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汉立国之初的社会经济形势与治国方针
东汉建国后,由于经过长期战争和自然灾害,社会经济遭到了极大的摧残,其中以青、徐、兖、冀和三辅地区尤为严重。
首先是物价腾贵,民用困乏,百姓饥馑。如建武三年(217年),“黄金一斤,易豆五升”①。由于“谷价腾跃”,“米谷荒贵”,故荆州之地“百姓饥穷”;青徐之民,“弃乡流亡”;山东饥馑,“人庶相食”;三辅地区“饥饿相食,死者数十万,长安为虚,城中无人”。③所以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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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十七《冯异传》。
②参见《汉书》卷九十九下《王莽传》下、《后汉书》卷十三《公孙述传》。
帝诏曰:“谷价腾跃,人用困乏,朕惟百姓无以自赡,恻然愍之”①。
由于经济凋敝,百姓虚耗,人口锐减,“十有二存”②。或“海内人民得而可数,裁十二、三”③。按西汉平帝时人口,最高数字不过5900多万,到光武帝刘秀即位之初,仅存十之二三,或“十有二存”,则人口数量减少了十分之七八,其总数至多不过1500万人了。“户口耗少”的原因,除死于“战乱”之外,死于“饥饿”或“疾疫”者也有不少。如:“会稽大疫,死者数万”④,“百姓饥饿,人庶相食”⑤,这都是例证。
在天灾人祸的动乱年代,由于生命难保,人们致力“耕稼”的情况少了。东汉刚刚立国之时,仍因“初遭贼寇,百姓莫事农桑”。据载:当时有位名叫淳于恭的人,“常独立田耕,乡人止之曰:时方淆乱,死生未分,何空自苦为?”⑥可见,“莫事农桑”是当时百姓中的普遍现象。这种情况,必然导致“田畴荒废”,“大地萧条”。而田畴不耕,百姓挨饿,二者恶性循环。
当然,在一些边境地区,由于战争破坏较少,情况稍有例外,如巴蜀、交趾等地。但从总体来看,长江以北的广大中原地区,社会经济的破坏是相当严重的。
东汉政权的创始者刘秀,面对当时经济凋敝,民不聊生,并由此带来的社会恶果,无不历历在目。严酷的现实和记忆犹新的历史教训,使刘秀不得不“拨乱反正”,调整政策,制订出有利于稳定封建统治的施政方针。
刘秀是汉高祖的“九世之孙”⑦。为治理战乱、灾荒所造成的创伤,他继承祖宗“家法”,基本上采取了和西汉初期相近似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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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④《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
②《后汉书》志第十九《郡国一》注引《帝王世纪》。
③《后汉书》志第二十三《郡国五》注引应劭《汉官》。
⑤《后汉书》卷十七《冯异传》。
⑥《后汉书》卷三十九《淳于恭传》。
⑦《后汉书》卷一上《光武帝纪》上。
治办法。如果说有所不同,西汉初期是奉行“黄老之学”、实行“无为而治”,而东汉之初,则遵守“仁政”原则,采取“柔道”为政的方针。在文献中记录了这样一个故事:“(建武十七年十月),甲申,幸章陵。修园庙,祠旧宅,观田庐。置酒作乐,赏赐。时宗室诸母因酣悦,相与语曰:‘文叔少时谨信,与人不款曲,唯直柔耳。今乃能如此!’帝(刘秀)闻之,大笑曰:‘吾理天下,亦欲以柔道行之。’”①。刘秀“以柔道行之”的话,虽是在笑语中脱口而出,但这并非戏言,它确是当时“治理天下”的总体方针。
何谓“柔”?许慎《说文解字》曰:“柔,木曲直也,从木柔声。”柔可作柔软、怀柔、柔和等多种解释。古人云:“刚柔相推,而生变化。”②“见小曰明,守柔曰强”③。“柔能制胜,弱能制强。"④刘秀的“柔道”,大概就是从这些理论出发的。这里既有道家的思想,也有儒家的成分。光武帝刘秀是试图通过实行逸政、德政,采取柔软或柔和政策,来让社会恢复生机,最终达到稳定统治之目的的。
考诸史实,东汉初期以“柔道”治国的方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务用安静,让百姓宽息。史称:“初,光武长于民间,颇达情伪,见稼穑艰难,百姓病害,至天下已定,务用安静,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⑤这里说的“务用安静”,同西汉初年实行的“与民休息”是一致的。由于东汉初年面临的社会经济形势与西汉初年大体相似,故在对人民的统治方面,也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例如:当时一反王莽之苛政,“议省刑法”,多次颁发“轻刑诏令”;田租由原来的“什一之税”,改为“三十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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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
②《易·系辞上》。
③《老子·五十二章》。
④《三略·上略》。
⑤《后汉书》卷七十六《循吏列传》。
