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中国 军事通史之11五代十国 军事史(出版书)》作者:方积六【完结】 > 中国军事通史之11五代十国军事史.txt

第六节 军事法规

作者:方积六 当前章节:2745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9

五代统治者重复“古之用兵,必先立法”①的主张,制定并运用严格的军事法规,严肃军事纪律,以加强和维护军队的战斗力。后唐清泰元年(934年)及后晋天福二年(937年),中央朝廷先后发布两道诏令,一再指示官兵上下之间必须高低界线分明,服从指挥,如有违犯,一律按军法处置,决不姑息。倘兵士犯罪,交本都副兵马使处理;副兵马使犯罪,委本都都头科罚;都头犯罪,由都指挥使报请中央裁决②。这样严格规定军队内部上下高低的隶属关系,强调下者服从上者,统一国家军队的行动,也是鉴于唐末以来骄兵悍将不断犯上作乱的历史教训而采取的防止叛乱的重要措施。

五代以前,李唐王朝制定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社会保存下来较完整的第一部封建法典,涉及当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民族关系等各个方面,其中有军事法律几十条,包括征发、召募、调动、宿卫、戍守、作战、兵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对五代军事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后唐御史台奏请说,制定刑法律令,一定要符合唐朝的旧制③。天福十二年(947年),南唐冯延鲁擅自出征福州,被吴越军队打败,御史中丞江文蔚弹奏窃弄朝廷大权的冯延己④、魏岑一伙人:“福州之役,岑为东面应援使,而自焚营壁,纵兵入城,使穷寇坚心,大军失势。军法逗留畏懦者斩。律云主将守城,为贼所攻,小固守而弃去,及守备不设,为贼掩覆者皆斩”⑤。知制诰徐铉、史馆修撰韩熙载也上表说:“(陈)觉、

(冯)延鲁罪不容诛,但(宋)齐丘、(冯)延己为之陈请,故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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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册府元龟》卷六六,《帝王部·发号令五》。

③《旧五代史》卷一四七,《刑法志》。

④此据《南唐书注》和《资治通鉴》,也有史料作冯延巳。

⑤《十国春秋》卷二五,《江文蔚传》。

下赦之。擅兴者不罪,则疆场有生事者矣;丧师者获存,则行陈无效死者矣。请行显戮以重军威。”①这里所指的擅兴、逗留怕敌、失守城池等罪名,与《唐律疏议》中有关军队行军作战的某些法律规定相同。尽管五代各国制定的律令格式已全部遗佚,但我们参照唐代的军事法律,结合五代的具体事实,仍可以了解五代军事法规的大致情况。

五代干戈扰攘,战争频繁,各国统治者为夺取战争的胜利,实行有关军队作战的法规极为严厉。据史料载,梁太祖曾规定,凡将校战死疆场,他们所统领的兵士全部处死,称为“跋队斩”。这引起后梁兵士们的强烈反抗。开平二年(908年),晋军占领潞州,梁朝大将李思安久攻不下,死伤将士上万人,梁太祖将李思安削职为民,监军杨敏贞被处死。开运元年(944年),契丹十余万大军南下,在澶州(今河南清丰西)一带与晋军发生激战,晋护圣指挥使协霸叛变投敌,逃入契丹军中,其全家被诛杀。护圣第二军都指挥使安重怀、指挥使乌韩七、监军何彦超等临阵胆怯,手失兵仗,也都被处死。周世宗为严肃军事法纪,坚决按军法从事,将高平作战败将樊爱能、何徽等全部杀死。

