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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军事训练制度与军事法规

作者:黄朴民 当前章节:7711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0

严格地进行军事训练,细致地制定军事法规,乃是任何时期、任何类型军队在其自身建设上的必有的重要项目,而与此相应而确定的规章条例,也是军事制度构成中的主要成分。春秋是我国历史上社会大变革的初步发展阶段,这一社会性质,反映到当时的军事训练和军事法规制定上,就表现为其有关内容和制度呈现新旧交替的基本特色。具体的标志是:就军事训练制度而言,在保持旧的“蒐狝”方法的同时,开始滋生军事训练专门化的萌芽;就军事法规制定而言,在旧的临时性习惯法继续占据主导地位的同时,开始酝酿着系统性成文法诞生的契机。

一、军事训练以及相关制度

(一)“蒐”、“狝”为主导形式的军事训练

终春秋之世,诸侯列国军队训练上的主流,是承袭西周时期那种以“蒐”、“狝”为基本形式的方法和措施,并有所改进和发展。

所谓“菟”、“狝”,是指通过“田猎”等方式而进行的军事训练和实战演习。春秋时期,一般贵族子弟和上层国人子弟在成年之前,都必须接受一定的军事教育和进行军事训练。据《礼记·内则》记载,可知他们从15岁开始学习有关军事技能,主要的学习内容是“射”和“御”,这是与当时作战方式以车战为主的特殊历史条件相一致的。

但对广大的“亦兵亦农”普通国人来说,更主要的军事训练和实战演习乃是通过参与田猎活动来实现的。即所谓“则其制令,且以田猎,因以赏罚,是百姓通于军事矣”①。它一般在农闲时进行,这就是《左传·隐公五年》所说的:“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归而饮至,以数军实。”据《尔雅·释天》解释:“春猎为蒐,夏猎为苗,秋猎为狝,冬猎为狩。”可见当时统治者以开展田猎活动来使将士熟悉军事,提高实战能力。又据《周礼·夏官·大司马》记载,这种以农闲进行的四次军事演练,又有独特的命名:“振旅、茇舍、治兵、大阅”,这反映了其在演练上各有自己的不同侧重点。在四时田猎习武活动中,以冬季的一次(“大阅”)规模最大,最具代表性。《国语·周语上》说:“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反映的正是这种情况。《诗·豳风·七月》云:“二之日其同,载缵武功”,郑玄笺云:“其同者,君臣及民因习兵俱出田也”。说的也是在冬季进行大规模田猎军训这回事情。当然,随着军事的发展,各国在利用田猎开展军训的过程中,也逐渐减少了其娱乐性的成分,而使之更适应实战的要求。如《周礼·大司马》把四时的田猎活动,作了阶段性的安排,先侧重进行基础性的军事演练,如阵势排列,识别各种指挥信号,并“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然后进行狩猎,以野兽为假设敌,模拟进攻行动,最后检查杀兽的数量、质量,以论赏罚。仲冬十一月,则进行大的军事演习和军事检阅。

 春秋时期,这种“蒐狝”军事训练与演习方式是相当普遍和流行的。它在当时军事训练上占据着主导地位。据《左传》等文献记载,鲁国在当时200余年间,就进行过五次“大蒐”,四次“狩”。仅鲁昭公统治期间,就有三次规模颇大的“蒐”:“秋,大蒐于红”,“五月甲申,齐侯薨。大蒐于比蒲”,“春,大蒐于昌间”②。晋国对开展大规模“蒐”、“狝”军事演习,尤为重视。史书对此的记载非常频繁:如《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蒐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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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管子·小匡》。

②顺序见《左传》昭公八年、十一年、二十二年。

庐”,《左传·僖公三十一年》载:“秋,晋蒐于清原”,《左传·文公六年》载:“春,晋蒐于夷”,(左传·宣公十五年》载:“壬午,晋侯治兵于稷,以略狄土”,《左传·襄公十三年》载:“晋侯蒐于绵上,以治兵”等等。另外,像楚、郑等国,也经常举行“蒐”、“狝”形式的军事演习。如《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楚子将围宋,使子文治兵于睽。"

上述这些情况至少透露了三方面的信息。第一,“菟”、“狝”形式的军事训练和演习,始终盛行不衰,一直延续到春秋晚期。所以春秋末期人孔子还有这样的说法:“以之田猎有礼,故戎事闲也。”①第二,“蒐”、“狝”形式的军事演习,较多是在大的政治、军事行动前夕举行。城濮之战前,晋楚两国都进行“苋”和“治兵”,就是明显的例子。第三,到春秋晚期,“蒐”、“狝”活动中,田猎性质已逐渐减少,正规军事训练性质日益加强,因此有时就径直被称作为“治兵”、“阅车马”、誓简车徒”、“蒐乘”了。如《左传·哀公十一年》载:“齐为鄎故,国书、高无邳帅师伐我。……(鲁)退而蒐乘。”

