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时推行的改革,涉及到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包括精减整编,加强训练、选拔和培养将才、改善武器装备等等。具体说来,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省兵并营
熙宁元年(1068年),神宗下诏:“诸路监司察州兵招简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军者降厢军,不任厢军者免为民。”③按照原来的规定,“兵至六十一,始免,犹不即许也”。宋神宗为此下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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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朱子语类》卷一三〇。
②《宋宰辅编年录》卷一〇《章惇左仆射条》。
③《宋史》卷一九四《兵志八》。
笔手诏,规定士兵“五十以上愿为民者,听之”,将退伍年龄提前了10年以上,从而使大量老弱士兵被裁减。
与此同时,按照马军一营300、步军一营400的编制,进行合并。在合并中,有的军营被撤销建制,有的军营规模缩小。经过并营,陕西马步军由327营减为270营,其他各地由545营合并为355营。
熙宁四年(1071年)十二月,又按照合并禁军的办法开始裁并厢兵,规定每指挥不得超过500人。至熙宁八年(1075年),并营工作告二段落。禁军人数共56.8688万人,厢兵人数为22. 7627万人,全国军队共额为79,6万余人。与宋英宗治平年间相较,减少了36万多人,而比宋仁宗庆历年间减少了45万多人。元丰年间,军队员额虽有增加,也仅为80多万。
上述改革措施,使“免为民者甚众,冗兵由此大省”。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名存而实缺”的现象,且“部伍整肃”,军队数量减少,不仅没有影响军队战斗力,反而使军队战斗力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冗兵的大量减少,节省了大量财政开支,在并营过程中,宋神宗看到军官队伍的减少,高兴地对辅臣言:“乃者销并军营,计减军校十将以下三千余。除二节赐予及慊从廪给外,计一岁所省为钱四十五万缗、米四十万石、绸绢二十万疋、布三万端、马藁二百万柬。庶事若此,邦财岂可胜用哉!”①如果按照蔡襄所估计的每名厢兵年开支3000缗计算,那么经裁减后,到熙宁年间的军费开支至少比英宗治平年间减省810万缗,而比庆历年间至少减少1350万缗。
二、将兵法
为了提高军队的素质,宋神宗加强整编后军队的训练,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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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献通考·兵考五》。
要措施就是废除更戍法,推行将兵法。由更戍法的频繁引起的士兵过度劳扰,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兵将分离、训练缺乏、指挥不力,是宋军队建设的一个严重问题,将兵法就是针对这些弊端而采取的改革措施。
将兵法取代更戍法经历了一个过程,最早可追溯到宋仁宗时期。当时,文彦博说:“庆历初,陕西四路之兵,逐路始分数将,每将马步兵不下三、二千人,各自训练,务要精熟。兼得兵将相谙,使唤之际,尽知人人所能,则鲜败事。”①范仲淹也“首分郎延路兵以为六将,将各三千余人,选路分都监及驻泊都监等六人,各监教一将兵马。又选使臣、指挥使十二人,分隶六将,专掌教阅”②。这些改革只是局部的。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宋神宗下令缩小更戍法的范围,规定凡是差往他路的“畸零守把兵士”,都“拨还本处”,如在开封府界的河北、京东、京西、淮南等路戍兵,各还本路;在陕西路的京东、京西、河北、河东、开封府界的戍兵,也各还本地等等。其他各种更戍,则以相邻诸路互相调动,调往士兵也以一个指挥为单位,不再派遣“不成队伍”的零散士兵了。这样,诸路“互换差拨,络绎道路”的士兵大为减少,并在一定程度上集中起来。这一措施的实行,不仅为并营的进行提供了方便,同时也给将兵法的推行铺平了道路。
