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是军队行动的生命线,没有充分的后勤保障,军队就无法生存,更遑论克敌制胜,实现一定的战略目标了。这层道理,是为春秋时期不少政治家、军事家所高度认识的。如孙子就这样指出过:“军无辎重则亡,无粮食则亡,无委积则亡”①,此诚为不刊之论。总的来说,春秋时期的军事后勤保障制度,是在旧传统和新文明的对立冲突过程中健全发展的,因此,也明显地带有过渡时代的特殊烙印。
一、军赋的征发和改革
军赋是支持保障国家军事机器生存、运转的主要经济来源,它的征发和使用及相关规定,属于军事后勤制度的范畴。《汉书·刑法志》说:秘赋以足兵”,说明赋是用来满足国家军事费用开支的。赋的主要用途,《汉书·食货志》称:“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军赋征收的一般是谷物等实物,《周礼·天官·大宰》中郑玄注“各入其所有谷物以当赋泉之数”,说的就是这层意思。具体的标准据《国语·鲁语下》所载:“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至于征调的具体办法,大概就是孟子所讲的“国中什一使自赋”,亦如《汉书》颜师古注所称的“计口发财”。国家依靠这笔征赋,来装备和维修车马兵甲,开销战争之费,维持和发展军队。所以人们又把军赋概略等同于车马兵甲等军实费用的征发制度。
以上所述只是揭示了军赋的本质属性和一般情况。实际上春秋时期的军赋制度是相当复杂的,它既包括征调内容上的交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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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孙子·军争篇》。
兵役征发和军赋征调紧密联系、融为一体;又呈示征赋对象范围的前后不同,如前期主要限于“国”中,而后期逐步扩大到“鄙”、“野”;更体现为计算方法上的差异,如由行政区划为单位征赋而逐渐过渡为以土地面积为单位征赋。另外,不同时期赋额的比例也很不相同。仅依靠十分有限(且多有矛盾)的文献记载,今天要想把这一问题完全爬剔梳理清楚是非常困难的。对此只能初步勾勒一个大致的轮廓,以尽可能补上春秋军事制度中这个环节。但可以肯定的是,军赋属于军事后勤制度范畴,其用途是满足军事活动之需这一性质是无可动摇的。
大略而言,春秋时期的军赋征发经历了三个互有联系、逐次递嬗的主要阶段,它们基本上与整个春秋社会大势走向相同步,是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多因素综合作用于军事经济领域的逻辑结果。
军赋征发的第一个阶段,在时间上略当于春秋前期。这一阶段的军赋征发,与西周时期基本一致。当时战争规模较小,军事上所费不是很多。因此,军赋的数额也不是很大,前引的《国语·鲁语下》所载的军赋额“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或许就是当时的征调标准。它被用来满足宗室、都邑制造车毂、兵器及苑囿养马之需。其征集办法,大体是按人户征集,即如《周礼·地官》所说“稽考”民众的六畜、车辇及夫家的数字,来具体确定“师田行役”义务承担者①。其出赋额,大约为人户年总收入的二十分之一,即《周礼·天官·大宰》中郑众注:“邦中之赋,二十而税一,各有差也”。至于军赋征发的范围和对象,则局限于有当兵资格的国人。在“野”的庶人不在其列。在通常情况下,军赋以行政区划为单位来进行征收,这就是《司马法》所说的“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通十为成,成百并,三百家革车一乘。”这种军赋征集方法,是与当时实行国人兵役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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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中国古代军制史》,第102页,军事科学出版社1992年2月版。
做法相一致的。总之,这一阶段的军赋征发的基本特点是,兵役与军赋的合一;军赋征发以国人为对象①;一定单位内的军赋数额比较有限。
军赋征集的第二个阶段,时间上略当于春秋中晚期。这一时期的军赋征发与前一阶段相比,具有了新的特点。具体表现为,随着“国”、“野”制度的渐趋没落,“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的传统遭到严重冲击,征兵的范围已扩大到野人。各国先后“作丘甲”、“作州兵”、“作丘赋”,从制度上保证这一变革的推行。这些措施,固然首先是属于兵役制度的变化,但由于当时实行“赋役合一”制,因此,它们当然同时又是军赋征发制度的改革。它标志着军赋的征发范围已打破国人的界限而扩大到野人,野人在获得与国人平等的兵役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交纳军赋的义务。这样就大大开拓了征赋的范围,使得各国“甲兵大足”,能够适应当时争霸战争日趋频繁、激烈的形势的需要。至于征赋的数额标准,这一阶也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这从《司马法》另一条逸文中可以推知一二:“四邑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戈楯具,谓之乘马。”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一阶段的军赋征集,仍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来进行的,而且呈现将车马兵甲同兵役区分开来单独计算的趋势:“楚蒍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甲午,蒍掩书土、田,度山林……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按:车兵、徒兵此处皆为兵器,非甲士、步卒)、甲檐之数。既成,以授子木”②。