如旧制”;赈济贫乏,招抚流亡,要求二千石官吏“勉加循抚,无令失职”。①同时,光武帝还以身示范,提倡节俭。他自己“身衣大练,色无重綵,耳不听郑卫之音,手不持珠玉之玩”②,以风范社会。“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这有利于当时封建政权的稳定与巩固;同时也使百姓宽息,有了个喘息机会。在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其二是偃武修文,退功臣而进文吏。史称:“初,(光武)帝在兵间久,厌武事,且知天下疲耗,思乐息肩。自陇、蜀平后,非儆急,未尝复言军旅。"③当时,虽然从各个方面强化集权统治,但重视“精兵简政”,省职裁军,不仅精简地方军,整编中央军,而且非有紧急,一般不主动用兵。由于光武帝主张“偃武修文”,当时尽管对大大小小的功臣,“优以宽科,完其封禄”。④但对他们一般“不任以吏职”,并未让他们参预政治。开国功臣二三十人,“诸侯百余”,而能够参议国家大事的仅有邓禹、李通、贾复等人而已,而多数功臣则“委而勿用”。相反,对“文士”,特别是那些过去不仕王莽的儒流名士,乃广为收罗,委以重任。对“晓习故事,多所匡益”的文吏,亲接下问,授官任职,恩宠优加。这种“退功臣而进文吏,戢弓矢而散马牛”⑤的政策,既有助于防止功臣干政、权重跋扈,又扩大了封建政权的统治基础,使集权政治得以加强。
“以柔道行之”的治国方针,于光武、明、章几代,似乎一以贯之,遵循不革。史称:“自中兴以后,逮于永元,虽颇有弛张,而俱存不扰,是以齐民岁增,辟土世广。”⑥到明帝永平后期,据说还出现了“天下安平,人无徭役,岁比登稔,百姓殷富,粟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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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③⑤《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
②《后汉书》卷七十六《循吏列传》。
④《后汉书》卷二十二《朱景王杜马刘傅坚马列传》。
⑥《后汉书》卷四《和帝纪》。
三十,牛羊被野”①的景象。但“柔道”方针的实质,仍在“明慎政体,总揽权纲”②,即稳定与巩固封建统治阶级的集权统治。
二、恢复经济、发展生产的各项措施
面对残破的社会经济形势,东汉前期,在“以柔道行之”的治国方针下,曾采取了一系列恢复与发展社会经济的措施。
(一)招抚流亡,赈济贫乏
招抚流亡,这是封建国家驱民“地著”,保持现有人户的一项重要政策。东汉之初,为使现存的人户稳定下来,首先,对“屯聚山泽”的起义群众采取了招抚政策。如建武六年(30年)诏曰:“……三辅遭难赤眉,有犯法不道者,自殊死以下,皆赦除之。”③明帝永平二年(59年)诏:“其令天下,自殊死已下,谋反大逆,皆赦除之。”④当时对各地的“盗”、“贼”或“谋反”者,多以怀柔、招抚为尚,且往往“徙其魁帅于它郡,赋田受禀,使安生业”⑤。值得注意的是,为招抚流亡,还多次颁布诏令,对归籍流民“赐爵”。如光武帝建武中元二年(57年),“赐流人无名数欲自占者,人爵一级。"又明帝永平三年(60年)、永平十二年(69年)、永平十八年(75年)等,皆有此类诏令。赐爵令的内容,或曰“流民无名数欲占者人一级”,或曰“民无名数及流民欲占者人一级”,或曰“赐男子爵及流民欲占者一级”。⑥诏令行文基本一致。所赐之爵,皆为一级。这些招抚政策的实行,使“屯聚山泽”和流亡在外的农民,纷纷回到了原籍地著,“自是牛马放牧,邑门不闭”⑦。收到了比单纯暴力镇压较好的效果。
在招抚流亡的同时,还采取措施赈济贫乏。如建武二十九年(53年)诏:赐“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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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④⑥《后汉书》卷二《明帝纪》。
②③⑤⑦⑧《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
据载,从建武三年至和帝元兴元年(27~105年),类似的诏令达16次以上。对贫困户,除救济生活品外,还贷给生产资料。如“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①而贫民有田业,但匮乏不能自农者,则“贷种粮”②。这些举措,虽然是统治者为了控制人户,不让编户脱籍,以保证国家的赋役来源,但它毕竟能使直接生产者维持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
(二)释放、禁止虐杀奴婢
奴婢是西汉末年的二个严重问题。王莽之时,虽曾改“奴婢”为“私属”,试图对之加以解决,但由于措施不力,反而加深了当时社会危机。