与此同时,曾在范仲淹手下任职的渭州知州兼泾原路经略安抚使蔡挺在所辖泾、渭、仪、原4州内,进行军制改革。他“举籍禁兵,悉还府”③,以“五伍为队,五队为陈”,加强训练,“队中人马皆强弱相兼,强者立姓名,为奇兵,隐于队中,遇用奇,则另为队出战”。在阵之上设将,“泾原路内外凡七将,又泾、仪州左、右策应将,每将皆马步军备十陈,分左、右各第一至第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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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三七。
②《却扫编》卷上。
③《宋史》卷三二八《蔡挺传》。
阅一陈”①。这样实际上就打乱了禁军原有的编制,以25人为队,125人为阵,2500人为将。蔡挺还将4州义勇(即民兵)1.5万人“分五番,番三千人”,“依诸军结陈、队,分隶诸将”,“与正兵相参战守”②。蔡挺担任枢密副使后,又将泾原路的改革稍加变更,推广各地,这就是将兵法。熙宁五年(1072年),宋神宗“以泾原路蔡挺衙教阵队于崇政殿引见,仍颁其法于诸路”③。但当时只是在某些地区设将。熙宁七年(1074年)在王安石一度罢相期间,蔡挺提出了一个实施方案,先以开封府界各县、河北、京东和京西的部分禁兵创置37将。蔡挺病退之后,宋廷又在其他地区陆续推广将兵法。这样,总计在各路至少设有143将④。
将在这时已经不是原来的军官的称谓,而成为军队的一级编制单位,其所辖兵力也不相等,少者几千人,多至1万余人。当时每将一般设正将和副将各一人作为统兵官,兵额少的只设单将。在将之下,又有队、部的编制。部和队的编制在汉唐时就已产生。宋神宗“善李靖结队法”,颁“新定结队法”,派宦官李宪交付郎延路经略安抚使赵离,“俾讲求,推及诸路”。所谓“新定结队法”,其实与李靖兵法规定的大同小异,也是3人1小队,9人1中队,50人1大队。同时规定,“选壮勇善枪者一人为旗头”,设“左、右慊”两人,“选勇悍者一人为引战,又选军校一人,执刀在后为拥队”⑤。这5人都是队的头目。宋神宗推行将兵法时,每将“各以所将兵多寡,置部将、队将、押队使臣各有差”⑥。熙宁八年(1075年),宋神宗规定“每二十队差押队一名”,则每名押队须统管1000人。当时还设立“将、副、押队使臣禁出谒及见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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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东都事略·蔡挺传》。
②《长编》卷二一三,熙宁三年七月。
③《长编》卷二三三,熙宁五年五月。
④参见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⑤《长编》卷二五七,熙宁七年十月,癸巳。
⑥《宋史》卷一八八《兵志二》。
客”的专法。由此可见,押队使臣事实上是正、副将的助手。
将兵法实行之后,在将与队之间,还有部一级编制单位,部将是部的统兵官。蔡延庆任泾原路经略安抚使时,参照与交趾作战时的“安南九军法”,将本路“正兵、弓箭手人马团为九将,合百队,分四部,为左、右、前、后”①,每将分左部、右部、前部、后部,每部辖25队1250人。后来,各部左、右、前、后的番号由数字取代。但在行师用兵之际,又往往抽调各地的军队,临时组编成军。在同交趾作战时,因军队来自陕西、河东、河北、京西等路,故以原来备将为单位,编组为“诸将九军”,即“安南九军法”,9军的番号为中军、左第一军、左第二军、右第一军、右第二军、前第一军、前第二军、后第一军和后第二军。而各军统兵官仍是原来的正将和副将。不久,“安南九军法”又改为5军。如宦官李宪上报陕西军功时,有秦凤路和熙河路混合编组的5军将官名单。在此后的军事行动中,军的编制兵额也屡有变更。如种谔曾以“郧延兵五万四千,畿内七将兵三万九千,分为七军”,出塞攻击西夏②。永乐之战时,郧延路兵又编成“蕃汉十余军”。军的统兵官往往就是正将和副将,到宋哲宗时,又出现统制、统领等临时差遣任军的指挥官,并逐渐成为定制。由此可见,自实行将兵法后,禁兵的编制由原来的厢、军、营、都4级,逐渐演变为将、部、队3级,最后在将之上设军,形成了新的4级编制。
