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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武装力量体制

作者:黄朴民 当前章节:7500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0

一、“兵农合一”制与常备军制的并存

(一)“兵农合一”民军制的延续

“兵农合一”是我国上古社会武装力量体制的基本特点之一。它形成于夏商,全盛于西周,并延续至春秋时期。在当时,周王室以及众多诸侯国都普遍仿照西周时期的做法,普遍实行兵农合一的民军制度。

 春秋时期,实行这一制度较为典型的诸侯国,首推东方的齐国。管仲辅佐齐桓公在齐国推行“作内政而寄军令”①的政策,就是较为严格意义上的“兵农合一”武装力量体制。其具体措施是:“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②在这里地方基层机构与国家军事组织是相应一致的。即地方机构为:“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而军事组织则为“五人为伍,五十人为小戎,二百人为卒,二千人为旅,万人为一军”。所以称之为“卒伍定于里,军旅整于郊”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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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 《国语·齐语》。

 这一武装力量体制的实质,在于使其居民的组织军事化,以便有效进行双重管理。在这种基本体制之下,齐国郊内居民通常是居则为轨之成员,出则为伍之战士;平时为民,战时为兵。平时农忙时在家务农,农闲时集中进行军事训练,结合打猎,整军习武,所谓“春以蒐振旅,秋以称治兵”①。《司马法·仁本》言:“春蒐秋狝,诸侯春振旅,秋治兵,所以不忘战也。”讲的也是这一层意思。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当时齐国制国(国都和近郊)为21乡,其中6个工商之乡的居民,事工商而不从戎役。

据《左传》、《国语》等典籍文献的记载,其他诸侯国也实行过类似齐国的制度。如楚国,其国人在国为民,故“其君无日不讨国人而训之于民生之不易、祸至之无日、戒惧之不可以怠”。在军为士,故“无日不讨军实而申儆之于胜之不可保、纣之百克而卒无后”②。可见楚国当时在国家武装力量体制的主导方面,也实行村社组织与军事组织的统一。

这种军政合一、寓兵于农的武装力量体制,是与当时“苋于农隙”、“三时务农,一时讲武”③的情况相适应的,它便于部队的集结和训练,有利于发挥士兵的战斗作用。因为在“卒伍定于里,军旅整于郊”的条件下,战士都是由“世同居,少同游”、“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④的族人所组成的,他们“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⑤,所以在作战中能够做到“守则同固,战则同强”⑥。

 与这种“亦兵亦农”的军事体制相适应,诸侯列国通常采取临战征集军队的做法,并由国君临时任命军官统辖指挥。如《国语·吴语》所载越王勾践在伐吴前所作的军事动员:“王乃命有司大令于国曰:‘苟任戎者,皆造于国门之外’”。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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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④⑥ 《国语·齐语》。

②《左传·宣公十二年》。

③《国语·周语上》。

 ⑤《孟子·滕文公上》。

史证。这些“任戎者”,即是《国语·越语》所称的“国之父兄”。由此可见,《孙子兵法·军争篇》所说的“将受命于君,合军聚众”云云,的确是当时“兵农合一”体制下临战征集军队的通例。一旦战事结束,普通士卒便解甲还乡从事生产,而军官则重新为官理政。平时仅设置专职的司马等官员负责处理日常军训、军需等一应事项。

(二)常备军的逐步发展

“兵农合一”的民军制并不是春秋时期各国武装力量体制中的唯一成分。在当时,为了适应日趋频繁激烈的争霸兼并战争的需要,各诸侯国也开始陆续组建起一定规模的常备军队。关于这方面的一些情况,在《国语》和《左传》等许多历史文献中,都有所记载。当时,军队中的“士”,通常是指专职武士。他们是军队中的骨干力量,是从国人中划分出来而形成的一个武士阶层。他们世世代代服兵役,不再参加农业或其他行业的生产劳动。这显然具有常备军的性质。

 一般地说,当时各国常备军的成员主要来自贵族阶层。他们作为国家军队的骨干,通常充任各级军职和甲士,常年在军。在各国常备军中,王、侯的禁卫军是核心成分。他们是保卫王室或诸侯的朝廷、官、城的警卫部队。在平时执行警戒保卫任务,战时又是冲锋陷阵的主力精锐。这类性质的部队早在殷商、西周时即已建立,但到春秋时期则更有所发展。如晋文公回国即位时,秦穆公就赠送了卫队3000人,以“实纪纲之仆”。又如楚国,其禁卫军的人数也颇为可观,其中国君的禁卫军称为“宫甲”,太子的卫队称作“东宫”。其首领名之曰:“环列之尹”。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性质的部队,像吴国就有由王族所组成的卫队①。又如越王勾践也拥有“私卒君子六千人”②,在伐吴之役中组成中军,发挥了强大的突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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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左传·昭公二十七年》。