军赋征集的第三个阶段,在时间上大约是春秋末年(更确切地说,是春秋战国之交)。以“丘”为单位“国”、“野”普遍征收军赋的制度,曾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满足了国家军事开支的需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战争的进一步扩大,这种制度也逐渐暴露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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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野人不交纳军赋,而是交纳劳役地租,即所谓“野九一而助”。
②《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各国不得不再次深化军赋制度的改革,即在坚持“国”、“野”普遍军赋制的前提下,变按行政区划为单位征收军赋,为按实际占有土地面积为单位征收军赋,“用田赋”①。《银雀山汉墓竹简·孙子兵法佚文·吴问》透露了晋等中原大国实行这一新制度方面的信息:“筢、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吻(亩),而五税之。其?田陕(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赵是(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四十步为吻(亩),公无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它表明以“田亩”面积制“赋”已成为历史发展的趋势。其军赋的收入仍是为了维持军队(“置士”),以赢得争霸兼并战争的胜利。
总之,军赋的实质是“足兵”,“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这在春秋时期曾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并处于不断演变递嬗之中。这充分表明春秋时期的军事后勤制度(军赋为其主体),也同军事制度的其他方面一样,也有一个由较低级递嬗为较高级,由较原始递嬗为较成熟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取用于国”的武器装备管理制度
《孙子兵法·作战篇》提到“取用于国”:曹操注云:“兵甲战具,取用国中。”这很典型地反映了春秋时期武器装备补给和制造管理上的基本特征:武器装备平时藏之于宫室府库,战时颁授给将士,以供作战杀敌之需。由此可见,深刻理解孙子“取用于国”之说,是今天全面认识春秋时期武器装备管理制度的一把钥匙。
《周礼·地官·小司徒》孙诒让“正义”云:“六乡之士卒,出于乡里,而兵车、大车、马、牛出于官”,说明早在西周时期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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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左传·哀公十二年》。
装备就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加以统一管理,春秋承西周制度,武器统由王、侯、卿大夫的都城、都邑设置的手工业作坊生产,铸有主管者的族、地铭记。国家建置兵库,平时收藏保管,战时受命颁发,“古车马兵甲等武装皆藏之贵族府库及厩,战时则出之以授士民之应军役者”①,“若有兵甲之事,则授之车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②。官府收藏武器的专门场所通常称之为“库”,“库谓车马兵甲之处也”③。在当时普通民众是不允许私自庋藏和拥有兵器的。
关于国家临战授兵的史实,在《左传》等典籍中多有记载。如《左传·隐公十一年》载:“郑伯将伐许。五月甲辰,授兵于大宫。”又如《左传·庄公四年》载:“楚武王荆尸,授师孑(戟)焉,以伐随。”再如《左传·闵公二年》载:“冬十二月,狄人伐卫。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就均是这一制度的历史写照。
不但国家设有兵库,而且一般卿大夫家中也贮藏有车马甲兵,至战时始授与其“私属”使用。《左传·襄公十年》记尉止之乱:“子西闻盗,不儆而出,尸而追盗,盗入于北宫,乃归授甲,臣妾多逃,器用多丧。子产闻盗,为门者,庀群司,闭府库,慎闭藏,完守备,成列而后出,兵车十七乘,尸而攻盗于北宫。”这则记载就形象地反映了卿大夫设有武库,临战授兵于“私属”的普遍现象。类似的记载还见于《左传·昭公二十七年》:“郤宛直而和,国人说之……无极曰:令尹好甲兵。子出之,吾择焉。取五甲五兵。”
一旦战事结束,车、马、兵、甲等武器装备就缴归公室或卿大夫家,仍然由国家和卿大夫负责收藏保管。各诸侯国为此大都建立了负责制造、修缮和保管武器装备的专门机构,并设有专职军事后勤官员主持此项事务。如兵车由车仆来掌管,马由圉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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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甲士”条。
②《周礼·夏官·诸子》。
