以及刺进深度等;训弓,除了训练“张弓架矢,威仪容止”外,主要训练箭速快、射程远、射靶准、穿甲强等;训弩,着重训习系缚弛张的轻利捷敏和命中目标等。
与刀、枪之类的短兵器相比,北宋更加重视弓、弩等长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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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武经总要》前集卷二《日阅法》。
的训练。这是因为,弓弩等长兵器技术更为复杂一点,并且它们可以射坚及远,利于争险守隘、遏冲制突,是对付北方少数民族强大骑兵的有效兵器。因此,北宋历代皇帝都对弓弩训练的内容、标准提过不少要求,作过许多规定。其中,对弓弩的挽强(弓力)、踱硬(穿甲力)、射亲(射中目标)等项所作的规定更为具体。在挽强方面,宋太宗时就曾规定:“弓力有至石三斗,以引强平射者为上等;艰于引满者别为一等;其诸浅软者又为一等。”①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年)又规定:“营置弓三等,自一石至八斗;弩四等,自二石八斗至二石五斗,以次阅习”②。再如,在射亲方面,宋仁宗和宋神宗两朝,规定得更加详细。仁宗时曾先后提出“诸军以射亲疏为赏罚”,“不习射亲不可以临阵”,“诸军选将校,武艺钧,以射亲为上”等规定和要求。③庆历二年(1042年),仁宗还采纳杨偕的建议,规定教骑兵只教九斗至七斗三等弓,可“划的为五晕(环),去的二十步引满即发,射中者,视晕数给钱为赏。”④元丰元年(1078年),神宗诏立在京校试诸军技艺格,规定:“步射,六发而三中为一等,二中为二等,一中为三等。马射,五发骤马直射三矢、背射二矢,中数、等如步射法。弩射,自六中至二中,床子弩及炮自三中至一中,为及第。并赏银有差。”⑤
为了提高弓弩训练水平,仁宗、神宗两朝,还注重从弓弩射的综合情况上考评训练成绩。例如仁宗时,根据韩琦所制定的训练格规定:“射亲入第四至第七等,量先给赐;入第三等已上及挽强、踱硬中格,悉引对亲阅;等数多者,其正副指挥使亦第赐金帛。”⑥再如,神宗时颁行的诸军技艺格规定:“弓弩坠落,或纵矢不及堋,或挽弓破体,或局而不张,或矢不满,或弩踱不上牙,或护不发,或身倒足落,并为不合格。”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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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献通考》卷一百五十七《兵九》。
②③④⑤⑥⑦《宋史》卷一百九十五《兵九》。
三、训练时间
北宋前期太祖、太宗各朝,就将“大阅”(亦称大教)安排在八九月份进行。之后,禁军的教阅逐步形成了“毋过两时”(春、秋两季)的制度。北宋对军队训练时间作出这一规定,可能出于既不影响农业生产,又对训练有利的双重考虑。例如,庆历六年(1046年),仁宗曾下诏:“诸军夏三月毋教弓弩,止习短兵”①。三月已是农忙季节,如实际操作和教习弓弩之类的抛射兵器,自然要影响农田耕作,而只习短兵则可避免这一不良影响。再如,元丰二年(1079年),神宗命令河东、陕西诸路:“旧制,马军自十月一日驰射野战,至谷雨日止。塞上地凉,自今教起八月,止五月一日”②。神宗此诏,显然是考虑到在寒冷季节训练马军效果不好,才把训练的开始时间提前两个月,截止时间错后一个月的。
为使训练时节适宜,宋哲宗也曾作过训练时间要避暑避寒的规定。元祐六年(1091年),三衙向枢密院提出,要求近伏70天内停止诸军教阅,哲宗遂下诏:“今后入伏,遣中侍传宣诸军住教。”③
四、训练方法与措施
(一)“披甲”与“兼习”