宋神宗在推行将兵法之后,为加强部队的训练,提高军队的战斗力,普遍设置诸如指使、巡教使臣、教头、都教头、训练官之类的军官和军吏,专门负责军队的训练事宜。熙宁元年(1068年),枢密院提议,在“陕西、河东选三班使臣及士人任殿侍者,以为河北诸路指使,教可骑军”。翌年,又“选置指使巡教诸军,殿前司四人,马步军司各三人”③。元丰时,又令殿前司和侍卫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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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二九七,元丰二年三月,癸未。
②《长编》卷三一六,元丰四年九月,乙巳。
③《宋史》卷一九五《兵志九》。
军司“各举散直二人为指使”,至于各地军中,也都设置使司,以加强训练。熙宁五年(1072年),宋神宗下诏:“在京殿前、马、步诸军巡教使臣并以春秋分行校试,射命中者第赐银揲,兵房置籍考校,以多少定殿最。”①熙宁三年(1070年),“亓赞引呈所教排手”,宋神宗“观其进退轻便,不畏矢石,诚为利器”,使命令各“步人指挥”抽调军士,如法教阅,“仍留广捷排手二人为教头”②,以后军中遍置教头。元丰时,又刨置都教头,命“殿前、步军司见在营兵各置都教头,指教弩手五指挥,弓手十指挥,枪刀标排手五指挥,各选一人武艺高强者奏差”③。当时从中央派遣教头,到各地禁兵中训练士兵。如“开封府界、京东、西将下兵,每十人取一人,令所差去教头习马射”。“在京弓箭手步人总五十八指挥”,开始派“二十人充教头”,因“分教不给”,不得不增加教头名额④。此外,各将还遍设训练官,宋神宗时,曾普查京东、京西路的训练状况,“比较”“诸将、副押队、训练官、军员、教头赏罚”⑤。
三、设武学
将官素质的低下,是宋军事上积弱不振的一个重要原因。宋曾延用唐代的武举制度,选拔军事人才,但效果甚微。庆历三年(1043年)五月,宋廷为提高将官素质,改变军事人才缺乏的局面,曾“置武学于武成王庙,以太常丞阮逸为武学教授”⑥,但这一举措却遭到了某些臣僚的反对,他们认为“古名将如诸葛亮、羊祐、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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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一九五《兵志九》。
②《长编》卷二一四,熙宁三年八月,甲子。
③《长编》卷二九八,元丰二年五月,乙酉。
④《长编》卷二九五,元丰元年十二月,戊申。
⑤《长编》卷三四八,元丰七年八月,癸巳。
⑥《长编》卷一四一,庆历三年五月,丁亥。
预、裴度等,岂尝专学孙吴?立学无谓,故亟罢之”①。这样,武学在建立数月之后即行废罢。宋神宗在推行军事改革的过程中,为选拔和培养人才,把设立武学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付诸实施。
熙宁五年(1072年)五月,“枢密院言仁宗时尝建武学,既而中辍,乞复之”。宋神宗因而“诏于武成王庙置武学,选文武官知兵者为教授。凡使臣未参班并门荫、草泽人,许如京朝官保任试验人才弓马,应试武举合格者方许入学,给常膳,习诸家兵法。教授官纂次历代用兵成败及前世忠义之节足以训者讲释之。愿试阵队者,量给兵伍隶习,在学及三年,则具艺业保明考试,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再试。凡试中三班使臣,与三路巡检、监押、寨主;白身与经略司教押军队,准备差使,三年无遗阙与亲民或巡检。如至大使臣,有大两省或本路钤辖以上三人保举堪将领者,并与兼诸卫将军,外任回,归环卫班。仍遣兵部郎中韩缜判学,内藏库副使郭固同判。赐食本钱万缗”②。这个诏令明确规定,武学由兵部主管,并由枢密院选调有军事才能的文武官员组成教授队伍,武学生员的生活费用由国家负担,学员来源于未授职的使臣,荫补的官将子弟及有一定军事知识和技能的平民,经有关官员推荐考试合格,以及武举合格者才能取得入学资格。武学学制3年,经考试合格者,按成绩好坏和入学前的资历实授官职。如入学前已得到低级官阶者,毕业后一般授予巡检、寨主等中级职务,其余分配在各路经略司任初级武官。同时规定,所有武学生员必须先到边远地区任职一段时间,如果在职3年无差错,依例升迁。表现优异者并得到了3位官员举荐,可提拔为统兵将领,并兼带中央16卫将军官阶。俟外任期满,再回朝归环卫官班。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则留武学继续学习,待来年再试。