②《国语·吴语》。

 到了春秋晚期,各国的常备军建设更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吕氏春秋·简选》云:“吴王阖闾选多力者五百人,利趾者三千人,以为前阵”。而据《墨子·非攻中》说,阖闾的这支战斗力颇强的突击部队,是经过“教七年,奉甲执兵,奔三百里而舍”的长期训练培养而造就的。它显然是吴国一支规模可观的常备军。

常备军的组建,使得将吏与士卒之间能够彼此熟悉,相互了解,有利于作战时的调动指挥,提高战斗能力。另外,常备军的将、卒均有比较优厚的生活及政治待遇,并且有较为充裕的时间研究战法和从事训练,使他们可以比较专心地服兵役。由此可见,春秋时期常备军的逐渐壮大,乃是社会不断发展和作战方式日趋复杂条件下的客观产物,也是我国古代军队建设发展的基本方向。当然,在当时与占据主导地位的“兵农合一”制相比较,常备军的建设仍属于次要的方面。

二、中央军与地方武装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武装力量,就其兵力来源、指挥系统、任务属性、所处地位等基本性质而言,可以区分为中央军和地方武装两个大类。

(一)中央军

中央军是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国家军事力量的主体。它们是从事对外征战、对内镇压的正式武装。它的兵员构成主要来自于各国“国”内的族邑居民,即具有充当战士资格的“国人”。就指挥系统而言,它们直属于各国国君或由国君任命委派的执政之卿(中军帅)的统帅指挥。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很高的地位,是国家政权机器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春秋时期各国中央军的数额相当庞大,且呈现不断扩充壮大的基本趋势。这充分反映了当时争霸无已、战争频繁的社会现实对强化以征战为主要宗旨、任务的中央军的需求。具体地说各国的“三军”武装力量都属于中央军系统。像齐国的齐侯、国子、高子统领的“三军”;晋国其开始时的“一军”,以及随后的“二军”、“三军”、“三行”、“五军”、“六军”;楚国的“左、中、右”三军;郑、宋诸国的“三军”;鲁国的“一军”和随后的“三军”;吴、越诸国的“三军”、“四军”、“五军”等,就均系这些国家中央政权所直接掌握的军事力量。如同当年西周王室的“西六师”、“成周八师”一样,它们经常投入战争,在各国争霸兼并事业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

除了“三军”(以及“四军”、“五军”、“六军”等)以外,各国诸侯的禁卫军部队,像前述的晋文公之“纪纲之仆”,楚君的“二广”、“宫甲”以及楚太子之“东宫”,越君之“私卒君子”等等,也系其中央军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中央军中充当作战主力的角色。

(二)地方军

春秋时期,作为中央军的辅助力量,地方军的设置也成为列国国防力量建设上的重大措施而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当时不少诸侯国出于防卫边疆的需要,开始在某些边远地区建立了“都邑兵”。它标志着地方军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登上了历史舞台。春秋中期以后,由于战争的加剧,更由于军赋的改革,地方军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期。这具体表现为,有些大国随着其通过战争兼并的土地越来越多,而普遍设置数量众多的县和郡,并在这些地区组建了相当可观的“县兵”和“邑兵”。

郑国是诸侯列国中较早建立地方兵的国家。《左传·隐公五年》载:“郑二公子以制人败燕师于北制”;《左传·桓公十五年》云:“郑伯因栎人杀檀伯,而遂居栎”。这时所说的“制人”、“栎人”,就是郑国设置在“制”、“栎”等地的地方武装。

再看齐国。公元前589年,齐军于齐晋鞍地之战败北后,在退却过程中,“齐侯见保者,曰:勉之!齐师败矣。”杜预注云:“所过城邑之保守者。”可见,齐国拥有保卫各地城邑的地方部队。这也可得到《左传》其他记载的证实。如《左传》襄公六年、襄公十九年就分别提到齐国东阳、高唐等邑建有一定规模的地方部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某种作用。