光武帝即位后,出自经济和政治的需要,在十余年的时间内,接连多次颁布诏令,释放和禁止虐杀奴婢。例如:建武二年(26年)诏曰:“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律。”建武六年(30年)诏曰:“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建武七年(31年)诏曰:“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建武十一年(35年)二月诏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八月诏曰:“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人”;十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建武十二年(36年)诏曰:“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人。"建武十三年(37年)诏曰:“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人。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从事。”建武十四年(38年)诏曰:“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人,卖者无还直。”③
在光武帝刘秀从建武二年至十四年所颁布的这些诏令中,释放奴婢的令文有6道;禁止虐杀奴婢,提高奴婢地位的令文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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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三《章帝纪》。
②《后汉书》卷四《和帝纪》。
③《后汉书》卷一上、下《光武帝纪》。
道。不仅次数多,而且法令规定得极为严格。所谓“敢拘执,论如律”,“其杀奴婢,不得减罪”,皆可说明当时用法之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刘秀每次宣布释放之奴婢,都有具体的范围和政策。如从年限上看,多是王莽当政后沦为奴婢者;从对象看,主要是原来就具有吏民身份的人因贫困而“嫁妻卖子”、或因“被略(掠)"而为奴婢的人。从地区看,主要是释放青、徐、凉、益等州的奴婢,即刘秀政敌区的奴婢。这说明“刘秀释放奴婢是同其政治、军事斗争相配合的,主要目的在于瓦解敌人、安定刚刚收复的地区。”①所以,刘秀并非无条件地释放所有奴婢。事实上,终东汉之世,奴婢数量仍有不少,所谓“徒附万计,奴婢千群”就是例证。但刘秀的上述诏令,与王莽之时的政策相比,毕竟更为具体、有力,因而能使部分奴婢得到释免、提高地位。这对缓和阶级矛盾,增加社会劳动力,恢复当时经济、发展生产是有积极意义的。
(三)假民、赋民公田,减省租赋
两汉时期尚存不少“公田”,包括苑囿园池、山林川泽和未垦荒地。为解决破产农民的无地问题,自西汉以来,就曾实行过“假民公田”、“赋民公田”的制度,东汉时期尤为显著。
“假田”的“假”字,古人有多种解释。李贤说;“假,犹租赁。”②李斐说:“假”,即“主假赁见官田与民”。③可见,所谓“假民公田”,就是封建国家将拥有的“公田”,即国有土地,租借给无地贫民进行生产的意思。但国家对其一般要征收假税。不收假税是特殊情况下的优惠。例如:永元五年(93年)二月诏曰:“有司省减内外厩及凉州诸苑马。自京师离宫果园上林广成囿,悉以假贫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税。”同年九月又诏:“令郡县劝民蓄蔬食以助五谷。其官有陂池,令得采取,勿收假税二岁。”④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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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林剑鸣著:《秦汉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10页。
②《后汉书》卷四《和帝纪》注。
③《汉书》卷九《元帝纪》。
④《后汉书》卷四《和帝纪》。
汉政府假给人民的这些苑囿、林圃、陂池,在开始的二三年内,或有灾之年,不向生产者收税,过了几年后,于通常情况下则要征收“假税”。其税率往往因时、因地之不同而高低不一。在“假田”制下,假田民实际上已成为租种国有土地的佃农。但它也解决了部分农民无地可耕的问题。
“假民公田”之外,当时还实行过“赋民公田”或“赐民公田”。“赋”和“假”有别。但“赋”与“赐”乃同义,都是指赋予、赐给的意思。所谓“赋民公田”、“赐民公田”,就是将公田(国有土地)赋给农民进行生产。如明帝永平九年(66年)诏曰:“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永平十三年(70年)诏:“滨渠下田,赋予贫人。无令豪右得固其利。”①章帝建初元年(76年)诏:“以上林池蘩田赋与贫人。”②这些赋予或赐给“贫人”的“公田”,与前面说的“假民公田”有别。封建国家采取这些措施,虽然都是为了“尽地力”、解困乏,赈济贫民,驱民地著。但“假田制”下的假田民,对公田只是“租赁”,不具备所有权,一般不得买卖;而“赋民公田”、“赐民公田”则不然,当国家一旦对贫民赋、赐公田之后,就意味着贫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公田也就转化成为私有了。所以,“赋民公田”、“赐民公田”下的“民”,对国家交纳的不是“假税”,而是“田租”(土地税)。这种政策最初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国家把部分荒地赋(赐)给贫民,可以增加国家的租税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使一些丧失土地的贫民得到了安置,对破产农民是一种扶植,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③但到后来,随着大土地私有制发展,豪族地主常常依势侵夺,兼并国家赋予贫民之田。所以诏令明文规定:“无令豪右得固其利。”