 除了“蒐”、“弥”军事训练和军事演习外,排演练习战斗舞蹈(“武舞”)也是春秋时期军事训练中的重要项目。参加武舞的人员,一般都手持干盾,模拟作战的基本动作,既用来激励舞者本人和旁观者的战斗激情和尚武精神,又促使参加舞蹈者熟悉作战动作的要领,为实战作必要的准备。闻一多先生曾指出:“除战争外,恐怕跳舞对于原始部落的人,是唯一的使他们觉得休戚相关的时机。它也是对于战争最好的准备之一,因为操练式的跳舞有许多地方相当于我们的军事训练”②。此言甚为肯綮,唯根据实战过程,制为舞乐,“美盛德之形容”③者,不仅原始部落有之,宗周以降历代均有之;不仅汉族有之,其他民族亦有之。从文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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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礼记·仲尼燕居》。

 ②《神话与诗·说舞》。

 ③《毛诗序》。

载来看,当时的武舞是和射御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如《礼记·内则》云:“成童舞象,学射御”;又如《诗·齐风·猗嗟》曰:“舞则选兮,射则贯兮,四矢反兮,以御乱兮”。可见武舞实际上就是军事训练的一种形式,与“蒐”、“狝”活动一起,构成当时军事训练的主体内容。

(二)军事训练专门化的趋势

春秋中期以后,兵役、军赋制度的变革,给当时的军事训练也注入了新的生机,使其在保持“蒐”、“狝”原有传统的基础上,又滋生着军事训练专门化的萌芽。这是我国古代军队建设上的一个显著进步,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具体地说,当时各诸侯国的常备军规模较前已有所扩大,这使得将士有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从事军事训练,而不再完全局囿于“春蒐秋狝”的围猎式演习了。而征兵范围的扩大、武器装备的更新以及战争方式的多样化,也使军队的训练显得更加重要。这从人们这方面认识的普遍提高中可以略知一二。如孙子就把“士卒孰练”列为战争致胜的一项重要因素。孔子也高度重视兵教,指出:“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①。把军事训练和教育提到了很高的位置。人们还把军事技能的高下,视为一个人是否贤能的标志:“射御足力则贤”②,把“众其国之善射御之士”③,看成是发展国力的必要环节。在这样的认识指导下,春秋后期的军队军事训练也就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种军事训练专门化的倾向,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负责军事训练的专门机构的设立。当时一些诸侯大国为了培养专门军事人材,提高部队整体作战能力,已开始设立专门的军事训练机构,并由有一技之长的人负责不同科目的军训。如晋悼公即位甫始,即分别任命“弁纠御戎,校正属焉,使训诸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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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论语·子路》。

②《国语·晋语》。

③《墨子·尚贤》。

知义。荀宾为右,司士属焉,使训勇力之士时使……魏绛为司马,张老为候奄。铎遏寇为上军尉,籍偃为之司马,使训卒乘,亲以听命。程郑为乘马御,六驺属焉,使训群驺知礼。”①

第二,在继续加强以射、御为中心内容的车战技能训练的同时,开始注意对步卒的训练。随着兵役、军赋制度的变革,大批平民、野人涌进军队,导致步卒数量剧增,步战在战争中地位日益重要,这样就决定了人们将步卒训练摆到比较突出的位置。从现存的零散的文献记载来看,当时步兵训练内容主要包括单兵动作和队列动作等。具体地说有立、坐、跪、曲踊、距跃(上为单兵动作)和进、退、左、右(上为队列动作)等要领的掌握。《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中所述的“吴宫教战”情景,“左、右,前、后、跪”;《司马法·严位》所追叙的“立进俯,坐进跪”,以及《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所载的“距跃三百,曲踊三百”,等等,就是当时步卒训练情况的重要缩影。

第三,公私学校军事教育的进一步加强。早在西周时期,就在中央设立有“辟雍”、“射庐”、“大池”等学校机构,诸侯国及卿大夫采邑,也设有“庠”、“序”、“校”、“塾”等学校,以保证军事教育和训练在各地推行。至于其所教的内容,则不外乎“五射”、“五驭”等军事技能。这一教育、训练形式也延续到春秋时

期。当时,贵族中流行着“射礼”,共有四种:“大射”、“燕射”、“宾射”、“乡射”。各有定制,所用的弓、箭、靶和伴奏音乐均不相同,其目的是为了通过表彰射、御之善者,以提高射、御之术,加强军队的战斗力。像养由基、潘党等人就是掌握高明射术的勇士。在“官学”继续教授军事技能的同时,一些私人开设的学校也禀承“官学”的传统,向其学生传授军事技艺。如著名学者孔子本人就是通晓掌握“射”、“御”之术的高手,曾“射于瞿相之圃,观者如堵墙”,并曾自我表白:“执御乎?执射乎?吾执御