楚国。楚国的地方军建设尤为可观。其地方兵一般称之为“县兵”。《左传·昭公十三年》载:“楚公子比、公子黑肱、公子弃疾、蔓成然、蔡朝吴帅陈、蔡、不羹、许、叶之师。”由此可见楚国在主要的地方县邑都建立了地方武装。从文献的有关记载看,楚国的地方军数额相当庞大。如《左传·昭公十二年》载楚灵王语:“今我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干乘……诸侯其畏我乎!”同时实力亦非常强大。《左传·成公六年》载,楚伐郑,晋出兵救郑、侵蔡。楚公子申、公子成以申、息二县之师救蔡,御诸桑隧。晋人衡量利弊后承认:“成师以出,而败楚之二县,何荣之有焉。”申、息二县之师足与中原霸主晋国抗衡,其实力之强足见一斑。

晋国。作为中原主要诸侯国,在地方军建设方面亦不甘落后。建有“东阳之师”①和“焦、瑕、温、原之师”②。它们或协助晋中央军主力追击败敌,或参与平定周王室的内乱,在军事舞台上表现相当活跃。

除上述国家外,宋、鲁、吴、越诸国也拥有一定数量的地方武装。如宋国有“空泽之士”③,吴国有边鄙之兵,越国在御儿(位今浙江桐乡西南)也有地方武装。④

与各国中央军的兵员成分构成主要为有权利“执干戈而卫社稷”的国人不同,列国地方武装力量的兵员来源基本上是地方上地位逐趋上升的野人。这乃是当时列国为了适应军事、经济等需要,采取“作州兵”、“作丘赋”、“作丘甲”等措施,扩大军赋征集范围,而导致“国”、“野”畛域渐渐消失的必然结果。

 如果说各国国君或执政之卿对中央军的指挥是真接的,那么其对地方部队的指挥往往是通过间接的渠道而实现的。如楚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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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左传·襄公二十三年》。

②《左传·昭公二十二年)。

③《左传·哀公二十六年》。

④《国语·吴语》。

般是由楚王委任“县尹”或“县公”统帅县邑之兵。换言之,楚王和令尹(司马)通常不直接指挥地方军。而沈尹射、沈尹戌、箴尹宜咎、嚣尹午、陵尹喜等地方长官才是当地部队的直接首长。

从有关文献记载考察,春秋时期各国地方武装的主要职责有两项:一是守卫所在当地的安全。如前述“郑二公子以制人败燕师于北制”。一是配合中央军作战和单独承担某种军事任务。如楚国在对吴作战中,沈尹射、沈尹戌、箴尹宜咎、嚣尹午、陵尹喜等,都曾率兵参加楚军征战,或单独出兵作战。①

需要附带指出的是:春秋中晚期诸侯列国大规模扩军,使其兵力普遍递增至千乘、数千乘,甚至近万乘(楚)。这中间地方军的扩充占据了绝大部分。如晋国在鲁昭公年间,拥有兵力五六千乘,但是大部分系地方部队。这一奥秘业已为蘧启疆所道破:“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②。至于各国中央军兵额则大多仍保持在“三军”、“五军”(吴、越)以及“六军”(晋)的较稳定水平上。

总之,在整个春秋时期,从军队兵力来源情况来看,许多国家是“兵农合一”民军制与常备军制相互结合、长期并存。就职责属性与指挥系统而言,则是中央军与地方兵互为补充,各有所司。这乃是春秋时期各国武装力量体制建设上的重大特色。

三、族军与“私属”

 族军是宗族血缘纽带关系在军事制度上的产物。商、周时期的族军相当可观,甲骨文、金文中都有不少有关“族”武装力量的记载。如“令王族追召方”③;《明公簋》载:“明公遣三族伐东国”,《班簋》载:“以乃族从父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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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左传》昭公四年、五年、十二年。

②《左传·昭公五年》。

③《南明》六一六。

 春秋时期,这类依附于宗族血缘关系而存在的族军仍有相当的规模。其成员主要来自于诸侯、卿大夫等贵族的同族成员,配备有比较精良的武器装备,平时起保卫贵族和宗邑安全的作用,战时一般也加入国家武装并构成军中的精锐,具有很强的战斗力,即所谓“国士在,且厚,不可当也。”①但需加说明的是,和殷、周时期一样,这些族众武装力量,是被纳入“三军”等建制单位中统一编排的,“族”本身并非军队编制。

据文献记载,诸侯的族军一般称为“公族”(楚国则称“王族”),卿大夫的族军称为“其族”、某“卒”或“其属”。如在城濮之战中,楚令尹“子玉以若敖之六卒将中军”②,杜预注:“六卒,子玉之宗人之兵六百人。”又如在鄢陵之战中,晋“栾、范以其族夹公行”③。