当时,封建国家除着眼于解决贫困农户的部分生产资料即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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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二《明帝纪》。
②《后汉书》卷三《章帝纪》。
③黄今言著:《秦汉赋役制度研究》,第110~120页,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地问题外,还多次下诏减、免租赋。例如:建武二十二年(46年)诏曰:“日者地震,南阳尤甚。……其令南阳勿输今年田租刍稿。”①中元二年(57年),“赦陇西囚徒,减罪一等,勿收今年租调。”②水平五年(62年)诏曰:“今永平之政,百姓怨结,……其复元氏具田租、更赋六岁。”③此类诏令还有不少,不必一一列举。当时减免租赋的范围、条件和减免幅度,因情况不同而异。减免的原因,或出于帝乡,或出于战争,或出于灾荒、重农等。就地区来说,有属局部地区的减免,也有属全国性的减免。减免幅度,有的只减免田租、刍税,有的则田租、刍租、算、甚至逋租同时减免。减免年限,通常是一年,明帝永平五年在元氏县减免田租、更赋“六岁”,这当属特殊优惠。封建国家减免租赋的政策,有值得称道之处。尽管统治者所颁布的条文与实际执行有差距,同时受益较大者是地主阶级,但上述政策对减轻农民的租赋负担,发展社会生产毕竟有一定的好处。
(四)检核田亩,丈量土地
莽末汉初,土地关系非常混乱。史云:“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④田亩不实,民数不周,这对初建的东汉政权当然不利。光武帝刘秀为掌握全国土地及人。的准确数据,并以之确定赋役的分配,于建武十五年(39年)元月,“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⑤。这在历史上一般谓之“度田”。这实际上是从增加或保证国家的租税、赋役来源,对全国土地和户口进行清理、核实的一个举措。但由此却引起了极大的阻力。
首先是拥有大量土地的豪族地主反对度田。所谓“郡国大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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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
②③《后汉书》卷二《明帝纪》。
④《后汉书》卷二十二《刘隆传》。
⑤《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
及兵长”、“处处并起”。①豪族地主“田宅逾制,不可为准”②。他们千方百计抵制清查土地,凭借其财势和度田官吏相勾结,大量隐瞒土地,特别是“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③对开展度田的阻力尤大。且地方上执行政策的刺史、太守,也站在豪族地主的立场,而不认真贯彻“度田令”。如据记载,当时的情况是:“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苟以度田为名,聚人田中,并度庐屋里落,聚人遮道啼呼。"④又云:“诏下州郡,检核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⑤由于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优饶豪右,侵凌下民,结果民怨沸腾,也引起了广大农民的反对。
刘秀面对度田不实问题,曾采取了些措施。一方面,“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对营私弄弊的官员进行严厉惩处。如:河南尹张假及诸郡太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⑥。同时,也惩办了一些南阳豪族。如:刘隆“坐征下狱,其畴辈十余人皆死”⑦。另一方面,对反对度田而暴动的群众采取“鲁相纠擿”政策,“遣使者下郡国,听群盗自相纠摘,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吏虽逗留回避故纵者,皆勿问,听以禽讨为效。其牧守令长坐界内盗贼而不收捕者,又以畏懦捐城委守者,皆不以为负……。”⑧只要能使“变乱”或反抗平定下去了就行。但刘秀这些措旋,不仅未能使豪族地主俯首,而且使他们中的许多人公开起来反抗,不少“郡国大姓”竟和“群盗”一起,“攻劫在所,害杀长吏。郡县追讨,到则解散,去复屯结,青、徐、幽、冀四州尤甚”⑨。在这种情况下,刘秀只好让步,检核田亩的事也就不了了之。