同年闰七月,宋神宗再次下诏,比照当时的三舍法,对武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武学生员以百人为额,遇科场前一年委枢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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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一四二,庆历三年八月,戊午。
②《长编》卷二三四,熙宁五年六月,乙亥。
院降宣,命武臣路分都监及文臣转运判官以上,各奏举堪应武举者一人。其被举人遇生员阙,愿入学者听,仍免试。生员及应举者不过二百人,春秋各一试,步射以一石三斗,马射以八斗,或弓八斗,矢弓发中的;或别习武伎副之策略,虽弓力不及、学业卓然者,并为优等,补上舍,以三十人为额。三班使臣无赃罪及私罪情轻,仕族或草泽人无违负亦听入学,量试马射以六斗,步射以九斗,策一道,《孙》、《吴》、《六韬》义十道,以五通为合格。春秋试内舍生,马步射、马战应格,对策精通,士行可称者上枢密院;虽不应而晓术数,知阵法,智略可用,或累试策优等,悉取旨补上舍;武艺又进者,枢密院审察人材,旋加试用。”①这个诏令明确规定武学生员限额为100人,同时在科考前一年从全国各地另选取100人,以便在武学生员缺额时,从中遴选递补。并将武学划分为上舍、内舍、外舍。初入武学的生员为外舍生,每年春秋各考试一次,合格者晋升为内舍生。内舍生考试成绩合格者晋升为上舍生。上舍生学行卓异,可直接补官。反之,如果各科成绩多次居于下等,那么则由上舍生降为内舍生,内舍生降为外舍生,直至解除学籍。
武学的课程有军事理论,主要是诸家兵法。武学建立之后,需要有一套军事理论教材。同时,武举考试也需要有一套规范的教科书。为此,宋神宗于熙宁八年(1075年)下令枢密院,组织力量校理存世兵书,并特别强调:“唐李靖兵法,世无完书,杂见《通典》,离析论舛;又官号物名与今称谓不同,武人将佐多不能通其意。令枢密院检详官与王震、曾收、王白、郭逢源等校正,分类解释,令今可行。”元丰三年(1080年)夏季,又下诏给国子监,命令他们组织人力“校定《孙子》、《吴子》、《六韬》、《司马法》、《三略》、《尉缭子》、《李卫公问对》等书,镂版行之”。主持这次校书工作的是司业朱服,参与其事的有武学博士何去非等人。这一工作持续了3年多,直到元丰六年始告完成,宋神宗随之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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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壬子。
颁行,号称《武经七书》,“立之学官,亦以之试士”。
当时的武学除了学习军事理论(各家兵书)外,还要学习军事历史(主要是历代战例),从前人指挥战争的得失成败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还有军事学术如布阵、战法及个人武艺等;武学还以“前世忠义之节”为标准,对生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陶冶生员的道德情操,培养生员忠君报国的精神。同时,为提高生员的实际带兵能力和作战指挥能力,给生员配属了一定数目的部队,供他们在实施布阵攻防等实兵演习中使用,使生员能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四、保甲法
宋实行募兵制,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因此,很久以来,就有许多人极力主张废除募兵制,恢复过去寓兵于农的征兵制。为此,宋神宗时大力推行保甲法。