①《左传·成公十八年》。

矣”①。所以他在用新“六艺”授徒的同时,也给其弟子开设过“射”和“御”方面的课程。

第四,个人技击训练的开展。除了集体训练之外,春秋时期个人军事技能训练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当时这方面的训练项目主要有搏、角抵、剑术等。这在有关典籍中有较多的记载。如《谷梁传·僖公元年》载:鲁公子季友与莒孥“屏左右而相搏,季友处下”,刘向《新序·义勇篇》载:“宋闵公臣长万以勇力闻。怒搏闵公颊,齿落于口,绝吭而死”,等等,说明时人经常以搏击为习武强身之手段。又如《礼记·月令》载:孟冬之月,“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角力。”《国语·晋语九》载:“少室周为赵筒子之右,闻牛谈有力,请与之戏”。韦昭注云:“戏,角力也”。更表明角抵是个人军事训练中的重要科目。正是在个人技击训练普遍开展的基础上,春秋时出现了许多善射者和大力士,如吕锜、养由基、叔梁纥等等。这对于当时军队战斗力的提高,是有一定的意义的。

春秋后期,军事训练专门化趋势的初步形成,对于当时各国的军队建设发展,尤其是作战能力的提高,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据文献记载,当时楚国的军队中有称为“组甲”、“被练”的劲卒,吴、越诸国有所谓“利趾”、“习流君子”的勇士,似均系受过专门训练,具有强大战斗力的特种部队。他们的出现,标志着旧的“蒐狝”式军事训练制度已面临着由盛转衰的转折,预示不远的将来,它将被专业性正规化军事训练制度所取而代之。

二、军纪军法

 军纪军法是保证军队具有强大战斗力的重要前提,因此历来是军事制度建设上的主要内容之一。早在《尚书·胤征》中就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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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论语·子罕》。

用《政典》的规定,“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意即凡不准时进入战斗岗位者斩首。其他像《尚书·甘誓》、《尚书·汤誓》、《尚书·牧誓》也包含有大量的战场军纪军法内容,说明强调军纪军法是古代军事活动中的共有现象。

春秋时期的各国统治者为了更严密地控制军队,以确保在争霸兼并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都注意加强对军队的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制定一些军事法律和奖惩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原本是临时治理和约束军队行动的规范,遂约定俗成,逐渐向成文法方向过渡。到了春秋晚期,“法”的观念已开始深入人心,以至孙子把“法”视为决定战争胜负的主要因素之一,把“法令孰行”、“赏罚孰明”看成是预测、判断战争结局的重要条件了。

当时的战争指导者在经“庙算”作出开战决定后,即开始战争动员,聚集军队,授兵甲车马,组编队列徽章,并举行杀牲献祭誓师大会,任命将帅,宣布作战目的、任务及纪律号令。这套程序,一般称为“大蒐礼”。其中申明纪律号令,创立法规条例,就属于军事法规的范畴。

《左传》、《国语》等古籍曾记载了当时各国制定的一些军法名目以及相关内容。如晋国在城濮之战前夕在被庐举行了大蒐,制定“被庐之法”。十多年后,又在夷地大苋,制定“夷之法”①。楚国也先后制定过“荆尸之法”、“仆区之法”、“茅门之法”等等。而晋赵简子在铁地之战的誓师辞中则更明确地提出了“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这样具体的行赏标准。

 当时各国的临时性军事法规已比较严格,其内容基本大同小异,如规定集合时后至者“诛”,誓师时宣布“不用命者斩之”。战争结束后,则进行总结考核并按作战中的表现行旋“赏罚”等等。同时还特别规定全体将士必须坚决服从统帅的命令,主将需根据作战原则指挥打仗。如有可能获胜,就要全力去争取;若难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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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左传·文公六年》。

得胜利,就要避敌锋芒保存实力,否则就是违反军律,要受军纪处分。主将统帅大军出征,要遵循行军不宜过快,保持队形整齐的规定。凡此种种,都说明春秋时期的临时性军事法已相当周密,对从主帅到各级将领的职责,行军打仗的原则以及士卒应该遵守的号令,都初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是对军队建设和长期战争经验的总结,是春秋时期军队发展的必然结果。