史实表明,刘秀“度田”是一次失败的尝试。它和王莽的“王田制”一样,都因触犯了豪强地主的根本利益而最终宣告破产。然而,光武帝刘秀在当时的情况下提出度田,不论其出发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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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⑥⑧⑨《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
②③⑤⑦《后汉书》卷二十二《刘隆传》。
④《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注引《东观纪》。
仍有它一定的历史意义。
(五)选用良吏,发展生产
为有效地推行政令,东汉前期很重视官吏的选任。刘秀在位期间,“内外群官,多帝自选举”。不仅亲自掌握朝廷百官的选举,而且对在职官吏要求甚严,以至“尚书近臣,至乃捶扑牵曳于前”①。
由于当时从封建统治的长远利益出发选用官吏,因此,涌现出了一批忠于职守、发展生产的良吏。这方面,有不少史实可征。例如:邓晨任汝南太守时,“兴鸿郤陂数千顷田,汝土以殷,鱼稻之饶,流衍它郡。”②郭伋为渔阳太守,“在职五年,户口增倍”③。李忠迁丹阳太守,“垦田增多,三岁间,流民占著者五万余。”④。杜诗迁南阳太守,“造作水排,铸为农器,用力少,见功多,百姓便之。又修治陂池,广拓土田,郡内比室殷足”⑤。又王景迁庐江太守,“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由是垦辟倍多,境内丰给”⑥。重视发展生产的官吏,还有一些,不必赘举。
东汉前期,重视生产的一些地方官形成两个明显特点。第一是移风易俗,教民农桑。除前引李忠外,还有茨充、卫飒等。如据记载:“南阳茨充代(卫)飒为桂阳。亦善其政,教民种植桑柘麻芝之属,劝令养蚕织屦”,结果“民得利益焉”⑦。其二是兴修水利,扩大耕地面积,如任延为武威太守时,“西河旧少水雨泽,(延)乃为置水官吏,修理沟渠,皆蒙其利”⑧。何敞迁汝南太守时,“修理鲖阳旧渠,百姓赖其利,垦田增三万余顷”⑨。由于这些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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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二十九《申屠刚传》。
②《后汉书》卷十五《邓晨传》。
③《后汉书》卷三十一《郭假传》。
④《后汉书》卷二十一《李忠传》。
⑤《后汉书》卷三十一《杜诗传》。
⑥《后汉书》卷七十六《王景传》。
⑦《后汉书》卷七十六《卫飒传》。
. ⑧《后汉书》卷七十六《任延传》。
⑨《后汉书》卷四十二《何敞传》。
在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生产方面,留下了业绩,所以不时得到民众称誉,或为之“刻石颂功”。
综上所述,东汉前期,为恢复与发展生产,其政策的着重点,主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解决土地问题;二是解决劳动力问题;三是兴修水利、劝课农桑;四是轻徭薄赋、赈济贫乏。还有一点,就是精兵简政,提倡节约。应该说,这些政策措施对恢复经济、发展生产是起了重要作用的。史实表明,光武后期的国家财政就有了明显好转,到明帝时,人口增加,岁比登稔,牛羊被野,粟斛三十,百姓殷富等,不是偶然的。
三、中央集权制的进一步加强
鉴于西汉后期权臣当政、外戚篡权以及地方权重而尾大不掉的历史教训,在光武、明、章几代,极力加强皇权,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一)防范功臣、宗室诸王及外戚的干政
君臣关系,特别是皇帝与功臣的关系,这在封建社会中至为重要。历史上,每一位开国皇帝往往都会遇到对功臣如何安置、协调的问题。对此,东汉光武帝刘秀吸收了西汉之初的教训,采取了和刘邦迥然不同的办法。
光武帝即位后,首先注意的是妥善安置功臣问题。他当时对大小功臣,均“优以宽科,完其封禄”①。如:建武元年(25年),分封功臣30余人为列侯。次年又封20余人为列侯。至光武末年,共分封功臣侯约130余人(其中8人随父)。光武帝对功臣不仅分封,而且对其高秩厚禄,宠赏优加。但当东汉统治基本稳定之后,却对功臣采取严加限制措施。其表现有二:(1)“不欲功臣拥众京师”②,使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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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二十二《朱景王杜马刘傅坚马列传》。
②《后汉书》卷十七《冯异传》。