宋代阶级矛盾激化,民众反抗不断,即使是首都开封附近,也是“寇盗充斥,劫掠公行”①。整顿封建统治秩序,镇压人民的反抗,是推行保甲法的目的之一。熙宁三年(1070年),曾任开封府曹官的赵子几指出,近年来之所以“寇盗充斥,劫掠公行”,就是由于“专于觉察奸伪,止绝寇盗”的保伍法废弛不张。因此,必须恢复原来“什伍其民”的制度,“各立首领,使相部勒管辖”,才能达到使“富者逸居而不虞寇劫”的目的。认为如果“规模施设推及天下,将为万世长安之计”。熙宁三年十二月,宋廷颁布了由司农寺根据他的奏议制订的《畿县保甲条制》。其内容是:10家为1保,设保长1人;50家为1大保,设大保长1人;10大保为1都保,设都副保正各1人。至熙宁十一年又改为主客户每5家组成1小保,5小保为1大保,10大保为一都保。保长由所谓“有心力”的人担任。大保长、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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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辑稿》兵二之六。
副保正,则更明确规定由家财最富者担任。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可以置备弓箭,进行训练,每大保每夜轮差5人在保内“巡警”。如果同保内有所谓犯“窃盗、杀人、谋杀、放火”等事,“知而不告”的,按“伍保法”论罪。还规定“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同保内邻人虽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对“外来行止不明之人,并须觉察,收捕送官”①。保甲法首先在开封府地区实行,随即推广于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等5路,最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全部保甲总数达到693万人。
此外,宋廷推行保甲法的目的还要使之逐渐替代募兵制,并以此节省大量军费开支。对此,王安石说得非常明确:“今所以为保甲,足以除盗;然非特除盗也,固可渐习其为兵。既人人能射,又为旗鼓变其耳目,渐与约免税、上番,代巡检下兵士……然后使与募兵相参,则可消募兵骄志,省养兵财费,事渐可以复古。此宗庙长久计,非小事也。”②为了达到保甲“与募兵相参”的目的,宋神宗采取了“上番”和“教阅”的两项措旋。
上番是全国性的。熙宁五年(1072年),宋廷先后发布了两道命令,规定主户保丁轮流到各地巡检司上番。“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每五十人轮大保长二,都、副保正一统领之”③。保甲上番的任务,是在巡检管辖下,“教习武艺”,“出入巡警”。在保甲上番后,巡检司下原有的军士大部裁撤,只留下少量军士供役使。接着,宋廷又令“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检司法”④,县尉司下的弓手也作同样处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上番的时间并不统一,如陕西地区是“旬上”,即10天为一期,而“河北、河东等路义勇保甲令于巡检、县尉下上番”,“其上番人并半月一易”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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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
②《长编》卷二二一,熙宁四年三月,丁未。
③《长编》卷二三五,熙宁五年七月,壬午。
④《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
⑤《长编》卷二七四,熙宁九年四月,庚戌。
后来,宋廷还对保甲上番进行一项重要修订,即“诸路五亩以下保甲,更不轮差赴县尉、巡检司,仍免教阅”①。
保甲在各地巡检司和县尉司上番,仅限于维护地方治安,并未作正规军使用。由于上番时间短暂,加上各地保甲上番的数量和规模不等,实施状况不一,事实上也很难进行高质量的军事训练。因此,宋廷更加重视的,还是保甲的教阅。