从现存史料看,当时的军事法规不但是形式上的规定,更是实际治军操作过程中的指南。各国在作战、训练中执行军纪、军法的情况是相当普遍的。如城濮之战前夕,楚国整肃军纪,令尹子玉“治兵于蒍,终日而毕,鞭七人,贯三人耳”①。同在此战中,晋文公也诛杀了不听从命令,擅自烧掉曹国大夫僖负羁之家的颠颉。取胜回朝时;又杀了违纪乱法的舟之侨和祁瞒。②又如晋军在攻打无终戎的战役中,魏舒建议并执行放弃战车编成徒兵的战斗行列,苟吴的宠臣不肯弃车编入徒兵,违反军令而被斩杀示众,全军上下为之肃然,均严格按着步兵作战方式与戎人作战,结果大获全胜。再如,齐国田穰苴在受命率军抵御晋、燕之军入侵前夕,为严肃军纪,诛杀违犯军令、姗姗来迟的监军庄贾。凡此种种,不胜枚举,这充分表明《司马法·天子之义》中所强调的“从命为士上赏,犯命为士上戮”的原则,决非空穴来风,而是对当时执行军纪军法情况的理论总结。

 为了确保军纪军法得到严格认真的施行,主司军法的职官也在各国先后出现了。这类职官通常由掌管训导等军政事务的司马所兼任。司马也协助主将治军,对于违犯军纪军法的各级将领及士卒有权实施制裁。晋国这方面的情况堪具典型意义。如公元前570年晋悼公参加诸侯会盟活动,其弟杨干的战车在曲梁扰乱军队行进的行列。司马魏绛出于维护军队纪律的考虑,诛杀杨干的御者以示惩戒,而晋悼公本人也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强调军事纪律的立场,理解了司马魏绛的措施。又如在河曲之战中,赵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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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②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意使人以其乘车干扰行列,司马韩献子也毫不手软,“执而戮之”①。由此可见由兼主军事法的司马实施惩罚,已几成惯例。而这种现象的产生和普遍化,则表明军事法规的建设已处于更大发展的前夜。

春秋时期各国统治者重视军事法规的建设,加强对临时军纪军法的制定等做法,较之于夏商西周时期是历史上的一大的进步。但是当时的军法仍然存留着习惯法的遗迹,有一定的原始性。这一是没有制定系统的条例,军法与其他法规通常混糅在一起,未曾彻底独立出来。二是同罪异罚现象时有发生,枉法行为相当普遍。上层贵族犯法通常能逍遥法外,让人代受其过。三是成文法的制定尚处于初步兴起阶段,既为保守势力所反对,又受种种条件的限制而未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春秋中期以前,受“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②基本原则的制约,军纪军法的施及面相当狭窄,具有“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陈旧特色,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军纪军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削弱了其在军队建设中的作用。因此,可以这么说,春秋时期的军事法规制定虽有了一定的进步,但远未臻于系统完备,亦无法较好地适应战争不断发展的需要,其进一步得到完善当俟诸战国时期。

三、指挥信号

指挥信号是军队展开军事行动的重要依据,是军事指挥员实施指挥、调动千军万马的基本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关指挥信号的规定,也属于军事制度建设中的内容。

春秋时期的军事指挥信号,如同殷周一样,也是通过对金、鼓、旌旗等的运用和变化来体现的。金、鼓、旌旗号称古代军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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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语·晋语五》。

②《礼记·曲礼》。

“三官”,它们构成了军中的指挥号令系统,在行军、作战及部队训练等军事活动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用《管子·兵法》的话说,就是“三官:一曰鼓,鼓所以任也,所以起也,所以进也。二曰金,金所以坐也,所以退也,所以免也。三曰旗,旗所以立兵也,所以利兵也,所以偃兵也:”一般地说,鼓是指挥部队进攻出击的信号,金(锣)是指挥部队防御、退却或停止行动的信号,旌旗是标志各级将领身份或指挥部队进攻方向的信号。它们的用途各有不同,但性质却基本一致,即在广阔的战场上发挥言语和手势所不及的作用,统一协调将士的行动,充分发挥军队整体战斗力。“言不相闻,故为金鼓;视不相见,故为旌旗”①,“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人既专一,则勇者不得独进,怯者不得独退,此用众之法也”②。

 与西周时期相比,春秋时期的军队指挥信号及运用也有了更加细致具体的规定,当时各级指挥官持有与本人身份相符的各种信号器械:“十人之帅执钲,百人之帅执铎,千人之帅执鼓,万人之帅执大鼓。”③而各种信号器械在使用的场所和时间上也有大致的分工:“夜战多火鼓,昼战多旌旗:”④即便是同一种指挥信号器械,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实战要求,发出多种含义的信号。如《司马法·严位》就详细记述了鼓的多种不同用途:“凡鼓,鼓旌旗,鼓车,鼓马,鼓徒,鼓首,鼓足,七鼓兼齐”;“奏鼓轻,舒鼓重”。所有这一切均表明,随着战争的发展,作为战场指挥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指挥信号“三官”,也不断地走向完善和成熟,发挥了越来越大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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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孙子·军争篇》引《军政》语。

②④ 《孙子·军争篇》。

③《左传·襄公十三年》疏引《司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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