有重兵的功臣远离京城。如令王霸长期处在边境,仅在上谷就有20余年。祭肜则“在辽东几三十年,衣无兼副”①。此外,对领有重兵的冯异、岑彭、耿弇等人亦然,都是长期外处边地。据载:冯异“自以久在外,不自安,上书思慕阙廷,愿亲帷幄,帝不许。”②这不单是为了继续发挥武将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使这些拥有重兵的将领远离统治中心,消弭反侧,即使为患,也不致发生全国性影响,(2)“不以功臣任职”③。史称:“光武鉴前事之违,存矫枉之志,虽寇、邓之高勋,耿、贾之鸿烈,分士不过大县数四,所加特进,朝请而已。”④东汉光武之世,大多数功臣,只是以列侯奉朝请,实际参政者很少,唯有邓禹、李通、贾复“三侯”而已。不少功臣虽“英恣茂绩”,但“委而勿用”。可见,对他们防患之严。
对宗室诸王也曾严加控制。在实行家天下的封建专制下,宗室势力过大与皇帝个人独裁是存在着矛盾的。鉴于西汉的历史教训,光武帝及其继承者,一开始就对之当作大事来抓。为防止宗室诸王作乱,当时重申西汉“阿附藩王法”旧制⑤。严禁王子、诸王交通宾客,蓄养羽翼。例如:建武二十八年(52年),寿光侯刘鲤,得幸于沛王刘辅,“鲤怨刘盆子害其父,因辅结客,报杀盆子兄故式侯恭,辅坐系诏狱,三日乃得出。自是后,诸王宾客多坐刑罚,各循法度。”⑥永平十三年(70年),楚王刘英,因“交通宾客,作金龟玉鹤,刻文字以为符端”,被人告官,“逆谋不轨”,次年刘英自杀。接着,大兴“楚狱”,“遂至累年,其辞语相连,自京师亲戚诸侯州郡豪杰及考案吏,阿附相陷,坐死徙者以千数。”⑦
经过这样多次摧折之后,诸侯王交结宾客之风稍有收敛,他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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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二十《祭肜传》。
②《后汉书》卷十七《冯异传》。
③④《后汉书》卷二十二《朱景王杜马刘傅坚马列传》。
⑤《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
⑥⑦《后汉书》卷四十二《光武十王列传》。
敢复与亲故通”了。①北海王刘睦,在“中兴初,禁网尚阔,……千里交结。”但到“永平中,法宪颇峻,睦乃谢绝宾客。”②由此可见,东汉之初,特别是明、章二帝时期,对诸侯王的控制已有一定成效。
至于外戚,在东汉前期,虽然经济待遇方面对其比较优容:“赏赐金钱缣帛,丰盛莫比。”③但当时明确规定:“后妃之家,不得封侯与政。”④即外戚不得干预政事。如:马援,跟随刘秀东征西讨,屡立大功,在东汉之初的功臣中,他是一位显赫有名的大将。但因其身为外戚,而不得列入云台二十八将数中,所谓“以椒房之故,独不及援。”目的在于缩小其在政治上的影响。又尚书阎章“精晓旧典”,且久任尚书之职,照例应委以重任。然因其二妹为贵人,故在明帝一朝,他久久不得升迁。这也是防止外戚势力扩大而威胁皇权的缘故。诸多事例说明,在光武、明、章几代,由于皇权较为强大,对外戚限制较严,他们难得高官显位。同时,不少外戚、后族,一般也能知守富贵而避权势。如刘秀的母舅樊宏“谦柔畏慎,不求苟进。常戒其子曰:‘富贵盈溢,未有能终者。吾非不喜荣势也,天道恶满而好谦,前世贵戚皆明戒也。保身全己,岂不乐哉。’”⑤但自和帝以后,情况则发生了变化,由于皇帝年幼,太后临朝,皇权和外戚的矛盾斗争便突出起来了。
(二)限制三公权力,提高尚书台地位
皇权与相权的矛盾早已存在。西汉武帝之时,为限制相权,已有中、外朝之分。王莽时,将“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改为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也是旨在“夺公辅之任,损宰相之威”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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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二十八《冯衍传》。
②《后汉书》卷十四《宗室四王三侯列传》。
③《后汉书》卷十上《皇后纪》。
④《后汉书》卷二《明帝纪》。
⑤《后汉书》卷三十二《樊宏传》。
⑥《后汉书》卷三十六《郑范陈贾张列传》。
光武帝即位后,进一步将“三公”的权力予以限制或裁削。仲长统就曾说:“光武皇帝愠数世之失权,忿强臣之窃命,矫枉过直,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①刘秀为推行他的集权政治,三公之职几乎架空,政事多由尚书台处理。从此,国家大权便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了。其时的三公,除太尉外,司空“掌水土事”,已不负责监察,而只管水土工程;司徒“掌人民事”,只管民政,权力较西汉时的丞相小得多。所以,范晔说:“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案验,然后黜退。帝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②陈忠也说:“故三公称曰冢宰,王者待以殊敬,在舆为下,御坐为起,入则参对而议政事,出则监察而董是非。汉典旧事,丞相所请,靡有不听。今之三公,虽当其名而无其实,选举诛赏,一由尚书,尚书见任,重于三公,陵迟以来,其渐久矣。”③当时的现实及范、陈