早在熙宁四年,开封府已规定农隙之时,“保丁肆习武事”,经过校试以后,武艺高强者可以升官或免除部分税役。熙宁八年,又令河北、河东、陕西5路农闲时操练,每年十月至次年一月,义勇保甲分批往州县参加教阅,每期“教阅一月”。后又将河北与河东的冬教时间改为每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上番推行于全国,而教阅仅限于开封府界和北方的河北、河东和陕西地区。
元丰时,宋廷又将陕西、河东和河北“五路义勇并排为保甲”,并实行“团教”和“集教”。集教是将大保长集中教阅,如对开封府界的大保长进行集教时,共派“禁军教头二百七十,都教头三十,使臣十”,共设置教场11所,“大保长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艺,置教头一”。待到“大保长艺成,乃立团教法,以大保长为教头,教保丁焉”③。“凡一都保相近者分为五团,即本团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③。据元丰四年(1081年)统计,开封与5路参加教阅的保丁、大小保长和都副保正达69万多人。宋廷还专设提举保甲司,负责保甲的教阅事宜。
五、保马法
战马的匮乏是影响宋军战斗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宋朝的军马,原是依靠政府的牧监饲养的,但牧监养马产生了不少严重问题。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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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二八一,熙宁十年三月,丁未。
②《长编》卷三〇一,元丰二年十一月,癸巳。
③《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
先是占地很多,花费巨大。如河北牧监一马占草地115亩,广平监的五六千匹马,占有邢、沼、赵3州良田1.5万多顷。包拯曾言,漳河南北良田,被水淹没毁坏的有十分之六,其余四分当的三分又被牧监占有。据叶清臣估计,监牧马仅三四万匹,占田达9万顷,年支100万缗。其次是养马成本很高,但所养马匹又多不能用,每“驱至边境,未战而冻死者十八九”①。据当时的报告说,河南北12监,从熙宁二年至五年,每年出马1 640匹,但可供骑兵用的只有264匹。“余仅足配邮传,而两监牧吏卒杂费及所占地租为缗钱五十三万九干有奇,计所出马为钱三万六干四百余缗而已”,还不到成本的十分之一,亏损达50万缗以上。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不少人曾提出民户养马的办法。熙宁初年,群牧使李师中再度提出废除“河南北监牧,省国费而养马于民”的建议②。这个建议在保甲初步编排就绪之后,才被付诸实施。熙宁五年(1072年)五月,宋神宗下诏:许可开封府界诸县保甲自愿投名养马,马由官府供给,年不过3000匹。熙宁六年八月,曾布拟成保马法条例,自开封府界推行于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5路。其主要条目是:
五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每户1匹,富户可养2匹,马匹由监牧配给,或官府给钱自买;开封地区总路不超过3000匹。五路不超过5000匹;养马诸户,三等以上每10户为1保,四、五等每10户为1社。保户独自养马,马死则由养马户独自赔偿。社户养马死掉,则由同社诸户共同均摊,按半价赔偿;开封府的养马户免除每年的“体时草二百五十束,加给以钱布”,五路养马户则免除每年的折变和沿纳钱;每年检查一次马的肥瘠,保甲除乘马“袭逐盗贼外”③,乘骑不得超过300里。
元丰三年(1080年)春,宋神宗又颁行一种新的保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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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祁:《景文集》卷二九,《论复河北广平两监澶郓两监》。
②《宋史》卷三三二《李师中传》。
③《宋史》卷一九八《兵志十二》。
定城镇坊廓户的家产及3000缗,乡村户的家产达到5000缗,养马1匹。家产增加1倍,增加养马1匹,最多可养马3匹。由于马是由物力户(富户)承养,因此称为物力户养马法,简称户马法,实行于开封、京东、京西、河北、陕西、河东诸路。元丰七年春,又于京东、京西实行另一种新的养马法,规定每一都保养马50匹,称为都保养马法。