北宋在军训的实践中逐步认识到,徒手训练或一人仅掌一件兵器的专一训练不符合实战的要求,因此不断改进训练方法。例如,仁宗就曾先后三次诏命改进训练方法,提高训练难度:康定元年(1040年)指示说:“教士不衽带金革,缓急不足以应敌。自今诸军各予铠甲十、马甲五,令迭披带”;庆历二年(1 042年)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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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宋史》卷一百九十五《兵九》。
下诏:骑兵要佩劈阵刀,训练时可以用木杆代替之;庆历四年,再次下诏说:“骑兵带甲射不能发矢者,夺所乘马与本营艺优士卒。”①“兼习”,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对同类兵器的兼习,如枪手兼习“标”(标枪)、弩手兼习神臂弓等;另一方面则指有些长短兵械的相互代替。元丰元年(1078年),贾逵、燕达所推荐的“东南队法”,就有“以弩手代小排(盾牌)”的做法。
(二)训练的“分等”与奖优罚劣
“分等”训练,并按训练成绩优劣予以相应的奖惩制度,早在宋初就开始实行了。仁宗时并州知州明镐说:“臣近籍诸营武艺之卒,使带甲试充奇兵外,为三等,庶几主将悉知军中武技强弱,临敌可用”②。实际上,分等训练除了便于将帅了解军中武技强弱外,还体现了训练的循序渐进的原则。范仲淹就曾建议:“以带甲射一石充奇兵,余自九斗至七斗为三等,射力及等即升之。”③这就是
说,分等训练还有达到一等,再升一等,逐步增加训练难度、提高训练档次的好处。因此,仁宗把范仲淹的建议即“诏著为令”。奖优罚劣的目的,正如王安石所言:“训练简阅有不如诏者罚之,而赏其能者。赏不遗贱,罚不避贵,则法行而将吏加劝,士卒无不奋励矣。”④奖励方式有赏钱、赏物、免役、补阶级多种。有时则采取几种奖励并施的办法。如,仁宗采纳韩琦的意见,对春秋季大阅中实行了“武技出众者优给赏物,免本营他役,候阶级缺,如旧制选补”⑤的奖励办法。至于惩罚,大体亦有罚役、降低兵种等级等形式。例如,元丰年间就曾有“马军教习不成,请降步军;又不成,降厢军”⑥的规定。
五、训练官的设置
设置专职的训练官吏,是北宋一个有特点的保证教育训练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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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④⑤⑥《宋史》卷一百九十五《兵九》。
实的举措。据《却扫编》卷上载,范仲淹任陕西经略副使时,将郝延路兵分成六将以后,就“每指挥选少壮勇健者二十五人,先教之以弓弩、短兵,俟其技精,则补为教头,每人却俾分教十人,以次相授”。“教头”,就是专司训练之军官或军吏,范仲淹是宝元三年(1040年)与韩琦任陕西经略副使的。这说明,“教头”这一专职训练官吏,至少在宋仁宗中期就开始设置了。
宋神宗时,为了加强训练,提高军队战斗力,设置了各种等级的训练官。如指使、巡教使臣、教头、都教头、训练官等。这些训练官在当时设置得比较普遍。不仅在马、步军中设置了训练官,在水军中也有设置。如在广西,熙宁八年(1075年),刘彝代沈起为广西经略使时,就曾“点集土丁为保伍,授以阵图,使岁时肄习;继命指使因督盐运之海滨集舟师,寓教水战。”①
训练官吏,其职责是专管训练的。但也有是负责考核军士武技的。如熙宁五年(1072年),宋神宗下诏:“在京殿前马步诸军巡教使臣,并以春秋分行校试。射命中者第赐银碟,兵房置籍考校,以多少定殿最。”②所谓“定殿最”就是考评训练成绩优劣的。看来,巡教使臣,已是教官兼考官了。
这些训练官有的是中央选派的,有的是从地方选拔的。但无论中央选派的,还是从地方选拔的,其地位都很低,其中有的并不是军官,而是军吏或武艺出众的军士。例如,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枢密院提议,在“陕西、河东选三班使臣及士人任殿侍者,以为河北诸路指使,教习骑军。”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