③《礼记·曲礼》郑玄注。
掌管,戈盾由司戈盾来掌管,五兵、五盾由司兵来掌管,弓、四弩、八矢由司弓矢来掌管,“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到下一次战事发生时,再重新“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亦如之。”①如此循环往复,形成固定的制度。至于各国统治者为制造、修缮、保管这些武器装备所需支付的费用,则主要来源于民众所缴纳的军赋:“赋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②。
这种以“取用于国”为特征的武器装备供给、管理制度,是与当时临时征集、寓兵于农的武装力量体制相适应的。它较好地协调了武器装备集中管理和分散使用的关系,强化了国家政权机器对武器的严密控制,既有效地防范了武器装备流散到民间,以至酿成社会动乱;又能充分满足从事战争活动的需要,因此能在
整个春秋时期长期得到延续和完善,并为后代统治者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战国时期的“武库”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这一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三、以战养战为特色的粮食补给
古代后勤,在保障内容上,主要是粮食和物资。古人认为,在军事行动中,各类物资保障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用兵制胜,以粮为先”,就重要性而言,粮食保障应该摆在首要的位置。春秋时期各国战争频繁,为了支持战争,赢得胜利,自然也要确保军事后勤的补给,尤其是要搞好粮食的保障。
由于春秋时期的许多战争具有以进攻为主,缺乏战略后勤基地支持,军队转输能力较薄弱等特定条件,因此当时的军粮补给,除了随军携带粮秣以充军用之外,还普遍采取以战养战,“因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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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礼·夏官·司兵》。
②《汉书·食货志》。
敌”的方法。这是当时军事后勤保障上的一大特色,值得注意。
所谓“因粮于敌”,是《孙子兵法》提出的一条重要军事后勤原则。其本质含义是就地解决军粮补给问题,以战养战,在减少军事费用,减轻军事转输的沉重压力,“粮不三载”①的基本前提下,以保证军粮的充足供应,“军食可足”,以支持频繁不断的战争。孙子曾对此作过精细的计算:在敌区取食粮食一钟,抵得上从本国运输二十钟;在敌区用其草料一石,抵得上从本国运输二十石。结论是利大干弊,得多于失。故他汲汲提倡“故智将务食于敌”。应该说,这是当时军事家在军粮后勤保障问题上所达到的认识高度。
至于“因粮于敌”,以战养战的具体方法,亦当如孙子所说的是“掠乡分众,廓地分利”、“掠于饶野,三军足食”、“重地则掠”等等,即动用军队,以暴力的手段掠取敌国境内土地上的庄稼,以充己方军队的食用。这虽然是比较落后(甚至野蛮)的后勤补给方法,但在春秋时期特定的战争环境中它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选择。
从有关的文献典籍记载来看,“因粮于敌”、以战养战的后勤补给做法在当时是普遍流行的。《左传·隐公四年》载:“诸侯之师败郑徒兵,取其禾而还。”这就包含着“诸侯之师”掠夺郑国禾稼以充己方之军粮的成分,诚可为“因粮于敌”原则作一有力的注脚。而《墨子·非攻下》所载:“入其国家边境,芟刈其禾稼……”云云,更明显地透露了当时军队作战时常把“因粮于敌”、以战养战后勤补给做法摆放在重要位置的信息。至于《司马法》等古籍提倡“入罪人之地……无取六畜、禾黍、器械”云云,则从反面的角度进一步印证了“因粮于敌”后勤补给方法在春秋时期曾得到普遍的推行。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因粮于敌”、以战养战这一粮秣补给手段,不但在春秋期间被广为推崇,大行于时,而且也作为一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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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孙子兵法·作战篇》。
事后勤保障的基本原则而为后世兵家所借鉴和运用。如《梦溪笔谈·官政一》就指出:“凡师行,因粮于敌,最为急务。”又如《百战奇法·饥战》也强调:“凡兴兵征讨,深入敌地,刍粮乏阙,必须分兵抄掠。据其仓廪,夺其蓄积,以继军饷,则胜。片可见,“因粮于敌”这一方法影响之深远,它和屯田积谷、“千里馈粮”一起,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军事粮秣供应、补给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内容。
最后,附带说一下军邮问题。春秋时期的邮驿属于“军邮”性质,起着军事通讯联络的作用,是军事勤务保障的组成部分々当时战争频繁,这直接推动了以“军邮”为主体的军事通讯的发展。在诸多典籍中,有关“军邮”的常用名词有遽、传、邮驿、驷、置等,分马传、车传、步传等多种形式。如《左传·文公十六年》载:“楚子乘驷会师于临品”;《左传·成公五年》载:“晋侯以传召伯宗”;《周礼·夏官·太仆》下有“遽令”。郑司农注云:“遽,传也。若今时驿马、军书当急闻者……”等等,就是这方面的史实。军事通讯系统(还包括烽燧系统)的健全发展,对于当时军事行动的展开,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