这些措旄的推行,节省了官府的大量开支,“官养一马,以中价率之,为钱二十七干。募民牧养,可省杂费八万多缗”①。同时马匹的死亡率降低,根据熙宁五、六两年的情况,“官马死倍于保甲马”,且“保甲有马,则可习骑战,平时可使袭逐盗贼”②,进一步加强了保甲制度。
六、军器监
宋初以来,贮藏的武器已大都败坏不堪,弓箭“十损四五”,不堪战用。因此同西夏战争爆发后,宋仁宗只好下令催逼州县赶制各种武器。当时管理军器制造的是三司胄案,由于三司所管事物繁杂,无暇顾及胄案工作,而主管胄案的官员又不断调动,加上不懂得这项工作,因此这个机构仅能“谨簿帐”而已。制作武器的州军,只求足数应付,一味蒙蔽欺骗,官员们不是“选占善工,家为治具”,就是“借役民工,以资奸侵”③,以至盔甲用纸缝就,难以抵挡流矢;制成的武器,经不住日晒雨淋就已焦脆朽烂。如王安石的儿子王雱所言:“盖今天下岁课弓弩甲胄之类,入充武库之积以千万数,而无坚完轻利真可为武备者。臣尝观于州将作院,至有兵匠乏缺而拘市人以备役。所作之器,但形质既具,则精窳之实一切无所问。武库吏亦惟计多寡之数以藏,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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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一九八《兵志十二》。
②《长编》卷二六二,熙宁八年四月,癸未。
③《乐全集》卷一三《武备论兵器篇》。
有责其实用者。故所积虽多,大抵敝恶不可复举。”因此他建议:“莫若更制其法度,敛数州之所作而聚以为一处,若今钱监之比。而每监择知工事之臣,使专于其职。且募天下之良工,散为匠师于诸监,而朝廷亦当内置工官以总制其事。然后察其精窳之实而重为赏罚,则人人各求胜,不饰而皆精矣。”①宋神宗采纳了这项建议,并于熙宁六年(1073年)六月设立军器监。
军器监设于开封,设判军器监和同判军器监各一员,掌管本监政务,其下置有监丞、主簿和勾当公事等属员;出产各种军器制作材料的州,都设有都作院,分别制作各种武器;军器监派员至各处都作院,指示制作的“法式”即规格和标准,按制作质量的优劣分为三等,作为各路都作院官员升降的依据;凡是懂得军器制作技术的,无论是身分如何,都可向军器监提出建议以供采择。除此以外,军器监还直接管理一个规模甚大的作坊,这就是东西作坊或称东西广备作。这个大作坊由10个部分组成:即火药作、青窑作、猛火油作、金火作、大小木作、大小炉作、麻作和窑子作。全作坊有5000工匠和3700名军匠,和御前军器所同为当时制作武器的最大作坊。
军器监及各类作坊的工匠,大都是招募而来,自官府取得雇值,养活自己及家人。王安石认为:“饩廪称事所以来百工”,“凡使人从事,须其情愿,乃可长久”,因而对工匠不要“靳惜”雇值②。由于相对提高了工匠的待遇,工匠所得能维持生活,因此激发了工匠的工作热情。同时,军器监对各作坊的生产,在“日程其功,月阅其课”③之外,还互相比较,评其优劣,而“计其劳与罪孰多”,以此升降主管官员。为了进一步提高武器制作质量,“神宗留意军器,设监以侍臣董之。前后讲究制度,无不精致,卒著为式,合一百一十卷。盖所谓辨材一卷,军器七十四卷,什物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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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二四五,熙宁六年六月,己亥。
②《长编》卷二六二,熙宁八年四月,己丑。
③吕陶:《净德集》卷四,《奏乞罢军器监冗作状》。
一卷,杂物四卷,添修及制造弓弩式一十卷。”①工匠们对各种武器制作的“法式”都必须熟记于心,所谓“皆有制度作用之法,俾名诵其文而禁其传”。
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武器制作有了显著改善,不仅质量有所提高,武器的制作“无不精致”,且数量也大为增加。在十几年之后,军器监贮存了大量精良的武器,所谓“戈矛弧矢甲胄刀剑之类,皆极完具;等数之积,殆不可胜计。苟有灵旗之伐,可足数十年之用”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