的言论,都表明自光武之后,三公的职权发生了变化。东汉的三公,虚有其名,并无多大的实权了,国家政事,已归台阁。
尚书一职,原仅负责公文的发放,资浅任轻。至成帝时起用士人,职权渐重。光武即位后,为集中皇权,进一步扩大尚书台组织,加大尚书台的职权。当时尚书台组织机构是:尚书令一人,秩千石。尚书仆射一人,秩六百石。下设尚书六人,分管六曹事务。他们的职权范围大致是:三公曹——主管考课诸州郡事务;吏曹——主管选举、主公卿事;二千石曹——主管郡国二千石事;民曹——主管修缮功作、盐池园苑之事;南、北主客曹——主管少数民族及对外事务;中都官曹——主管治安事。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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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
②《后汉书》卷三十三《朱浮传》。
③《后汉书》卷四十六《陈忠传》。
④东汉“六曹”问题,史界说法不一。翦伯赞认为:“六曹”:一曰三公曹,二曰吏曹,三曰民曹,四曰二千石曹,五曰南主客曹,六曰北主客曹(《秦汉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28页),这里采用林剑鸣《秦汉史》的观点,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95页。
从尚书台的组织和分工状况可以看出,它比西汉武帝之前更完备了。其组织之庞大与职权之广泛,皆前所未有。尚书台俨然成了一个小朝廷。此后许多政务几乎不再经过“三公”管理了。尚书台成了真正的决策、发号施令机关。尤其值得注意者:一是他们权势颇重。尚书“出纳王命,敷奏万机,盖政令之所由宣,选举之所由定,罪赏之所由正。”①“总领纲纪,无所不统。”②。含天宪,权尊势重。二是他们地位高。每有朝会,尚书令与司隶校尉、御史中丞,皆专席而坐,京师号曰“三独坐”。不仅如此,而且三公、列卿、大夫、五营校尉行道中,若遇尚书令、仆射等,皆得“回车豫避”③。至于三公或大将军,只有经过皇帝恩准,加“录尚书事”头衔,方能参与中枢决策。在一般情况,三公只是受命办事而已。使用品级不高的尚书掌握机要,便于皇帝指挥,这是当时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一大重要措旋。
(三)加强监察,控制地方势力
官吏之权集中于皇帝,地方之权集中于中央,这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重要特征。为对百官进行有效的监督,强化集权统治,东汉立国之后也采取了些措施。
首先是复置司隶校尉。其属官主要有“从事”和“假佐”两类。据载:“从事十二人”,包括都官从事、功曹从事、别驾从事、簿曹从事、兵曹从事以及郡国从事等。“假佐二十五人”,包括主簿、门亭长、门功曹书佐等等。④从官秩看,“司隶校尉”是比二千石,“从事”秩仅百石,“假佐”当属斗食之吏,级别并不高。但司隶校尉既是京师官,又是地方官。“务举大纲,简略苛细”⑤,职权范围很大,有权察举中央百官犯法者和本州部事务。除“三公之外,无所不纠”。当时外戚、权臣若有横行不法者,往往由司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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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献通考·职官》。
②③《汉官仪》卷上。
④《后汉书》志第二十七《百官四》。
⑤《后汉书》卷二十七《宣秉传》。
校尉责斥之。如鲍永为司隶校尉时,光武帝叔父赵王良“尊戚贵重,永以事劾良大不敬。由是朝廷肃然,莫不戒慎”①。这说明司隶校尉对监察百官、控制权臣确曾起了一定的作用。
此外,东汉之初还复置刺史。其属吏和司隶校尉差不多,皆有从事史和假佐等。刺史之设,开始时在于监察地方郡国,所察对象主要是二千石长吏及强宗豪右,东汉刺史的职权范围比西汉时扩大。主要表现在,刺史有选举与劾奏之权。有权“岁举茂才”。有权劾奏地方官吏。如前引《朱浮传》:“旧制(西汉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先下三公。三公遣掾史案验,然后黜退。(光武)帝时用明察,不复委任三府,而权归刺举之吏。”②即是证明。东汉前期的刺史之设,对加强中央集权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后人永瑢曾经指出:“汉代专重郡守,其临郡国之上者,惟十三刺史……唯刺史以下大夫而临二千石,职专举刺,八月行部,录囚徒,考殿最,岁尽入奏,所荐得为九卿,所劾辄从黜罢。是刺史一官,固兼有今日司道之任也。”③最初,刺史没有行政权,仅负监察责任,是加强皇权的有力工具。但到东汉后期,刺史便发展为地方长官,以致形成一方的割据势力,而削弱皇权了。这应是刺史职权扩张的结果。
四、周边各民族与东汉王朝的关系