 周世宗出征南唐,长时期集中兵力攻打寿州。南唐寿州节度使刘仁赡在寿州城内孤军奋战,曾主动要求南唐齐王李景达准许他出城决战,未得批准,忧郁成疾。显德四年(957年),刘仁赡幼子刘崇谏夜晚泛舟偷渡淮河,准备进入后周营地,被南唐兵士抓获。刘仁赡将刘崇谏腰斩示众,左右军校都不敢出面营救。监军使周廷构哭于军门,要求释放封崇谏,刘仁赡不准。周廷构又求救于刘仁赡夫人,夫人说:“妾于崇谏非不爱也,然军法不可私,名节不可亏;若贷之,则刘氏为不忠之门,妾与公何面目见将士乎!”③命迅速斩杀。刘仁赡夫妇严格执行军法,大义灭亲,在古代封建社会是不多见的,传为佳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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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治通鉴》卷二八六,汉高祖天福十二年。

②《资治通鉴》卷二九三,周世宗显德四年。

 关于行军出师,五代统治者法令严明,又十分具体。李存勖初即晋王位,军事力量远不及后梁,决心训练士卒,加强战斗力。他命令骑兵没有遇到敌人不许乘马,保持部队充沛的战斗力;各支部队在行军作战中不得互相穿越,或停滞不前,回避险恶;各路兵马分道并进,必须按时到达指定的集结地点,不准拖延时间。违犯以上各项规定,坚决处斩。同光三年(925年),后唐大军出讨前蜀,前锋队伍到达宝鸡,招讨判官陈乂佯称患病,逗留不进,都统判官李愚指责陈乂害怕困难,动摇军心,将其斩首示众。后晋末,河东刘知远命大将史弘肇为南下大军的前锋,军队所过之处,如侵犯老百姓田苗或在树上系马,都要处死。有位指挥使稍不从命,立即被杀。后周广顺二年(952年),兖州节度使慕容彦超据城反叛,周太祖出兵讨伐,规定诸军进入兖州城内,不得在居民村舍停留,犯者按军法从事。由于这些措施和规定在军队中得到贯彻,号令严明,行动统一,为保证作战取胜起到重要的作用。

五代时期,军队中官兵之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兵士们不堪忍受官将的役使,或衣食不济挨冻受饿,纷纷逃亡反抗。五代有些统治者采取极为严厉的黥面(即在脸上刺字)措施,以便寻捕和处分逃亡兵士。如后梁召募兵士时,在其脸部刺上军号,倘他们逃跑,各地关防根据其脸部所刺的军号而及时逮捕归案,严厉镇压。幽州节度使刘仁恭征兵10万人,他们脸上都刺“定霸都”三字作为军号。以儒学闻名的幽州人赵风害怕当兵刺字,剃光头发,入寺为僧。长兴元年(930年),东川节度使董璋检阅兵士,全部剪发刺面。后汉赵思绾镇守长安,阴谋反叛,自己带头在脸上自刺,长安兵士都效法行事。此外,五代对逃亡兵士还时而诛杀他们的家属。后周朝廷显德元年(954年)命令,所有逃亡军健,不管途程远近,必须及时派人逮捕,严加处理。

五代统治者以法治军,最大阻力是唐末以来骄兵集团的存在。不论是中央禁军或地方藩镇兵,不少兵将结党营私,骄横跋扈,不顾国家法令,多次发生动乱,借拥立帝王将帅以邀求重赏。有些统治者害怕骄兵作乱,多次厚赏骄兵,不敢绳之以法。晋王李克用有亲军万人,纪律败坏,有人劝他进行整顿,李克用回答说:“今四方诸侯皆悬重赏以募勇士,吾若束之以法,急则弃吾,吾安能独保此乎!”①到后周时骄兵情况才有重大改变。

 五代统治者为了自身和本阶级的利益,有法不依,事例很多。由于武夫当权,不顾法令,滥杀兵士、百姓,尤为突出。后晋刘知远一次杀死后唐降军千余人。后汉史弘肇、苏逢吉、刘铢、赵思绾杀人如麻,不仅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反而飞黄腾达。至于在战争过程中实行屠城的残暴行为,更骇人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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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旧五代史》卷二六,《唐武皇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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