在战争中,诸侯之族军均在主帅所属的中军里,故楚国称“中军王族”,晋为“中军公族”,而卿大夫的“族军”则一般随其宗主所在居于各军之中。

所谓“私属”,是指卿大夫的私人武装力量。它与“族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范围而言,它仅属卿大夫系统,而与诸侯国君无涉。就成分而言,它不仅包含本族成员,而且也包括了其所辖地区的非本族成员。《左传·昭公五年》载晋“韩赋七邑,皆成县也”,就是明证。一般地说,在春秋前期,卿大夫的“私属”和其“族军”是等同一致的;而到了春秋中晚期,随着“县鄙”之人纷纷涌入军队,卿大夫的“私属”成分也有了变化,不局囿于本族成员了。

 按周礼的有关规定,执政一级的“嗣大夫”(即“卿”)可以拥有一定数量的私人武装(一般不超过百乘)。所谓“有赋于军”、“卿赋百乘”④,“卿备百邑”⑤,就是这层意思。春秋时期,这一制度得到了延续和发展。卿大夫一般都拥有一定的私人武装。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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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③ 《左传·成公十六年》。

②《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④《左传·昭公六年》及杜预注。

⑤《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在春秋前期,由于各国公室权力相对集中,故这些“私属”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并要为公室效力。一旦其对诸侯国政权构成威胁时,公室便要断然予以制止。例如,当郑国的共叔段“命西鄙、北鄙贰于己……完聚,缮甲兵,具卒乘,将袭郑”①时,郑庄公立即派兵予以坚决的镇压。但是,到了春秋中晚期,因各国内部政治力量的此消彼长,君权开始旁落,导致公室无力维护对“私属”武装的控制。“私属”武装从而迅速发展了起来,并基本摆脱了中央政权对它的束缚和羁约。这具体表现为:

第一,“私属”武装力量人数激增,规模可观。如公元前592年,晋国郡克出使齐国,被耻笑受辱后,即向景公请求伐齐,景公不允许,邻克遂“请以私属”伐齐。“私属”,杜预注谓“家众”,这说明晋国大夫的私家军队已具有相当可观的规模,可以单独用于讨伐一个大国。又如公元前487年,吴军伐鲁,兵抵泗上,鲁大夫微虎准备夜袭吴军,“私属徒七百人三踊于幕庭”。鲁国在春秋时兵力不多,微虎也仅为普通大夫,但连他都拥有“七百人”的“私属”,春秋晚期私属军队之发展可见一斑。

第二,各国的“私属”在军事行动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得重要和突出,有些“私属”基本上取代诸侯“公族”、“王族”而成为军中冲锋陷阵的精锐之师,往往能对战局的进程和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晋国在公元前597年与楚国邲之战时,其下军大夫知庄子(荀首)因他儿子(知莹)为楚军所俘,便“以其族反之”②。又如公元前548年吴楚舒鸠之战中,楚子疆、息桓、子捷、子骈、子孟“五人以其私卒先击吴师,吴师奔”③。楚国卿大夫的“私属”能将吴军一举击溃,足见其战斗力之强劲。

 第三,卿大夫的“私属”武装在国家武装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成为左右局势的重要力量甚至决定性力量。当时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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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左传·隐公元年》。

②《左传·宣公十二年》。

③《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强大的卿大夫,趁公室衰微之机,公然将公室军队的人员、装备以及地方县邑之兵等加以分割,收编入自己的私家武装之中。如鲁国“三桓”,“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毁其乘”①,就是显著的一例。在晋国强室郁至“其富半公室,其家半三军”②,韩氏所属的七县,羊舌氏的二县,就拥有兵车900乘。在鲁国,则是“鲁之群室,众于齐之兵车。一室敌车优矣”③,以至鲁国仅动用“季氏之甲七千”和冉有所率的“武城三百人”徒卒④,便在稷曲之战中战胜了强大的齐军。在其他诸侯国中,“私属”在国家武装力量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也同样有明显的提高。

第四,与当时整个社会政治发展大势相一致,“私属”武装在继续参与对外征战活动的同时,其更主要的职责是被用来从事各国内部卿族之间的兼并斗争。如在晋国,“六卿”之间展开了你死我活的倾轧交锋,连年兵戎相见,其中各自所动员的军队主体,就是己之“私属”。又如在齐国,陈、鲍、栾、高四大宗族互相攻伐,拚得鱼死网破,他们的“私属”也在其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由此可见,春秋晚期各国卿大夫“私属”武装的职能侧重点已有所转移,开始成为新兴势力翦除异己,夺取政权的武装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私属”军队的独立和发展,在春秋军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作为各国武装力量体制中的活跃因素有其积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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