东汉前期,中原王朝与周边各族,虽然有时出现过矛盾和斗争,但相互关系也较密切,彼此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仍有进一步发展。
(一)匈奴与东汉王朝的关系
王莽代汉后,由于实行错误的民族政策,西汉以来中央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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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二十九《鲍永传》。
②《后汉书》卷三十三《朱浮传》。
③《历代职官表》。
与匈奴所形成的臣属关系导致破裂,直到东汉之初,汉、匈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匈奴贵族利用刘秀政权刚建,军事力量薄弱的形势,控制了整个西域及东北的乌桓、鲜卑等族,势力日益强盛。匈奴单于勾结河北、山西的割据势力,经常骚扰北方边境。当时,东汉统治者由于统一事业尚未完成,征战连年,“天下疲弊”,无暇北顾,只好采取以防为主的策略,对匈奴“赂遗金币,以通旧好”,①但匈奴仍然“钞暴日增”,使“北边无复宁岁”,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破坏。
当匈奴贵族向中原侵扰之际,其内部正孕育着危机。建武二十二年(46年),匈奴单于舆死,匈奴贵族中发生了争夺统治权的内讧。加之蒙古草原,“连年旱蝗,赤地数千里,草木尽枯,人畜饥疫,死耗太半”②。匈奴日逐王比,遂派使者诣河西太守处请求“内附”。建武二十四年(48年)春,匈奴日逐王比被南边八部大人拥立为南单于,并袭用其祖父呼韩邪单于的称号,率部众到五原(今内蒙古包头市西北)塞外,表示“愿永为藩蔽,捍御北虏(北匈奴)”③。刘秀接受了比的归附。从此,匈奴分裂为南、北两部。
南匈奴向东汉政府“奉藩称臣”后,建武二十六年(50年),东汉遣中郎将段彬等到南匈奴进行监护,安辑南匈奴部众。随后又让他们入居云中郡(治所在今内蒙古托克托县东北),不久,又转驻西河郡的美稷县(今内蒙古准格尔旗西北)分置诸部于北地、朔方、五原、云中、定襄、雁门、代郡、西河等缘边八郡,协助汉朝戍守。东汉政府常以财物、粮食、布帛、牛羊等赠给南匈奴,供给之费,每年达一亿钱以上。
南匈奴同东汉政府的这种臣属关系,解除了东汉政府北边的忧患,使原先撤销的边缘郡县得以重新恢复,已经内迁的居民得以返回故居,这对汉廷北方边境的经济文化发展起有积极作用。在此同时,南匈奴入居塞内,也使他们有更多机会接触中原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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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后汉书》卷八十九《南匈奴列传》。
先进文化,这对其本身的发展也是有益的。而汉、匈人民长期的共同生活和斗争,加速了民族融合,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南匈奴归汉后,北匈奴的势力大大削弱,在南、北交战中,多次被南匈奴击败,“却地千里”。在这种情况下,北匈奴数次要求与汉“和亲”。刘秀没有采纳,只是实行羁縻政策,厚加赏赐,玺书往来,但不遣使者。后来虽曾一度答应北匈奴的“合市”要求,但也为时不长。至永平八年(65年),北匈奴进攻河西诸郡,“焚烧城邑,杀略甚众,河西城门昼闭。”故自明帝以后,东汉政府联合南匈奴、乌桓、鲜卑等,对北匈奴进行了多次反击。
(二)班超出使西域
王莽统治时期,西域分割为55个小国,匈奴奴隶主贵族乘虚而入,控制了西域各地。但这时西域的莎车比较强大,它联合南道一些小国与匈奴抗衡,并保护了汉都护及吏士家属千余人。东汉建国后,于建武五年(29年),莎车王康檄书河西,询问中原情况。河西大将军窦融承制立康为“西域大都尉”。以后,莎车、鄯善、车师前王、焉耆等国,皆先后遣使朝贡,或派送侍子,请东汉王朝在西域设置都护。但光武帝刘秀因中原初定,无力经营西域,遂送还侍子。莎车王贤见汉都护不出,于是攻破鄯善,又杀龟兹王。鄯善王上书东汉王朝,再次请派都护,并说:“都护不出,诚迫于匈奴。"光武帝回答说:“今使者大兵未能得出,如诸国力不从心,东西南北自在也。”这样,鄯善、车师、龟兹等国先后投降匈奴。不久,西域诸国便大部分被匈奴所控制。
明帝永平十六年(73年),窦固等大败北匈奴,占领伊吾卢城(今新疆哈密县西)等地,在那里设置农官进行屯田戍守。同时赶走了北匈奴在车师前、后王国一带的势力。在西域设立都护及戊己校尉,着手恢复与西域诸国的政治关系,并派假司马班超出使西域。
班超,长安扶风人,班彪之子,班固之弟。他自幼即羡慕张骞出使的故事。当时班超奉命出使西域的任务是,联络西域各地君长,打通被北匈奴役属的南道诸国,使他们归附东汉。所以,由他所率领的吏士36人,首先到了鄯善,以“不入虎穴,不得虎子”的决心,乘夜袭杀北匈奴使者,使鄯善为之震服。以后又至于阗,于阗王亦杀北匈奴使者而归附东汉。第二年春,即永平十七年(74年),班超西至疏勒,逐龟兹所立的疏勒王,立故王兄子忠为王,疏勒人大悦。经过班超的这一番卓绝斗争,北匈奴的势力在南道诸国基本排除,东汉王朝在那里的威望又重振了起来,而班超也获得了西域人民的广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